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财政委员学习委员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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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文  号:浙教供字[号、[1994]财行第156号发布日期: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1989年省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及当地的所得税税率,以浙教供字[1989]77号、[1989]财行60号文件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问题作了规定。现国家实行新税制后,所得税税率已作了调整,为了有利于校办企业适应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国家给校办企业免征的所得税应主要用于发展教育。校办企业的收益可按以下比例分配:27%交主办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基金,6%交市、地、县(市、区)教育委员会(局)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作为勤工俭学统筹基金。为了充分体现校办企业对教育的贡献,不至于因税率的调整而过多影响对教育的投入,校办企业再从留利中以5%的比例作为教育事业基金上交主办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师生福利及奖励。
  二、为了增强企业后劲,对微利企业或在企业创办初期及重大技术改造实施时期,企业留利比例可再大一些,以利企业的发展。具体分配,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商定。
  三、校办企业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的比例,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交学校的教育事业基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余用作改善师生福利及奖励。统筹基金应主要用于骨干校办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和支持校办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开展业务活动和奖励,不得移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原省教委、省财政厅日[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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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设实施有机衔接。在选择校址时,要保证有与拟建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地形、地质、地貌和周边环境符合学校安全、安静、卫生要求,有利于防灾及安全疏散,避免在自然灾害频发和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区域选择校址。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校舍建设要因地制宜,本着“经济、实用、整洁、安全”的原则。农村小学的建筑应以平房为主。  (五)各地在上报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时,必须实事求是,保证其科学性和严肃性。项目规划应包括以下要点:  1.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包括:教育经费投入、在校师生数、现有校舍面积、现有各级危房面积、办学条件基本情况等。  2.项目总体规划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2003年至2005年三年总体规划和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年度实施计划。  3.各年度入选项目学校危房改造规划和项目申请预算情况。  4.项目建设总成本概算及测算依据说明。  5.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数额。  6.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措施。  制订项目规划不能留有资金缺口,申请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额不能突破中央专项资金额度,地方各级政府承诺的专项资金数额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落实。  四、工程资金的保障和使用方向  工程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工程专项资金,统筹规划、协调使用,明确任务、强化监管,确保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政府用于工程的专项投入主要由项目省省级政府承担。严禁借此向农民和学校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和学校的负担。  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集中解决农村中小学现存的D级危房问题,并坚持向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省、山东省、福建省的部分贫困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中小学危改工作和资金安排,以及建立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由当地政府负责。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地区,省级政府要根据重新核定的D级危房改造任务和中央专项资金额度,核算完成任务需要承担的资金数额,并负责筹措落实,做好分年度预算。3部委根据各省制订的总体规划和省级政府筹措资金落实情况,按照不同渠道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年度核定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对于危房改造任务重、地方财力薄弱的县,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其改造现存D级危房工程资金总量的7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对工程专项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3部委在分年度核定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时,将缓拨或核减甚至停拨中央专项资金。  五、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实施工程为契机,建立健全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使今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走上信息准确、责任分明、资金到位、管理有序的正常渠道。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制订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落实危房改造保障措施,建立经常、稳定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渠道。地方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且要在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明确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费、图纸设计费、地勘费、监理费等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  (三)健全危房改造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规范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程序。  (四)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管理数据库和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管理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  (五)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工程总目标的实现,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程序。  请各省(区、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本文件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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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 件上海市财政局&&&沪教委民〔2010〕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10号)中的相关规定,为营造公、民办学校公平、有序、共同发展的环境,推动民办中小学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加大各级政府对民办中小学的扶持力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06〕20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构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支持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且收费标准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拨款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给予补助;二是鼓励区县政府设立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三是将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全区(县)统筹规划实施。三、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民办中小学应符合四项条件:(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出资人不要求回报;(二)依法规范办学,年度检查合格;(三)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立民办学校学费专户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四)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改善教职工待遇。根据民办中小学对上述条件的执行情况,予以分类扶持和指导。特此通知。&&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苏铁;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 中小学& 政策& 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日印发&(共印60份)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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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
皖教师〔2013〕10号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 www.   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把好教师“入口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和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吸引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为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补充工作要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程序上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2.坚持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级教育、人社、编制部门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用人需求情况,统筹规划,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满足教师补充需求。省级教育、人社、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核准、公告发布、网络报名、组织统一笔试及对各地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招聘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本地区公开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发布公告和组织面试、考察、体检、报批聘用等工作,确保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招聘对象范围  从2014年起,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普通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补充新任教师原则上均应参加全省统一招聘笔试,各市、县(市、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3.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中小学空编情况和教师自然减员情况,特别是紧缺学科教师和农村教师缺员情况,在核准的编制总额和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研究制定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申报表》(见附件)。申报的招聘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教师编制数、现在编人数、拟招聘人数、设岗学校名称、拟招聘的岗位名称及资格条件。经同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市级编制、人社、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教育、人社、编制部门核准后统一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  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公告通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的门户网站发布;各市、县(市、区)在本地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布本地区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名称、招聘数量、招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  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应聘人员须对本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查通过后的信息不得变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市、县(市、区)的一个招聘岗位进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之比,设区市不低于3:1、县(市、区)不低于2:1,达不到上述比例的,除特殊岗位、紧缺专业人才经设区市级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可予以开考外,将取消或核减招聘岗位计划。  (三)组织全省统一笔试  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总分均以100分计,并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组织命题、制卷、阅卷,考点设在各设区市,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市教育局会同人社局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指导下组织实施。笔试科目包括教育综合知识(占40%)和学科专业知识(占60%),教育综合知识主要考查应聘人员对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新课程理论和教师道德修养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科专业知识主要考查应聘人员作为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  招聘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参加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位报考人员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拟参加面试人选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学段、学科按岗位招聘计划数的2:1比例(紧缺学科不低于1.5:1)确定。  (四)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应聘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同时提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等材料进行审验。对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面试通知书。经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复审被取消面试资格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一次(递补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位报考人员成绩相同,并列进入)。   (五)面试组织实施  面试工作由市、县(市、区)负责,面试方案、考官遴选经人社部门核准,具体面试工作由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组织实施。面试采取上课、说课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应变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仪表举止等。面试实施前须按规定将面试实施方案报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面试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按百分比合成后成绩,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按照与公布的岗位招聘计划数  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拟参加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依次以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笔试中“学科专业知识”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下同)。   (六)体检与考察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对拟参加体检、考察人员按规定要求统一组织体检、考察。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考察中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对体检、考察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人选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七)公示与报批聘用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应聘者考试总成绩及体检、考察结果,等额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人社部门核准,办理报批相关手续。新任教师上岗前,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要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规、师德师风、教材教法以及履职的基本要求等。  (八)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号)规定,笔试费用按每人每科45元收取,面试费用按每人80元收取。  六、工作要求  1.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建立健全新任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招聘制度,创新招聘模式,积极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要把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与统筹管理教师队伍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省考、县管、校用”体制,积极试行教师“无校籍管理”办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县域内教师定期交流。  2.各地要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动态合理使用编制,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要重点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补充工作。要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重视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以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齐课程的需要。  3 .全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细致、严谨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规范命题、制卷、阅卷等流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招聘考试安全;要严格招聘纪律,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规范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在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在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按规定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5〕4号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日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改进中小学英语教学,积极回应社会和家长的需求,启动实施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条 为保障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涉及的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区县教委和中小学校。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从2014年开始,为期三年。市教委委托高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协助中小学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以带班授课、开展英语角、英语社团等课外活动,开发英语校本课程,参与教师培训等方式,带动参与项目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英语师资水平,切实改进英语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着力培养学生英语的听说综合应用能力,以英语教学特色带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提升。  第五条 市教委选择外籍教师资源丰富、社会信誉度好、有参与积极性的在京高校协助中小学聘请外籍教师。市教委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社会信誉度好、适应教学改革需求、参与积极性高、具有外籍教师中介服务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作为供应商协助中小学聘请外籍教师。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协助中小学聘请的外籍教师必须具备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担中小学英语教学任务所需以及本项目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六条 配合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总体部署,重点为高校支持小学音体美特色发展、高校创办附中附小、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学发展、民办教育机构支持小学英语教学改革等项目涉及的学校配备外籍教师,项目学校一般为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基础、有实际教学需求并有较大提升潜力和发展空间的学校。以小学为主,兼顾中学,项目学校由市教委在项目实施上一年度确定。  第七条 按照就近就便、有利管理的原则,一所高校集中对接一至二个区县;民办教育机构服务对象根据合同确定。原则上每所中小学配备1名外籍教师,部分规模较大的项目学校以及高校的附中附小可适当增加外籍教师人数。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推进项目,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项目保障机制,协调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外办等相关单位协同推进;负责确定高校外籍教师分配方案和准许聘用民办教育机构的项目学校名单;履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确定民办教育机构供应商,做好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督促协调高校、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要求协助聘请外籍教师;指导区县教委、项目学校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并就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评估。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会同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考核。  第九条 区县教委负责统筹区域内项目实施,安排专门部门和固定人员负责有关项目工作,协调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区县相关部门、项目学校共同开展工作,统筹安排、指导项目学校做好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生活服务,对项目执行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预算审核下达工作,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  第十条 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发挥外籍教师聘请渠道和平台的优势,按照项目确定的条件,协助聘请适合的外籍教师服务于中小学,确保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聘请的外籍教师全部到岗。在中小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做好沟通、培训、指导、协助工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经济有效地使用好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学校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与高校的对接,或在市级确定的民办教育机构中标供应商目录中按照招投标确定的价格选定合适的机构签订合同,落实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依照国家和北京市对来华务工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为外籍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为外籍教师安排相应的教育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外籍教师资源积极开展英语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学校英语教学质量。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经费支持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由高校协助聘请的外籍教师按照每人每年3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由民办教育机构协助聘请的外籍教师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2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拨付高校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外籍教师薪酬(根据合同约定,可含来华交通补贴、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补贴等)和对外籍教师进行管理服务的相关支出,其中外籍教师薪酬不低于27万元。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外籍教师招聘(含中介费、参加招聘会、组织面试等)、外籍教师日常管理服务(含日常联络、生活服务、应急处理等)、外籍教师管理培训(含外籍教师培训、开展调研、考核评估等)、对中小学指导服务(含办理聘请手续、外籍教师使用和管理培训、组织交流研讨、指导英语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手续费。其中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应严格执行市级和区县有关政策规定。已包含在外籍教师薪酬的支出事项,不得在管理费中重复列支。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协助聘请外教经费主要用于外籍教师薪酬、支付民办教育机构中介费。其中外籍教师薪酬福利不低于17万元。支付民办教育机构的中介费用根据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第十六条 市教委应在项目开展上一年度10月底前确定参与项目的高校、项目学校名单,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区(县)教委及其所属项目学校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的高校、项目学校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高校、区县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区县教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负责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市教委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区县教委及其所属项目学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尤其是在学生英语听说能力方面要有明显改进。  第二十二条 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区县教委及其所属项目学校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高校、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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