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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期招标-ZBW-C-青岛北京-传统-2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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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美图制图截图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32号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确保《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各项部署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日&&&&&&&&&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分解方案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一)坚持职权法定原则。  1.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2.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省监察厅,省各委办厅局)  3.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4.制定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在省、市、县三级实现权力名称、编码、运行流程、裁量基准的统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依法进行动态调整。(省编办、省法制办、省财政厅)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5.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进一步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各委办厅局)  6.完善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7.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赋予其与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权限。(省编办、省法制办)  8.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加大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领域的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  9.进一步依法取消和下放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0.着力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切实强化流程监管和责任追究。(省编办、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1.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适时扩大负面清单管理适用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2.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现有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3.制定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四)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14.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各委办厅局)  15.健全覆盖全省、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省、市、县、乡、村政务服务体系,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各委办厅局)  16.将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产权交易等平台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形成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各委办厅局)  17.整合优化“12345”政务热线服务功能,形成以举报投诉服务为特色、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综合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各委办厅局)  (五)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18.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  19.制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政府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省各委办厅局)  20.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流程。(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各委办厅局)  21.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强化行业自律,健全登记审查、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息公开等制度。(省民政厅、省法制办)  22.明晰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逐步实现“政社互动”全覆盖。(省民政厅、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二、着力创新政府立法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3.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立法精细化,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24.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科学论证并根据立法需求和急缓程度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省法制办)  25.更加突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协调地位,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建立完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省法制办)  26.健全立法协商、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27.完善立法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开展风险评估。(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28. 对涉及重大决策或重要政策、部门间分歧较大或社会有争议的立法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29.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全面论证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30.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规章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七)推动重点领域立法。  31.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32.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33.围绕经济体制改革,抓紧完善经济和信用领域立法;围绕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文化、知识产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建立严格的资源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等法律配套制度。(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34.围绕政府自身建设,制定行政程序规定、行政审批管理、行政监督管理、行政组织管理和开发园区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省法制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  (八)探索区域制度一体化建设。  35.加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宁镇扬大都市区等区域范围内制度建设的交流协作,逐步统一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市场准入、人才流动、信用管理、金融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标准。(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  36.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共性问题、跨区域治理问题的制度建设,探索采取紧密型协作方式共同起草、协调、论证,健全区域内争端解决机制。(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37.探索建立区域内各地区制度建设动态通报制度、重大制度建设听取意见制度和交叉备案制度。(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38.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除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外,必须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39.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40.严格控制市、县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不得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省法制办)  41.未经登记确认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42.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做到全程留痕、立卷归档。(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43.建设全省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查询系统,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途径,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确保政府及部门制定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省法制办)  45.认真研究人民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司法建议,及时审查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46.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面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47.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5个法定程序操作规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48.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49.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50.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备。(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51.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等环节,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听证、论证、评估、审查报告格式化、规范化。(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52.探索建立行政决策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十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53.抓紧出台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普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各委办厅局)  5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要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乡镇(街道)要从实际出发聘请法律顾问。(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各委办厅局)  55.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5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制度,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息要及时公开、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5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善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规则、听证代表遴选和听证意见反馈制度,加强听证会案例指导,提高听证质量和水平。(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5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十三)强化决策责任追究。  59.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60.明晰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职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6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各委办厅局)  四、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62.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63.由基层监管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省政府部门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同一执法职责,省辖市和市辖区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整合规范县级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64.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网络空间、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知识产权、海洋渔业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65.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推进区域综合执法。(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66.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67.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快推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建制镇延伸,试点开展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各委办厅局)  68.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协助下,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城管执法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城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省编办)  69.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省法制办、省编办)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70.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71.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明确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72.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及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各委办厅局)  73.建立区域、领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增强打击违法行为合力。(省各委办厅局)  74.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各委办厅局)  75.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省各委办厅局)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76.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对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77.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等级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化,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规范执法案卷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有证可考。(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78.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执法案例指导,推行说理执法、行政监督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79.推动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完善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省法制办)  80.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各委办厅局)  五、切实加强行政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十七)自觉接受监督。  81.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立体化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82.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监督。(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83.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群众监督渠道畅通有效;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网络监督,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省各委办厅局)  (十八)强化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84.健全部门内控机制,发挥内部审计等机构的作用,加强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推进定期轮岗和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85.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86.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推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行政监察,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监察。(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各委办厅局)  87.加强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构建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有机衔接的专门监督格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各委办厅局)  (十九)严格行政问责。  88.构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程序。(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89.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  (二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90.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各委办厅局)  91.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重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2.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省政府办公厅,省各委办厅局)  93.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人财物管理等内部事项纳入网上运行系统,逐步将网上运行系统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各委办厅局)  94.严格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省政府办公厅,省各委办厅局)  六、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十一)突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95.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  96.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省法制办、省司法厅)  97.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98.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重点做好交通事故、医患、劳动人事、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消费、物业等纠纷处理调解工作。(省司法厅,省各委办厅局)  99.推行仲裁制度,拓宽仲裁服务领域,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民事纠纷的职能。(省法制办、省司法厅)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100.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合理统筹行政复议资源。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逐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省法制办)  101.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根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需要配备、调剂、充实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省法制办、省编办)  102.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各委办厅局)  103.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复议证据审查制度,充分运用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及时公正作出复议决定。(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104.健全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定期交流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制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二十三)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05.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实践、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思路、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  106.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107.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联合接访机制和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完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处理各类涉访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推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评价、可跟踪、可督办。(省信访局,省各委办厅局)  七、努力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支撑保障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  108.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汇报。(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109.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和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档案制度。(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110.落实《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把考核情况作为衡量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二十五)强化法治思维。  111.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开展市、县、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省法制办,省各委办厅局)  112.落实政府拟任部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测试考察结果作为任职依据。(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3.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在岗和上岗前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增加法律法规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公务员局)  114.对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公务员局)  (二十六)强化能力建设。  115.依法新取得立法权的省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机构建设、充实立法工作人员。(省编办、省法制办)  116.重点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规格、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保证法制机构办公、办案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  117.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省法制办、省编办)  118.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探索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二十七)强化环境营造。  119.完善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制度,推进政府及部门网站和刊物的依法行政信息宣传,适时发布法治政府建设白皮书。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扩大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省法制办)  120.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司法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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