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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联营村麦子沟。投资人:李淑平。委托代理人:胡景明,男,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玉顶村大树组5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胜境大道轩华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子伟,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思举,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大营煤坡村。法定代表人:李淑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景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李淑平,男,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联营村九组。委托代理人:胡景明,男,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玉顶村大树组58号。原审被告:杨会莲,女,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东风村十一组。委托代理人:胡景明,男,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玉顶村大树组58号。上诉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以下简称麦子沟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盘县农信社)及原审被告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县云宏公司)、李淑平、杨会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盘县农信社一审诉称,日,盘县农信社与麦子沟煤矿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麦子沟煤矿向盘县农信社借款28,000,000元,借款期限2年。同日,杨会莲向盘县农信社出具《共同债务承诺书》承诺“该笔贷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承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同日,盘县农信社与盘县云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盘县云宏公司为麦子沟煤矿上述借款28,00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同日,被告李淑平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为麦子沟煤矿借款28,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盘县农信社向麦子沟煤矿发放了28,000,000元借款,其后麦子沟煤矿仅偿还了利息1,889,547.21元,从日开始拖欠本息至今。另外,日,盘县云宏公司向盘县农信社借款37,000,000元,由麦子沟煤矿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该笔贷款已于日到期,至今欠盘县农信社借款本金34,500,000及利息,盘县农信社多次向麦子沟煤矿、盘县云宏公司进行催收,要求还款,但其始终拒绝还款。就该笔到期债务,盘县农信社已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盘县云宏公司偿还34,50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由麦子沟煤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见,麦子沟煤矿财务状况已恶化,无力偿还贷款利息及到期债务,盘县农信社已经向麦子沟煤矿宣布合同解除,立即提前还款的要求。因此,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盘县农信社认为,麦子沟煤矿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无力偿还到期利息及到期债务,已严重影响及损害了盘县农信社权益。为此盘县农信社要求四被告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但四被告均拒绝还款。李淑平作为麦子沟煤矿投资人,同时作为涉案债务的保证人,应对麦子沟煤矿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同时盘县农信社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应当由四被告负担。综上,盘县农信社为维护期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盘县农信社与麦子沟煤矿于日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盘农(联)社(2013)年贷字038号】;2、麦子沟煤矿、李淑平、杨会莲共同偿还盘县农信社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截止至日的利息2,401,994.33元,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9.7375‰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麦子沟煤矿、李淑平、杨会莲、盘县云宏公司承担盘县农信社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69,629元;4、盘县云宏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被告均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一审审理查明,日,麦子沟煤矿作为甲方,盘县农信社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2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即从日至日;2、贷款月利率为9.7375‰,甲方如还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3、甲方于日归还本金14,000,000元,于日归还本金14,000,000元;4、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5、如甲方违约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6、甲方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借款合同》另对部分其余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同日,盘县农信社与盘县云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1、盘县云宏公司为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向盘县农信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人民币28,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合同》另对部分其余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同日,李淑平向盘县农信社出具承诺书,承诺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日,杨会莲向盘县农信社出具共同债务承诺书,承诺知悉并同意涉案借款,并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盘县农信社于日向麦子沟煤矿发放贷款28,000,000元。麦子沟煤矿在支付利息1,889,547.21元之后,就未再向盘县农信社还本付息。截止至日,麦子沟煤矿尚欠盘县农信社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部分利息、罚息。再查明,盘县农信社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参加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69,629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盘县农信社与麦子沟煤矿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麦子沟煤矿是否应向盘县农信社偿还所欠借款本息;2、盘县农信社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有法律依据;3、李淑平、杨会莲、盘县云宏公司是否应当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盘县农信社与麦子沟煤矿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盘县农信社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麦子沟煤矿发放借款28,000,000万元,麦子沟煤矿亦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麦子沟煤矿怠于偿还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且该违约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诉请解除其与被告麦子沟煤矿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借款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其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麦子沟煤矿仍应继续履行支付欠款本息的义务,故对于盘县农信社要求麦子沟煤矿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亦予以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盘县农信社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当由麦子沟煤矿负担,同时盘县农信社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亦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故对盘县农信社提出由麦子沟煤矿承担律师代理费669,62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盘县云宏公司、李淑平、杨会莲均就涉案借款向盘县农信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盘县农信社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均属于各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故盘县云宏公司、李淑平、杨会莲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盘农信联社2013年固贷字038号);二、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拖欠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已支付的利息,利随本清);三、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69,629万元;四、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平、杨会莲对上述第(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97,158元,由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李淑平、杨会莲负担。一审宣判后,麦子沟煤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麦子沟煤矿承担盘县农信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69,629元无法律依据,且赔偿金额过高。第一,该律师费中绝大部分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盘县农信社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金融借款诉讼类)》第三条对律师所收费用作了明确的叙述,属于律师收费的内容即律师代理费和律师差旅费,并明确律师费包括组成律师团队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理及可能产生的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委托评估及拍卖等有关事项等律师事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然而,这些费用绝大部分都尚未发生,判令麦子沟煤矿赔偿,显示公平。第二,盘县农信社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关于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麦子沟煤矿承担,但律师费应做狭义的理解,即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花费的差旅费等,而不是诉讼代理费。第三,盘县农信社作为金融机构,为当地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本身就具有专业人员从事为清收贷款和常规诉讼的能力。本案是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盘县农信社花费近百万元到外省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损害了麦子沟煤矿的利益。盘县农信社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故请求撤销(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2号第三项,改判麦子沟煤矿不承担盘县农信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麦子沟煤矿对借款本金、利息支付标准无异议,但认为原审判决的利息偿还期限加重了麦子沟煤矿的负担,请求对利息偿还期限予以调整,并减免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关于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减免的问题。上诉人麦子沟煤矿与被上诉人盘县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十六)项约定麦子沟煤矿“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即律师服务产生的费用,由麦子沟煤矿承担。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在贵州省境内,麦子沟煤矿对在贵州省内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存在合理预期,本案律师代理费应参照《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2014年9月盘县农信社起诉时,麦子沟煤矿尚欠借款本息合计30,401,994.33元,参照《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本案一审律师代理费为269,509.97元。本案二审审理中,盘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继续代理本案,二审案件参照一审代理费减半收取为134,754.99元,一、二审律师代理费共计404,264.96元。但盘县农信社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代理费669,629元,明显高于参照《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收费。故麦子沟煤矿请求减免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麦子沟煤矿赔偿盘县农信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4,264.99元。关于对利息偿还期限予以调整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第一项“被告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拖欠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已支付的利息,利随本清)”,上述判项中“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审该判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应改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拖欠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扣除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已支付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拖欠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扣除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已支付的利息);二、撤销(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4,264.99元;三、维持(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四项。四、驳回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7158元,由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盘县柏果云宏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平、杨会莲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6元,由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承担4,198.40元,由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6,29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辉代理审判员  干秋晗代理审判员  范淑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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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王应华到夷陵区调研柏果淌村精准扶贫工作
[来源:中国夷陵网][作者:记者张秦炜 通讯员杨浩][时间:日][文章点击数:]
&&& 9月8日,宜昌市副市长王应华带领市直相关部门到三斗坪镇柏果淌村调研精准扶贫工作。夷陵区领导王平昌、饶玉梅陪同调研或参加座谈。
&&& 王应华一行首先查看了湖北金宏农业开发公司加工厂房,详细了解果蔬加工生产流程、预计年生产能力以及目前建设情况。据了解,湖北金宏农业开发公司于2014年初入驻柏果淌村,重点发展高山反季节蔬菜规模化种植和果桑深加工,并探索&以地养老&新型模式,破解村民脱贫难题。
&&& 在考察了农旅结合试点&冲天炮&后,王应华走进贫困户李广林和刘光荣家中,给他们送去慰问金,并和贫困户亲切交流,现场要求村支书和驻村工作组切实从生活、教育、就业等各个方面进行帮扶,增强这两户的脱贫能力。
&&& 座谈会上,王应华详细听取了区、镇、村三级精准扶贫工作情况汇报,并对相关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王应华指出,精准扶贫一定要规划先行,一是村庄整体规划和居民点规划要充分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趋势,做到科学评估、精准制定;二是产业扶贫规划要结合当地的资源特色,重点以林、果、蔬为主,同时探讨发展白果树苗基地的可行性;三是基础设施规划各个部门要倾力相助,积极调研、积极对接。
&&& 王应华要求,精准扶贫要以项目为支撑,各部门要抓紧时间研究一批重点扶贫项目,要涵盖交通、居民点、土地整治、电力通讯、危房改造、乡村旅游、农业产业化、科教文卫、三峡后扶等各个方面。同时要吃透精准扶贫政策,把政策充分整合,并积极创新方式方法,用足用活各项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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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秭归县九畹溪镇峡口村市国资委市商务执法支队市中医院五峰自治县渔洋关...真情驻村干实事 ——记柏果镇柏果村驻村干部何大文
“我儿子是瘫痪的,孙子和孙女都在读大学,几代人挤在烂瓦房里,何书记了解到我家的困难后,先是帮助申请危房改造,后来又帮忙协调解决了140方砂石、10吨水泥。要不是何书记的帮助,我这辈子恐怕看不到我家的新房了。”柏果镇柏果村80多岁的老人蒋老大热泪盈眶地说道。蒋老大口中的何书记,正是2013年到柏果镇柏果村驻村的何大文。何大文曾在部队工作长达十多年,2009年从部队转业后到市环保局工作,2013年2月,他积极响应组织号召,到柏果镇柏果村开展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刚到柏果村,群众对他的议论颇多,“这里条件苦,从城里来的人怎么可能在这里待下去?”“他是来柏果村镀金的,如果他搞劳民伤财那一套,我们就让他镀金不成,还镀一身泥巴回去!”面对群众的怀疑,何大文吃住在简陋的村活动室内,白天走村串户,将真情和汗水洒在走村串户的一条条路上,逐渐获得了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强不强,看党员;富不富,看支部。”针对村党支部党员文化水平偏低、创业无方等问题,何大文开出了夯实基层组织建设“药方”:在乡土致富能手、复员退伍青年等群体中发展党员,两年来共发展党员6名,吸收入党积极分子14名,及时给党组织补充了新鲜血液;建立健全村党支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村情为党员设岗定责,着力解决影响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努力,村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群众对村党支部的工作满意度大幅提升。2013年柏果村党支部被县委评为“先进富民型党组织”,柏果村也率先在柏果镇基本实现了小康。 “交通基本靠走,吃水基本靠守。”老百姓曾这样戏谑柏果村的交通、饮水等问题。何大文深知,群众编段子并不是“找乐”,更多的是对改善生活环境的殷切期盼。他积极奔走寻求相关支持,向“娘家”市环保局争取到环保专项资金68万元,修通了柏果村14组的串户路,修建了村民活动小广场;向相关企业争取砂石3000立方、水泥700余吨,发动村民投工投劳,硬化6个村民组的通组路约2公里,解决1760余名村民“出行难”问题;向水利部门争取项目资金30万元,发动村民自发出工,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3000余米的饮水管道铺设,建设水窖2口,18组村民家家户户接通了自来水。柏果村位于小城镇中心区,紧邻黔桂发电厂、天能公司等大型企业,区位优势好。何大文把眼光“盯”在2万多城镇居民的荷包上,动起了脑筋:“如果能让这些人在柏果村花钱消费,群众的钱袋子何愁鼓不起来。”他上门做村里几个老板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以“3155”工程实施为契机,返乡创业,在村里建起了柏果杨梅园、红梨基地等一批休闲家庭农庄和农村会所,有效增加了群众的收入,起到了“示范一个、带动一片”的积极作用。他还帮助争取“3个15万”小微企业创业支持,在村里建起了纯净水加工厂、面条加工厂、豆制品加工厂,掀起了创业热潮。为密切干群关系、帮扶弱势群体,何大文积极向黔桂天能公司争取资金3万元,对柏果村贫困少年儿童进行帮扶;协调市环保局干部职工按照局党总支帮扶村党支部、领导干部帮扶特困户、一般干部职工帮扶困难户的方式结对帮扶柏果村困难户60户。“何书记真是我们的好书记,他到我们村后帮我们干了不少实事,我们真心感谢他。”柏果村14组村民黄照桥动情地说。如今,柏果村村组干部谋发展、促发展的压力感和责任感增强了,干事创业的热情竞相迸发,在村支“两委”的带领下,柏果村人均纯收入从2013年的4600元增加到2014年的7600元,正阔步走在康庄大道上。(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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