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兰加洛斯和在人民法院担任什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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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湘陵,原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原局长,在2011年衡阳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被查出受贿20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000余万元案。日上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顾湘陵和其妻子吴利君涉嫌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顾湘陵涉案金额超过7000万元。同年12月24日顾湘陵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中文名:顾湘陵
民族:汉& 顾湘陵
学历: 研究生
出生日期:1963.05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职务:市规划管理局党委委员[6]、副局长
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湖南省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原局长(正处级)。
贪污受贿2011年,衡阳全市反贪部门突出查办了领导干部和实权岗位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案件其中由衡阳市检察院反贪局立案查处的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原局长顾湘陵(正处级)受贿20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000余万元案,是衡阳市检察机关成立以来查处涉案金额最大的贪贿犯罪案件。[4]
特殊广告&生意&牵出受贿大案
如果不是情妇李兰(化名)被另外一桩腐败案件牵连出来,顾湘陵的腐败行为也许还不会这么快败露。
2011年1月,湖南省某厅副厅长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被湖南省纪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调查该案时,暗地里有一名向该副厅长行贿的长沙某房产公司董事长王明(化名)为了立功,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了他曾给了一个名叫李兰的女子一桩特殊广告&生意&。而这个李兰实际上就是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顾湘陵的情妇。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明和顾湘陵、李兰在一起吃饭。席间,王明聊到他的一个房产项目要做户外广告,李兰听得这个消息后,就想到自己有个朋友谭某正好是做广告业务的。
&如接下这个业务既帮了朋友,自己也可以从中赚钱。&于是李兰就跟王明透露她有个朋友是开广告公司的,请王明关照其生意。
为了满足情妇的这一请求,顾湘陵也跟王明打招呼让其支持。
而对于顾湘陵,王明一直心存感激。2004年,王明在长沙开发的一房产项目规划方案在长沙市规划局审查时,由于该项目方案不符合规划要求,两次都没有被批准通过。在此情况下,王明通过朋友找到顾湘陵帮忙,方案才顺利通过。
考虑到顾湘陵在自己开发的项目中给予了很多关照,为了表示感谢,王明也想借这个广告业务的名义送几十万元钱给顾湘陵。王明于是派人问清楚广告底价为70万元后,他给李兰介绍的广告公司汇去了110万元广告费。款到位后,广告公司按约定给了李兰38.72万元钱。
王明后来作为某副厅长腐败案件的行贿人,当时正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为了立功,他把这事情举报出来了。&这笔钱表面上是给了李兰,实际上给的是顾湘陵。&
专案组获取这一线索后,立即派员对此事进行初查,结果发现王明举报的情况属实。
此时已调任长沙市市政局局长的顾湘陵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其情妇时,开始四处活动,企图&摆平&此事,但是毫无效果。
日,湖南省纪委对顾湘陵实施双规,同时被双规的还有其在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担任院长助理的妻子吴利君。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湖南省检察院指定衡阳市检察院侦办此案。经衡阳市检察院决定,日,顾湘陵和吴利君因涉嫌受贿犯罪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湖南省检察院决定,日,顾湘陵和吴利君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日,衡阳市检察院以顾湘陵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吴利君涉嫌受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日,衡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房产规划审批成其&印钞机&
为开发商在加快报建进度、容积率调整、局部规划调整、土地置换、劝退竞拍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这是顾湘陵收受贿赂的主要途径。
长沙某房产公司董事长郭某在和顾湘陵结交后,双方便开始频繁接触,并开始&深度&合作。
2001年,郭某开发&财富时代&项目,为与长沙铁路总公司土地置换一事,郭某找顾湘陵帮忙。顾湘陵以规划局名义找到长沙铁路总公司房产分处处长刘某进行协调,刘为处理好与长沙市规划局的关系,同意土地置换,并安排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了土地红线调整手续。
2002年,郭某开发&中江锦城&项目,为使房屋畅销,郭某准备将屋顶设计成西班牙风格。为了使该方案在规划局顺利通过,郭某找顾湘陵帮忙。在建管处研究时,有人提出反对意见,顾湘陵以鼓励创新为名表态支持,使该方案在规划局顺利通过。
2005年,郭某开发&中江国际花城&项目,顾湘陵在加快报建进度、调整局部规划等方面为郭某提供了帮助。
&投桃报李&,顾湘陵的&协调处理&很快得到了郭某的实惠。
为处理好与顾湘陵的关系,并感谢顾湘陵在其开发项目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郭某以各种名义先后给顾湘陵送现金20次,其中人民币20.7万元、美金0.1万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顾湘陵情妇购房,交易时当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为5.3668万元。
2005年,郭某在顾湘陵的帮助下取得&中江佳境天成&项目的土地后,为感谢顾湘陵的帮忙以及在项目的开发中继续得到顾湘陵的关照,郭某决定从&中江佳境天成&项目中送干股给顾湘陵;顾湘陵先后收受郭某干股分红536.6738万元,其中108.4574万元未遂。
因为顾湘陵的帮助,长沙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项目还少交报建费用1300余万元。
莱克辛顿项目用地原属于芙蓉苑经济适用房行政划拨用地。 2006年,该项目进入报建图审查阶段时,用地性质尚未变更。开发商张某为不耽误项目报建进度,就想直接以商品房的性质向长沙市规划局先进行规划方案报审。
为此张某找到顾湘陵,请其给予支持和关照。后在顾湘陵的帮助下,长沙市规划局于2006年7月在该项目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之前即通过了项目设计方案。
2007年上半年,长沙市政府出台了一个新政策:自日起,建设项目的报建费用全面上调。为了使莱克辛顿项目能在日前进窗报建,以达到少交报建费的目的,张某找到顾湘陵,请其帮忙提前在日前发放工作联系单。后经顾湘陵的批示,在该项目尚未变更用地性质的情况下,长沙市规划局于日向开发公司发放工作联系单,张某凭此工作联系单办理了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核费手续,少交报建费用1300余万元。
为感谢顾湘陵的帮助,张某先后分9次共送给顾湘陵人共计95.9725万元人民币。
近10年来,长沙城区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开发商都在想法设法打探政府在城区的规划信息。但没有内部人士提供,一般人是无法获取的。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顾湘陵对政府规划信息自然了如指掌。碰到&信得过&的开发商,顾湘陵有时也向他们透露些&内部消息&,而得到消息后的开发商也会心领神会地给他奉上巨额的&信息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地址原来地处繁华地段的五一路,当时政府部门搬出繁华闹市区已经是各省会城市发展的一大趋势。湖南省政府也决定将办公地址搬迁至长沙市天心区。
2000年,顾湘陵知道这一信息后,立即将省政府将搬迁至天心区的信息告诉长沙某房产公司董事长段某。
&省政府新地址周边的土地肯定会升值,适合搞房产开发。&根据此信息,段某于2003年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位于天心区生态新城的项目用地,开发奥林匹克花园项目。
为感谢顾湘陵提供省政府搬迁信息,以及在奥林匹克花园项目报建过程中顾湘陵给予的帮助,段某先后分4 次共送给顾湘陵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美金2万元。
衡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建成透露,经检察机关调查,给顾湘陵行贿的开发商有50多人,涉及长沙城区众多楼盘。
&夫唱妻随&十年敛财七千万
顾湘陵在直接收受开发商贿赂的同时,其规划局副局长的位置还给搞规划设计的妻子吴利君带来了现实的好处。
吴利君被抓前任长沙规划设计院院长助理职务,主要负责给单位承揽项目设计业务。
通过顾湘陵打招呼,或者利用顾湘陵职权的威信招揽工程设计业务,然后将设计业务介绍给同事设计,再按比例收取业务费,这是吴利君多年来摸索出来的一条&生财之道&。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3月,吴利君建议其长沙规划设计院的同事罗某、徐某合伙承包中国建筑工业总公司第五工程局下属中建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室。罗某、徐某考虑到吴利君的丈夫顾湘陵时任长沙市规划局副局长,为了利用顾湘陵的职务便利多承揽设计业务,罗某、徐某便要求吴利君帮忙为其介绍设计业务,并为此与吴利君签订了内部书面协议,吴利君以其姐姐&吴利明&的名义签订了该协议书。& 顾湘陵和其妻子吴利君
该协议书约定吴利君、罗某、徐某三人合伙承包中建建筑设计院及其监理公司,每人各占该公司三分之一股份,分红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分红,有业务均按该项目实际收费的10%给予业务提供者业务费,吴利君负责对外争取业务等。
协议签订后,2002年5月,罗某、徐某合伙承包了长沙中建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室。罗某、徐某二人请求吴利君为其多拉设计业务,并当着顾湘陵的面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吴利君也多次要求顾湘陵在承揽设计业务一事上给予罗某、徐某帮忙、关照,顾湘陵予以答应。之后顾湘陵利用职权之便多次为罗某、徐某拉来设计业务,罗、徐二人按约定将顾湘陵、吴利君夫妇拉来业务设计费的10%作为业务费和全部利润的1/3送给吴利君,吴利君转告了顾湘陵。
但这种利用隐形权力受贿的形式,曾给检察机关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妻子利用丈夫的职权获取工程,妻子又在有些工程中付出了一些劳动,这种获利既有合法的又有非法的,有时很难区分。&衡阳市检察院公诉局局长蔡艺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这种新型受贿形式使检察机关在界定受贿金额方面有一定的难度。
衡阳市检察院查明,顾湘陵、吴利君夫妇共同利用顾湘陵职务之便为罗昕、徐斌辉(二人均另案处理)介绍18笔设计业务,收受罗某、徐某所送业务费,共计人民币204.64068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顾湘陵有16套住房,其中包含在北京、长沙的两套别墅,其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万元,顾湘陵、吴利君夫妇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有万元,马来西亚币0.5万元,尚有万元人民币的财产顾湘陵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同时,吴利君在明知顾湘陵交给其保管的财产中有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顾湘陵的受贿所得及受贿所得收益,减少其夫妻名下的家庭财产数额,将万元财产及收益存放至他人名下或转移至香港汇丰银行予以窝藏、转移。因此,吴利君还被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7]
开庭受审日上午,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原局长顾湘陵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衡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顾湘陵及其妻子吴利君,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8]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湘陵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局长助理、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审批及工程项目、设计业务的承揽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44次单独或与被告人吴利君、顾湘衡(其弟,另案处理)共同收受49人的贿赂折合共计人民币万元(未遂108.4574万元),马来西亚币0.5万元;顾湘陵另有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来源不明;同时被告人吴利君还被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顾湘陵的受贿行为主要是发生在他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局长助理和副局长期间,2005年到2009年长沙房地产开发热时,也是顾湘陵涉嫌受贿次数最多、受贿金额最大的时候。&衡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建成表示,顾湘陵受贿的频率和金额,也间接反映出长沙楼市十年来的冷热状况。 
&涉嫌犯罪总金额有七千多万,这是我们迄今为止查办涉案金额最大的一桩官员职务犯罪案件。&刘建成介绍,为了侦办好此案,衡阳市检察院分别从南岳、衡东、石鼓、衡南等12个基层院抽调了50多名干警,用了9个月时间才完成调查取证任务。
由于案情重大,整个案件庭审估计要三天左右时间。[9] 
一审判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对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原局长顾湘陵及其妻子吴利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湘陵在担任长沙市规划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和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妻吴利君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688万余元,马来西亚币2000元,另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4700万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顾湘陵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还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利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0]
人生总结仿照&许三多&,顾湘陵的人生被衡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建成总结为&六多&。
一、钱多。检方统计其家庭财产有1.15亿元。且房产价值还是按购买时算的,如按现价,再加上其投资公司、证券、股票的分红和增益,顾的家财超过2亿元。
二、房子多,在北京、长沙共有16套房,其中北京有一套别墅,长沙有三套别墅。
三、情人多,前后有6个情妇。
四、行贿人多,顾自己交代有165家,几乎都是房地产老板,检方认定有50家左右。
五、受贿次数多,单独收受他人贿赂333次,共1242万。此外,他还跟妻子、情妇、弟弟共同受贿。
六、受贿方式多,有收现金、收股票、收干股或原始股、低价购买房子、合伙开公司进行分红,介绍设计业务给妻子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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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间有时被过度简称为“人大常委会”,这样的称呼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相混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与地方人大的关系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
法律上的监督关系
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共同研讨人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或专题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联系,通过编印文件、资料、刊物等,进行交流。
工作上的指导关系
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解答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请求指导;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版刊物,发行内部资料,转发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办人大干部培训班、人大理论研讨班,培训地方人大干部。
我国的国家机关,除人民代表大会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是: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等。国家主席行使职权的基本特点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或执行。1954年以前,我国曾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1954年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每届任期4年。1975年后不再设国家主席。1982年修改宪法后,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但取消了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集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并把任职最低年龄由35岁提高到45岁。同时规定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国务院的职权共有18项,主要是: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以及行政措施的规定权;提出权;对国防、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以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是根据1954年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加强了国务院的组织,增设了审计署。国务院组成人员增加了国务委员和审计长。并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从建国初期到1954年,我国设立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全国的人民解放军和其他的人民武装力量。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到1954年,国家设立国防委员会作为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国家机构,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并统帅全国武装力量。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防委员会的建制,改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而完善了我国国家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其职权主要是:贯彻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措施权;对行政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性质、组成、任期、职权、相互关系与其他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同。所不同的是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自治权。其自治权主要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管理地方性文化事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体现对人民负责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主要体现在:
1、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都要在审议前或审议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都要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列入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议题做好准备。又如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其他方式,听取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还要在报纸上公布,征求全民的意见。
2、采取各种办法,使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工作,使人大的工作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如规定人大会议一般都公开举行,会议的主要内容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又如在有些地方,如北京市、大连市等,普通公民经申请批准还可旁听人大会议。
3、在闭会期间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视察,人大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控告或检举,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 呼声。
4、从法律上规定,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不满意的代表。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区域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它的基本特征是不会改变的。比如,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不搞多党竞选;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分立”;坚持实行一院制,不搞两院制等。同时也要看到,它同任何别的制度一样,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实践中既坚持又不断加以完善。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程序和工作方式,将不断得到改革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
1、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一是政党、社会团体,选民或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二是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三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扩大到县。此外,还简化了直接选举的程序;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适当减少代表人数;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2、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1982年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仅能制定法令。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实际就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适应常委会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还规定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3、健全地方人大组织体系,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主要为: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1979年以前,地方各级人大不设立常委会。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健全国家体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二是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规定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这样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三是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任免、询问和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等作出系统规范。不仅如此,人大的内设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则。与此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行机制也有了相应的健全和完善,法律明确赋予了地方及其常委会以相应的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对人大和人大制度的关系搞不清楚,他们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就等于人大制度。实际上这种论述是不全面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规定,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等。只有全面了解这些,才能对人大制度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我们经常会听到“两院制”的说法。所谓“两院制”,简单地说就是把议会分成两个部分,由它们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各个国家对“两院”称呼不同,如英国议会的两院叫“贵族院”和“平民院”,通常又叫作“上院”和“下院”;美国国会、日本国会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叫“联邦院”和“国民院”,等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不实行“两院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上,强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有机地协调起来。这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重要基础。
还有,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使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兼顾了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没有平起平坐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每年至少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这种体制,好处很大。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的民主,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避免了在实际运作中不必要的牵扯,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能集中有效地进行。
也有人把“政协”比作实行两院制议会的上议院。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如果把人民政协也搞成国家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在我国,政协不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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