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经济犯罪 立案立案可以审请回户籍地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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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 公通字[号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管 辖&&&&第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第三条&&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第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五条&&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第二章 立案、销案&&&&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第七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八条&& 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第九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第十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系同一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如果不属同一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第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第十五条&&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物等情况告知;  (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  (三)对于未破的重大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第三章 强制性措施&&&&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八条&&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不应当采用拘留、逮捕措施。&&&&第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不得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一)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的;  (二)以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案件,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的;  (三)在案件发生地有固定住处、稳定收入,能够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无自杀、逃跑企图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关联:&&&&&&&&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办案部门设定专门的审核程序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案逐人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将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尚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立案地公安机关删除或者直接删除网上在逃人员数据。&&&&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将有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限制出境对象;将无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第二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认为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原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接受该项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应当立即依法解除或变更。&&&&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第二十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第二十六条&& 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返还,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确需提前返还的,应当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返还:  (一)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证属实的;  (二)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三)需要将案件移送异地管辖的。第四章 办案协作&&&&第二十七条&& 办理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管辖、定性、证据认定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负责,办理有关的文书和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办理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由主办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出具《办案协作函》,通过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有关协作事宜。  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出具《办案协作函》的同时,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就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事项制定内部审批程序。&&&&第二十九条&&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询资料、调查取证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以下文书及手续:  (一)《办案协作函》;  (二)《传唤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相关的文书;  (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  主办地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及相关的文书寄送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组织查证。案情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不得超过十五日;一般的协查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向主办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第三十条&&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以下文书及手续:  (一)《办案协作函》;  (二)《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或者《扣押通知书》、《冻结通知书》等相关的文书;  (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第三十一条&& 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有可能转移涉案财物以及重要证据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紧急协作,将《办案协作函》及相关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协作函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协作事项。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有关事宜。&&&&第三十二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对主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和手续予以核验,手续完备的,应当及时无条件配合。除通缉(包括将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的奖励费用外,严禁协作地公安机关以任何名目索取任何形式的办案费用。&&&&第三十三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在协作过程中,发现主办地公安机关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主办地公安机关指出,如系跨省协作,可以通过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通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未经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协作地公安机关不得拒绝和停止协作。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犯罪案件活动的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在办理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越权管辖犯罪案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进行立案审查的;  (三)违反和本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的;  (四)违反和本规定,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五)违反和本规定,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违反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  (八)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关联:&&&&&&&&&&&&第三十五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赴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案,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上级公安机关对所出具的审查结论承担责任。但是,立案地公安机关在呈报审查材料时,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由立案地公安机关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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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经济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是先传唤嫌疑人还是直接就进行抓捕?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职务侵占罪,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那接下来是传唤嫌疑人呢?还是就会进行抓捕?
我想咨询一下,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进行异地治安(行政)传唤吗?我说的是治安传唤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是刑事传唤,如果不可以是否有别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异地治安(行政)传唤,是否全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都没有建立起来异地治安(行政)传唤制度?具体例:甲把乙打伤,在治安调查期间,甲跑了,甲是郑州的乙是商丘的,甲把乙打伤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商丘,已知甲在郑州躲藏逃避...
林业公安机关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如果违法嫌疑人拒不到案,林业公安机关可以使用传唤证吗?
日晚6点30分钟左右,我弟弟被邻居用【自做匕首】连续【追赶十多分钟】扎伤五 *** ,立案已经一个多月了,法鉴已做,可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部门有人,所以公安机关并没有任何对犯罪嫌疑人施行逮捕行动,我弟弟在医院住院做手术,胳膊一 *** 、背部一 *** 、后肋骨一 *** 、腿根部一 *** 、最严重的就是腹部一 *** 伤了大网膜、做了大手术,因伤口感染又做了二次手术......犯罪嫌疑人家里却一点医疗费也没给拿,我要通过法律程序办理.....应该怎么去办,请好心人指点.....
案件已经终结,应该提请检察院批捕,交检验院公诉,但公安机关却以涉嫌刑事犯罪网上通缉嫌疑人,是否合理?
案件已近终结,犯罪嫌疑人网上在逃,公安机关是否移交检察院?
应该由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网上在逃,公安机关是否就不用把案件往检察院那里送?
一起轻伤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被害人能否自诉?
两个学生教室里打闹,甲打向乙,乙躲闪并顺势推了一下,甲撞到黑板后锁骨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
公安机关在未调查清楚前进行伤情鉴定符合规定吗? 两个孩子都是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现在的鉴定意见为轻伤,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意思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而且我们家长认为学生在学校里打闹发生的意外不属于伤害案件也不属于行政(治安)案件,但是对方显然“有人”,派出所非得要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民警身着便装在家长和老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在上课时间私自到教室找我们孩子签收鉴定意见...请问在异地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是否可以移交到被告人所在地侦查审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一亲戚犯有职务侵占罪,原告公司是在成都同时在成都立的案涉案金额为十万零5千元是否可以移交到被告人所在地侦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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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案件是在云南省内发生的
构成轻伤害,公安机关不抓人,也没有处理意见,也不给移交检察院,自己去检察院立案,检察院能否给以立案?
本人姓龙.于日经朋友唐勇介绍去帮一人名叫黄明硬的人测量.后我叫我的两个同学黄金静和曹代仁前去(本人不去)于当日下午唐勇,黄明硬及我的两个同学一同到我住处拿测量设备GPS(价值9.6万元人民币)前去测量.8日后返回.返回后黄明硬就把我的设备拿走了此后一直非法占有了三个多月至今没有归还.我找其沟通其原因是放因为唐勇欠其钱因此要扣设备来抵债.(注:我跟此二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拿走设备的具体细节是这样的.我两同学测量返回到途中黄明硬就叫他们下车。下车后我那两...
请问一下,缓刑期间离开所在地没有报公安机关申批,现在缓刑已结束,还可以追究责任吗? 也就是说再有人到公安机关反映这个问题,也不再有任何责任了?
我被他人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如今派出所已上报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始上网通缉疑犯。现在对方家属要求和解,我们之间也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派出所却说我们不能撤诉,我们只能对民事责任不予追究,而刑事责任是必须追究的。派出所的说法正确吗?我们真的不能撤诉了吗?如果能撤诉,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呢?
我与另外二位朋友被一人诈骗,因为平时和那个人也经常有些业务来往,日常交往中获取了我们对他的信任,日对方以帮我们进货的理由骗取了我们三个人共计一万左右的货款以后,然后手机一直关机,导致无法联系上他本人。据我们得知,他以帮人进货的借口问了还有其它数人,但并未得逞。我们现在只有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信息,钱给他也没有打收条,但是我们三个人可以相互作证。我想请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诈骗,我们应该如何追回我们的损失。是否可以报案,报案能否立案。
我在外面吃饭,刚买的价值5000元的电话落在餐厅,里面有十分重要的资料。邻桌在我走后迅速将其放进兜里然后转身离开,律师告诉我这可以定性为非法侵占,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立案侦查?而且我有当时餐厅内的监控录像片段,图像比较清晰,这样的情况破案地几率大不大?
我公司员工(司机)利用公司配发的加油卡(两张,只配发给同一辆长途车使用,分别为江西省和广东省使用,),在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无故加油,记录显示在某日4分钟之内分别在两省同时加油,合计200升。经过检查,从07年至今该辆汽车平均百公里耗油40升,总计超出正常用量27000升,涉及金额14万元,请问专家,此行为是否构成财务侵占?另外,由于无法抓到该司机盗取汽油的确凿证据及确认金额,公安机关拒绝立案,请问可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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