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辞职报告三人不满村书记作风集体辞职

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100问___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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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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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需要在2008年进行换届选举?
答: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规定,以下三种情况,需要在2008年上半年进行换届选举:一是2008年上半年任期届满的村、社区“两委”;二是2007年底任期届满的部分村、社区“两委”可延至2008年上半年进行换届选举;三是上届因故推迟换届选举或全员补选的村、社区“两委”,在日前任期满一年半的,在2008年一并进行换届选举。
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全省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全省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如何理解村委会届期,能否更改届期,可否连选连任?
答: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是指村委会的法定届期,从每届村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满三年即为届满。但由于村委会换届选举必须在全省统一的换届选举年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且各村委会确定的选举日不尽相同,因此村委会完成换届后,新一届村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日期距上届召开的第一次会议日期不一定正好三年。因此,所谓“届满”,在实际操作中,是指在上一个换届选举年后满三年时,省政府统一部署新一轮换届选举后,全省村委会均应及时换届,而不是指每一个村委会届满后就可以自行换届,也不能因省政府部署后未满三年而不换届。否则,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就陷入无法统一组织和指导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这一规定,每届村委会的届期为三年,届满后通过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提出,“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随意更改、缩短、延长村委会届期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村委会的届期和村委会成员的连选连任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本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时间如何安排,分几个阶段进行?
答: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从2008年2月开始,至2008年6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日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发动,对村、社区“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选举实施阶段(日-5月31日)。村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党内选举。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要抓好四个环节: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和公布;开展竞选活动;组织投票选举。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要抓好四个环节:提名推荐候选人;民主测评;确定候选人;党内选举。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要抓好三个环节:选举产生社区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投票选举。新的领导班子产生后,7日内完成新老班子交接工作。在此阶段,要一并完成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建章立制阶段(日前)。各镇、街要指导村、社区“两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选举产生新一届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村“两委”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村(居)干部和村(居)民的行为。
(四)总结、验收阶段(日-30日)。此阶段将按省的通知要求,由下而上地进行总结、检查、验收。各镇、街要将检查验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6月20日前报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村委会由哪些成员组成,本届职数如何规定?
答: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的规定,村“两委”班子成员总职数(含交叉任职)为:小村一般3名,大村一般5名,特大村(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一般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其中,村党组织一般设委员3至5名,特大村不超过7名;村委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特大村不超过7名。
、村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按照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民主性等特点。
、什么是村民会议?
答: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是本村参会成员最多、范围最大的会议。它能最广泛、最直接地表达本村村民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在本村具有最高权力。村委会要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有哪些召开形式?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是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二是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乡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乡(镇、街)级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答:按照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选民条件。选民,是指居住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
(二)人品条件。人品,是指人的思想品德和品行,包括一定的政治思想素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执行政策、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等。
(三)能力条件。能力,是指议事、决策的能力。要求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经验,表达能力要强。
(四)年龄条件。年龄,是指代表的年龄结构,也就是村民代表要老、中、青三结合,既要有村中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村民,又要有事业有成、懂经济、善管理的农民企业家、专业户,还要有朝气蓬勃、勇于开拓、思想解放的年轻人。
(五)文化条件。文化,是指受教育的程度。一般来说,村民代表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0、村民代表如何产生?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选举若干人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按照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村民代表的选举,可以按照村民代表联系户的组织形式,亦可以按照地域相连相近、长期固定的原则,由所联系的户(一般10-15户)推选产生各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具有以下职权:
(一)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乡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
&&&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如何组织对村委会成员民主评议?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选举前应当依法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将审计结果和评议意见向村民公布。”对村委会及其成员民主评议主要由镇(街)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含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群众)座谈等形式进行。评议时,由村委会成员作述职报告,村民或村民代表围绕政策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工作成绩、团结协作、群众关系、公道廉洁等内容,对村委会成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选举日前及时张贴公布,让村民全面了解现任村委会成员的情况。
、村级财务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布后村民有争议,是否要推迟换届选举?
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选举前应当依法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将审计结果和评议意见向村民公布。”由于选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举日不能随意变更,因此选民如果对审计结果有争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如果表决结果需要复审的,可交由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复审,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及时解决争议,确保换届选举如期进行。
、镇、街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街)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依法确定选举日,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
(七)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应有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代表。
、如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选举,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街)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提名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
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乡(镇、街)级村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三)公布选举日程安排和选举日,准备村民委员会成
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六)组织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七)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监督候选人的宣传活动;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街)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委会不按时组织村民会议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怎么办?
&&&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亦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选举,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村民委员会是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投票产生选举委成员的法定组织,如果村民委员会不依法组织村民会议的,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可在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由镇(街)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直接组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以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
、对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号)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终止其职责,另行推选或按照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产生。按照我市上一届的做法,是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终止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责,所缺名额按上一次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结果依次递补选举委成员。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精神,村的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日、选举地点、选举工作人员、选民资格规定、选民名单公布、选举方式规定、委托投票方式、秘密写票间设立、写票和投票规则、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程序、投票程序、中心会场和投票站的设置、工作移交、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方式等。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答: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确定选举日的原则主要有4个:一是预先确定的原则。选举日必须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不能在开展选举后随意确定;二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原则。选举日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三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鉴于村委会选举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在确定选举日时,要从实际出发,可规定同一个选举日,也可规定若干个选举日。在实际操作中,一个镇范围,一般确定若干个选举日为宜,这样便于集中力量,加强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四是及时公布的原则。镇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依法确定选举日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通过多渠道通知外出选民回村参选或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选举日确定后,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可以重新确定选举日。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具体要求是:(1)本村村民;(2)年满18周岁;(3)享受政治权利;(4)具有表达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能力。
在村委会选举中,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属地条件。必须是本村村民,即出生、户口均在本村,或不在本村出生,但户口在本村。二是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今年市统一规定选举日为5月20日),就是说到投票选举日必须年满18周岁。出生年月,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岁未办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三是政治条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选民资格。以下两种人即使具备其他条件也不具备选民资格:(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2)因为各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其他部门认定无效。四是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参加选民登记。”
下列情况不予登记:(1)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2)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雇佣的非本村人员;(3)乡镇下派任职或代职、非本村的干部;(4)其他不予登记的人员。
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内。”
居住地与户口分离,情况特殊的选民,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准予登记:(1)祖籍在本村,人常住本村、户口不在本村的无公职人员;(2)祖籍在本村,已办理退职、退休手续,选民登记前户口迁回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乡镇企业聘用人员;(3)人虽不住在本村,但户口还在本村,居住地不予登记的人员。
在选民登记过程中,出现较难解决的争议问题时,应该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根据多数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登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是否给予选民登记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本村的团结和稳定,是否有利于本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内。”
答:在本村选民登记中,通常所说的在上次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四增”、“四减”的对象是:
“四增”是指增加以下四种人员:一是增加新满18周岁的村民;二是增加因婚姻、家庭等关系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三是增加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四是增加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恢复健康的村民。
“四减”指减少下列四种人员:一是减少选民登记前死亡的村民;二是减少选民登记前迁出本村的村民;三是减少选民登记前因婚姻、家庭等关系脱离本村的村民;四是减少选民登记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通过“四增”、“四减”后,基本形成本届选民名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读书时户口迁出本村毕业后户口又迁回本村以及其他户口虽未迁回本村但在村有股份的学生,其选民登记问题应按本区(县级市)、街(镇)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凡具有选民资格并进行了选民登记的村民名单都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显眼的位置张榜公布。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变动的应及时张榜公布,选民名单以调整后为准。
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如果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依法作出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不了的,可以提请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民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离开本村辖区范围的,可以书面(通过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委托手续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投票选举当日,禁止办理委托投票。为防止“买票”现象的发生,本届委托投票一般实行以户内(户口簿)委托为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并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答:按照我市的通常做法,选民证不能补发,选民应该妥善保管。如遗失的,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经审核后,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给代理证明。
&&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要求,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4)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5)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一是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二是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三是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四是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五是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违章乱搭乱建的。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党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会议前,应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情况,提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建议意见张榜公布或印发给选民,并在一定范围内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安排选民对乡镇党委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组织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选民可以按照乡镇党委提出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建议意见提名,也可以另提其他选民。
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应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
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如果是采取“二合一”选举,应在选举实施方案中明确,当第一轮投票达不到第二个“过半数”时,即按得票多少顺序产生正式候选人,再安排第二轮投票选举。
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杨华维厅长在全省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粤民基〔2005〕18号)规定,在计算得票结果时,一人被提名为两个或三个职位的候选人,这是正常的;如都是得票最多,均可以列为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但正式选举时可能造成选票分散;但当事人如果要求做各职位的候选人也是允许的;同一张选票二、三项职务同写一个人时,应视为有效票,可计职务较高的一个赞成票。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一是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二是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三是候选人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保留其中1人为正式候选人。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以及2008年换届选举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由于我市主要采取“二合一”的选举方式,因此,在第一轮的提名投票选举前,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下同)是可以一起竞争村委会成员的。但经第一轮投票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形:一是全部达到“两个过半数”,都可当选为村委会成员,这时,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之间就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应由其当选的直系亲属自行协商后确定其中1人任职,不可有2名或以上直系亲属同时在村委会中任职;协商不成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当选职务较高或同职务票数较多的1人任职;二是全部达不到“两个过半数”,需要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这时,候选人之间也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只能由其自行协商后确定其中1人为正式候选人;协商不成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保留候选职务较高或同职务票多较多的1人为正式候选人;三是其中1人达到“两个过半数”当选,这时,余下的直系亲属不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答: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单独选票的方式选举村委会妇女成员干部。缺妇女成员干部的,可采用聘用或配备党组织成员的方式过渡。
否可以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
答:根据《关于印发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民基发〔2005〕6号)精神,正式候选人可以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经做工作,确实不愿意当候选人的,可以由其本人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允许,该项职务所缺的候选人应按得票多少递补。
&&& 答:关于个人是否可以报名参选村委会成员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刘洪同志在日广东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关于规范竞选活动的讲话精神,可以尝试探索报名参选和组合参选的方式,以提高一次选举成功的概率。但要组织安排好参选村委会成员的竞选活动,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组织开展竞选活动,或在村中指定场所张贴有关竞选的文字材料,使选民事先熟悉竞选对象。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加强对竞选人演说内容及竞选材料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答:根据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刘洪同志在日广东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精神,凡采用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时开始,到投票选举日之前,要认真组织候选人的竞选,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进行竞选演说,公布竞选材料,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凡采用“二合一”选举的,从公布选民名单开始,到投票选举日之前组织报名参选或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人员开展竞选活动。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及省换届选举有关文件精神,竞选演说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和工作简历,以及竞选条件(特长、能力、优缺点);(2)竞选职位及理由;(3)治村方案,包括三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计划为村民办哪些实事、好事;(4)表明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宣传自己,应实事求是,不得发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攻击、诋毁他人,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答:根据省民政厅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民基发〔2005〕6号)精神,候选人或其他有意竞选的村民承诺、甚至兑现承诺捐助村公益事业的,不能算贿选;只有用金钱、物品向选民换取选票的行为才算贿选。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精神,选举日应停止一切竞选活动。因此,提名投票选举日和选举日都不应安排竞选演说活动。
答:“二合一”的选举方式是指将提名候选人和正式投票选举二者合并进行(上一届统称“三合一”),即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超过有效选民总数的一半,被提名选民获得某项职务的赞成票数超过参加投票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下简称“两个过半”),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可以直接宣布其当选为该项职务的村委会成员;如选举产生了一名或一名以上村委会成员的,其缺额另行选举;如无一人达到“两个过半”,则按得票多少的次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再依法组织第二轮选举。采取“二合一”选举方式的,必须具备二个前提条件:一是提名投票选举办法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事先表决通过并公告;二是提名投票大会应在选民名单公布满20天后才能依照投票选举大会的议程进行。为增强一次选举成功的概率,还要事先认真开展竞选活动,使广大选民熟识、了解参选人,对选民意见分歧较大的村不宜使用“二合一”选举方式。
答:根据《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文件精神,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一般情况下,一个村除设立主会场外,还应根据实际设立若干个分会场。主会场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分会场设立投票站,原则上每一个村民小组(经济社)设立一个投票站。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就近选择在一处公共场所设置大会会场。如选择在学校,中心会场设在大操场,各投票站设在各个课室,方便大会的组织工作,有利于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开当选结果,接受选民监督。会场可设在室内,也可设在室外,以方便组织选民投票为原则。
采取“二合一”选举的,中心会场悬挂“××村第四届村委会成员投票选举大会中心会场”横幅,分会场悬挂“××村第四届村委会成员投票选举大会××分会场”横幅。在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站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并进行合理间隔,特别是秘密写票处应相对独立,确保选民自由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在投票会场应张贴“选民投票须知”,标明投票起止时间。选举中心投票站应划定计票区,备有计票使用的工具。
流动投票箱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投票的一种辅助形式,目的是保证那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投票站或中心会场投票的选民及时行使民主权利。流动投票箱的使用应严格控制,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流动投票箱的,必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要预先公告。设置流动票箱时应注意:(1)流动投票箱应责成专人负责,每个流动票箱配备3名以上监票人,监票人一般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由村民推选办事公道的村民担任。(2)流动投票箱必须由监票人在选举大会中心会场检验票箱,加封上锁。(3)使用流动投票箱投票时,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以保证选民不受干扰。(4)流动投票箱和投票站的选票,都要在监票员、计票员以及有关人员现场监督下同时开箱,集中进行唱票、计票。此外,流动票箱必须在投票当日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停止投票,并及时送回中心会场。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本届换届选举有关文件精神,“四票员”指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和计票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与本村的换届选举实施方案一起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逐一表决通过。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投票选举大会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单独设置秘密写票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负责监管秘密写票的工作人员,应引导选民使用秘密写票间;每个秘密写票间每次只许1人写票,不得“亮票”,其他村民不得围观。选民是文盲(或者没有书写能力)的,可以到公共代写处请代写员代写选票。
答:根据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有关规定,发票、领票、写票和投票应遵循以下程序:负责验证发票的工作人员在会场指定地点,根据选民提供的选民证(已接受委托的需一并提供委托投票证),核对选民记录册并作出标记后发放选票。同时要认真向村民讲解选票的写法和注意事项。选民领到选票后,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到秘密写票间写票(或请代写员代写选票),最后到指定投票箱投票。
发票、领票、写票和投票是环环相扣的,必须连续进行。
答:根据《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代写。代写员必须在投票站设立的代写处代写,代写选票时要弄清委托代写选民的投票人选,不得违背选民真实意愿。按我市往届的做法,主要请当地与本村无直系亲属关系的教师担任代写员。
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民基〔2005〕10号)规定,候选人建议名单可以在投票选举前在公共场所公布或印发到各家各户宣传;在投票选举日应当一律停止竞选活动,包括宣传候选人建议意见;凡发现把候选人建议意见印在选票上或与选票夹在一起发给选民写票、投票的,一律无效。
答:依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要求,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召开选举大会,凡用流动票箱代替选举大会,不实行大会会场、固定投票站投票的选举无效;选举大会的“四票员”及代写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名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选举大会的程序严格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民基〔2005〕10号)规定,有效选民是指亲自参加选举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有的村外出村民较多,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其家属或其他村民逐一书面通知,动员他们回乡参加投票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时进行有效选民统计,本届有效选民数要达到本村全体选民数的一半以上才能进行投票选举。
答:根据《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票结束后,各投票站的票箱应由工作人员当日护送到中心投票站集中,并当众开箱,分组点票,集中计票。如果某一投票站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这一投票站选举无效,即可采取局部纠正的办法,就该投票站重新组织投票。唱票、计票是指有效票分捡出来以后,如实公开计算出被选人所得票数的计票方法。有效票分捡出来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对选票逐张进行唱票、计票。唱票人应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写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应在黑板上候选人姓名下方如实作出得票标记。如被选人不是候选人,计票人则应在黑板上写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作出得票标记。监票人分别监督唱票人所读出的姓名是否与选票上的姓名相符和计票人记录的姓名是否与唱票人读出的姓名相符。唱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个被选人所得的票数,计票结果必须由总监票员、监票员、计票员签名确认。
答:计算参选率是指参加投票的选民数除以全体选民数乘100%得出来的。例如,某村有选民100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800人,参选率为80%。必须指出,清点的选民数超过本届有效选民的半数选举才有效,同时还要保证他们把所领取的票投入票箱内,形成“有效选票”;如果从票箱中掏出的所有有效选票少于本届有效选民数的一半,本次选举仍无效。
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有关规定,有效选票分整张有效和部分有效两种:整张有效票,是指按选票(提名选举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符号填票写票的。部分有效票,是指在一张选票中,部分按选票(提名选举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符号填票写票,部分未按选票(提名选举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填写或胡写乱画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
&&& 无效票,又称废票。即不按选票(提名选举选票)上规定的应选(提名选举选票)人数和写法,胡写乱画、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提名选举选票),也分整张无效或部分无效两种。
&&& 弃权票,即选民领到选票(提名选举选票)后,任何符号未写又将选票投入票箱,这就是弃权票。弃权票又分全部弃权和部分弃权。全部弃权为任何符号都不写;部分弃权为部分填票、写票,部分空白,不填不画。
&&& 无效票(废票)、弃权票与有效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断候选人或其他选民当选是以“参加投票的选民”为基数的,而废票和弃权票是包括在这个基数内的。用数学公式表示:基数=有效票(赞成票、反对票)+废票+弃权票。因此,废票、弃权票与有效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种不把废票、弃权票计入选票总数的做法和废票、弃权票不作为判断当选基数的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所以应将废票、弃权票与有效票同时封存、存档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第二个过半是指赞成票超过实际收回选票的50%。例如本届有效选民为1000人,经清点选民,参加投票的800人(包括委托投票),实际收回的选票共501张(有效选票),因已超过本届有效选民1000人的一半,选举有效(第一个过半数);某人获得251张赞成票,超过501票的一半以上,这就是第二个“过半数”,这时某人就可以当选。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因此,选举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的投票,选举才能有效,否则选举无效;二是收回的选票数必须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答:根据《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第二十八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增强选举工作的透明度,方便村民监督,真正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因此,选举结束后,必须当场开箱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如果投票结束后出现意外而影响宣布,就应及时向镇(街)选举指导小组反映,认真做好选民工作,力求当日开箱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答: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民基发〔2005〕6号)精神,投票选举时,某村除中心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外,还在几个村民小组(自然村)设立投票站,中心投票站、多数村民小组的投票站已经结束投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但个别村民小组的选民罢选。在这种情况下,应继续进行选举活动(包括清点选票、计票、唱票、宣布选举结果等)。如选举结果表明候选人或其他选民达到“两个过半”的要求,应合法当选;如选举结果无人当选或出现缺额,再另行组织投票选举。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一)户口迁离本村并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二)死亡的;(三)任职期间,被处管制以上刑罚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的。在选举期间有上述情形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结果有效的同时宣布其职务自行终止,并向全体村民公告;在任职期间有上述情形的,由村委会宣布其职务自行终止,并向全体村民公告。
答: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常选函〔2005〕12号)第二条的精神,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被判管制以上刑罚和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村民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这说明上述人员不具备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条件,因此,在资格审查时,应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二)上述人员如被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有效。因判刑而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出缺。
(三)上述人员如被选为村(居)民代表,当选有效,因判刑而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出缺。
(四)村(居)委会成员及村(居)民小组长在“三合一”(即“二合一”)选举中当选的,应由主持会议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场宣布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发给当选证书;所缺的职务,如有选民获得“两个过半”的赞成票,按得票多少顺序递补,否则,依法另行选举。
答:为进一步明确超生人员参加村委会选举五年限制期计算问题,2005年9月,省计生委、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超生人员参加村委会选举五年限制期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5〕67号)。全文如下:为帮助基层单位准确把握超生人员参加村委会选举五年限制期的计算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和评为先进”,该五年限制时间是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历史和当地行政管理的原因,可能出现超生人员已落实了结扎措施或已交纳了全部或部分社会抚养费,有关单位还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情况。对于该类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定:超生人员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凭收款收据从缴交之日计算;分期缴交社会抚养费的,从第一次交纳之日起算;落实结扎措施的,凭施术单位出具的结扎手术证明,从落实之日起计算。分期付款或已落实结扎措施满五年,但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必须在选举日前缴清社会抚养费。
答: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杨华维厅长在全省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粤民基〔2005〕18号)有关精神,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不愿当候选人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应当做工作鼓励其参加竞选。经做工作的确不愿当候选人的,可以由其本人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允许。该项职务所缺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递补。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选举整体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不合法的;(二)候选人产生不合法的;(三)非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四)参加投票选民未达到选民总数一半以上,所获赞成票不超过参加投票选民一半的;(五)投票选举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如果被认定选举整体无效的,必须及时重新组织选举。
答:局部选举无效是指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违法造成,但不影响选举结果真实性的,可在镇(街)选举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纠正其中的违法环节。
答:根据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重新选举指整体选举无效或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时重新组织的选举,由于无效选举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因而重新选举也因无效选举原因的不同而不同,有整个选举过程包括选举日的确定、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重新进行,也有某个选举环节的重新进行。重新选举的程序和计票方法按第一次选举处理。
答:根据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重新投票指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的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进行的再次投票。
重新投票只是选举过程中投票环节的重新进行,选民只能对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的当选人进行投票,而不能投其他候选人或选民的票。重新投票时,候选人或另选人得票数无论是否过半,均以得票多的当选,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当选人的当选票数按第一次得票数记录存档。
重新选举和重新投票的最根本区别在于重新选举是整个选举过程或某些环节的重新进行,而重新投票只是选举过程中投票环节的重新进行。
答:另行选举是指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另行组织的选举。
《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进行另行选举时,以第一次投票选举时的选民为准。选举日选定时间应便于外出选民能有足够的时间回村参选为宜。选举日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另行选举时间、地点和投票起止时间。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按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计票方式是: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以获得赞成票数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村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按照村民居住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和村民的意愿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一百户以上的村民小组可以设副组长一人。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办法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执行。”村民小组长的换届可安排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或换届后进行,具体由各镇(街)、村参照上一届做法办理。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小组长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更换:一是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开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予以公告;二是经该村民小组五分之一的选民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投票罢免本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投票罢免大会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公布表决结果。
有什么任职条件?
答:按照省民政厅《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的任职条件是:(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二)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三)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五)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答: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请示的复函》(粤常选函〔2005〕12号)的精神,在没有候选人的情况下,第一轮投票结果无人达到“两个过半”,可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如仍无人达到“两个过半”,第三轮选举可适用另行选举的法律规定,即候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可确定当选。如无人当选,可暂时停止选举,待条件成熟时再另行选举。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新一届村、居“两委”组成后的7天内要完成移交工作。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精神,村委会的移交会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持,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精神,村委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利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和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公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镇(街)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街)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在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提出者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2004〕17号)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精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委会的任期相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至7人组成,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具有财会知识的人员担任。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两组”成员。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2004〕17号)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两组”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审查情况。
答:对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应按照《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6〕3号)进行处理。
答:村委会成员辞职是指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提出辞去村委会成员职务的行为。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提出辞职的村委会成员首先要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内容包括辞去的职务和辞职的原因,并填写村委会成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各一份、存档一份。其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三是对辞职请求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于五日内公告。
答:“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被免职,其村委会主任职务是否同时被终止,这个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这位身兼两职的人,是因违法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这一职务的,根据《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主任职务即被自行终止;如果“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是因为其他原因被免去村支书职务的,其村委会主任职务不能同时被终止,否则就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的关于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答:补选是指新一届村委会组成后,其成员因故缺额,对缺额的职位和名额组织的投票选举。
根据《广东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文件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不足3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已足3人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选举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应选人数按实际缺额人数确定,应选人数与现有成员之和不得超过村委会规定职数。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成员,首先考虑补选妇女成员;候选人从原被提名、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或由村委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或召开村民会议直接提名。投票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备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又进一步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既有别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又有别于工会、妇联、共青团、学会等群众团体。
答: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7〕20号)要求,管辖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社区设成员5名;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社区设成员7名;2000户以上的社区设成员9名。居委会职数设置含专职成员和兼职成员。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的任务有六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同时,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府〔2006〕23)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答: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社区居委会选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普遍选举权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平等选举权原则。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同;(三)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四)竞争选举原则。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开展竞争选举活动。(五)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是相对公开投票而言的,也称无记名投票。居委会选举投票现场应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填写选票。(六)公开计票原则。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按此规定,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方式有三种:一是全体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二是户代表选举;三是居民代表选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届居委会换届选举采用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
答: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方式一般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并在社区内进行公告。对“村改居”社区的选举形式,应由居民代表会议议定后,向社区居民公布。如有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提出动议,一律交由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对多数社区居民主张的选举方式,街(镇)应予以支持。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制公司)未彻底分离的,实行直接选举。
答: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至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同时视情况设立候补成员2至3人。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由街(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根据社区规模、工作任务和其他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组织选举的相关事务。
答:社区居委会实行直选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相同。实行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的,由社区居委会主持,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由上一届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上届社区居委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街(镇)派人主持。当选结果向全体社区居民张榜公布,同时报街(镇)社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答:按照《广东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规程》的规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选举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回答选民的问题;(二)制定本社区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送街道(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和公告;(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确定选民和户代表登记期限,审查选民、户代表资格并登记造册,公布户代表名单;(五)组织推选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六)公布社区居委会的投票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注意事项;(七)提出社区居委会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以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建议名单;(八)做好社区居委会投票选举的相关准备事项,主持和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填写和上报选举结果报告单;(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答:根据省、江门市关于做好2008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年满18周岁的有本社区户口的居民以及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进行选民登记;户籍不在本社区,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选举委员会或者村(居)委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始得登记为本社区选民;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两年以上的,可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知其进行选民登记,不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社区选民登记的年龄计算到选举日止(今年市统一规定选举日为5月20日)。
答:根据《广东省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选举规程》的规定,对户籍不在本社区的选民,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为选民:(一)在本社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二)年满18周岁;(三)享有政治权利;(四)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其本人不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
答: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要书面通知其进行选民登记。凡书面或口头声明不参加选举投票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登记为本届有效选民。
答:社区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在社区内张榜公布。选民对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前作出处理。
答: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30户左右推选1名,通过召开居民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备案。居民代表任期3年,与社区居委会成员相同,可连选连任,由街(镇)颁发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代表当选证书。居民代表因故缺额的,可按推选时的结果依次递补。居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少于50人。
答: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社区居委会可根据社区规模大小,分设若干居民小组。由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提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建议名单,并由该小组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按简单多数的原则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可与推选居民代表时一并推选。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四)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五)有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民不宜提名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二)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三)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四)外出不能回社区工作的;(五)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违章乱搭乱建的。
答: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方式的,按照村委会选举的有关规定,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采取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在确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选名额和差额后,由选举委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将街(镇)提出的居委会初步候选人建议名单和其他个人报名参选名单,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分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依据提名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后,于选举日5日前向社区居民公布。
答:根据《广东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规程》的规定,个人可以报名参选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意参选的选民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报名时应说明参选的职位并提供必要个人信息。
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本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非本居住区的本市居民可以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因此,我市居委会专职人员,可以作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按此规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由选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分职位投票选举产生的,不能采取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的办法。
答: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为体现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选举当日,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报名参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必须回避,不得担任投票选举大会的主持和组织工作。
居委会的选举是否允许委托投票?
答:根据省民政厅有关政策规定,因我市实行以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社区居委会,所以不允许委托投票。
社区居委会选举大会有哪些主要程序?
答: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社区居委会成员投票选举大会(居民代表选举)的程序一般有十一项:(一)宣布选举大会开始;(二)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三)介绍候选人;(四)介绍选票;(五)居民代表依次领票;(六)当众销毁多余选票;(七)检查密封票箱;(八)居民代表写票和投票;(九)开箱验票;(十)唱票、计票;(十一)宣布选举结果。
如何认定投票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答:社区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的,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程序和有关当选规定。以户代表方式选举的,需二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投票,会议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赞成票,始得当选。以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人数过半赞成票,始得当选。
投票当日,回收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如果某一职位的候选人得票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三日内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根据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差额重新确定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如何进行工作交接?
答: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精神,移交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主持,在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后的7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原社区居委会要完成公章、帐簿、债权、债务、工作档案和其它集体财产的交接手续。
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五分之一以上选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委会成员的要求。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必须书面说明罢免理由,并以原件提交社区居委会,相应召集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此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不履行职责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也可提出罢免建议,交由社区居委会相应召集居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按法定程序进行表决。
                                                (方忠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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