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尼瓦尔.吐尔地巴特族是在哪位皇帝在位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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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巴特诉巴音古勒、那木加、第三人苏来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博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吐尔巴特,男,蒙古族,48岁。委托代理人盛梅(特别授权代理),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音古勒,男,蒙古族,52岁。被告那木加,男,蒙古族,80岁。委托代理人巴特加甫(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那木加女婿),男,蒙古族,42岁。委托代理人李绍彦(一般授权代理),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苏来满,男,哈萨克族,博乐市达勒特镇傲浩系村农民,住该村,电话:。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那木加、第三人苏来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凤、审判员欧云别丽格、人民陪审员沙热合提汉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晓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欧云别丽格主审本案,由书记员白丽格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吐尔巴特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梅、被告那木加及其委托代理人巴特加甫、李绍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音古勒、第三人苏来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吐尔巴特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巴音古勒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承包了被告位于博乐劳教所附近110亩土地,按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交付被告承包费后,原告开始种植,直到2013年4月底原告播种后,被告巴音古勒又将该地块发包给第三人苏来满耕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原告今年的投入无法得到回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的相应的经济损失。现要求确认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于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效,并判令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2013年土地承包损失64500元。被告巴音古勒及第三人苏来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吐尔巴特就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一份,证明日在博乐市香班牧场牧业队村委会的见证下,被告巴音古勒将其位于博乐劳教所西南面积为11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吐尔巴特,期限为25年,自日至日,承包费为312500元;且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将全部承包费交付于被告巴音古勒。2.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公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一组共六份,证明被告那木加和被告巴音古勒将本案讼争的土地发包给郑瑞元,期限为23年,自2005年至2027年,说明两被告是该地块的权利人。且公证前经过合同签订双方的申请及公证处的审批,确定被告那木加和被告巴音古勒对该地块有处分权。3.清单一份,证明2013年原告吐尔巴特在开春对110亩土地进行前期投入,2013年4月底被告那木加强行将该地块中的45亩土地发包给第三人苏来满,对原告吐尔巴特的投入,被告那木加、巴音古勒及第三人苏来满都未进行补偿,直接导致原告吐尔巴特损失6万余元。经质证,被告那木加认为原告吐尔巴特提供的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纠纷应当先经过土地仲裁部门仲裁才能诉讼至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第二份证据被告那木加不认可,认为是虚假的。对原告提供的第三份证据被告那木加不予认可。被告那木加辩称,1、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于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应该继续履行,该土地是被告那木加及其妻子那格勒,女儿依旦、马旦、巴旦,巴音库等6个人的土地,非被告巴音古勒的土地,被告巴音古勒没有对外发包的权利。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承包、出租等等行为,必须经过不动产权利人的同意或者不动产权利人的签字,被告巴音古勒既无土地,也无私自处理他人财产的权利,故该合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3、该地是被告那木加的儿子巴音库承包给第三人苏来满的,非那木加承包的,所以原告起诉那木加属于诉讼主体错误。4、原告吐尔巴特主张的64500元损失与被告那木加无关,是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签订的合同,不是被告那木加签订的,因被告巴音古勒无土地,其签订合同应当由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自己承担。被告那木加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草原使用证、牧场证明文件及证明一组,证明被告巴音古勒发包给原告吐尔巴特的土地是152亩而非110亩,且该地块在2011年由被告那木加取得使用权。2.巴音古勒证明一份,证实其未经过授权处分被告那木加的土地。3.巴音库与第三人苏来满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2013年4月原告那木加的儿子巴音库将152亩土地中的45亩土地发包给第三人苏来满,不是被告那木加发包。经质证原告吐尔巴特对被告那木加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草原使用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是被告那木加于2011年取得的,时间在被告巴音古勒将该地块发包给原告吐尔巴特之后。根据原告吐尔巴特跟被告巴音古勒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确定原告承包土地面积为110亩。对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2010年被告巴音古勒将土地发包给原告吐尔巴特时并没有向原告表明其没有代理权,相反其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提供的证据就是为了证明其有权处分该地块。对被告那木加提供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吐尔巴特不予认可,但认为该45亩土地的确由第三人苏来满在耕种。本院经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日,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在博乐市香班牧场牧业队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由原告吐尔巴特从被告巴音古勒处承包位于博乐劳教所西南面积为11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25年,自日至日,承包费为3125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巴音古勒即付清了承包费。合同签订后至2013年4月该地块一直由原告吐尔巴特耕种。日,被告那木加将原告吐尔巴特正在种植的110亩地中的45亩发包给第三人苏来满耕种。本院认为,被告巴音古勒于日将被告那木加的110亩土地发包给原告吐尔巴特种植。在发包该地块时被告巴音古勒提供了证实其对该地块享有处分权的公证书,博乐市香班牧场牧业队村委会在签订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又提供了见证,原告吐尔巴特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巴音古勒有权利对该地块享有处分权而与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巴音古勒的行为已形成了表见代理,且在被告巴音古勒的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种植的三年期间,被告那木加亦未提出异议。日,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被告那木加认为该地块系包括被告那木加在内等六人所有及被告巴音古勒将该地块发包给原告未经过被告那木加等人同意属无权处分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吐尔巴特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苏来满赔偿2013年土地承包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因被告那木加将原告吐尔巴特已经耕种的45亩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苏来满,从而使原告吐尔巴特蒙受经济损失,原告应向被告那木加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64500元,仅提供了自己记录的流水账及博乐市达勒特镇供销社发货单两份,且被告亦不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巴音古勒未到庭,对原告吐尔巴特所述及提供的证据也未答辩提出异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于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二、驳回原告吐尔巴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6元,由被告巴音古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晓 凤审 判 员 欧云别丽格人民陪审员 沙热 哈提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丽 格注: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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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吐尔巴特与他的一群“兵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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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巴特与他的一群“兵儿子”    
    天山网讯(通讯员 王宏光 杨志文 蒋志亮 报道)10月16日,对新疆博乐市89团的蒙古族老人吐尔巴特是一个快乐的日子。因为他所认的一群“兵儿子”为他58岁的生日送来了祝福,让他脸上写满了幸福的微笑。
    吐尔巴特,蒙古族,1949年出生,1969年至1973年在新疆军区905部队某部服役,先后多次被评为“五好战士”和“优秀共产党员”,曾参加过东突尔期坦反镇压行动,成功处置多次突发事件,多次荣立战功。 
    老人吐尔巴特与他的这群兵儿子的情缘,还得从一场大火说起。2004年5月的一天,老人土尔巴特在家做饭,火炉冒出来的火星点着了房屋顶上的大片芦苇,火势借风,将蔓延到周围的羊圈、大片树林带及周边的居住区。正在训练战术的武警兵团指挥部五支队十七中队官兵见势,指导员廖成云迅速组织20名战士带着脸盆、铁锹赶赴失火现场,他们在隔离火源的基础上,有的用水扑,有的挖土填埋,还有的找来树枝扑打,经过近30分钟的奋战,大火终于被扑灭,官兵保住了老人的房子,周边10余户居民及800余亩的棉田也免遭了大火的侵蚀。为感谢恩人,当天,老人牵着两只羊来到了中队,紧紧地握着指导员廖成云的手,热泪盈眶地说:“是你们保住了我家的房子,今生今世我也不会忘记你们的大恩大德,请你们收下我的两只羊吧。”官兵得知土吐巴特有两个孝顺的女儿,老人本来有着幸福的晚年生活,却因几年前老伴的早逝和两个女儿出嫁,让老人过着寂寞如贫的生活。中队官兵得知这一情况后,婉言拒绝了老人的授礼。为了宽慰老人的心,最后,在指导员廖成云的提议下,中队的每一位官兵成了老人的兵儿子。
    吐尔巴特特多了这群兵儿子后,官兵们与老人的心就紧紧地联在了一起。逢年过节,中队官兵总要带着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去慰问、看望老人,为老人捎去祝福和问候。周末了,官兵们来到老人家走走,给老人打扫卫生、拆洗被褥、洗头、剪指甲,陪老人聊天;老人生病了,官兵们为他送医送药;下雨了,老人的房子进了水,他们帮助老人排水;房子破了,他们帮助修整;冬天冷了,他们点燃了火炉,温暖了老人的房子,也温暖了老人的心。官兵来老人的家时间长了,驻地群众逢人就说:“他的这群兵儿子对老人比他亲儿子还亲!”官兵们数年累月照顾着老人,时刻感动着老人。新兵来了,他会来中队看望这群可爱的孩子们,把家中最好吃的东西带给他们吃;训练中,战士们的鞋子破了,他拿回家补补;中队营产营具损坏了,他利用懂得木工的技术,为中队维修;冬天冷了,他看到战士们执勤站岗冻脚,他为每一个战士缝做了鞋垫;老兵退伍了,老人都会来到中队送一送这群可爱的兵儿子,并给他们烧上可口的馕饼,千嘱咐万叮咛,鼓励他们回到家乡后好好干,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几年过去了,虽然中队的官兵换了一茬又一茬,但义务为老人服务的接力棒没有间断过,正是有了这群兵儿子,老人过着幸福而快乐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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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木加与吐尔巴特、巴音古勒、第三人苏来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中民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那木加。
委托代理人:巴特加甫。
委托代理人:李绍彦,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吐尔巴特。
委托代理人:盛梅,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音古勒。
原审第三人:苏来满。
上诉人那木加因与被上诉人吐尔巴特、巴音古勒,原审第三人苏来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涛、多思别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在博乐市香班牧场牧业队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由原告吐尔巴特从被告巴音古勒处承包位于博乐劳教所西南面积为11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25年,自日至日,承包费为3125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巴音古勒付清了承包费。合同签订后至2013年4月该地块一直由原告吐尔巴特耕种。日,被告那木加将原告吐尔巴特正在种植的110亩地中的45亩发包给第三人苏来满耕种。现吐尔巴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吐尔巴特与巴音古勒于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2013年土地承包损失64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巴音古勒于日将被告那木加的110亩土地发包给原告吐尔巴特种植。在发包该地块时,被告巴音古勒提供了证实其对该地块享有处分权的公证书,博乐市香班牧场牧业队村委会在签订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又提供了鉴证,原告吐尔巴特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巴音古勒有权利对该地块享有处分权而与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巴音古勒的行为已形成了表见代理,且被告巴音古勒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种植的三年期间,被告那木加亦未提出异议。日,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被告那木加认为该地块系包括被告那木加在内等六人所有及被告巴音古勒将该地块发包给原告未经过被告那木加等人同意属无权处分的辩称,不予采信。对原告吐尔巴特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苏来满赔偿2013年土地承包损失的请求,因被告那木加将原告吐尔巴特已经耕种的45亩土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苏来满,从而使原告吐尔巴特蒙受经济损失,原告应向被告那木加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64500元,仅提供了自己记录的流水账及博乐市达勒特镇供销社发货单两份,且被告亦不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巴音古勒未到庭,对原告吐尔巴特所述及提供的证据也未答辩提出异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吐尔巴特与被告巴音古勒于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二、驳回原告吐尔巴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元,由被告巴音古勒负担。
宣判后,那木加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审理该案件程序违法。吐尔巴特与巴音古勒于日签订的《博乐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后先仲裁后起诉,法院直接受理该案程序违法。二、该地是那木加的次子巴某某承包给苏来满的,所以,吐尔巴特起诉那木加属诉讼主体错误。三、巴音古勒与吐尔巴特于日签订的《博乐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四、土地确权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的范围,被上诉人认为日的合同有效,应该由被上诉人巴音古勒给吐尔巴特提供土地,上诉人的土地是2011年经过博乐市人民政府确认取得的,两被上诉人应该去向政府要其发包的土地,而不是向上诉人来要土地。请求依法撤销博乐市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吐尔巴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巴音古勒与吐尔巴特于日签订的《博乐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吐尔巴特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的巴音古勒不是诉争土地的权利人,但是他把土地交给被上诉人时提交了公证书及与郑瑞元的合同,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巴音古勒有发包的权利,而且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合同,巴音古勒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巴音古勒有代理权。
被上诉人巴音古勒及第三人苏来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巴音古勒系上诉人那木加的长子。日,那木加、巴音古勒作为甲方与乙方郑瑞元签订为期2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在博州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日,被上诉人巴音古勒与被上诉人吐尔巴特签订了《博乐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将上述承包给郑瑞元的土地承包给吐尔巴特,博乐市达勒特镇香班牧业队村委会在该合同的落款处加盖公章。另查明,那木加于日取得涉案土地的草原使用证。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既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也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仲裁并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前置程序,故吐尔巴特在纠纷发生后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案件程序合法。因涉案土地草原使用证载明的使用权人为那木加,故吐尔巴特将那木加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涉案土地的草原使用证于日发证,巴音古勒与吐尔巴特于日签订《博乐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时那木加尚未取得草原使用证,故吐尔巴特无法通过查阅草原使用证的方式确认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巴音古勒系那木加的长子,其向吐尔巴特发包土地时提供了其与那木加于日共同将土地发包给郑瑞元的承包合同及公证书,博乐市达勒特镇香班牧业队村委会在巴音古勒与吐尔巴特签订的《博乐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落款处加盖了公章,故吐尔巴特有理由相信巴音古勒享有对该土地发包的权利而与其签订了承包合同,且在合同签订后至2013年吐尔巴特种植的三年期间,那木加未提出异议。综上,可以认定吐尔巴特与巴音古勒于日签订的《博乐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那木加将部分土地另行发包给苏来满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原判对吐尔巴特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正确。上诉人那木加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那木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王 晓 雷
审判员 &&& 张  涛
审判员 &&& 多思别克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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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巴特与他的一群“兵儿子”   
    天山网讯(通讯员王宏光 杨志文 蒋志亮报道) 10月16日,对新疆博乐市89团的蒙古族老人吐尔巴特是一个快乐的日子。因为他所认的一群“兵儿子”为他58岁的生日送来了祝福,让他脸上写满了幸福的微笑。
    吐尔巴特,蒙古族,1949年出生,1969年至1973年在新疆军区905部队某部服役,先后多次被评为“五好战士”和“优秀共产党员”,曾参加过东突尔期坦反镇压行动,成功处置多次突发事件,多次荣立战功。
    老人吐尔巴特与他的这群兵儿子的情缘,还得从一场大火说起。2004年5月的一天,老人土尔巴特在家做饭,火炉冒出来的火星点着了房屋顶上的大片芦苇,火势借风,将蔓延到周围的羊圈、大片树林带及周边的居住区。正在训练战术的武警兵团指挥部五支队十七中队官兵见势,指导员廖成云迅速组织20名战士带着脸盆、铁锹赶赴失火现场,他们在隔离火源的基础上,有的用水扑,有的挖土填埋,还有的找来树枝扑打,经过近30分钟的奋战,大火终于被扑灭,官兵保住了老人的房子,周边10余户居民及800余亩的棉田也免遭了大火的侵蚀。为感谢恩人,当天,老人牵着两只羊来到了中队,紧紧地握着指导员廖成云的手,热泪盈眶地说:“是你们保住了我家的房子,今生今世我也不会忘记你们的大恩大德,请你们收下我的两只羊吧。”官兵得知土吐巴特有两个孝顺的女儿,老人本来有着幸福的晚年生活,却因几年前老伴的早逝和两个女儿出嫁,让老人过着寂寞如贫的生活。中队官兵得知这一情况后,婉言拒绝了老人的授礼。为了宽慰老人的心,最后,在指导员廖成云的提议下,中队的每一位官兵成了老人的兵儿子。
    吐尔巴特多了这群兵儿子后,官兵们与老人的心就紧紧地联在了一起。逢年过节,中队官兵总要带着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去慰问、看望老人,为老人捎去祝福和问候。周末了,官兵们来到老人家走走,给老人打扫卫生、拆洗被褥、洗头、剪指甲,陪老人聊天;老人生病了,官兵们为他送医送药;下雨了,老人的房子进了水,他们帮助老人排水;房子破了,他们帮助修整;冬天冷了,他们点燃了火炉,温暖了老人的房子,也温暖了老人的心。官兵来老人家时间长了,驻地群众逢人就说:“他的这群兵儿子对老人比他亲儿子还亲!”官兵们数年累月照顾着老人,时刻感动着老人。新兵来了,他会来中队看望这群可爱的孩子们,把家中最好吃的东西带给他们吃;训练中,战士们的鞋子破了,他拿回家补补;中队营产营具损坏了,他利用懂得木工的技术,为中队维修;冬天冷了,他看到战士们执勤站岗冻脚,他为每一个战士缝做了鞋垫;老兵退伍了,老人都会来到中队送一送这群可爱的兵儿子,并给他们烧上可口的馕饼,千嘱咐万叮咛,鼓励他们回到家乡后好好干,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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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蒙古族战友叫巴特
天山网跟贴
】 【作者:
】【发表时间:
日 12:36:31
sungoldengain  网友 (58.49.227.* ) 在 11:45:10 对 :
     阅读《吐尔巴特与他的一群“兵儿子”》的通讯报道以后,深深地为巴特爱兵如子,以及武警兵团指挥部五支队十七中队官兵爱民如父的精神所感动。文中所讲述的“吐尔巴特,蒙古族,1949年出生,1969年至1973年在新疆军区905部队某部服役,先后多次被评为‘五好战士’和‘优秀共产党员’,”我怎么感觉与我的战友蒙古族战士巴特极为相似。
    话从1969年说起,1969年我从农四师73团应征入伍,分配到新疆军区905部队服役,我班有个蒙古族的战士叫巴特,来自农五师某团场。因为他是少数民族,所以安排他在本地服役。高高的身材,英俊的面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他入伍至复员的时间来看,和我是同一个部队,同一个时期的战士。我曾任他所在八班的副班长、班长,后调入连部当文书。1973年服役期满,我和他同时离开了部队,我回到伊犁农四师73团,他回到部队所在地农五师某团场。如果《吐尔巴特与他的一群“兵儿子”》的通讯报道中的巴特就是我班的战士巴特,这就太好了,我不仅知道了巴特感人的事迹,而且知道了巴特现在的情况。
    我原是武汉支边青年,73年复员回到农四师73团,76年调回武汉,现在武汉居住。由于新疆军区905部队的变动,离开部队以后长期无法与部队取得联系,如果巴特能够看到这篇文章,请与我及时联系。如果有那位认识巴特的人,看见了这篇文章,请转达。
    我的联系方式
    班长:张大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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