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党组织的决议 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当的纪律

习近平:有党员干部专门挑政治原则说事 受到敌对势力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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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察时局【】
这本书中,摘编了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两篇讲话节选。
在中央纪委这两篇讲话中,习近平针对了党员的&政治纪律&和&特权思想&两个大问题。他说,现在,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有的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重视不够,个别的甚至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受到敌对势力追捧。
习近平要求,党的各级纪委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font color="#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有八千五百多万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么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
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党面临的形式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总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
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权利。
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首先要明白自己是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要用入党誓词约束自己。要强化程序观念,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打招呼的必须打招呼,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少些&迈过锅台上炕&的做法,也少些&事后诸葛亮&的行为。要有担当意识,遇事不推诿、不退避、不说谎,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勇于承担责任。
当前,在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有的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地方和部门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重视不够,个别的甚至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的党员干部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受到敌对势力追捧,对此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现代政党都是有政治纪律要求的,没有政治上的规矩不能成其为政党。就是西方国家,主要政党在政治方面也是有严格约束的,政党的重要成员必须拥护本党的政治主张、政策主张,包括本党的意识形态。大局注意看就知道,西方国家议会投票,往往是政党壁垒分明,一个党的议员要不就是都反对,要不就是都支持。这说明了什么?不就是各党对自己的党员有政治上的约束嘛!对那些在政治上行动上与本党离心离德的党员,西方国家政党也是要执行纪律的,甚至给予开除处分。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
苏联解体前,在所谓&公开性&、&民主化&的口号下,苏共放弃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允许党员公开发表与组织决议不同的意见,实行所谓各级党组织自治原则,一些苏共党员甚至领导层成员成了否定苏共历史、否定社会主义的急先锋,成了传播西方意识形态的大喇叭,苏共党内从思想混乱演变到组织混乱。最后,这样一个有着九十多年历史、连续执政七十多年的大党老党就哗啦啦轰然倒塌了。人们曾经提出一个问题,苏共早年在有二十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二百万党员时能够打败法西斯侵略者,而在有近二千万党员时却丢失了政权、丢失了自己,这是为什么?我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治纪律被动摇了,谁都可以言所欲言、为所欲为,那还叫什么政党呢?那是乌合之众了。
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必须执行。毛泽东同志说,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侵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
烈的突出问题(节选)
从长期实践看,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主要领导干部也就是一把手,把该负的责任负起来了,把自身管好了,很多事就好办多了。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这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了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权力没有约束,结果必然是这样。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舒适度。问题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利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
反腐倡廉建设,还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的十八大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决不允许搞特权。为什么要突出提出这个问题?就是因为群众对我们一些干部搞特殊、耍特权意见很大。这个问题,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
比如,一九八〇年我们党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一条就是专门讲不准搞特权的。这份文件指出:&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说的多么深刻啊!建议大家把这份文件找出来重温一下。
在我们的一些干部中,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从上到下,违规占有多套住房的,违规占用公家车辆的,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共利益的,违规侵害群众利益的,明里暗里为亲属升官发财奔走的,以权枉法的,这样的干部不乏其人啊!这些特权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了群众极大不满。我们决不能见怪不怪啊!焦裕禄、杨善洲等同志的事迹之所人感人,群众之所以信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绝对不搞任何特权,有的事甚至做到一般人看来都不近人情的地步,但就是这样过得硬的干部,在群众中才有口碑。
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我们党提出,要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就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这种情况如不纠正,能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吗?这个社会还能有发展活力吗?我们党和国家还能生机勃勃向前发展吗?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搞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否则,群众是要戳脊梁骨的!这个问题要作为一个大问题抓起来,请中央纪委进行研究,向中央提出工作意见。
来源:“察时局”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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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对此,毛泽东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有深刻的阐述,给我们以很多的启示。
&&& 马克思最早提出党的纪律的科学概念,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就鲜明而尖锐地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872年1月,恩格斯在《桑维耳耶代表大会和国际》一文中,深刻揭露了巴枯宁否认党的纪律的目的和实质,深刻阐明了坚持党的纪律对坚持党的性质、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列宁最早提出“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斯大林把党的纪律上升到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1920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的讲话中指出:“这里需要有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组织。”1920年4月至5月,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著作中,又明确提出了党的“极严格的纪律”和“无产阶级党的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并强调“在最困难的条件下坚持住这种纪律”。列宁提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纪律是靠什么来维持的?是靠什么来检验的?是靠什么来加强的?”列宁说明三点: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它对革命的忠诚及它的坚韧性、自我牺牲精神和英雄气概;靠它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打成一片;靠这个先锋队所实行的政治领导正确、政治战略和策略正确。之后,斯大林提出:“我们党的铁的纪律是我国保持无产阶级专政和顺利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之一。”
&& &毛泽东发展了马列主义加强党的纪律思想并用于中国革命实践。
&&& 一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我党我军最成功的纪律,这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为中国工农红军制定的纪律。毛泽东1927年10月宣布三项纪律,1928年1月宣布了六项注意,1928年3月正式宣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1929年初又增加了两项注意,从而成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日,毛泽东下达《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
&& &二是毛泽东首次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SPAN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还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
&&& 三是毛泽东反对无纪律现象、强调少数服从多数。<SPAN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5日《井冈山的斗争》中指出,“必须是为着加强纪律而不是为着减弱纪律,所以在部队中提倡必要的民主的时候,必须同时反对要求极端民主的无纪律现象。”1929年12月《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指出,“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
&& &四是强调纪律的严格性、建立秋毫无犯的纪律。<SPAN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指出,“思想的统一性,纪律的严格性。”日《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指出,“脱离人民的无纪律状态,改变为建设在自觉原则上的秋毫无犯的纪律。”1938年5月《论持久战》中指出,“拥护严格纪律的执行。”
&&& 五是强调遵守纪律的模范性和自觉性。<SPAN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指出,共产党员要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1939年12月《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提出,中国无产阶级“富于组织性纪律性”。日《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无限忠心,联系群众,有独立工作能力,遵守纪律。”日《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这个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所有参加这个军队的人,都具有自觉的纪律。”日《论军队生产自给,兼论整风和生产两大运动的重要性》中指出,“增强纪律性。在生产中执行劳动纪律,不但不会减弱战斗纪律和军人生活纪律,反而会增强它们。”
&&& 六是强调纪律的一致性。<SPAN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必须提高纪律性,坚决执行命令,执行政策,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官兵一致,全军一致,不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日《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中指出,“必须坚决地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某些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即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级党委的政策和策略,执行他们自以为是的违背统一意志和统一纪律的极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
&&& 七是强调建设有纪律的党。<SPAN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30日《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之后,毛泽东一贯注重强调党的纪律,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毛泽东在革命和建设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纪律和规章制度。
八是毛泽东把党的纪律运用到革命实践。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制定了《井冈山反腐败训令》。在瑞金时期,他签发《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训令。1933年12月,毛泽东同志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及总务厅腐败案件,次年2月最高法院对左祥云执行了枪决。这是我党历史上因贪污等腐败问题而被判处死刑的较高级别的干部,也是毛主席直接过问的腐败案件。1937年10月,延安抗大发生了黄克功逼婚杀人案。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三反”运动中,抓住影响和震动最大的刘青山、张子善典型案件,迅速果断处理,引起了全党的警惕和社会的震动。针对党内给刘、张留一条生路的说情,毛泽东斩钉截铁地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党的斗争经验,证明了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我们克服了陈独秀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犯的严重的右倾投降主义错误;制止和战胜了张国焘反对中央关于红军北上的决定,进行分裂党和红军的活动,另立中央的反革命破坏阴谋,保证了党的革命任务的实现。
&&& 几点启示
启示一:党的纪律的内涵
&&& 党的纪律是为了维护党的力量和权威,保证党的坚强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 &第一,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平等的纪律。工人阶级政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党的成员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决定了党的纪律是真正平等的纪律、统一的纪律。党的成员不论职位高低、资历长短、功劳大小,在党的纪律面前是平等的。党内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党内任何人、任何组织违反了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
&& &第二,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工人阶级政党制定纪律的目的,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不管是否符合自己意愿、是否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之下,都要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靠的是政治思想觉悟和对党的事业的忠诚。
&&& 第三,党的纪律是科学的纪律。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产生的纪律,是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一定民主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党的会议讨论通过基础上产生的纪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民主、科学的纪律,其科学性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不断得到调整、充实、丰富和完善。
&&& 第四,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铁的纪律”指的是党的纪律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党之所以有力量,在于有严密统一的组织和严格铁的纪律。某种建议和意见一经党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党的每个组织和每个党员必须执行,否则就应受到纪律制裁。
&&& 启示二:党的纪律内容与特征
&&& 党的纪律内容主要有: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纪律、宣传纪律、工作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其主要特征:一是体现客观性。党的纪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无产阶级的纪律性的集中体现。二是体现严肃性。工人阶级政党不但有严格的纪律,还必须认真执行纪律,违犯了纪律要受制裁。三是体现自觉性。共产党员把遵守党的纪律视为对党应尽的义务,视为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证,自觉执行纪律。四是体现民主性。党的纪律是允许党内讨论和批评的,党员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党的任何一项纪律既符合党的根本利益,也集中体现大多数党员的意志。
&&& 启示三: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 一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有正确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必须有严明的纪律,并依靠党的各级组织教育、监督、维护和执行。二是由党的宗旨决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如果各级党组织不维护党的纪律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三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需要。加强党内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才能促进全国人民的团结一致,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党的纪律,需要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
&&& 启示四: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必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
&&& 对于党的纪律,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党的章程规定的所有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从狭义上理解,党的纪律主要是由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监督、管理、执行的纪律。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 &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如何维护党的纪律?
&& &一是严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抓好党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是维护党的性质、保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条件,对于形成和实现党的政治路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途径,是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的重要保证。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风建设必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来进行,必须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 &二是坚决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提高“八个严禁”、“五十二个不准”落实执行力度,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巡视检查。
&& &三是创造反腐倡廉实践性的新思路。要坚持作风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要坚持抓好“三个狠抓”,狠抓“八项规定”,狠抓反对特权,狠抓反对“四风”;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老虎”、“苍蝇”一起打;要坚持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以思想理论坚定保证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要坚持建设廉洁政治重大政治任务,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 四是创新反腐倡廉理论性的新思维。要坚持标本兼治统一的新思维,“治标”奠定“治本”的基础,先打几场漂亮的“歼灭战”,寻求“治本”良策,在打出“组合拳”中,探究原因、发现特点、寻找共性、总结规律。要坚持打与育统一的新思维,“老虎”、“苍蝇”一起打,打包涵着育,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要坚持纠与治统一的新思维,纠正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一个领域、一个地区,把纠正与治理的方法论运用好、操作好。要坚持自律与制约监督统一的新思维,二者的结合,是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统一的新思维,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人民性是最大的党性,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以坚强的党性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要坚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与“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统一的新思维,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大框架,是反腐倡廉全面性的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中之重,两个体系是统一的、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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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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