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完成居民住房裂缝的赔偿三年前补偿过一次,但是是前任大矿主txt下载赔偿,合同已过期,现在又是新任大矿主txt下载

是修文县人民政府绑架了煤矿还是煤矿绑架了政府_记者看天下_天涯博客
观察时代进步,披露腐败事件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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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六广镇——        政府支持非法征地开矿
农民因生存危机纠纷不断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六广镇龙窝村辖7个村民组(下寨、中心、龙洞、团岩、大寨、沙土、水淹),总户数406户,1650人。是少数民族村寨,龙窝村现有耕地1293亩,水田403亩,该村煤炭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龙洞、团岩、大寨等组。由于煤矿资源丰富,煤炭开采成为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但是,也正是由于煤矿的开采,致使当地地质灾害发生。多年来,龙窝村村民房屋出现墙壁开裂,部分民房倒塌,多口水井和2个聚水的堰塘干枯,100多亩水浇地变成了望天收的旱地,部分耕地地表开裂、下沉,人、畜吃水困难;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当地村民因担心地质灾害会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更大的损害不断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就在村民担心的生存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又协同煤矿与村民签订协议,非法征地开矿,引发了村民阻拦矿方施工、煤矿方打伤7名村民的恶性事件。因此,龙窝村村民与煤矿和当地政府的对立情绪越来越明显。       村民因担心采矿造成地质灾害多次引发纠纷       龙窝煤矿位于六广镇龙窝村境内,其采煤区也在龙窝村。据了解,龙窝煤矿1996年落户龙窝村。2008年12月份以前,龙窝煤矿的开采范围是0.9371平方公里,2008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龙窝煤矿的采矿区扩大至2.4736平方公里。2009年5月,因龙窝煤矿启动扩能技改建设,龙窝村大寨组部分村民以“因担心煤矿开采可能会造成地质灾害、影响村民房屋、水源、土地等问题”为由,向六广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煤矿对可能造成的问题进行先行赔偿。       日,龙窝村5组村民到贵阳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修文县人民政府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煤矿下达了停产指令书,要求煤矿在未与村民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停止生产,只对煤矿巷道进行通风、抽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拟定3个解决方案。最后,5组村民同意了第3个解决方案:由六广镇政府组织对村民房屋和附属设施进行测量,按修文县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总价,由龙窝煤矿先行支付总额的50%,剩余50%由煤矿打入镇政府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以后若村民房屋确实损坏,经国土、安监、村建等部门认定,确需另行建房的,再支付50%,由村民自行在安全地点建房。       方案出台后,有30户村民领取了50%的补偿款,但还有38户未领取,要求煤矿100%支付,后经相关部门和六广镇人民政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日,群众举报煤矿开始生产,并向外销售煤炭,第二天,修文县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对煤矿进行了查处。但是,对于群众提出的100%支付补偿款和3万元“综合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协商无果。       之后,随着修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六广镇人民政府不断协调,5组村民领取了50%的补偿款。据六广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修文县龙窝煤矿统计的“(5组)大寨组农户已向龙窝煤矿领取地质灾害赔偿50%赔偿款名单”显示,68户村民共领取元补偿款,下欠村民补偿款元补偿款。       日,《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六广镇龙窝煤矿新采区村民反映问题的复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方案一,为确保群众住房安全,由县煤炭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编制该采区内的保护性开采方案,根据地面建筑物布局状况和当地的地质地貌情况,本着安全第一和避免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则,对该矿的这一采区另行设计布置采煤巷道,设置科学、合理的保安煤柱,由县安监、国土、乡企等职能部门和镇政府、村民代表随时对煤矿开采进行监督。方案二,本着自愿的原则,对愿搬出采区重建新房的住户进行整体搬迁。新建房屋单价按成本价或拆迁单价(580元/平方米)计算,与村民以新房价款和拆迁补偿资金冲抵后多退少补。方案三,对采区内不愿搬迁的农户,由镇政府对其房屋和附属设施进行测量,按修文县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总价,由龙窝煤矿先行将补偿资金存入镇、村共同指定的银行专户,有村镇共同监管。村民房屋却因煤矿开采造成损坏,由农户提出申请,经镇、村核实同意后,可立即支取使用,发生一户解决一户。之前已支付部分村民的50%补偿金,由六广镇政府配合矿方收回存入专户,已领取补偿金的群众必须退还。       修文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得到落实,村民的补偿款没有退回。对此,修文县人民政府解释,根据《意见》要求,对部分已领取50%补偿款的,必须退还,不存在煤矿下欠村民补偿款元的情况。          十几户村民承包的耕地被非法征收用于开矿       5组的部分村民虽然领取了50%的补偿款,但因为村民和修文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不一致,村民所领取的补偿款没有退还,意见和纠纷还没有平息。而煤矿方却因为扩产的需要,又要在四组(团岩组)的耕地上建新的矿井。非法征地等新的问题却又出现了。       2010年4月和5月,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和龙窝村4组(团岩组)村民签订了十几份征地协议。协议内容大致如下:       甲方: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       乙方:龙窝村四组村民XXX。       甲方因扩大生产规模需向乙方征用土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愿意出让位于XXX的土地使用面积XX亩给甲方作为矿井建设使用,地界为XXXXXX(注:具体位置),按照每亩地赔偿人民币两万二千元进行赔偿,另外青苗补偿费XXX元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共计人民币XXX元。二、甲方按协议一次性付给乙方补偿款后,乙方在甲方施工中给予配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对土地的用途。三、该土地征收期限:直到甲方不在办矿后,交由乙方管理。四、土地征用后出现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若有违约,其造成的一切损失有违约方全部承担。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留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该协议盖有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的公章,有村民签字,还有见证方的公章。见证方分别是:修文县六广镇人民政府、六广镇国土所、六广镇龙窝村民委员会。       协议签订后,4组(团岩组)村民领取了“土地赔偿款”。村民承包的耕地就这样给了龙窝煤矿。       4组的耕地被征用后,龙窝煤矿于日开挖新的矿井。但是,在开挖打过程中,4组村民认为,一旦煤矿开挖,势必也会造成4组村民的房屋因挖煤造成地质灾害,住房和其他土地等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于是要求龙窝煤矿先行给予村民赔偿,何况,以前已经造成村民住房等损害(墙体裂缝、土地下陷等),龙窝煤矿认为,4组村民的各种损害不是龙窝煤矿造成的,是以前别的煤矿造成的,不能给予赔偿。4组村民认为,他们的情况和5组的情况一样,你要在4组开井挖煤,就一定给4组造成新的危害,不给补偿就不能施工。于是,一边是施工挖井,一边是阻拦施工,双方因此引发争斗,4组村民刘政发、苟章福、朱友林、陈德英、刘启仙、陈佳英、吴学琼、李厚群被龙窝煤矿工人打伤。          龙窝村主任:征地协议上村委会是后补的公章       针对龙窝村4组的征地情况和龙窝煤矿与龙窝村村民的纠纷,记者找到了龙窝村村委会主任余廷贵了解情况。       余廷贵告诉记者,龙窝煤矿是黔鸿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煤矿,说起煤矿,不只是龙窝煤矿给我们村造成损害,在我们这里的山区开矿最早在1979年,这边是2002年涉及到我们这里的,直接在5组、4组的土地范围内开采是去年开始的。在这里开矿,煤矿方也不通知我们,只是给我们看了一下图纸,他们说经有关部门测量的地上地下对照图。现在,我们村不只是4组、5组,还有其他组也有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问题,比如墙体开裂、坟墓下陷、树木倒下、土地下沉裂缝等,我们不能说是煤矿造成的,也不能说不是煤矿造成的,(因为)我没有科学依据。去年5组的事情,村委会不知道,我们也没有参与,是政府直接和村民、煤矿方商量解决的。这种情况,说煤矿看不起我们(村委会)也好,说其他也好,(总之)我们没有参与(协调)。对龙窝村来看,目前受损失最严重的是5组和4组,如果煤矿继续开采,龙窝村肯定受很大影响。       余廷贵还说,4组和煤矿方的争议,不在征地合不合法,在于采矿区是不是在4组村民的住宅下面。对于4组征地,当时我们是不同意的,但是,煤矿和村民把协议签订了,国土所和(六广镇)政府把章都盖了,当时我们不知道,我们盖章是政府让我们后补的,协议上说,协议一式三份有村委会的,实际上,我们村委会也没有存任何协议。4组的地是征了,分批征的,今年4月份征了9户的承包地,5月份又征了几户的(承包地),总共是十几户,大概有一百多亩。现在,土地(批文)没有批下来。对于发生打架的事儿,4组人认为,不论煤矿开采范围有多大,村民看不懂图纸,反正煤矿挖煤就会给4组造成损害,必须先补偿再开工,煤矿方不承认4组现有的损害是他们造成的,不想给赔偿,就因为这个发生的纠纷。(至于)5组的情况,听说煤矿按100%给了六广镇政府了,(政府)给了村民50%,另50%扣在镇政府,政府称另50%作为基金了,如果专家鉴定是煤矿挖煤造成的损害,就给村民另50%,不是(龙窝煤矿造成的)就不给,村民要求100%给。可能镇政府怕这个村民组按100%给了,六广镇有7个煤矿,别的村也依样画葫芦就麻烦了。          六广镇政府:按程序批不了地,只能打擦边球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在修文县县委宣传部的协调下赶到了六广镇人民政府采访。       在六广镇人民政府,该镇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镇长杜舰接待了记者。       针对4组村民承包的耕地被征用情况,杜副镇长告诉记者,龙窝煤矿新开井口就在4组村民的承包地上,是矿方与村民协调商议征的地,现在还在完善手续,用地手续没有批下来。龙窝村4组的耕地应该不是征用,应该是租用。       当记者问:“如果是租地,租用耕地只能从事农业项目的开发使用才行,这里是开煤矿,一旦煤矿开起来,这里的耕地就不再是耕地了,租地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吗?”       杜副镇长解释,煤矿用地,使用村民的耕地,如果按程序批地,批不了,只能以租的形式打擦边球。这是企业和老百姓协调的。再说,修文县的煤矿也不只是龙窝煤矿这么做,别的煤矿也是这样,如果按程序征地的话,企业没法发展。       针对龙窝村村民与煤矿的纠纷问题,杜副镇长给了记者几份材料,说这是处理意见。       记者在六广镇人民政府日出台的《六广镇龙窝村大寨组村民要求搬迁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中看到相关内容:“为切实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提出如下意见。1、村民自愿在采区外建房的,村民将住宅及附属设施修建完成,将原住宅及附属设施拆除后,龙窝煤矿将余下的50%全额支付给村民。2、村民需要煤矿建房的,必须将前期与煤矿协商领取的50%款项全部退还,由煤矿组织修建完成后,按照《六广镇处理煤矿地质灾害赔偿参考标准》中的单价结算后交付村民使用。双方如对以上处理意见不服,请自收到本调解处理意见后30日内向修文县人民政府复查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对于这份处理意见,村民表示还没有看到过。       针对4组的问题,杜副镇长解释,被打的村民,有6个在修文县医院住院,煤矿方每人给了1000元看病钱。另一个被打者,他儿子是修文县公安局的党委委员,这个病人在金阳医院住院,煤矿方给了他10000元看病钱。       对于龙窝煤矿非法征地问题如何处理,杜副镇长没有提出任何意见。          修文县人民政府:煤矿用地属于临时用地       针对采访的情况,记者向修文县人民政府反馈了有关情况,修文县人民政府解释:       “2009年经贵州省煤炭管理局以黔煤规字[号和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东分局以黔煤安监林字[号文同意,龙窝煤矿由3万吨/年技改为15万吨/年,建设工期为20.1个月。日,龙窝煤矿经修文县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正式开工建设,现配电房已建成,巷道共掘进1500米。       关于非法征地的问题。煤矿用地属于临时用地,是煤矿与群众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后使用。关于镇政府作为见证方一事,是当事双方要求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见证,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双方协议表述不规范,但双方表示为便于习惯上的理解,坚持使用了习惯上称谓的‘征地协议’,该协议实质为临时用地协议(例如协议内容中的第三条:‘该土地征收期限:直到甲方不再办矿后,交由乙方管理’,如果是征用的话,便不存在交由乙方管理之说。)”       对于修文县人民政府的解释,记者咨询了北京市有关知名律师和国土资源部法律服务中心有关人员。他们称,修文县人民政府的解释简直就是法盲的说法,根本就是欲盖弥彰。从他们签订的征地协议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规定,禁止占用耕地采矿,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在报批前,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龙窝煤矿不仅是占用耕地采矿,不是按规定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而是直接与村民签订的合同,与法律不符;2、《土地管理法》及《细则》规定,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而这里,不但将要修建矿井,还会堆放煤矸石,煤场,从根本上会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而且,龙窝煤矿用地实质上超过临时用的期限,煤矿开采要使用多少年本来就是不能预定的;3、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该土地前三年农业生产实际效益和占用时间评估出来的,每亩地赔偿人民币两万二千元是贵阳市山区的临时用地标准吗?龙窝煤矿明明就是按征用土地的标准给当地村民补偿的,怎么能说是临时用地?4、我国的土地执法主体资格在县一级人民政府而不是乡镇人民政府,镇一级人民政府参与见证属于乱作为。5、违法征地后,一旦耕地遭到破坏,破坏面积达到一定的标准,用地者会涉嫌构成犯罪,见证方和有关部门也会涉嫌渎职;6、六广镇人民政府和龙窝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已经做出解释,承认了违法征地的事实,合同上明明就是写着“征地协议”,为什么修文县人民政府也“背着牛头不认账”呢?县一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问题就这么随便吗?修文县人民政府做出这种不合常理的解释,究竟是为什么?          煤矿方:我们每年给政府交钱,煤矿非开不可       龙窝煤矿原来是年产6万吨煤的批准产量,现在正在做新的技改,技改要求年产量达到15万吨,所以,不新开矿井难以满足生产的要求。新开矿井,就出现了非法征地问题。       龙窝煤矿的一位代表林某告诉记者,他是龙窝煤矿的股东。他说,对煤矿工人和当地村民打架一事,我认为事情太小了,打的太轻,要按我的意思,要弄就弄出个大事来,出了大事,修文县政府就该出面管了。       林某还说,我们煤矿上每年给县财政交了四百万至六百万的税款,每年矿上还给县财政180万元专门处理地质灾害预备金。已经交了三、四年了,说的是等我们不干的时候退回,到时候能不能退回都是未知数。你们媒体要报道只管报道,虽然我们租地不合法,但我们非开不可。龙窝村的人想让我们的煤矿关停,我们不会停的,因为我们给当地政府钱了。修文县每年的2亿元财政收入,靠的都是我们十几家煤矿,我们的煤矿要是关了,政府收我们的钱怎么办?       修文县人民政府解释,林某并不是龙窝煤矿的负责人,其表述的内容不代表矿方意见。       龙窝煤矿股东林某的说法和修文县人民政府的解释,让人深思。非法征地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为什么煤矿不但能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征得土地,而且还理直气壮?     分类: |您当前位置:留言显示
人为地质灾害使我们5户村民置身险境,潘家庄政府危险不救违法包庇煤矿拒不赔偿!
留言用户:李勇 留言时间: 1:33:14 回复时间: 11:46:36 查看:1810
州长您好!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你写信;给您增添麻烦了!对不起!我的来信主要是投诉兴仁县菜籽田煤矿和潘家庄政府的违法行为,事实及理由如次。一、违法开采,损害村民利益近年来,兴仁县菜籽田煤矿为了谋取暴利,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视村民生命安全为儿戏,擅自将采面延伸到桐子林组的村民住房、森林和良田下面,导致桐子林组几十家农户住房和几十亩森林陆续开裂、塌陷,给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对村民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二、官商勾结,应用无效协议减轻赔偿责任险情出现后,潘家庄政府不知得了矿方什么好处,单方面维护矿方利益,代表矿方采用格式协议的模式,强迫群众认可他们的协议条款,限期签字和搬迁。这个格式协议多方面不合法不合理:1、协议主题称:“因菜籽田煤矿开采及自然因素影响……”。我们认为,造成桐子林组的房屋、土地、森林地面塌陷,是“兴仁县菜籽田煤矿”故意采矿所致,为何定为:“因菜籽田矿开采及自然因素(地质灾害)影响”呢?明显是减轻“兴仁县菜籽田煤矿”的赔偿责任。《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水库地下、村寨地下、森林地下、铁路地下、名胜古迹地下严禁开采。”而“兴仁县菜籽田煤矿”却置法律于不顾,恣意将采面延伸到桐子林组的村寨和森林下面,分明是一种故意笋害的违法行为。矿方的违法行为,非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禁止和惩处;潘家庄政府却在代拟的格式协议中附加说成是地质灾害影响,含糊其词说成是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和根据兴仁县县政府、潘家庄政府的研究决定,进行轻描淡写的补偿(我处有补偿标准《房屋搬迁协议》样式备查)。我们认为,造成桐子林组村寨和森林地面塌陷的过错在矿方而不在村民,且矿方和村民不存在任何合作利益关系,矿方有重大过错怎么只是进行补偿而不进行赔偿呢?2、该“协议”第三条:“补偿标准:按照兴仁县政府、潘家庄镇政府研究决定的……”这一定义是错误的,违法的。我们认为,“兴仁县菜籽田煤矿”企业性质属于私营企业,兴仁县县政府和潘家庄镇政府不能决定赔偿或补偿价格。因为私营企业没有征用土地的权限,所以就没有土地补偿或赔偿的价格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能单独确定这个价格标准,只能是土地租赁方和出租方共同协商价格这才合法,兴仁县政府和潘家庄政府擅自制定赔偿或补偿标准没有政策依据,因此我们认为不合法;被损害的房屋是村民私有财产,所以任何组织和个人更不能包办代替规定价格。因此,该协议这一条不合法,应属于无效协议,请求重新议价进行公道赔偿。3、该“协议”第六条:“乙方于2009年至2010年,已领过维修加固补偿费用的受损户,维修加固补偿费应从搬迁费用中分次扣除。”这一条亦不合理。事情是这样的:菜籽田煤矿把采面扩采到桐子林寨子下面后,很多房子出现塌陷开裂现象,潘家庄政府和矿方不考虑危房搬迁问题,而是只用补偿极少的维修或加固的费用,让受损群众自行维修房屋。但是,维修加固后这些房屋依然塌陷和裂变,不得不进行搬迁。本来潘家庄政府和矿方擅自规定的搬迁补偿费用就已经够少了,还强行加这一条让受灾户再度受到损失!不知道这些“父母官”是如何为群众着想的!三、强权高压,“父母官”颠倒黑白2010年5月搬迁的时候,我组李启祥、李勇、柏国华、柏国忠、石作荣5户村民的房子由于当时没有开裂和塌陷,所以镇搬迁领导小组就不把这5户列为搬迁对象,说是以后产生危害了再进行搬迁和补偿。为这事,李启祥等5户村民和搬迁领导小组还闹了不愉快!他们这一做法本身就已经违法;《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距离采空区75-100米内属禁区,禁止居住。”然而潘家庄政府不知得了矿方什么好处,竟然置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2012年以来,上述五家未搬迁的房屋,陆续出现地基大面积断裂,有一栋甚至倒塌;住房附近山体亦大面积滑坡,农作物损失惨重!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险情出现后,我们5户群众去找矿方,矿方又叫去找潘家庄政府。由于2010年5月搬迁时“搬迁领导小组”组长李超因当时的搬迁问题和这5户有过口角,于是便向政府慌报这5栋房屋是搬迁以后重建的。潘家庄政府于是偏听偏信,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一个会议纪要(该“纪要”潘家庄政府有文备查),《纪要》作出了:“鉴于煤矿同村民签订搬迁协议在先,群众重新建房在后,涉及柏国华、柏国忠、石作荣、李启祥、李勇五户房屋一律不予赔偿”的决定。潘家庄政府强权高压、颠倒黑白,我们可以用如下证据和理由进行澄清和反驳:1、关于上述五栋房屋,柏国华家房屋建于2009年,古历正月二十六日盖屋;李启祥家房屋建于2008年,古历三月二十八日盖屋;柏国忠家房屋建于2008年,2009年古历腊月初八日盖板;李勇家房屋建于2008年,2009年古历二月十五日盖板;石作荣家房屋建于2009年,古历三月初六日盖板。以上5栋房屋皆有阴阳先生开具的立造期单为据(我处有期单和出具期单的阴阳先生备查),广大村名亦可作证。上述五栋房屋的建房结束时间都在2009年腊月初八日以前,而村民与矿方的所签订的所谓《房五搬迁协议》则是在2010年5月20日。所以,潘家庄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鉴于煤矿同村民签订搬迁协议在先,群众重新建房在后,”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分明是政府“搬迁领导小组”组长李超混淆视听的打击报复结果。2、潘家庄政府怎么能下发这样的《纪要》呢?何况这5栋房屋是建在所谓的《房屋搬迁协议》之前,就算是建在《搬迁协议》之后,为什么就不能进行赔偿呢?煤矿事先并未对村民这里的宅基地或土地进行补偿或赔偿,村民还有自主经营权和所有权;矿方损害了村民的自主经营权和所有权有什么理由不进行赔偿呢?即使政府强行在《房屋搬迁协议》的格式合同里有那样非法的无理规定,该部分亦算作是无效协议!堂堂政府人员怎么连这样简单的法律知识都搞不懂呢?反而以文件的形式维护矿方利益而损害群众利益呢?令人费解!本来,外地客商到我们地方搞开发,发展经济,老百姓是欢迎的。但是,矿群双方应该各自遵守自己的法律界限,互不侵犯;政府是百姓的父母官,应该既要维护矿方利益,也维护群众利益,应用法律手段化解矿群矛盾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为什么潘家庄政府会采用行政命令,非法维护矿上利益而损害群众利益呢?真是令人费解!目前,我们上述几户受灾户由于得不到赔偿,无钱搬迁,只能白天在家生产生活,晚上怕房屋突然倒塌,危及生命,只好到安全区借宿!我们五户受灾户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曾经联名逐级上访。但各级信访部门官官相护,仅听潘家庄政府一面之词,迟迟不予解决!无奈,我只好冒昧地给州长写信投诉,望州长给我们弱势小民做主!投诉及受害人:李勇、李启祥、白国华、白国忠、石作荣&
来信人,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经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13年7月份以来,兴仁县潘家庄镇扯尼姑村桐子林组白国华、石作荣等5户村民反映房屋开开裂,要求给予赔偿,接到反映后,潘家庄镇党委、政府相当重视,立即将相关情况对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矿调组对5户村民反映的房屋进行实地查看,走访和调查。&&& 2009年8月,扯尼姑村菜子田组、核桃寨组、桐子林组部分区域发生地裂缝、地面塌陷、房屋受损等地质灾害,并与潘家庄镇菜子田煤矿发生争议,经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贵州省地矿建设工程施工公司对该区域进行鉴定,其两个区域共影响的房屋86栋,2010年煤矿根据鉴定结果,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和搬迁补偿(分散搬迁),其中桐子林后山开裂较大,11户人家房屋不宜居住,建议全部搬迁。&&& 从2009年12月份―2010年3月份对该11户的房屋进行实地丈量,丈量包括主房、简易房、厕所等附属设施,2010年5月份签定搬迁协议。&&& 事隔3年后,当年已搬迁中的5户村民,在原搬迁的屋基范围重新搭建房屋,从而以房屋开裂不能居住为由,要求搬迁,要求对房屋进行丈量,并且给予搬迁补偿。&&& 经调查,李勇、李启祥、白国华、白国忠、石作荣等5户村民的房屋建筑在2010年3月后(2010年3月份,对该区域地面上的所有建筑面积全部丈量完毕)陆续建起的,其中李勇、李启祥分别建在原搬迁房屋的两侧,白国华家房屋部门板面建在原主房墙体上,白国忠家建在原主房的另一面墙体上,石作荣家在原房屋的一侧,而且还利用原房屋的部分墙体。该5户在2010年5月份签订搬迁协议后,都在其他地方建有住房。&&& 在明知该处被确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属房屋都搬迁了的情况下,还修建房屋,并且多次找到煤矿,要求煤矿给予搬迁处理。鉴于潘家庄镇地灾搬迁点涉及面广,一旦在搬迁区域进行重复建设,并且给予重复搬迁补偿,将对潘家庄镇地质搬迁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乃至于影响全县的地灾搬迁工作,所以对该5户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收悉李启祥等户于日到“州长信箱”反映的诉求转办来文(〔号)文件后,兴仁县立即责令潘家庄镇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工矿区和谐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就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现对李启祥等户关于兴仁县菜籽田煤矿采面垮塌损害村民利益的上访控告书提出的四个请求作如下答复:&&& 一、日菜籽田煤矿与扯尼姑村桐子林组村民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补偿标准价格于法无据,希望重新议价进行赔偿。2009年5月份,扯尼姑村菜籽田、核桃寨、桐子林组部分村民房屋出现墙体开裂,地面下沉等地质灾害,经兴仁县国土局于日委托贵州省地矿建设工程公司地质队(101地质队)对菜籽田煤矿采区范围内房屋进行了地质鉴定,鉴定范围菜籽田组25栋、核桃寨组17栋、桐子林11栋共68户53栋房屋。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潘家庄镇人民政府扯尼姑村民委员会及煤矿企业采取了多种紧急避险措施,于2010年2月对受损房屋进行实测面积后,菜籽田煤矿于日与受损户签订房屋维修加固补偿协议并兑现了补偿款。由于2010年雨量大、鉴于桐子林组11栋房屋位于桐子林组寨子后山脚,处于滑坡地段,存在安全隐患,县委、县政府、潘家庄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对桐子林寨子后山脚11栋房屋进行分散搬迁,搬迁标准是参照(仁和矿议〔2007〕1号)文件,结合潘家庄镇矿区房屋搬迁实际,相对提高一定房屋搬迁标准,是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并不是补偿价格于法无据;&&& 二、菜籽田煤矿违反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擅自将采区扩展到桐子林组寨子下面,导致灾害发生,属于故意破坏,应该重赔。菜籽田煤矿是合法矿井,矿界及采矿权是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并不是煤矿企业擅自将采区扩展故意破坏,桐子林组11栋房屋地灾是通过101地质队进行鉴定,有鉴定结论;&&& 三、对尚处在受灾区的李启祥等户的房屋及时进行赔偿,并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日菜籽田煤矿与桐子林组受损户鉴定房屋搬迁协议并兑现补偿款。协议第二条约定搬迁范围,在原鉴定报告影响的53栋房屋中,已测量的范围内确定搬迁户和搬迁面积,重建的房屋及其它设施不作任何搬迁面积计算;第七条约定,房屋搬迁后不允许在影响的范围内搞重复建筑,选址在矿界范围内的一律不给予补偿。煤矿企业与村民签订搬迁协议在先,李启祥等户领取房屋搬迁补偿款后在地质灾害区域重建房屋在后,虽然重建房屋出现地质灾害,按照原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相关决定,一律不给予补偿。李启祥等户提出对重建房屋出现地灾给予赔偿诉求不给予支持。关于李启祥等户上访控告书陈诉,5栋房屋的建房都是在2009年腊月8日以前,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是否在鉴定搬迁前修建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偿, 2009年8月的地质鉴定结论报告书上就能够体现,如果鉴定前修建的房屋,鉴定报告上是有记载的,同时日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对房屋搬迁补偿的房屋类别及面积有详细的明确,且有县工矿区和谐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村组调查笔录说明,李启祥等房屋是搬迁后重建的房屋,李启祥等户重建房屋所提供的阴阳先生开具的立造期单据、纸张字迹一模一样?这纯属由同一人书写,属于捏造事实作伪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伪造单据应追究伪造者相关责任;&&& 四、追究潘家庄镇政府滥用职权的行为。桐子林组房屋地质灾害发生后,兴仁县委、县政府、潘家庄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房屋地灾上报有关部门,深入群众及时召开受灾村民会议,制定避险措施,对受损房屋协调县国土局委托101地质队进行鉴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及房屋搬迁补偿。李启祥等户对房屋搬迁后,在矿界地质灾害险期重建房屋,并多次到州、县上访要求对重建房屋进行搬迁补偿,已属敲诈。潘家庄镇人民政府并没有追究其责任,而是协调县工矿区和谐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村组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并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同时召开会议形成(潘府议〔2014〕9号)会议纪要:(一)、鉴于煤矿同村民签订搬迁协议在先,群众重新建房在后,涉及柏(白)国华、柏(白)国忠、石作荣、李启祥、李勇(李育玉之子)等5户房屋一律不予赔偿;(二)、由于柏国华等5户群众房屋处于地灾隐患区,在接镇政府通知15日内搬出,并将房屋拆除;(三)、由菜籽田煤矿、潘家庄镇人民政府、扯尼姑村委会三方对李勇(李育玉之子)有无房屋进行调查核实,若无房屋将按照一户一宅标准帮助协调在王家寨村四官寨房屋搬迁点解决宅基地。潘家庄镇人民政府已履行相关职责,并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重建房屋是在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后,重建房屋一律不予赔偿,如若对重建房屋进行搬迁补偿,将会引发新的矿群矛盾,为了构建和谐矿区,维护社会稳定,李启祥等户上访控告书提出的诉求一律不应给予支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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