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佣兵工会和完善基础工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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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全总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精神的“五大”措施廖和生 刘伟光来源:中工网分享到:  
贯彻《全总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精神的“五大”措施
江西省于都县总工会 廖和生 刘伟光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精神(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夯实工会基层基础,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于都县总工会采取“五大”措施贯彻《意见》精神:即抓好学习、统一思想,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按照要求、狠抓组建,因企制宜、规范建设。
  1、抓好学习,统一思想。一是抓好县总工会机关干部的学习。于都县总工会组织机关干部逐条逐句的学习《意见》原文,按照《意见》目标要求 查找自己工作上的不足,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记录下来,然后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条地进行分析原因,研究解决问题对策和办法,并将整改、完善工作任务落实到各部室。二是抓好系统、乡(镇)工会主席的学习。为了提高系统、乡(镇)工会主席对《意见》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于都县总工会召开了系统、乡(镇)工会主席学习《意见》专题会议,会上学习了《意见》原文,各单位汇报了半年多来的工作情况,县总工会根据各系统、乡(镇)的工作汇报,按照《意见》目标要求,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具体工作要求。
  2、建立机构,制定方案。一是建立机构。为了使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工作有序进行,于都县总工会成立了由县人大常委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谢久智为组长,县总工会副主席为副组长,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组织宣传部具体负责工会组建、规范化建设的计划制定和工作调度。二是制定方案。于都县总工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于都县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系统、乡(镇)根据县总工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的实际,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一是会议宣传。县总在系统、乡(镇)工会主席学习《意见》专题会议上重点讲述了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网络宣传。将全总《意见》和县总《实施意见》发至于都工会网、于都党务网、于都政府网、于都手机报等网络上,使社会各界、企业和职工认识、了解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义和作用。三是上门宣传。县总机关干部分成5个小组,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职工群众中宣传。四是典型宣传。县总充分利用于都工会信息月刊的作用,在于都工会信息月刊上大力宣传工会建设搞得好、有亮点、有特色的工会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在社会上、企业和职工中进一步认识了工会组织的重要性。
  4、按照要求,狠抓组建。一是抓好县工业园区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年底工会组建、职工入会率各要达到100%.二是抓好县城区工会组建,年底工会组建、职工入会率各要达到98%.三是抓好村级工会组建,年底工会组建、职工入会率各要达到60%.四是抓好行业工会联合会的组建,年底行业工会联合会组建、职工入会率各要达到90%.五是采取堡垒战术组建法。每到一家企业组建好一家企业工会 ,达到2014年于都县工会组建、工会会员有大发展、大突破、大飞越的目标。
  5、因企制宜、抓好规范。一是抓好国有、国有控股、200人以上非公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要求达到“六有”工会建设,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有职工活动场所、有制度机制、有工会经费和工会活动、有工作绩效。二是抓好200人以下非公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规范化建设。要求达到“五有”工会建设,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工会委员会、有职工活动场所、有制度、有工会经费和工会活动。三是抓好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规范化建设。要求达到“五有”工会建设,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工会联合会委员会、联合工会委员会、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经费、有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地抓组建、抓规范,使工会组织做到有工会、像工会、是工会,进一步夯实了工会基层基础,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提升了工会组织影响力。
编辑:曹茂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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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是中国工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工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工会群众化、民主化优势,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各级工会应当针对当前存在的法治意识薄弱、依法维权能力欠缺、法律专业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在工会组织和亿万职工中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普及法治知识,以强化法治思维为切入点,以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必须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宪法和法治原则,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必须把党的领导作为毫不动摇的政治原则,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   ――坚持法治原则。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完善的法治作保障。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了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工会作为职工依据宪法、工会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必须以宪法法律为活动准则,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宪法法律规定,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维权工作。   ――坚持职工为本。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职工是工会工作的根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必须始终把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职工,宣传党的主张和法治知识,通过民主方式汇集和表达职工意愿,推动完善法律体系,监督法律贯彻实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切实维护和发展职工各项权益。   ――坚持和谐发展。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在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过程中,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切实维权,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职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理性表达诉求,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主张权利,理性解决矛盾,实现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积极作用,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各级工会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要求,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支持、参与、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促进法治的完善和落实,维护好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一)加强源头参与,促进科学立法。   要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促进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活动的各项立法更加科学、更加民主。要通过立法建议、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等机制,重点推动收入分配、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的制定,促进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要通过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途径和渠道,积极参与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保证各项决策公平公正。要推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完善,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严格执法。   要组织和代表职工积极建议和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执法、政协委员视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法的监督检查,推动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要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监督员作用,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力度。要推动完善劳动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要重点推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对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困难职工等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公正司法。   要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要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进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设,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高仲裁效率和公信力。要积极建议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完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要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服务体系,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为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要组织和代表职工支持和促进司法公正,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职工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法治宣传,促进全民守法。   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帮助和引导广大职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追求。要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阵地优势,加强普法宣讲团、志愿者队伍建设,送法下基层、进企业,运用多种方式特别是新媒体新技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普法实效。要把法治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职工群众法治文化活动,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广大职工和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努力增强工会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紧紧围绕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的要求,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建设,推动改革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一)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要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坚定宪法法律信仰,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习惯,作决策、办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讲法律程序,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二)努力掌握法治知识。   要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完善工会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与职工切身利益及工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工会各级各类培训班及各工会院校必修课程。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掌握法治基本知识,熟悉和理解法律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构成、法律调整方式、法律适用规则。要熟练掌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活动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各种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熟练运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法治实践。   (三)壮大法律人才队伍。   要合理调配工会内部现有法律人才,使其学有所用,为法律人才发挥专长创造条件,做到人尽其才。要充分利用工会自身资源和社会资源,有计划地培养法律专业人才,鼓励工会干部获得法律文凭和法律职业资格。要积极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会工作的人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加快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明确公职律师职责,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要鼓励、帮助工会干部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师等资格,发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工会专门人才队伍。要建立工会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搭建社会化职工法律服务平台,借助社会资源为工会维权事业服务。   (四)加强法治理论研究。   要加强法治理论研究,为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供法理依据和支撑。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和工运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新任务新要求,与时俱进地研究法治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要加强工会院校、理论研究机构建设,借助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力量,为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要研究国际工运现状和发展趋势,善于借鉴国际工运研究新成果,拓宽工会依法维权工作视野。要将法治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用先进的法治理论指导实践,在鲜活的法治实践中发展理论。要勇于探索法治实践新形式,丰富法治实践新内容,不断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五)依法推进工会组建。   要深入基层,贴近职工,切实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和组织服务工作,增强职工参加和组建工会的内生动力。要依法完善工会组建制度,转变工会组建方式,引导和动员职工依法行使宪法、工会法赋予的结社权利,帮助和指导职工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参加和组建工会。要依法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换届及工会组织变更、合并、撤销应依法进行。要依法维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职。要依法保障工会组织的团结和统一。   (六)依法管理工会事务。   要依法健全会籍管理、工会活动、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配套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打牢依法管会的制度基础。要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依法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和财产,夯实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物质基础。要依法清理工会现有规章制度,工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要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要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   (七)依法履行工会职责。   要依法组织召开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行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要依法对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提出意见,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与企事业单位交涉,督促改正劳动违法行为。要依法代表职工与发生停工、怠工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协商,反映职工诉求,提出解决意见。要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职业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要依法开展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解工作,支持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要依法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   (八)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要依照宪法、工会法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益。要通过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努力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要依法纠正企事业单位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要完善工会文化宣传教育体系,活跃和丰富职工群众文化生活,依法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利。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职工舒心工作、体面劳动。   工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把法治素养的高低、依法办事能力的强弱作为考察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落实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总十六届三次执委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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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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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工总事〔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会资产的运作,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会系统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工会资产是工会占有或使用的经济资源,是工会组织统一管理的社团资产,也是工会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做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工会要提高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基础管理工作,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工会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工会资产收益。
  二、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也包括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专项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工会资产属工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三、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规范运营;促进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四、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学习和借鉴行政监督管理资产的经验,坚持把工会的社会职能和工会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五、为加强对工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市、区县局(产业)、基层等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的主任可由同级工会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可由分管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作为成员,负责企事业管理的部门处理日常的管理工作。未单独设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单位,要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并明确职责与分工。
  六、管委会受同级工会的委托,对所属单位行使资产的监管权。其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制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内部改革、加强产权和资产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四)按权限审批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产权变动、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处置事项。
  (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依照规定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七)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提出任免建议,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九)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十)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根据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以出资人身份,认真做好工会资产的产权界定工作。一是做好对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二是做好对经营权、使用权等的界定。对于产权归属不清晰的,要通过必要的规范程序依法予以明确。
  八、落实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报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经审核后由市总工会统一颁发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九、规范工会资产产权转让。工会资产产权的转让,应遵循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促进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工会资产的转让必须报经上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公开挂牌、市场竞价、产权变更、转让鉴证等工作。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改制。
  十、工会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及其他影响工会权益等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批准改制的单位核准。工会资产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指导工会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工会资产特别是转制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界定、明确归属、防止流失。对利用评估弄虚作假、侵害工会资产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须按有关规定由上一级工会履行批准程序。同时,还应按规定做好报损资产审计工作。
  十一、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并综合产权交易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结清。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十二、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及时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工会财产清算工作应在主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经审会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清算后,经主管业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其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对改变隶属关系,在工会系统内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划转到工会系统以外的,全部资产作有偿移交;转为企业管理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为工会资本金;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业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经审会核准处理;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十三、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工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做好方案比较,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咨询机构进行方案评估,力求编制规范、预测准确、风险分析透彻、经济效益分析准确。出资人应加强对投资可行性分析的监督。项目投资后要加强审计监督、投资绩效的监督,规范坏账处理,确保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四、严格投资审批程序。工会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须经工会主管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经审会和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报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并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十五、对工会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工会资金投资,或工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成立项目筹建指挥部,由其负责项目重大问题的确定和审批,具体事项由下设的项目筹建工作班子负责落实。同时应制订建设工程廉政建设公约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规范基建项目审批。各类基建项目要根据投资性质及投资回报等要求,向主管工会上报项目建议书、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材料进行预审。然后,根据规定和需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可行性报告等审批工作。立项、规划、土地使用等申报工作尚未获得批准的,不得擅自动工。
  十七、切实执行项目招标。对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或材料等货物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在2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地做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开标、评估和中标等项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下拨。要按项目总投资及阶段用款计划,根据进度和完成量,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施工监理提出意见,经审核后再分阶段下拨资金。在工程项目结束后,一般需预留总预算的约20%左右资金,待审计后再按确认数给付余款。此外,一般还应留总预算的3%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疑义再按约定返还。
  十九、做好工程的施工图和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时履行固定资产帐目的移交、入帐和产权登记手续。新建或建筑面积有变更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验收后,应及时到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办妥房地产权证。
  二十、规范融资管理。融资是资本运营的基本功能之一,通过融资可以平衡资金的需求,缓解资金短缺的矛盾。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为特定项目所安排的项目融资,由于资金数额较大,风险相应更大。因此,一定要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地做好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必要时应聘请法律、税务和财务顾问作指导,全面考虑融资的必要性、融资的方式、融资的期限、风险管理、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等,做好基本融资协议、担保文件等文本的签署工作,严格按规定履行融资程序和手续。
  二十一、重视合同签订工作。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工会订立有关转让、投资、承包租赁、借款等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审批程序,切忌草率订立合同。有条件的单位应聘请律师指导和帮助合同的订立,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合同的签订要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规范运作。要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建立合同执行的反馈机制,建立合同的验收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二、对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会固定资产的核销制度。
  二十三、加强对工会无形资产的管理。要重视对工会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或对外投资,要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价等。
  二十四、要慎重对待为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经济担保。如确需为其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的,必须先由被担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部门受理审核,经主管工会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被担保单位还要提供专业银行出具的信用登记证明、经审核确认的经营情况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书面反担保承诺。要根据具体情况限制担保金额,重视担保后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被担保单位的信用跟踪询访,预防发生风险。
  二十五、不断完善对工会经济实体的管理。工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包括退管经济)要加强内部资产、财务的监管;要严格遵守各项有关的法规制度,合法经营,科学管理。对与履行工会职能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原属工会的经济实体,应鼓励它们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从工会隶属关系中退出。对“挂靠”在工会系统的其它各种经济实体,也应及时做好“挂靠”单位的清理甄别和“脱钩”工作,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处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十六、做好工会资产的信息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工会资产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工会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依据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要建立必要的统计制度,及时了解工会资产的数量、分布情况、结构配置、运作情况等,并每月定期上报。要重视统计的质量,既要注重基本概况和底数清晰,又要注重动态的统计和信息跟踪,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
  二十七、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十八、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报主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之后,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主管工会批准。
  (一)企事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企事业重大融资计划;
  (三)转让全部产权或转让部分产权致使工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四)处置重大有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或无形资产;
  (五)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涉及的审批资产(资金)数额的权限,由本级工会确定。
  二十九、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在资产处置中,须报市总审批的主要有两项:一是区县局(产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土地使用转让、置换事项;二是区县局(产业)工会所属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的资产处置,包括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对外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市总按规定向全总报批。除土地权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涉及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自行决定;大于100万元须报市总审批,市总按规定报全总审批。
  三十、重视工会财产的审计工作。工会经审会对本级工会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以及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等按规定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委托审计应由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应经审的事项,有关部门应主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和接受审计。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积极予以整改。
  三十一、要建立和完善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机制。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和经济指标的考核,以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公益性的单位还应兼顾对社会效益的考核。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应与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使用和经济收入挂钩。
  三十二、加强责任监督。为防止和制止工会资产损失,应加强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监督,对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领导和责任人员应追究责任。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决定企事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出借资金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事项的;
  (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
  (五)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十三、本意见由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实施。
  三十四、各级工会可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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