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加班餐规定没有加班做加班变相多发钱违法吗

你好,我是联通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在联通工作有4年了。从我进入联通公司以来,公司经常占用员工私人时间开会加班,有时国家法定节假日也要我们上班,但是公司从来就没给我们发过一分钱加班工资。如果你们要取证的话,可以在每个星期五下班后到联通城南营业厅看看,看看是不是很多员工还在开会,也可以每天晚上看看联通的1001班是工作到几点下班的(具我所知,1001每天晚上都要工作到7-8点以后才能下班),再查查看这些工作的员工有没有拿过联通一分加班工资。谢谢!等待你们来解放我们这些可怜的员工。-金斧子我们公司月薪制人员周六上班,没有加班费,请假还按照国家规定的21.75天计算扣钱,可我们工作了26天合法吗
我们公司月薪制人员周六上班,没有加班费,请假还按照国家规定的21.75天计算扣钱,可我们工作了26天合法吗
如题,我们公司月薪制人员周六上班,没有加班费,请假还按照国家规定的21.75天计算扣钱,可我们工作了26天合法吗
你们当然被蒙了,这种不合法的公司遍布全国,没办法,从上到下到黑,更不会有人来管你们这些问题了。警惕无良企业变相超时加班
  上海佳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向《劳动报》投诉,反映该公司60多位员工加班严重超时。一张考勤卡显示,某员工每天几乎都是8时上班,23时下班,晚的甚至做到24时,一个月加班时间达到175个小时。(7月14日《劳动报》)
  强行加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之类报道屡见不鲜,这则新闻之所以引起我们的注意,是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访问时称:“超时加班是为了职工好,让他们多挣些钱。”一般人看来,如此解释纯属“胡搅蛮缠”,笔者却认为不无道理。
  今年春节期间,笔者回农村老家探亲,碰到几位在外地打工的乡邻。说起在外打工的生活,他们说的顺口溜颇有意味:“工资够吃饭,攒钱靠加班。”以上海这家公司为例,员工如果不加班,每月工资收入只有960元钱。而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在物价飞涨的今天,960元不就是仅仅“够吃饭”?如果这些员工想在温饱之余攒点钱,加班怎能不是“美差”?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840元调整到960元。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获得最低工资保障,是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的下限。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和效益情况,尽可能地提高员工收入。这家公司给员工开出的960元工资,其实就是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诚如这位公司负责人所言,如果员工不加班,每月只能拿960元;现在加班后,每月可拿两三千元。“超时加班是为了职工好”一说,在我看来就不无道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成了员工的“标准工资”,那么,这个标准岂不成了侵害员工权益的合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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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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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04.20) (04.20)放&2.5天小短假&,那带薪休假呢?-休假,厦门,工作制,薪,私营企业,员工,加班加点,相结合,职工,变相,-东方评论-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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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2.5天小短假",那带薪休假呢?
  国务院办公厅在本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相结合形成2.5天休假模式。近期,厦门一家公司开始实行“2.5天休假模式”,引发了外界的热议。(8月25日《厦门日报》)  应该说,厦门这家企业率先开启“2.5天休假模式”的吃螃蟹精神难能可贵,此举的实际效应也初步体现了出来,即可以较好地解决距离较近异地工作的职工回家难问题,一些家在厦门周边的职工因此“激动不已”就足以说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实行“2.5天休假模式”,厦门这家公司明确规定企业实行4.5天工作制,这意味着为了休这个周五的半天假,职工必须在4.5天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完成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这显然有悖于国家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再者,这半天的工作职工已经完成了,所谓的半天休息时间完全是职工通过加班换来的,又怎能算到带薪休假的天数上并从中扣除呢?这岂不是变相取消了职工的带薪休假?  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很可能会出现用牺牲员工利益来换取“半天假”的问题。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直言不讳地表示:“员工在享受多出的半天假期时,要重新规划各自的工作进度”。很显然,这样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员工为了享受这半天假期,很可能要牺牲平时的休息时间,通过加班加点来完成自己的工作进度,这无疑从另一个方面侵犯了劳动者休息和八小时工作权益。  实际上,这种“2.5天小短假”一方面很容易实施,另一方面又不用集中给员工放带薪假,对企业有着太大的“诱惑”,在这种“诱惑”下,企业很可能会想方设法提高劳动效率,甚至逼迫员工加班加点,以腾出半天的时间来给员工放假,这样不仅会增加员工的工作量,劳动强度也会随之加大,员工不仅会更疲劳,安全生产也很难得到保障,这种用牺牲员工利益换来的带薪休假(实际上只是“半天假”)显然不靠谱,也很难为广大职工群体所接受。  由上来看,实行2.5天小短假明显是弊大于利,且根本不能让带薪休假落地,甚至变相取消了带薪休假,所以还是别实行为好。窃以为,对广大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职工来说,当务之急还是先贯彻好《劳动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制,使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一个根本的保障,然后再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费等,鼓励企业实行带薪休假,这样企业也有让员工放带薪假的积极性,带薪休假也就不会成为一纸空文了。更重要的是,广大职工气也顺了,也就更乐意外出旅游、休闲、度假,这对拉动旅游经济无疑可以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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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2.5天小短假",那带薪休假呢?
日 09:03 来源:东方网
  国务院办公厅在本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相结合形成2.5天休假模式。近期,厦门一家公司开始实行“2.5天休假模式”,引发了外界的热议。(8月25日《厦门日报》)  应该说,厦门这家企业率先开启“2.5天休假模式”的吃螃蟹精神难能可贵,此举的实际效应也初步体现了出来,即可以较好地解决距离较近异地工作的职工回家难问题,一些家在厦门周边的职工因此“激动不已”就足以说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实行“2.5天休假模式”,厦门这家公司明确规定企业实行4.5天工作制,这意味着为了休这个周五的半天假,职工必须在4.5天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完成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这显然有悖于国家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再者,这半天的工作职工已经完成了,所谓的半天休息时间完全是职工通过加班换来的,又怎能算到带薪休假的天数上并从中扣除呢?这岂不是变相取消了职工的带薪休假?  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很可能会出现用牺牲员工利益来换取“半天假”的问题。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直言不讳地表示:“员工在享受多出的半天假期时,要重新规划各自的工作进度”。很显然,这样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员工为了享受这半天假期,很可能要牺牲平时的休息时间,通过加班加点来完成自己的工作进度,这无疑从另一个方面侵犯了劳动者休息和八小时工作权益。  实际上,这种“2.5天小短假”一方面很容易实施,另一方面又不用集中给员工放带薪假,对企业有着太大的“诱惑”,在这种“诱惑”下,企业很可能会想方设法提高劳动效率,甚至逼迫员工加班加点,以腾出半天的时间来给员工放假,这样不仅会增加员工的工作量,劳动强度也会随之加大,员工不仅会更疲劳,安全生产也很难得到保障,这种用牺牲员工利益换来的带薪休假(实际上只是“半天假”)显然不靠谱,也很难为广大职工群体所接受。  由上来看,实行2.5天小短假明显是弊大于利,且根本不能让带薪休假落地,甚至变相取消了带薪休假,所以还是别实行为好。窃以为,对广大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职工来说,当务之急还是先贯彻好《劳动法》规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制,使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一个根本的保障,然后再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费等,鼓励企业实行带薪休假,这样企业也有让员工放带薪假的积极性,带薪休假也就不会成为一纸空文了。更重要的是,广大职工气也顺了,也就更乐意外出旅游、休闲、度假,这对拉动旅游经济无疑可以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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