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集中制度文件

萧县人民政府 主办&&& 萧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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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
县政协&&& | &&&
&&索引号文件编号发布机构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14-12-12标 题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萧政发〔2014〕13号内容概述萧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萧政发〔2014〕13号&&& 萧政发〔2014〕13号萧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推行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中共宿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宿发〔201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推行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的法治政府,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要进行全面清理。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二)简政放权、能放则放原则。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大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三)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行使行政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责任事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工作任务2014年逐步推行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有关单位。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二)清理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填写《行政权力事项总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XXX权力责任清单》,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此次清理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以2014年11月30日为截止日)。对部门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说明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及原因,提出归并整合意见,填写《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规范意见;对需要上级政府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调整建议,填写《提请市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三)审核确认权力事项。根据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的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逐项审核,重点在取消、清理、下放上下功夫。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虽有法定依据、但明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重点清理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在法律范围内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解决、公民法人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不再管理。(四)明确行使权力责任。按照权责相对应、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行政权力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建立责任体系,完善追责办法,体现权责匹配、责权一致。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开展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确认工作,对保留的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及其责任追究路径进行梳理,做到落实到条、细化到款,形成具体责任清单条目,建立与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五)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运行效能,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设置流程。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并在备注栏列举哪些行政权力适用该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取消和简化前置性审批事项,确需前置审批的,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协助办理,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六)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过审核确认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力运行流程等,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之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及相应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政府权力清单总表、分表、流程图和责任清单,明确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责任事项、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以及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等,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涉及部门、承办机构和岗位、办理期限、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确定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流程图行使权力。(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平台。严格行政权力事项准入制度,推进政务服务“四个一”工程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即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务公开服务平台、法制监督平台、电子监察平台。相关单位与平台建立接口,依托平台固化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并结合上网运行、廉政风险防控的需要优化内部流程,打造并完善集权力运行、民意征集、效能监察为一体的行政权力信息平台。加强行政权力、行政责任事项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八)实行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公布后,要将行政权力纳入网上运行,大力推进网上办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过程,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九)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实行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企业依法承诺制,并辅以集中验收、严格问责及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和社会主体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服务)质量保险制度、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管理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方式从注重主体资格监管向注重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转变,惩处方式从以行政处罚为主向以赔付补偿为主转变。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查找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建立行政权力行使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绩效,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十)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开展权力行使情况检查和评估,对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分别做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及问责处理。四、实施步骤第一阶段:部署清理阶段(2014年12月8日至12月26日)。成立县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委办),制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召开动员大会,组建专家组,开展相关培训。各单位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有关表格,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于12月26日前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报告(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有关表格等)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县清理规范办公室(联系电话:5034810,电子邮箱:@qq.com)。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第二阶段:集中审核阶段(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18日)。清理规范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初审,经县法制办对行政权力事项及运行流程图、责任清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清理规范办公室形成清理规范初步意见后书面反馈各单位进一步核实,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有关交叉分散行政权力处理意见、提请上级政府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建议等,一并按程序研究办理。第三阶段:公布运行阶段(2015年2月19日至2月28日)县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运行流程图经审核论证,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正式对外公布。有关单位按照新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流程图运行行政权力,并逐步纳入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管理。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直部门是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清理规范工作联系人制度,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12月1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附件13)书面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县清理规范办公室。(二)依法清理规范。按照全面部署、分步推进、重点突破、依法实施的要求,抓好清理工作落实。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实施依据,认真开展清理规范,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抓好督促检查。县清理规范办公室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县直机关效能考核和政务公开年度考核,适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社会参与监督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宣传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积极性。附件 :1.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分工2.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单位名单3.行政权力事项总表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5.XXX权力责任清单6.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责任清单举例7.XXX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点情况表8.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点情况表示例9.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10.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11.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12.提请市政府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13.推行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联系人登记表萧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1日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分工为加强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推行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县政府成立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编委办、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编委办、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物价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信息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编委办,县编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县编委办。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承担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牵头集中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权力对应责任确认工作;负责县级行政权力项目库的使用和维护。为方便行政清理规范工作的交流,县编委办建立“萧县权责清单工作”qq群(),相关材料放在群中共享。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相关协调工作。三、县监察局。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县级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点审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行政权力责任体系行政问责实施办法;负责县级行政权力电子监察平台的使用和维护。四、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五、县财政局。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相关经费保障;负责财政资金管理职权事项的相关审核工作。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和标准等工作。七、县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及运行流程图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试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的使用和维护。八、县物价局。负责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的审核工作。九、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与行政权力清理规范有关的政务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优化工作;负责县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政务公开服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十、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附件2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单位名单(59家)序号 县级单位 序号 县级单位1 县政府办公室 34县外事侨务办公室2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35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3 县教育体育局 36县档案局(档案馆、地方志办公室)4 县科学技术局 37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5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 38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招投标中心)6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39 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7 县公安局 40县残联8 县监察局 41县农机局9 县民政局 42县粮食局10 县司法局 43县供销社11 县财政局 44县地震局12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5 县房管局13 县国土资源局 4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县管理部14 县环保局47 县招商局15 县宗教局48 县规划局16 县交通运输局 49县邮政管理局17 县农委50 县气象局18 县水利局 51县国税局19 县林业局 52县地税局20 县商务局 53县烟草专卖局21 县卫生局 54县盐务局22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55县经济技术开发区23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6县食品工业园24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7县循环经济工业园2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8县轻化工业园26 县审计局 59县姬村工业园27 县统计局28 县物价局29 县信访局30 县密码管理局31 县国家保密局32 县法制办33 县政府金融办附件3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单位:×××(公章)序号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及 数 量一 行政审批 共×××项1 …… ……… …… ……二 行政处罚 共×××项1 …… ……… …… ……三 行政征收 共×××项1 …… ……… …… ……四 行政给付 共×××项1 …… ……… …… ……五 行政奖励 共×××项1 …… ……… …… ……六 行政强制 共×××项1 …… ……… …… ……七 行政确认 共×××项1 …… ……九 行政规划 共×××项1 …… ……… …… ……十 其他权力 共×××项1 …… ……… …… ……注: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在类别栏注明。附件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xxx类)单位:xxx(公章)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注:1、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7、“前置条件”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8、“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冻结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附件5XXX权力责任清单单位:XXX(公章)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注:实施依据、责任依据、追责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称及具体条款和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附件6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权力责任清单举例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1 行政审批 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1.1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皖政〔2014〕28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2号)“第四条(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1-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2-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3-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3-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4-2.《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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