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处理原代课教师网工作现进展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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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原早期民办代课教师有没有处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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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安府办字〔2015〕83号
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
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安远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 2015年8月25日
安远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
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含未享受离岗退养待遇的民办教师,下同)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3号),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维稳办《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有关政策解答的通知》(赣教发〔2014〕5号)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维稳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通知》(赣市教人字〔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1. 成立安远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卫计委、信访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 成立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3. 各乡(镇)要成立本乡(镇)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初中校长、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抽调阅历丰富、情况清楚、原则性强和工作能力强的乡(镇)机关干部、教师,并邀请已退休但对代课教师历史情况比较熟悉的老校长、老教师为成员,具体负责本乡(镇)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审核认定工作。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镇)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由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城区县直属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职责
安远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 县教育局:负责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的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代课教师的身份及代课年限认定、备案、报批等工作。
2. 县人社局:负责代课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服务及政策范围内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
3. 县财政局:负责测算、筹措、发放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偿资金,确保补偿金及时发放到位;据实核拨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经费。
4. 县编委办:根据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结合各中小学教学需求,科学分配编制。
5. 县公安局:负责代课教师中不稳定群体动态信息的收集、掌握及人员维稳工作;做好因违法犯罪被清除出教师队伍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6. 县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在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上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7. 县民政局:负责代课教师中特困人员的解困、帮扶工作,做好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的认定工作。
8. 县卫计委:负责做好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清除出教师队伍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9.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信访接待、政策解读和思想疏导工作。
10. 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辖区内(含本辖区已撤并学校)代课教师的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信访维稳等工作。
二、实施对象
(一)实施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 2012年11月前在我县公办学校代课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被辞退或自动离岗、未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代课教师(包括未享受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下同)。
2. 2012年11月前在我县公办学校代课、现仍在岗的代课教师。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实施对象:
1. 2012年11月前在我县公办学校代课未满一年被辞退或自动离岗的人员;
2. 离开教师岗位后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
3. 退养民办教师;
4. 赣教发〔2013〕13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13年9月24日)前已死亡的代课教师;
5. 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实际代课时间给予实施对象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考2012年全省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全省统一为实际代课时间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870元。实际代课时间仅认定在我县公办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其他非教学工作时间不予认定。2012年11月前在我县公办学校代课现仍在岗的代课教师,其代课时间认定终算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实际代课时间按在公办学校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代课年限合并计算办法:代课满1学期的,认定为半年;代课满2学期的,认定为1年;代课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代课年限超过1年,但尾数出现不满1年的月份,3个月以下的不予计算,3至8个月的认定为半年,超过8个月但未满1年的认定为1年。
(二)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岗代课教师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其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代课教师离岗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其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代课教师离岗后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上述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规定,曾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含中小学单位)工作过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2010年12月31日前以及办理参保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且能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工作经历原始资料的,经本人自愿,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阶段(2015年8月25日至29日)
1. 宣传动员。召开全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动员大会,部署相关工作,解读有关政策,开展认定工作业务培训。各乡(镇)和城区县直属学校也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全县动员大会精神,研究部署相应工作。
2. 发布通告。在安远县人民政府网、安远教育网、安远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通告;各乡(镇)要在各村、圩镇的醒目位置进行通告,县教育局要在全县各学校醒目位置进行通告,还应充分利用圩场、委托代课教师传达等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我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的有关政策。
(二)申报阶段(2015年8月30日至9月25日)
1. 个人申请。代课教师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任教学校(中学以校,小学以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为单位,下同)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关表册。对曾在两个及以上学校工作的代课教师,按照“属地申报审核,最近一次任教学校汇总”的原则进行申请和认定,即代课教师向曾任教的所有学校申报,学校审核盖章后由代课教师本人移交至最后任教学校汇总上报。已撤并学校的代课教师向所属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城区县直属学校申报。赣教发〔2013〕13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13年9月24日)后死亡的代课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由其配偶、子女申报。逾期未申报者,不予补报。
2. 提交材料。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好相关表册后,连同代课原始凭证或证明材料、2张1寸近期免冠彩照片一并提交至乡(镇)初中、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城区县直属学校。代课原始凭证由代课教师自行搜集,学校有义务为代课教师搜集证据提供必要协助。以下材料可作为代课原始凭证:
(1)证明代课教师身份的原始材料: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原从教学校、当地乡(镇)中心小学、县教育局、县档案局留存的个人档案)、录用表、考勤考核表、分工表、进修证明、教师花名册、工资册或津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证(如民办证、代课证、聘书)、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任教期间与同事或学生合影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2)证明代课年限的原始材料:记载代课年限的档案材料(原从教学校、当地乡(镇)中心小学、县教育局、县档案局留存的个人档案中的个人简历)、能够证实代课年限的花名册、工资册、津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连续一个学期在同一学校工作的代课教师,提供开学初之月和学期末之月的工资发放单可认定为其本学期在该校工作。
(3)代课教师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先提交《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年限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由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出具的《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证明》(见附件8)。证明人须为代课教师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同事、教过的学生或乡(镇)干部等在该时段与其有过接触的人员(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除外),且每一阶段代课年限证明人数不得少于3人。如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代课教师本人及作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三)审核阶段(2015年9月26日至11月5日)
1. 初审阶段(2015年9月26日至10月19日)
(1)初审。各乡(镇)、城区县直属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代课教师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按年份顺序装入代课教师个人档案袋。初审时,原始凭证复印件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复核人、认定小组组长签字和加盖学校公章认定。未签名盖章的一律视为无效。初审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9月26日-30日。各乡(镇)、城区县直属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能够提供代课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的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登记造册,审核完毕立即公示。
第二阶段:2015年10月1日-5日。各乡(镇)、城区县直属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无法提供代课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的人员提供的人证书面材料逐一调查核实、审核并登记造册,审核完毕立即公示。调查核实人数不得少于2人,调查材料须由调查人签名确认。
(2)初审公示。初审后的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公示表(见附件11),须在相关人员所在乡(镇)、居住村、代课学校醒目位置公示14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乡(镇)或城区县直属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2. 复审阶段(2015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
(1)复审。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分批次组织复审工作组到各乡(镇)、城区县直属学校对代课教师有效原始凭证或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2)复审公示。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分批次将复审信息反馈乡(镇)或城区县直属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的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公示表须在相关人员所在乡(镇)、村、代课学校公示14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相关信息汇总,经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报县教育局汇总、备案,再报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认定阶段(2015年11月11日至20日)
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初审、复审及公示结果,分批次召开两次以上领导小组会,对审核情况予以认定。
(五)落实政策(2015年11月30日前)
1. 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县财政部门根据认定名单计算一次性补偿经费,并直接拨付至相应代课教师个人账户。
2. 办理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已认定的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精神,根据不同情况,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顺利实施。乡(镇)、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审核。审核工作要做到“四核”:一核提供的材料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退还代课教师本人重新提供;二核原件是否真实;三核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四核证明材料能否支撑申请表中的代课年限。
(三)严肃纪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不形成遗留问题。对错报、漏报、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督举报电话:县监察局;县教育局)。
(四)强化督查。县政府办要会同县教育局,适时组织开展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专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申&报材料(封面)
2.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年限认定申报材料卷内目录
3.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年限认定申请表
4.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及代课年限认定工作承诺书
5.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粘贴样式
6.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偿银行账户信息
7.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未曾被企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录用证明
8.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证明
9.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工作调查笔录
10.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表
11.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公示表
12. 安远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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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赣州寻乌县从在岗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公告
10:03:03  锐才教育  阅读:
  江西锐才教育咨询电话:8
  为妥善解决我县公办学校在岗代课教师问题,根据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寻府办字【2015】85号)文件精神,并经日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在岗代课教师中招聘一批公办教师,现予以公告。
  一、招聘名额及应聘条件
  本次招聘不限名额,凡符合报考条件且笔试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考核体检合格者均聘用为公办教师。
  二、报考条件
  1、学历: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2、资格:取得小学(幼师)及以上教师资格;
  3、年龄:男59周岁以内(日以后出生);女49周岁以内(日以后出生)。
  4、范围
  (1)日前在寻乌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参加代课,且经六个学年度县教育局考核合格;
  (2)在县幼儿园、博豪中学代课的,必须在日前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并符合经原县教文体局同意转入民办学校,连续任教达10周年以上,且经六个学年度县教育局考核合格。
  5、政治思想及身体条件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
  ③身体健康,即,经体检合格,未发现传染性疾病及不治之症,无残疾。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考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09】57)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2)正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者;
  (3)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及牵头非法上访者;
  (4)有非法交易土地、非法开采稀土及违章建房行为者;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报考的情况。
  三、招聘程序
  1、报名
  (1)时间及地点
  、16日,符合报考条件者持有效证件到县教育局人事股报名。
  (2)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①本人学历证、户口簿、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2005年上学期至2009年下学期在岗,由任教学校证明其在校任教并由本人提供工资发放原始证明材料,按每学年分上、下学期提供(去年报考已审核合格者,可不再提交原始证明材料);对、、六个学年度考核表由县教育局提供;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并由县卫生计生委审核盖章后生效;
  ③本人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3)资格审查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共同负责,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在寻乌教育网及县级媒体,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准予参加笔试。
  2、笔试
  (1)考试内容及范围
  学科基础知识(含小学阶段语文、数学)。
  (2)分值设置
  笔试分值100分,语文、数学各占50%。
  (3)笔试时间
  日上午9:00―11:30。
  (4)考试地点
  寻乌二中。
  3、考核及体检
  对笔试成绩为60分以上者(含60分)定为拟聘对象统一体检及考核,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及体检结果在寻乌教育网及县级媒体公示7天。
  4、聘用
  公示无异议后,拟聘对象报经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规定待遇,被聘用人员一律留在原任教学校任教。
  四、招聘纪律
  在招聘工作中,如发现报考人员冒名顶替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予以清退,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
  本公告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2831255
  寻乌县教育局   寻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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