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副区长任命由谁来提名文件中提名与提议的区别

十堰市直干部任免情况一览(2014年01月)
时间: 15:15&&&&&&来源:武当党建网&&&&&&
何世平同志任中共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柯大成同志任十堰市林业局党委书记;
免去姜胜启同志十堰市林业局党委书记职务;
邵际军同志任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免去王新理同志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职务;
袁新云同志任十堰市民政局党委书记,提名其担任十堰市民政局局长,免去其十堰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职务;
免去曹芳明同志十堰市民政局党委书记职务,提议其不再担任十堰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彭文军同志任十堰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共十堰市张湾区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欧阳立同志任十堰市档案局(十堰市档案馆)局长(馆长)、党组书记,免去其十堰市轻工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十堰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主任、党委书记职务;
曹明权同志任十堰市轻工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十堰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主任、党委书记,免去其中共十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职务;
郑明霞、邹建平同志任十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茂生同志任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研员,免去其十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刘建屏同志十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郭丽萍同志任中共十堰市委副秘书长,免去其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朱声高同志任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中共十堰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朱富有同志中共十堰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付日葵同志任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副县级督查员;
罗德宇同志任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十堰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吴宏伟同志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罗天明同志任十堰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小妹同志任十堰市林业局工会主席;
王从山同志任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周波同志任十堰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余启波同志任十堰市信访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王爽同志任十堰市科学技术局(十堰市知识产权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免去其十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昌华良同志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县级);
杨建宏同志任十堰市商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王祖秀同志任中共十堰市审计局党组成员;
余世根同志任十堰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免去其十堰市公路管理局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职务;
王世斌同志任十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会主席;
(来源:武当党建网 编辑:沈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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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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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
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的意见
&&&&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大力培养造就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总体要求
&&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 (三)本意见适用于选拔任用下列范围党政领导成员:
&& 1.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处级领导成员;
&& 2.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 3.其他区管处级领导干部。
&&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成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 以上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 (四)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的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属于参照执行的,应当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工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形成以实干论实绩、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正确导向,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良好氛围。
&& 二、全面把握干部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
&& (一)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信念坚定。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 2.为民服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忠诚于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 3.勤政务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勤勉敬业、精益求精,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 4.敢于担当。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认真负责,敢抓敢管,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 5.清正廉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注重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 (二)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 3.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副职岗位和下级正职岗位的任职时间,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 (三)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第七项规定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 对突破本意见规定的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要求的人选,在区委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 (四)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意从具有街道(社区)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
&& 三、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方案
&& 根据事业发展、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综合分析研判,发挥区委及区委组织部的主体作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做到以事择人、因岗选人、扩大视野选人。
&& (一)区委或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单位的职能职责、领导班子结构和岗位需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领导班子优化配置的意见,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工作,结合平时对干部队伍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人员的德才素质、工作实绩和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重点掌握一批德才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根据综合分析和调研分析情况,研究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 (二)区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 事业分析定职位条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研究确定拟选拔职位及人选条件。
&& 班子分析定优化方向。从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出发,研究提出领导班子优化方向和调整配备建议。
&& 队伍分析定选拔范围。对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平时了解掌握干部队伍的情况,研究提出拟选拔职位人选产生的范围。
&& 比较分析定方式程序。对选拔范围内符合资格条件人员的德才素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表现、年度考核、调研分析情况、岗位匹配度等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提出拟选拔职位人选的选拔方式和程序。
&& (三)区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初步建议方案,连同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名单,向区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酝酿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由区委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区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与有关领导进行个别沟通。
&&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其他需要事先报批的事项。
&& 四、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考察对象人选
&& 坚持把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将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结果与平时调研分析了解掌握的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人选,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评价与推荐和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发生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会议评价与推荐和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评价与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相互印证。不得以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代替会议评价与推荐,不得以考察谈话代替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
&&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1.制定民主评价和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主要包括选拔原则、选拔职位、基本条件、任职资格、选拔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
&& 2.组织开展会议评价与推荐。会议一般由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工委)主持召开,区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作动员讲话,公布推荐职位、任职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填写民主评价与推荐表,进行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参会人员在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德才表现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推荐选拔职位最合适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每个职位可以推荐1个人选,也可以推荐注明排序的多个人选。
&& 参加会议评价与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推荐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时,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参加会议评价与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 应当为参加会议人员提供有利于表达真实意愿的场所和环境,并提供按姓氏笔画排序的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参考名册。
&& 3.开展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区委组织部组织参加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人员,推荐选拔职位最合适人选。参加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的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适当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 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一般在会议评价与推荐之后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根据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情况,经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评价与推荐。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 会议评价与推荐和个别谈话评价与推荐人选意见分散、不易集中时,或者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人选推荐不出来时,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评价与推荐。二次会议评价与推荐人选的数量应当多于拟选拔职位人数,人选名单按照姓氏笔画排列。参加二次会议评价与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
&& (三)在民主评价与推荐过程中,发现存在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区委组织部应当立即中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工委)进行认真调查和严肃处理。
&& (四)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 (五)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工委)推荐,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 (六)确定考察对象。区委组织部将民主评价和推荐情况,与履职尽责管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1.进行比较分析。对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全面进行比较分析,客观评价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表现,分析干部的德才素质、群众公认度和岗位匹配度等情况。
&& 2.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对于民主评价和推荐情况与比较分析情况一致,意见比较集中,群众公认度、岗位匹配度较高的,可以等额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 3.实行干部任前监督。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应当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和同级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检查。对承担“一票否决”责任的,应当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重用的。
&& 4.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区委组织部应当认真查阅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未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在考察前组织其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进行审核。
&& 5.确定考察对象人选。个别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商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工委)研究确定。
&& 五、全面深入地考察了解干部
&& 坚持面向实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完善干部考察的方式方法,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区委组织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选拔职位职责要求,征求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工委)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认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市直部门与区委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市直部门负责,进行。
&& (二)组织和派出考察组。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并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人员应当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 (三)审核干部档案。考察组应当认真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审查干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对考察对象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个人身份、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年度考核、受表彰奖励或者处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一贯表现。
&& (四)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考察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同时,组织考察对象填报工作实事,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五)组织实施考察。考察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1.查阅工作资料。考察组应当认真查阅反映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有关资料,分析考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权力运行、完成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开拓创新等情况,看考察对象是否认真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 2.谈话核实。考察组请参加谈话人员对考察对象的主要工作实事、德的表现和干事创业表现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工作能力、精神状态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谈话核实的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执行。
&& 3.实地查核。考察组应当有针对性地到工作现场或者基层一线,查看核实工作实事的完成质量和实际效果,深入了解和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4.群众评议。考察组可以采取个别访谈、集体座谈或者电话咨询、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对象、受益群众和工作项目建设者、参与者对考察对象完成工作实事的评价意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成效。
&& 5.专项调查。考察组应当对群众来信来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的有关举报以及考察中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应当形成专项调查材料。
&& 6.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应当到原单位进行延伸考察,一般采取谈话核实、实地查核等方式进行。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还应当在原单位开展工作实事、德的表现和干事创业表现情况民主评价。
&& (六)听取有关部门意见。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 (七)履职尽责分析。对履行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担当责任、执行政策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研判。
&& (八)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对考察工作情况以及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和岗位匹配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 (九)撰写考察材料。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 1.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和考察情况进行集体分析,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能力特长、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客观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 2.考察组在集体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认真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民主评价与推荐等情况。考察材料必须写实。
&& 3.考察组全体成员应当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 (十)开展履职能力测试。主要测试考察对象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履职能力测试一般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测试成绩作为研究确定拟任建议人选的依据。
&& (十一)提出人选任用建议。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区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同时,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
&& (十二)确定选拔职位拟任人选。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工委)根据区委组织部提出的人选任用建议方案,集体研究确定选拔职位拟任人选。
&& (十三)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工作和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实行“一岗双责”,在做好干部考察工作的同时,应当深入了解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选人用人的风气,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和有关人员是否有跑官、拉票、涂改干部档案、说情打招呼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督促有关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措施的落实。
&& 六、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 (一)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确定后,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 1.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根据选拔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酝酿。
&& 2.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区纪委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区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 3.市直部门与区委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区委应当在收到市直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区委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破格提拔干部的;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5、街道党政正职的拟任职人选,区委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向市委组织部呈报任前备案。
&&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区管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区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区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区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 (三)区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区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区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民主评价与推荐、考察等情况和任免理由,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涉及征求上级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 2.与会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对干部任免事项认真负责地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如实记载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
&&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区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 (四)需要报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区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干部档案和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需要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市直相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 七、完善干部任职程序和干部任用制度
&&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期、任职谈话、履职承诺等制度,严格履行干部任职程序,健全干部任用制度。
&& (一)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人选应当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选拔。
&&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或者推荐、提名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任职前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一般从区委决定拟任人选或者推荐、提名人选的当日或者次日开始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计算。属于任前备案或者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在区委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一般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
&& 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区委组织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般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示期满后,区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公示及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行任职试用期的领导职务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为一年,从试用任职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党政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提前终止试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职试用期满,由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作出是否同意正式任职的讨论决定。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时间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 对不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新提任领导干部,任职满一年后,区委组织部应当采取专项调研等方式,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不提任上级领导职务。未满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 (四)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区委或区委组织部安排专人同干部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提拔或者重用的干部,在公示结束后安排谈话;平级交流的干部,在区委研究决定后安排谈话。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同意,或者需要事前征求上级有关单位意见的干部,在上级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后安排谈话。
&& (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承诺制度。提拔或者交流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正式任职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填写领导干部职责任务承诺书,对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作出承诺,经公示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 (六)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 1.由区委决定任职的,自区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不影响任职,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以从区委批准区委组织部查核报告之日起计算。
&& 2.由区党员代表大会、区委全体会议、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 3.由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 4.由区委向区政府提名由区政府任命的,自区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 八、依法做好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工作
&& (一)区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 (二)区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区委名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 区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推荐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 (三)区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区人大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区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区委可以建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 (四)区委向区政府提名由区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区委讨论决定后,由区政府任命。
&& (五)区委推荐和协商提名区政协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候选人,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 (六)区级领导班子换届时,区委推荐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 九、科学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
&& (一)科学规范公开选拔工作。一般情况下,区管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没有合适人选,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公开选拔方案事先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经区委研究决定后,一般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连续参加两个职务层次的公开选拔。
&& (二)科学规范竞争上岗工作。区直单位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员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竞争上岗,竞争上岗方案需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工委)研究,合理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范围和资格条件,并按公务员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布。
&& (三)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程序方法。公开选拔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在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工委)领导下,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程序。测试测评应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 十、认真实行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
&&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 1.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个街道、区直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 2.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 3.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 4.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街道之间、部门之间、街道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 5.干部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 6.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并且应当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区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 十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 (一)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 领导干部自愿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任免机关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辞职离任前必须接受审计或者检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胜任现职务层次的,因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十二、严肃纪律要求和加强全程监督
&&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评价、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6.不准在民主评价、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党委(党组、工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等制度。区委每年应当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 (三)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区委及区委组织部应当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主要内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开展普遍检查,每三至五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四)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意见规定及相关纪律要求的行为,严格实施立项督查和倒查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五)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 (六)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工委)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和标准,切实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模范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本意见,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 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 本意见由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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