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一个中国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委员会的部门

中共湖头镇委员会&湖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湖头镇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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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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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湖镇委〔2015〕2号
内容概述:
&中共湖头镇委员会&湖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湖头镇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附  件:
湖镇委〔2015〕2号&&&&&&&&&&&&签发人:林志煌
中共湖头镇委员会&湖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溪县湖头镇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
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安溪县湖头镇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已经湖头镇委员会、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头镇委员会
湖头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安溪县湖头镇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创建安全发展县、发展乡镇活动深入有效开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把我镇打造成为一个安全发展、群众放心的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福建省、泉州市有关规定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几次重要批示、讲话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党委政府属地监管”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镇党委、村(社区)各部门党支部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事故问责等事项,并作出决策部署;要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或检查指导;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镇、村(社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要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辖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每年专题审议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由具有领导职务副职分管,负综合监管责任,要积极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的党组织成员、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引导工青妇、新闻媒体、各类协会和学会、社会各界等方面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从不同层面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党政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镇党委、村(社区)各部门党支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支部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谋划、研究、部署和落实;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镇党委、村(社区)党支部要确定一位委员(支委)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镇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会议,村(社区)各部门党组织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发展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经常深入挂钩单位和分管的部门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镇党委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亲自带队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其他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村(社区)各部门党支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其他领导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及时发现和掌控各种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定期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活动,将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建设,选拔能力强、作风好、业务熟的干部充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及时表彰奖励、提拔重用长期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管干部。
(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和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八)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和绩效考评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九)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把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1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镇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亲自带队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副职领导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村(社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其他领导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俗称“三合一”)。
(六)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等的投入,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措施。
(七)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组织推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发展县、安全发展乡镇创建工作;鼓励、支持开展安全社区、安全园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九)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十)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本级党委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镇、村(社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政府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组成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任由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副职领导担任,负责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等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认真抓好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第十二条&镇党委、政府、村(社区)要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职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镇政府及村(社区)要将安全发展及安全发展的重大工程(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准入机制,将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指标,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年鉴。
第十四条&镇政府及村(社区)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安全发展工作条件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宣传教育、执法装备配备等投入。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要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和检查,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积极创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的方式,经常性开展随机抽查、暗查暗访活动,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镇、村(社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乡镇和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系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制度。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健全完善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益性义务宣传范畴,健全安全培训教育网络,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全民安全基础知识和应急避险、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努力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形成浓厚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第二十条&镇安监办、派出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有关规定,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应当包含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继续实行安全生产形势逆转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在季度会上作原因说明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等,综合考察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加强对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兑现奖惩措施。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工作成效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诫勉或通报批评;对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一案双查”,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党组)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责任倒查,根据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由相关执纪执法部门落实责任追究,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发生单位涉及资质管理的,坚决暂扣或提请吊销资质;对屡次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坚决依法依规按上限予以处罚。
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办事项或整改指令等拒不落实的,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对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
3.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被实施“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当年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领导,是指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根据上级安监部门和县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头镇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湖头镇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镇党委有关部门
(一)组织部门
1.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各村(社区)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教育培训体系,作为评价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
2.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选拔能力强、作风好、业务熟的干部充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
(二)宣传部门
1.加强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社会化宣传范畴,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舆论监督工作。
(三)人武部
负责研究制定、协调督促落实本级国防动员建设和驻军、民兵在参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措施。
(四)综治办
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各单位综治(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大考核考评比重。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安监办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2.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镇教委办
1.负责湖头辖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直属单位开展教育设施、校舍等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幼儿园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三)民政办
1.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督促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安全措施。
3.负责殡葬、收养、救助服务及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4.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派出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根据职责对影响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出整改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对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办公室并配合有关部门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履行校车、渣土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整治火灾隐患;承担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4.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规定悬挂或者喷涂安全警示标志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7.根据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五)司法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和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公益性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六)劳动保障事物所
1.负责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发放工作,监督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待遇赔付;指导和处理工伤(含职业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未成年工、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七)国土资源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矿、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维护、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依法组织查处非法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八)市政办
1.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道路桥梁、风景名胜区、环卫、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镇燃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城镇燃气的贮存、输配、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城镇燃气行为。
3.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配合铁路部门开展铁路和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平改立”和相关安全设施、监控设施的改造建设工程。
(九)行政执法分局
1.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废土、未封闭运输、车容车貌不洁和造成“滴、洒、漏”污染道路路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占道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十)交管站
1.负责道路客(含出租车、公交车)、货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纳入对企业监督考核内容,对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输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及其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辖区内河水域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及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并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管理。
5.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6.负责管辖区域内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7.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和公路(城市道路除外)平交道口、人行过道“平改立”,督促完善道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路段(城市道路除外)标线设置、维护。
(十一)农机站
1.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等工作。
2.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农机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3.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4.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十二)林业站
1.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检查山林、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场和林业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水利站
1.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3.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工商所
1.对企业登记中涉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泉州市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修订)规定项目的,且该项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依据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依法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取得行政审批证件即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的一般经营项目的违法经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除外)。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引导农业生产资料等市场的开办者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十五)供电所
1.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消除各类缺陷和事故隐患。
2.负责电力生产、经营网络正常运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人身、电网、设备的安全稳定可靠;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或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4.负责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的管理工作。
5.参加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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