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增茉誉损害名誉罪法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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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语境下的商誉保护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时间:日晚6点30分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报告厅主持人:蓟门论坛秘书长 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 朱巍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冬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北京一中院民二厅副厅长张晓霞新文汇律所主任富敏荣网络经济社会专家王俊秀会议致辞: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宋建武教授Iccd中国区主任马云华举办方: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筹)Iccd国际传播促进中心承办:蓟门论坛
朱巍:同学们,咱们现在时间差不多了,在开始之前,我们先做一个广告。蓟门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下面的学术性组织,已经成功的举行了三期。第一期是“我与美军上战场”――战地记者的培训,第二期是关于房市楼市的话题,由杨立新老师、李显冬老师和姚辉老师做点评,万科的颜雪明老师做主讲。蓟门论坛始终关注关注民商法前沿,社会法治热点问题,关注网络传播和法治进程。下面我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从我的左手起,这位是张晓霞法官,看起来非常年轻的法官,也是360诉周鸿t案件的二审法官。这位是富敏荣律师,非常有名,号称宋祖德的“克星”,宋祖德最怕的是富律师,一会儿他会给我们很有意思的演讲。中间是我们尊敬的李显冬老师,他是出镜率最高的法学家,在今日说法做了180多期。这位是刘德良老师,现在是北师大国内首屈一指的网络法研究专家。那位是王俊秀老师,以前在博客网做过总裁,还有在很多家媒体都做过主编等要职,他会从理论的角度说一些问题。首先有请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老师做致辞。
宋建武:各位老师,各位嘉宾,方方面面的朋友们,晚上好。今天这个致辞首先是一个感谢,感谢我们的各位嘉宾,尤其是我们的富老师不远千里从上海专程飞过来,其他的老师也是放下手头很重要的工作来和大家分享。第二要感谢的是朱巍老师,刚才他给我戴了高帽,他说这个论坛是在我的领导下,其实不是,都是他一手策划的,我只是在背后推动他。朱巍老师这种热心公益而且踏踏实实做事情的精神,使得我们学校有非常好的学术风气,他在带领这种风气,我认为对我们的同学们,包括对我们整个的法治的事业和学院的发展是很有好处的。接下来我感谢的是ICCD国际传播促进中心中国代表处的马云华先生和各位ICCD的同事。我们也感谢论坛很大程度上是由ICCD提供资金支持和帮助。大家可能都知道,iccd国际传播中心是一个非常热心于全球范围内信息的平等交流、自由流动,这个目标同我们国家整体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我们在这样的基础上做一个合作,对同学们,包括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都是有利的事情,我们希望这个合作能够圆满成功地推进下去。今天这个主题是“互联网语境下的商誉保护”,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主题。近年来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倒在互联网的压力之下,这些例子不胜枚举,包括靠互联网起家的我们的马云先生这些天也在被互联网困扰。大家都知道淘宝对客户的争执,对他商誉的影响不能视而不见。传播得越广,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他会使你一夜成名,也会使你一夜败落。我们怎么对待企业的商誉?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是无商不奸,商是奸诈的代表词,而现在这个世界,商业也是社会运行的基础,我们对商誉的保护也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历来不赞成把企业或者商家看成洪水猛兽。中国的一些小生产和文人的传统太强,以至于我们很多知识分子羞于谈利,特别是你要保护商誉,是不是要和什么奸商勾结在一起,不应该做这样的推断。在现代的社会,各种合法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现代理性社会的基本前提。所以商誉的保护对于我们社会正常的发展,也是一个很好的基础。如果说没有商誉,没有品牌,可能我们在座的嘉宾,我们的很多同学们可能买东西的时候会面临很多困惑。咱们买东西的时候都会挑牌子,如果没有了商誉,牌子都没有地方挑,你要费很大的劲搜集很多的口碑去研究,可能找到的还是个山寨版的。所以商誉与品牌紧密地联系,实际上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离开的东西。我认为,对互联网语境下的商誉保护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非常重大的题目。我们学院在学科分布和学科建设方面,也把商业传播作为我们的发展和研究的重点。互联网这个环境的商誉保护问题,既是一个传播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非常希望各位法学的专家,还有我们律师界的朋友们,我希望能够通过多方的意见交换,在如何保护商誉方面达成一致和基本的共识,这样对于我们中国品牌的健康发展,包括中国社会在消费方面的有效保护,都是非常有意义的。我非常期待着各位专家精彩的演讲,也希望我们的同学们,我们的其他各方面的来宾积极地参与。我的致辞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朱巍:谢谢,下面有请马云华先生致辞。马云华先生有几个特长,他会11国语言说得都和汉语一样好,特别相信佛教,在寺庙里待了很长的时间修炼,瑜珈练得也特别好。有请。
马云华: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天晚上遇到这么多的好朋友,感谢大家的支持,特别是宋老师和富老师。我不多说了,今天晚上我们选择的话题是非常可贵的,上网的人在中国越来越多,诉讼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像宋老师刚才说的,我们都会上网买东西,要多多强调商誉保护。这个话题非常复杂,我今天晚上跟高兴见到这么多的专家,要了解什么是对的,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谈,从企业的角度和学者的角度去讨论。希望今天晚上我们好好交流,谢谢。
朱巍:好,致辞已毕,我们正式开始。大家都知道孔子说过,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这句话放到网上真是很契合,如果你喜欢他,把他放到网上去,如果你恨他,也放到网上去。网络的侵权和普通的侵权不大一样,在网上复制粘贴转发,我们无法控制他的传播。丘吉尔说,这不是结束,甚至不是结束的开始,但毕竟是开始的结束。一旦一个商誉被侵害之后,即使被法律制裁了,但也绝对不会轻易消除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存在。对商誉的保护是不是可以从传统侵权法的事后保护变成事前的预防,但是这也可能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产生冲突,也是我们学界困惑的地方。首先有请我们的富大律师。
富敏荣:谢谢。我是第二次来参加蓟门论坛。第一次我作为嘉宾,也是专门从上海到北京来,蓟门论坛非常好,有几个特点,第一是学界和业界的结合。第二是前瞻性和操作性的结合,他请的嘉宾一般是某一个学者,对这方面有研究的,可以介绍这一行业的前景动态,是一种宏观的介绍。还有一种是请某一个律师对某一个事件如何操作,最后是由专家进行点评。这种结合是一个很好的特点。我在上海也在大力推广,我在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讲,北京政法大学搞了一个蓟门论坛,很有特点。但是上海因为种种原因,还是比不上北京,这方面的论坛始终还没有开始,我多参加几次之后,也努力欢迎朱巍将来到上海去搞蓟门论坛。我这次讲《互联网语境下的商誉保护》。这个问题好说也难说。这个问题怎么来认识?从业界,作为一个职业律师来讲,我把这个问题很简单化。我把互联网和商誉保护首先切割开来,我的观点,实际上我们现在互联网上的所谓的侵权案子,就是普通侵权案子的网络化。当然,它有特点,这个特点在哪里我一会儿介绍。讲这一个问题,我要把几个概念先做一个解释。第一名誉,第二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是刑法上的词,名誉权是民法通则上的词。还有一个是商人名誉或者说法人名誉,这是律师或者业界讲的通用的词,这个词怎么来定义?现在还有争议。第四是商业诋毁,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使用的词语。涉及到商誉,我们国家的现有四部法律涉及到。一个是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上海有一个案例,有一个记者说一个厂家的空调不好,后来发现是捏造的,这个记者和散布的人最后都被判刑,这是用刑法来保护商誉的条款。我看最近这个条文使用得不多,尤其是互联网语境下的这个案例不是很多,今后会不会有我不敢保证,可能会有。第二是民法通则讲到的名誉权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这是我们平时比较多的,民事案件当中的名誉侵权案。第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些案件在不同的律师手上会有不同的操作,我可以打名誉权,比如360告周鸿t,金山打QQ,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名誉权案件最高是在10万,有一个限额。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没有证据情况下,50万以下法官可以自由裁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律师就尽量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使把它做成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同学如果今后做律师,接到类似案件,就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第9条是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等方式虚假宣传,14条就是商业诋毁。在实践当中如何使用,也是对律师的考量。第四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我想关于商誉的保护,从目前的角度来说,涉及到的无非是这四个方面,侵权责任法是新的,主要是对互联网企业的制约,这也是互联网语境下,这个语境如何适用法律条文,更多的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关这一条,大家今后在学习当中可以加以注意。刚才我讲到商誉,实际上在调整时可以用刑法、用民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互联网语境下的特点是什么?第一是传播快流传广,刚才朱巍讲到了,你有一个帖子上去,马上跟贴就成千上万。今天早上我看到一个帖子,是新浪微博上的,我看到的时候才几千,讲到我们国内公务员待遇高,公务员退休的时候,退休金是平常人的三倍,引用了清华大学一个教授的观点。我早上看的时候才几千(评论),晚上看的时候接近六万。我们国家涉及到其他方面的东西会采取删帖,至少有一点,我们用删帖的方式已经很难一下子把所有的帖子删干净,这是互联网语境下的一个难题。第二是固定证据难。实际上,现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有关这方面证据法院一般采信的都是要公证。我把它打印出来或者快照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还有过讨论。大家认为更能相信的就是公证。但是公证也有一个问题,公证的情况是什么?公证本身对你的委托要求就很高。最近我们在做一个案件,当然这个案件在北京通州法院已经受理了,就是于建嵘告时传商侵权,公证本身有一个过程,我在做谢晋遗孀告宋祖德案件中,我们做了30几分公证。他的博客在不断地变,可以不断地改。他现在这样写了,然后过一段时间,他把后面又删掉了,或者又加进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反映他的变化,我们只能用公证的形式来确定。这个实际上是一个很难的事情。谢晋遗孀的案件中,我们总共做了35份公证,但是最后向法庭提交的没有几份。这个就是固定证据很难。每一份公证书是3000元,你想30几份公正,成本就很高。但是你不做,到时候法院说,你有举证责任。你举证了,法院是不是会采信,又不一定。这也是网络语境下的一个难点,成本很高。现在法院还有一个问题,他支持你赔偿的话,你提交的公证书如果我法院采纳的,这个公证书的成本我作为损失是可以支持你赔的,但是如果这份公证书没有采信,或者他认为不是很重要,这部分公证费用法院不支持。如果你有一些证据还没有提供的,他也不作为损失。35份公证书我提供了15份,法院采纳了5份,但是这5份的成本法院会支持,另外30份的成本,法院全部不支持。会造成我打了官司,最后还赔了钱。第三确定主体难。我们告宋祖德案件的时候,也是很难。为什么?首先他说这个博客不是我的,这个是有人假冒我的名义开的假博客。这个时候法院说,原告举证这个博客是他的,是他在用这个平台。这个案件碰到这么一个问题,他赖掉了怎么办?第二他说这个博客是我的,但是我的密码被人盗窃了,黑客入侵了,这一段涉案的文字不是我的,是黑客写上去的,这在现实当中是可以产生的,我的密码丢了,拿到密码的人可以用他的名义上传一段文字,但是后面他可能不知道。涉案侵权的文章不是他发的,前后都是他发的。这种对原告的举证是很大的问题。第三涉及到调查手段的问题,我上传的IP地址,宋祖德说你怎么证明是我发的,你去把IP地址查出来。这个是可以查的,但是手续很难,甚至连法院的调查令互联网公司都不接受。北京有一个规定,一定要网警处,外地的公安和法院也要通过网警处给新浪公司打招呼,他们才接受、配合出具。但是他拿到的只是一串号码,这串号码对应的是哪个区、哪个县、哪个门牌号,又要到电信或者网通那里去取得。他们所提供的是三个月之内的,所以这对你律师来说,也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你如果超过三个月,经过了千辛万苦到了IP号码,再去查,这个时候如果过了三个月,实际上已经反映不出来了,这是技术上的难题。所以这个就会产生什么?确定主体难。谢晋遗孀的案件我们做了四组证据,首先我们用公证把他所有发的博客不断变化的全部公证下来,怕他到时候不承认,我们还向法院提供了另外一份证据,就是他接受媒体采访有关报道。我们当时查了,宋祖德接受过全国七家媒体(六家平面媒体,一家广电媒体)的采访,记者采访宋祖德,宋祖德怎么说的。但是就这些证据,也会产生一个问题,宋祖德说,我没有接受过记者采访,这是他们记者自己乱写的。或者说记者是采访过我,但是我说的和记者写的不一样,记者歪曲篡改了我的原意。二审的时候,宋祖德就以此提供了抗辩。第三份证据,宋祖德接受过山东电视台的记者采访,有一份录音。我们把这个节目作为一个视频向法庭提供,证明宋祖德在接受广播电视媒体采访的时候,也是这么说的。但是就这份证据,实际上他的代理人在一审的时候讲到,你怎么证明,这个声音是宋祖德的?宋祖德不到庭,无法确定比对的样本。后来我们向法庭提供了第四组证据,成都商报记者接受或者说采访宋祖德和刘信达兄弟,这个记者很有心思,他知道他们的特点,所有的采访都有录音,我们把这个录音也调取了作为证据。我们向法庭提供了公证文书、报道、电视片和录音,用这四组证据来确定侵权的言论确实是出自于宋祖德和刘信达的。好在这个案件,因为当时是上海法院审理的,我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这四组证据最后能够把它框定。实际上我们最后还查了IP地址。因为宋祖德最后向法庭说,这是黑客用我的名字上去的,这一段肯定不是我写的。后来请新浪出了一个证明,证明这段时间没有所谓黑客入侵的情况,客服也没有接到过宋祖德和刘信达关于黑客入侵的投诉。第四是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以前我们告名誉侵权案件,就把载体拿过来。你告文汇报,我就把文汇报拿过来,当时文汇报也是被告。网络语境下,就要到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这些网站,你告了他们之后,他就会和你作对,案件就很难推进。现在我的案件中,我基本上都不告媒体,都告始作俑者。这得益于北京二中院一个很著名的案子,小周旋告张铁林的名誉侵权案件。法院判决小周旋构成名誉侵权,但是成都商报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个案件对我们启发很大,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都避开这些网站。主要是避免诉讼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我想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做原告律师的话怎么操作,做被告律师怎么操作,这是不同的。我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我们来做谢晋遗孀告宋祖德的案件,我是作为原告代理人。你的一个举证的责任就是网络的难点和证据的组合,这我刚才讲了,要确定我们提供的四组证据,确定他是侵权主体。在网络中我们还撇掉了其他网站。但是原告也很难,做这个案件也是很难。还有一个,我们做被告的案件,这个里面也会有很多问题,比如说我们最近做了一个案件,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判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新闻媒体状告新闻媒体,而且是因为新闻打假而引发的媒体告媒体的官司。原告是广州的新快报,被告是《新闻记者》,《新闻记者》杂志把新快报刊登的新闻作为2010年的假新闻,是新闻评点当中引发的官司。这是媒体告媒体,新闻打假引发的。新快报告了《新闻记者》后,《新闻记者》在上海静案区法院同时起诉了新快报,你告我我告你,原因都是涉及到网络上的侵权。这个案件我们已经胜诉了,有关材料我们会提供。广州法院有一个很好的思路,他把事实和观点做了切割,我们在庭审过程中,也充分强调新闻行业的特点,同时在应用他以前做的判例,观点可以有不同,事实有对错,但是观点没有对错。这个最后被广州法院采信,官司最后我们胜诉。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给大家做这些介绍。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大家需要的话,欢迎大家向我索取。谢谢。
朱巍:非常遵守时间,刚才富大律师说,他喜欢告始作俑者,但是如果骂人的人技巧高超,就会使得“你找不到我”。他可以先用马甲发一个东西,然后转载一下,这样一来,权利人就无法找到“始作俑者”了。网络没有实名制真坑人啊,像富大律师这样不一定找到真正的始作俑者,侵权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真的需要最高法院关注。下一位老师是重量级的,他可能会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做不同的解读,有请刘德良老师。
刘德良:网络化的商誉侵权的特点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高效性,云计算的出现,使得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会迅速地传播。后果不可预测,传播范围也不可预测。哪怕这个侵权发生一秒钟,我们再按传统的方式,比如删除或者是屏蔽等方式的时候,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影响,这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基于这种特点,我觉得从未来的法律规制上看,尽可能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尽量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他已经发生,你再采取措施进行影响消除或者屏蔽消除等东西都很难做到,未来的立法特点应该是事先防范,预防。预防的同时,可以在侵权责任上加大(力度),加大本身也有警示的作用。因为未来后果,我们现在赔偿损害的很多方式和数额没有考虑到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特点,所以我们将来在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加大责任。这样的话,要双管齐下。这是我们简单地在思路上提一下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特点。网络环境下的商誉侵权涉及到言论自由、舆论监督这样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主体和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无论是商誉侵权也好,凡是互联网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来讲,在涉及的主体上都要同时涉及两个主体,一个是直接侵权者,第二就是由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这是我们互联网的侵权和传统侵权的不同。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媒介信息交流双方的,理论上来讲不参与信息的筛选,对信息的内容不进行干预。这个中介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比如说传输通道的提供者,空间的提供者,搜索引擎的提供者,还有其他的,比如说技术外包的提供者,他主要的特点是媒介信息交流。这是网络环境下侵权一般都离不开的主体。刚才讲的一个直接侵权责任人。直接侵权责任人通常情况下,刚才朱巍老师提了,互联网下匿名是一个问题,是不是网络实名制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不是从侵权来讲就一定要实名,因为涉及到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实名制是一个大问题。在互联网上找到个人侵权,富大律师提到了,难度非常大。所以我们一般侵权的时候,最后只要找到中介服务提供者。我们现行的法律关于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来看,在版权法上有所规定,但是这里是商誉。 《侵权责任法》第36条来自于哪儿?来自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自美国的数字千年法,我们在按美国的那一套弄。在《侵权责任法》当初制定的时候,我的小组搞了一个专门的网络侵权专家建议稿,当时法工委的领导说,网络侵权很多人认为和传统侵权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平台不同而已,没有必要专门规定。我和他讨论了一会儿,他说网络侵权非常复杂,以后要专门立法,我的稿子没有被采纳。在讨论的过程中,在《侵权责任法》第二稿定稿的时候,我专门在我的博客上对它提出了批评的建议。现在看,问题确实出来了。由于危害的后果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应该要尽量地预防。而《侵权责任法》第36条恰恰是一个消极的。我当时在我的博客上写了一个文章,论网络中介提供者信息审查义务。这个信息审查义务是什么?在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上,言论自由是价值第一的,在这里没有赋予中介提供者的信息审查的义务。我们在讲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其中也包括互联网,中国的互联网发展,网络确实有很多的问题,而且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你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的和正当的权益。因此,中介服务提供者有中介审查义务,我曾经和著名的宪法学者讨论,他当时觉得我可能干涉言论自由。但我认为,我们有中介服务合同,我可以对你进行管理。而且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基于这两条原因,我的观点认为,对于空间提供者或者是对于这种信息的发布,侵权信息的发布,在技术上有控制能力的中介服务提供者,应该进行适当的事先审查义务。就是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谩骂侮辱的。如果你还要通知,那就已经不行了,所以基于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没有这个规定,你才采取事后的避风港的原则删除,无济于事。我提供赋予空间提供者适当的信息审查义务。如果有适当的信息审查义务,这个时候还要进行区分。这个里面的人格侵权和商业侵权,我们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来自版权侵权,而版权侵权很复杂,一般的人很难判断。美国版权法没有赋予他第二个义务的第二个原因是它难以判断,不仅事实复杂,法律上的问题也很多。而且我们侵权法的不仅是版权,还包括人格侵权。对于谩骂侮辱的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常人都可以判断,如果还放在网上采取避风港的原则,这是很可笑的。所以,这里要区分不同的侵权的类型。所以,很遗憾没有采信。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会遇到类似的搜索引擎案件在侵权责任当中,有人告搜索引擎,我们可以让他进行审查,这是对技术的无知。因为刚才我讲的中介服务提供者,我们《侵权责任法》里对这个的界定是乱的,又说网络提供者,一会儿又叫内容提供者,在这里讲的显然是第三人责任。肯定不是自己,是对他人的行为。所以内容侵权,我本身提供内容,我的内容侵权,我自己直接侵权,不适用。所以这里一定要叫中介服务提供者。他在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他的控制能力是不一样的。那么法律上给他的义务也就不同。搜索引擎提供者往往是对其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在茫茫的互联网海洋中,根据用户的请求提出来,所以他对侵权行为仅仅是事后的帮助作用。空间的提供者,在技术上有事先控制行为的发生,技术上可行。搜索引擎是通过程序自动完成的,这是完全不同的。侵权责任法根本没有区分。所以,导致所有人都采取这个。空间提供者认为这对他很有利,搜索引擎提供者也有很多人让他承担义务。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提供者,避风港要区分不同的权益。如果很难判断的,如果构成隐私的侵权,事实上有没有出入,这个时候才适用通知删除的方式。但是我们《侵权责任法》在这方面做的时候,没有采取这种方式。这是《侵权责任法》在这一块有问题的,问题很多。通知主体的时候,范围非常窄,这可能还不限于被害人本人。有时候被害人很多,可能几个月都不上网。近亲属或者其他人通知了,是否应当采取措施,这还是有问题的。另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方面,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的特点。刚才讲的主要是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责任,比如说在损害赔偿方面,要高于现实空间中侵权行为的责任,在这方面要加大,但可能还会考虑到其他的,比如说消除影响的方式,我们有登报。前一段我看到360大战的时候有登报。在有些地方,消除影响的方式要考虑到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另外,还要配合一下诉讼法的诉前禁令,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传播的方式和效力非常高,在360大战的时候申请了诉前禁令。这不是一个侵权责任法本身的规定,我觉得这次我们的主体是商誉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仅是实体法,程序法当中,诉前禁令也要完善。我的发言到此为止,更多的问题大家可以看亚太法律研究中心的网站,还有我的博客,我们可以继续交流。
朱巍:刘老师是典型的鹰派,我敢说在座50%以上会反对,事前审查无法接受。《侵权责任法》36二款和第三款,我们现在存在最大的问题是通知规则的问题,没有规定反通知的,而且红旗规则到底怎么用,没有说。36条好象是一般条款,搜索引擎如果按照ICP可能不太公平,还有一个竞价排名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要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否则光靠法官自由裁量,第一我们的法官素质不一定有那么高,第二有可能造成同案不通判的现象。我和刘家辉律师前两天去台湾开会,他们讲了一个案例。这个屋子卖房子之前没有说屋子里有阿飘,没有格式侵权的问题。我想什么叫阿飘。我就问他,他说,阿飘你都不知道,就是没有腿的那种。之前没有说是鬼啊,卖过去之后,邻居说,你怎么买这个房子?这个房子死过人的。后来台湾规定,房子里有阿飘的要详细规定。还有一个是保护祭祀的东西,不仅是摆在那里给神吃的,还要给人吃。台湾的法律保护是走在大陆前面的。
王俊秀:我这20多年一直在IT和互联网行业做,最近一年多发现,互联网行业的确是非常狼狈,好多知识英雄像马云、马化腾、李彦宏、周鸿t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商誉的骚扰,用马云的话说,三个月内,他从云端变成了一个平凡人。昨天他的发言人说,我只是从杭州出来的一个很平凡的人。所有的这些大战,百度的文库事件,阿里巴巴淘宝商城的事件,以及360和QQ大战,这些事件给我们整体的看法,互联网的平台面临着复杂性的挑战。我从业界的角度给大家介绍。我们看一下数据。全世界2015年网民会达到25亿,中国的网民会达到5亿。从流量上来看,2010年的互联网流量是过去十年流量的总和,互联网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世界,在一分钟之内,互联网上会发生什么?Google提供的搜索服务被查询超过69万次,Flickr上有6600张照片被上传,有70个新域名会注册,2万多新帖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王成前一段的讲话说,中国每天有2亿多条微博在发。好多的互联网平台的确同时在线人数达到了1亿多。内容和应用都是非常庞杂的,雅虎的问题网站每分钟有40个产生。在这些数字背后就是成批的问题,云计算为什么能起来?就是非常复杂的需求,这些年云计算已经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了。为什么会出现非常复杂的现象呢?互联网的确从1年开始经历了三阶段,1.0阶段、2.0阶段和现在社会化的阶段。复杂性也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个是用户,一个是信息,一个应用,一个平台。用户刚才我们也看到了,从十年间,全球互联网的数量极具翻倍,已经翻了5.9倍,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是20.6倍,互联网用户是最多的,目前是5个亿,稳居世界第一,渗透率是33%,还会有非常大的前景。我们估计在三年之后,会达到8亿。从需求上来看,整个需求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我们看到新需求的导向和新应用也在不断诞生,比如说微博客和团购的形式也在出现。从搜索内容的分布看,2010年大致有三类,一个是商业类的,企业内部信息、财经和购物的,另外是娱乐类的,图片、博客和视频,还有就是知识类的,专业管理和工业信息的资料。这三类构成了中国互联网用户搜索的分布。我们从百度知道上来看,他平均每天会解决11.4万余问题,每天的请求量是30亿次,非常庞大的数字。整个手机用户从去年的12月达到了3个亿,尤其是从中国来看,整个移动网络是非常复杂的,包括了欧洲的、美国的系统,还有国有的TD的,SCD、WCDMA的,本身的移动网络也是非常复杂的系统。而且终端的情况,基本上拥有了全世界最复杂的终端,在深圳那边已经有了一个非常庞大的山寨机的生产地。这是我们看到的目前整个的通过社区化的平台形成的应用。比如说大致的分布,54.7%的人拥有自己的博客或者浏览博客。47.3%拥有一个或多个社会化服务,每天有25%的人没填写十个过程以上的内容发布在论坛或者博客上,我每天至少有三到四个小时在微博上。有27%的人有五个或者更多的社交网络的页面,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所有的网民已经深入地参与到了网络当中了,不是一个简单的被动和接受,而是深入地卷入到网络当中来了。我们看到互联网的用户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和博客渠道的言论达到了300多万条。如果加上微博的话,就更多了。王成讲,每天已经有2亿多条。中国粉丝量超过一百万的用户的人已经有2000人,等于有2000份自媒体。这2000分媒体怎么管理?这是非常庞大的一个事。据悉,现在除了2000个博主进行管理之外,目前开始对5万以上粉丝的人群重点排查,管理的难度非常大。新浪雇了大量的人,据说已经超过了一千多人,工资非常高,据说要搬到天津去,可能便宜点(笑)。这时给互联网公司的压力非常大,原来我做博客网的时候,一百个人的公司,至少有十个人是要做这种审查的。现在就是成倍了,原来我们还是博客,现在如果微博客上来,这种时时的要求非常多,有超过66%的人在网上经常发言,表达观点。尤其是电子商务,他不仅仅是娱乐和言论,现在的生活,你的身家性命都在网上出现了,而且都在社区实现了。比如说前几天淘宝商城的事件,在一天之内,在丫丫的语音频道里,一下子就聚集了3万多人,我当天晚上上去看,那里的控诉把商誉毁得一塌糊涂了,还有控诉,有法律语言,新闻语言和快板书、打油诗,无数的人一段一段上来讲,我一直从三点听到早上六点,好几天就不睡觉滔滔不绝地说。在24小时之内,形成了非常明确的分工,管理层是谁,宣传人是谁,形成了组织严密的系统,原来“茉莉花”革命是这样发生的,非常可怕。最近淘宝和商务部也做出了回应。它的传播效应是超越了我们的想象力的。整个平台的生态也在非常复杂化,我们通过这些年互联网的发展,的确,互联网面临着一个变化。人越来越多,各个行业的界限越来越趋于模糊,平台的责任越来越大。这几个平台我们看到的,无论是腾讯,还是阿里巴巴,百度。他们的确是承担了超过了他们能力的责任,因为他们尽管付出了很多努力,但的确是让他们全部把平台这么复杂的事情治理好,的确是超过了他的能力,所以马云非常感慨,他说目前阿里巴巴最需要的是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律人才和政策制定者,而不是技术人员和简单的客服。所以,政法的同学大有可为。目前来看,整个互联网的复杂性,最主要的是在四个方面,一个是信息监管,开放的边界。怎么样把平台和应用分离,还有一个是刚才我们也看到了,计算的复杂性,一秒钟内有很多请求,怎么样快速地计算,还有一个是利益的多元化,网民的需求和商家的需求,生态链上各个角色需求以及政府的需求,商业竞争的需求,有各种各样的利益。你如何来平衡这些利益?这可能是最重要的。比如说为什么百度前一段受到诟病,说你左边的东西必须是自然搜索的结果,为什么你还弄出条来广告?点进去之后有的还是违法信息,有的是不真实的,引起了非常大的混乱。淘宝的这个事情,我国有小商家的利益,集市卖家的利益,如果我不做这个,京东和凡客又在那里虎视眈眈,政府又规定我不能卖假货,这就需要有利益的取舍。这种挑战不仅是中国存在的,而且是全球性的。比如说Facebook的隐私权的问题,还有Google的图书馆的问题,这个大家可能都知道。这些问题在全世界都是不断地在被提起,包括腾讯的隐私权的问题,就是说开放平台到什么地步,既能够让所有的用户受益,又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权,这是全世界都在平衡的问题。现在全球互联网面临复杂计算,有两亿多个站点,全球每年增的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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