组织部对农村退职干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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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老干部局
离休干部政策
&&&& 1.党中央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2.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4.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怎样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对供给制标准如何理解和掌握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88〕2号)规定:
&&&&所谓“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
&&&&6.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7.已经退职的干部还能改办离休吗?
&&&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2〕5号)规定: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8.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能办理离休吗?
&&&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可以办理离休。
&&&&9.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4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5〕15号)规定: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0.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参加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1985〕14号)规定: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教师享受的薪粮制属于薪金制范畴,按国家规定不能办理离休。目前仍应按国家关于干部退休的规定执行。
&& 11.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8年2月《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规定:
按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12.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根据1988年12月《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及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13.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Xi)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4年10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至9月享受“”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4〕18号)规定:“”确属工资制的一种支付形式,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待遇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 1949年1月至9月期间,既享受过“”待遇也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准予办理离休。
&&&&14.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5.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工龄计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龄是指国家干部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年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表示的是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而工龄则是职工以年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由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仅表示一个起点时间,间断革命工作的,只能依据有关政策,或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或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不能将间断的时间扣除后,采取“两头相加”的办法,来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处理工龄问题,则可以按照有关政策,采取“去掉中间,两头相加”的办法合并计算。
&&&&16.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程序主要有那些?
&&&&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其基本审批程序如下:
&&&(1)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应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阐明更改理由,提供有关线索。
&&&(2)要求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深入调查,认真审理,并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提出审理意见。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3)根据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对基层单位的审理意见,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审议,并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确定和更改过来,并给予基层党组织正式的文字批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责成基层单位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 17.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 根据1982年9月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和1985年7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通知》(组通字〔1985〕35号),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主要有:
&&&(1)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报党委按照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或审批。
&&&(2)中央管理的干部(含已离休干部)确定和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3)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司局长(含已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更改到1937年7月6日以前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4)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年7月6日以前的干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审批。
&&&(5)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更改到1945年9月2日以前的干部,由地(市)委审批。
&&&&18.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19.对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有哪些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规定:
&&&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1)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2)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3)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4)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5)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 20.对慰问离休干部有哪些规定?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规定: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21.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应该怎样授予?
&&&& 1982年10月《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2〕4号)规定: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授予“荣誉证”时,举不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 22.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吗?
&&&&1987年8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规定: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23.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能享受原政治待遇吗?
&&&&1999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9〕235号)规定:
凡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不再享受国内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24.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25.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26.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与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
&&&&27.干部离休后,“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这里所说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28.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能报销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 29.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 30.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 31.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的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县处级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1984年12月《教育部干部司关于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通知》(〔1984〕教干司字503号)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六级及六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九级及九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高等学校行政级同国家机关行政级,高教行政一级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六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九级及九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十三级及十三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3)工资级别为其他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或副
&& 32.对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213号)规定:
&&&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县处级待遇。)
&& 33.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 (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 34.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主要规定?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条件制定。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198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39号)规定:
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 35.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3〕17号)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当前位置 >>
老干部退休制度历史沿革和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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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组部老干部局
一、老干部退休制度历史沿革两个基本概念:
(一)老干部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是泛指所有离退休干部。狭义的是特指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时期可分为: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简称一战时期,又称大革命时期,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简称二战时期,又称红军时期、土地革命时期, &); 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 (简称抗战时期, &。 以 1942 年底为界, 又分为抗战前期和抗战后期) 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二)离休是&离职休养&的简称,它的形成有一个演变过程。 1958 年,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二战以前,县委部长以上,年老体衰,可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1963 年12月,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中央正副部长和省委书记、候补书记一级干部,年老力衰,可调离现职,离职休养退休,原来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不变。从此,在中央部长和地方省长级领导干部中开始了离职休养的作法。1964年,中央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老干部工作机构,即中央组织部八处,由副部长李步新兼任处长,高应元同志任副部长。八处主要职能是搞好老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为中央一些退出现职的老领导服务。 1965 年8月,中央组织部根据中央书记处决定精神,向各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发布了《关于安排年老体衰、长期患病的相当于地委副书记、副专员以上干部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上述干部可以退休,也可以调离现职,另列编制,长期供养或免(兼)职休养。 1978 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指出: &由于 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据我们掌握的资料,从 1958 年的&调离现任工作&、&长期供养&,到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离休&、&离休&一词的形成经历了 20 年的演变过程。
干部退休制度是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干部离退休制度又是干部退休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来研究,我们党在老干部退休制度上的探索有着长远的历史。1923 年,党的三大《党纲草案》把制订劳人保险法作为&最小限度的党纲&要求之一。其后,直至 1930 年建立苏维埃政权之前,我党及其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工会组织发表、制度的宣言、劳动法、决议案、斗争纲领等,都提出了&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工人年老时得到救济&等主张。1930 年,全国苏维埃区代表大会通过《劳动保护法》,这是在我党领导下颁布的第一部法典。该法指出:&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根本上没有成立过,真正的社会保险的实施只有在苏维埃政权之下才能实施&。1949 年 2 月 28 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施行细则》,这是目前我们能够查到的有关劳动保险最为详尽的一部法律,共 16 章 84 条。 若从退休制度的角度来研究,1945 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定中小学教员待遇标准的决定》和 1948 年《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是较早包括干部在内的关于退休、退职方面的文件。上述《决定》第 10 条规定:&中小学教员为新民主主义教育服务在 10 年以上,成绩卓著,因年老或疾病需要退休者,发给一定的退休金&。上述《办法》第一条规定:&凡本区脱离生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之工作人员,因年老(55 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经医生证明,机关首长批准退职回家者,得享受本办法之待遇&;并规定,参加工作满 3 年者,在其退职时,发给小米 80 市斤的退职生产补助金,每多工作一年增发小米 40 市斤。
在党的光辉战斗历程中,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又一批治党、治国、治军的优秀干部,由于战争年代的特殊性,部分干部或身体伤残或积劳成疾,有的甚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妥善安置这些老干部,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历史原因。建国后,老干部退休制度经历了初创、停滞、建立、完善等一系列过程。早在 1951 年,原政务院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年老、疾病、伤残职工的待遇作了相应规定。以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国务院于 1958 年先后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实行,使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得到了妥善安置。 1966 年到 1976 年文革期间,退休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8 年,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退休、退职的工人约有 200多万人;全国需要安置的老弱病残干部约有 60 万人。同年,经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这两个办法与 1958 年的两个规定相比,有 6 个明显的特点: 1、考虑到干部与工人的情况有所不同,1978 年为老弱病残干部和退休、退职工人分别制定了两个办法。 2、关于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问题,1978 年的办法规定了 5 种措施:当顾问、担任荣誉职务、离职休养、退休、退职。 3、关于离退休、退职后的待遇问题,1978 年的办法有三处较大的修改:(1)把原来完全按工龄确定待遇的办法,改为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参加革命的时期来确定待遇;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按工作年限、工人按连续工龄来确定待遇。同时,适当提高了退休费的标准。(2)退职补助费由过去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3)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费,做了较大的提高。 4、1978 年的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可以有条件地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5、1978 年的办法规定,给离休干部和退休、退职的干部、工人发给 150 元或 300 元的易地安家补助费。6、1978 年的办法还规定,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和工人,其退休费的标准低于新标准的,可以按新标准发给。国务院两个暂行办法的颁布施行,使干部退休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它是干部退休制度和工人退休制度的分水岭,是离休制度的一个重要文件。
1982 年,《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发布,标志着我国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正式 建立。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实行老干部退休制度,是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进行干部新老交替、保持干部队伍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措施。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 &不建立这个制度,我们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状况,以及青年人上不来的问题,都无法解决。有了退休制度,各个部门、各级职务的干部的退休年龄有了明确规定,就可以使人人都知道自己到哪一年龄退休&。2、实行老干部退休制度,是激发广大在职干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3、实行老干部退休制度,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 &国家不 建立退休制度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生气,军队不建立退休制度也就不能保持自己的朝气。& 4、实行老干部退休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老干部退休制度建立后,离休干部数量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变化过程。1993 年达到历史最多的 200 万,1995 年以后开始减少,到 2001 年底减少到 150 万人以下。
&二、老干部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老干部工作是随着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发展起来的。1964年,在党中央的关怀下,中央组织部成立了老干部管理机构(八处),加强老干部工作。 &文革&期间,老干部工作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1978 年 4 月 17 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成立了老干部局,并随后下发通知,明确中组部老干部局的职责范围。中组部在成立老干部局的同时,还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政治部(政工组),各省、市、 区党委组织部,地、市委组织部,重点县(老干部比较多或有老干部休养所)的县委组织部都应建立相应的老干部管理机构;不设立老干部管理机构的县,可在县委组织部配备专人,分管这项工作&。(〔78〕组通字 10 号)《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 &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 。1983 年,中组部进一步明确: &为了适应大批老干部退下来老干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便于加强党委对于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各 省、市、自治区的老干部工作机构,宜统称老干部局,列为省市区党委的部、局机构,归口省、市区党委组织部& 。到 1980 年,全国 29 个省区市和多数地市委以及 47 个中央国家部委都建立了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并随着离休干部数量的增加,机构和工作人员也迅速增加。 据统计,2002 年底,全国共有老干部工作机构 26836 个,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系统 4471 个,省区市、兵团 22365 个;全国老干部专职工作人员 11.6 万人,兼职工作人员 13.5 万人,离休干部与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为 13:1。 为了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中组部(组通字〔78〕40 号)还要求各级党委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地为老干部建立了许多服务设施。据 1990 年统计,全国共建立疗养院 445 所,床位 3.4 万张,老干部病床近 10 万张,并配备了大量的专用车辆。
&综述: 1、1978 年 4 月,中组部成立老干局,下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组部老干部局职责范围的通知》〔78〕组通字 10 号),并要求全国建立老干部工作机构;2、1978 年 6 月,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搭建了离退休制度的政策框架;3、1978 年 12 月,下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78〕( 组通字 40 号) ,把老干部定位为&他们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把老干部工作定位为&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对老干部工作人员提出&党性强、作风好,对老干部有无产阶级感情&,&要有&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等要求。4、1982 年 2 月,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 号), 老干部退休制度正式建立。 &&
&三、需要重点掌握的几个文件需要重点掌握的几个文件&
《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1978&2002 年)共收录 641 个文件(部分条文已过时),这些文件相互之间大多有关联。其中,有 9 个文件是需要重点掌握的,按时间顺序排列如下: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78 年 6 月 2 日,国发〔1978〕104 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78 年 12 月 29 日,〔78〕组 通字 40 号);3、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 年 10 月 7 日,国发〔1980〕253 号); 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1982 年 2 月 20 日,中发〔1982〕13 号) ; 5、《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 年 4 月 10 日,〔1982〕 国发 62 号); 6、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 通知(1982 年 12 月 10 日,劳人老〔1982〕10 号); 7、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问题解答》的通知(1983 年 5 月 16 日,劳人老〔1983〕20 号); 8、《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 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1983 年 8 月 27 日,劳人老〔1983〕34 号) ; 9、《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1990 年 9 月 30 日,中组发〔1990〕 5 号)。上述 9 个文件按内容主旨可分为三类:政治性的、规定性的、部署性的。政治性的指中发〔1982〕13 号和〔78〕组通字 40 号文件。中发〔1982〕13 号文件是党和国家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历史的纵深感和强烈的时代感,是老干部工作者的必修课,常读常新。要点可以概括为&四个一& : 一批久经锻炼的老干部&&党的宝贵财富; 一个重大课题&&妥善安排新老交替在;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老干部离休、退休制度; 一条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 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这是老干部工作的三项基本任务,20 多年来,我们所做的工作如果高度概 括地讲,也就是这三件事;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作用。〔78〕组通字 40 号文件是中发〔1982〕13 号文件的邹形和基础,对老干部的范围、历史功绩和贡献、政治和生活待遇以及保持革命晚节等问题都作了论述。 3 个国发文件和 3 个劳人老文件。 6 个文件一脉相承, 这属于一个系列, 两个层次,从大的制度框架演化到具体的政策规定,逐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3 个国发文件代表着老干部退休制度框架渐进完善的过程。 国发 〔1982〕号、 62 劳人老 〔1982〕 号、 10 劳人老 〔1983〕 ( 20 号、劳人老〔1983〕34 号等 4 个文件(共 64 条),出台时间紧凑,前后仅 16 个月。这 4 个文 件后一个诠释前一个,环环相扣,对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离休条件、办理手续、政治、生活待遇等)及时做出回答,并制定出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下表中可以看出离休条件的完善过程。
离休条件的完善过程:文号 104 号 (1978 年) 、253 号 (1980 年、 62 号 (1982 年)离休条件建国前:副地以上(少数薪金制干部办了离休)1942 年底前、一二战:副县以上干部建国前:副地、14 级以上(少数薪金制干部办了离休) 抗战、一二战;副县、18 级以上干部革命战争建国前地下工作供给制待遇;建国前参军(不论干部战士) 解放区供给制 ;敌占区地下工作, 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 48 年底前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个别解放区:1948 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 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 10 号(1982 年) 20 号 (1983 年) 7 文号离休条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符合 20 号文件规定的干部,现在是工人可否办理离休?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办理离休:(1)建国前脱产干部;(2)当干部时间长于当工人时间;(3)不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34 号(1983 年)除上表所述,在其他有关文件中还规定了下列人员也可以办理离休手续: 1、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且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 2、1948 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3、1949 年 9 月 21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 8 个民主党派, 在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4、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1953 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5、按中组发〔1988〕10 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6、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外国籍干部。部署性的指〔78〕组通字 40 号和中组发〔1990〕5 号文件。要特别说明的是, 〔78〕组通字 40 号文件既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又是一个工作部署性文件。在中组部老干部局成立之初,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中组部下发此文件,对老干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各级党组织积极认真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这个文件对全国老干部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中组发〔1990〕5 号文件是在大批老干部退下来、全国老干部工作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根据宋平同志 1989 年&研究一下老干部工作中的问题,将应办能办的工作,作出规定&以加紧这方面的工作&的批示精神起草,并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以中组部名义下发的。在这个文件中,有 5 点是第一次正式提出的:一是&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 ;二是&要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三是老干部发挥作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四是&加强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五是&老同志在制度范围内的医药费,应实报实销&。这个文件指出了当时老干部工作需要加强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指明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想和原则。 这两个文件对老干部工作至今仍有指导作用。上述 9 个文件,可以说是老干部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各项老干部政策基本上都溯源于此,或是能从中找到依据。
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央一贯重视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老同志倍加关心爱护。1978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离休退休老干部党支部,让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1981 年,中组部又发出通知,要求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具体内容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将离退休干部党员编入支部,定期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2、对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要勉强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由接收安置地党组织负责接收安排,并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4、为外出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出具党员证明信件,所到地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1982 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后,&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政治责任&。中央对老干部寄予殷切期望,希望&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 1990 年,中组部要求&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党组织的建设&。1997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 [1997]10 号),这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一个重要文件。文件指出: &离退休干部党员长期接受党的培养教育,是一支忠于党的事业,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的队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第一次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老干部工作的职责范围,第一次把&做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确定为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任务之一,并针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要求,强调:&加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及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的一 项重要任务&。1999 年,&轮功&问题出现后,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时发出了《关于加强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31 号),指出:&对退(离)休干部不仅要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还要老有所教,老有所学&,强调:&要用《党章》规范退(离)休干部党员的言行&,明确要求:&退(离)休党员不得支持、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在职领导干部要建立与老同志联系制度&。还要求各级党委要&宣传科学的人生态度、生活方式和养生之道&,把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本地区的党建规划&,&把退(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制&。2003年,胡锦涛同志在河南视察工作时说: &老同志,作为干部虽然退休了,但作为党员永不退休& 。他还在一份材料上批示:&各级组织部门除了要继续落实老干部待遇外,还应从政治上关心老同志&。据统计,2002 年底,全国有离休干部党员 1123658 人,占全国离休干部总数的 76%,占全国党员总数的 1.8%;全国单独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 111497 个,党总支 3986 个,党委 2259 个,与退休干部党员合建党支部 90705 个,与在职党员合建支部 60786 个、 与社区党员合建支部 2840 个。
五、老干部活动中心与老年大学
(一)活动中心的兴起和发展。 1982 年以后,大批老同志退出了领导工作岗位。为适应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各地区各系统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可因地制宜地为离休干部开展政治、文化活动,因陋就简地设立活动场所&。中组部和原劳动人事部把&搞好活动场所,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列入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局(处)职责范围。1999年,中组部等四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退(离)干部活动场所建设。要舍得投入,努力把退(离)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好。对已有的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作用;对没有或缺少活动场所的,可根据老同志的情况,本着合理、节俭、实用的原则新建或扩建活动场所,为广大退(离)休干部开展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据了解,全国第一个老干部活动室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退休干部活动室&,早在 1975年 4 月便已建立。此后,鞍山建了&红军楼& 。全国第一个老干部家庭活动室于 1983 年在河南省郏县王集乡王集村一位老干部家中设立。随后,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通过各种途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陆续为老干部兴建了一批活动中心(站、室)。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老干部队伍不断扩大,又兴建了一批设施比较完美的老干部活动中心。1998 年,中组部在广东召开全国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会议之后,又兴起一轮新建、扩建活动中心的热潮。据统计,2002 年底,全国老干部活动中心共有 7.5 万个,总建筑面积 1409 万平方米,总投资 243 亿元,可容纳 456.7 万人活动,正式工作人员 5.2 万人。 老干部活动中心坚持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从规模、功能和组织形式上,可分为五种类型,即:大型活动中心、中型活动中心、小型活动中心、活动站(室)、家庭活动室,具备七种功能: 政治工作的中心、文体活动的场所、老有所为的阵地、传播知识的课堂、服务老干部的窗口、联系老干部的桥梁,教育青少年的基地。(二)老年大学的兴起和发展。随着老干部的增多,老年大学便应运而生。据了解,第一所老年大学是 1983 年 9 月在山东省济南市创办的。据 2002 年底统计,全国老干部系统举办的老年大学共有 2662 所,总建筑面积 11109.5 万平方米,在校学员 68.4 万人,有正式工作人员 4852 人。国际上有这样一种观点:终身学习是 21 世纪的生存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的各类老年大学&。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全面发展&,&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老年大学的举办,使老干部获得重新学习和施展才能的机会,老年大学的发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了终身教育的世界潮流。(三)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兴起的意义重大。老年文化是以人群年龄界定的,我国老年文化有着娱乐性、综合性、实用性、包容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讲,娱乐性更是老年文化的生命线。近年来,我国老年文化发展很快,其社会背景主要是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文化背景主要是老年大学的兴起和群众文化的蓬勃发展,它的发展还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老龄人口的日益增多;二是随着老年人生理、心理的变化,文化需求、文化参与和文化消费方式具有自身的特点;三是新的老年社会群体逐渐形成。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作为老年文化阵地,经过 20 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具有集中体现老年文化特征的&活动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是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老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对中国老年文化具有先导、带动和示范作用,对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老年文化,推动我国老龄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经出现,就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得到广大老干部的普遍欢迎。
六、 三个机制
&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是为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而建立的。 20 世纪 90 年代初,由于经济转型、企业亏损等原因,出现了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问题。 1994年,全国离休干部人数达到顶峰,超过 200 万,除上海外,各省区市拖欠 13.1 万离休干 的离休费,占离休干部总数的 7.7%;拖欠 19.4 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占离休干部总数的 11%;企业离休干部&两费&拖欠问题更加严重。1994 年以后,离休干部人数开始逐年减少,但&两费&拖欠现象却有增无减。1996年拖欠 11.1 万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2.47 亿元;拖欠 11.5 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 1.96 亿元, &两费&拖欠共计 4.43 亿元。到 1999 年底,&两费&拖欠多达 14.8 亿元。为了解决&两费&拖欠问题,1997 年 7 月,中组部在河北石家庄召开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现场会,着力解决拖欠问题。这个问题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1997 年 11 月 13 日和1999 年 1 月 21 日,胡锦涛同志两次批示:&要着重落实离休干部的&两费&,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两费&的保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99 年 12 月 15 日,朱容基同志在安徽省离休干部反映离休费和医药费拖欠问题的信上批示:&离休干部拖欠问题,必须早日解决,否则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意请中组部牵头组织调查,提出解决方案&。中组部、财政部等部委组成 6 个联合调查组, 分赴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地区,实地调查 12 个省区,听取了 18 个省区市的情况汇报。调查结束后,6 部委经过 6 轮研究协商,形成了《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先后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同意,最终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 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1、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 1999 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共 14.8 亿元) ,由中央财政 一次性予以补发。 2、建立&三个机制& 。各地和各部门要按&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三个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1)离休费保障机制。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业参加基本统筹,社会化、优先发放;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规定项目各省自定措施。(2)医药费保障机制。企业以及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单独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可维持原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或采取其他形式),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药费筹集水平可按当地上年实际发生额并考虑离休干部人数增减等相关因素制定。(3)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两费&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3、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发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原则上,各部门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保障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原经贸委协助做好企业&两费&落实工作;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加强协调、检查,确保&两费&落实 2003 年 6 月,中组部、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 号)。为了更好地落实厅字〔2000〕61 号文件精神,2002 年 10 月,中组部在辽宁召开了&全国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座谈会&。2003 年 11 月,中组部老干部局在天津召开了&部分省区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工作座谈会&。几年来,我部会同中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有关部委组成调查组、检查组、督察组,到一些省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三个机制&工作情况。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已全部建立离休费保障机制,大部分省区市已基本建立医药费保障机制,但还有少数地方没有完全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不少地方医药费管理不严,漏洞较多,统筹标准偏高。 2、大多数驻地方的中央企业,还没有按组通字〔2000〕47 号文件要求,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有些经济效益好的中央企业不愿参加所在地的统筹, 经济效益差的中央企业地方又不乐意接收。还有些中央企业认为自己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会低些。有些地方,既怕中央企业参加所在地的统筹会增加工作难度,又怕负担不起中央企业离休干部超支的医药费用。 3、一些省区的省级财政,没有按中央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缺乏可操作的对下级财政的支持办法。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两费&资金缺口的补助办法也还没有兑现。
七、关于&从优&和&分享&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要求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1988 年中央提出&社会财富共享&原则。1994 年 12 月 27 日,胡锦涛同志在接见出席全国离退休干部工作座谈会代表时指出: &应该使老同志和我们一样,同样都来分享改革14 的成果&。&从优&和&共享&是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照顾,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体现在政策上的实践问题。10 年前,中组部当时分管老干部工作的李铁林副部长在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轮训班所作的题为,《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的报告中列举了&从优&的 7 个方面: 1、离休干部除原工资照发,生活福利待遇不变外,还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 1 个月、1 个半月、2 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2、在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3、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要实报实销。 4、因瘫痪等原因,管理家务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 5、对部分离休干部按规定提高享受正部级、正部级单项、副部级、副部级单项等待遇,行政 14 级、18 级的离休干部享受副司局级、副县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 6、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7、规定每年一定标准的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用以保证离休干部日常活动的必要开支和困难补助。另外,财政上每年给老红军拨款,用于特殊困难补助。近年来,对&从优&和&分享&在认识上、政策上、实践上有了新的发展,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 7 个方面: 1、 &分享&原则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从优&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和实践基础。2、与在职人员&同步&、&相应&调整离休干部待遇,已逐步形成机制。3、建立了保障离休干部&两费&落实的&三个机制&。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对离休干部优先发放离休费。国家在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单独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险制度,规定: &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4、各地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中,始终把离休干部放在所有人群的首位,优先给予落实。5、离休干部在生活等方面直接受到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服务照顾。 6、国家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建设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干休所、疗养院、老干部病床等,为离休干部提供包括生活待遇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7、离休干部比其他社会群体享有更多、更优的社会服务,如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游览公园、景点等。对于&从优&和&分享&,各地各部门都创造了许多做法,积累了许多经验,如上海市关心、照顾老干部生活的&三项原则&、&两个增长机制、&三个层次&,就是较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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