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理工作总结怎样体现"纪在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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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工作法治化的实践探析发表日期: 15:35:38&&&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被阅读[212]次
当前审理工作与法治融合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主体身份调查不周全、不严密、不彻底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准确甄别对象是推进审理工作法治化的首要前提,主体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主体不同,结果就很不一样。如果在前期收集证据材料时主体不明晰,就会把握不准方向,导致定性也不准确,围绕收集的证据也难免不到位,进而给审理案件带来障碍和困惑。在办案实践中,案件检查部门有时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环——主体身份问题。有的案件报立案后才发现被调查人连党员身份都不具备。有的案件当事人是单纯的监察对象、非党员,但办案人员在没有查明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启动党纪的调查模式和时限要求,对象发现后意见非常大,甚至在司法庭审过程中要求以非法证据排除。
实体合法性的问题没有始终贯穿审案的全过程。实体合法性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证据合法性,办案中有时出现事实与证据取舍不当的问题。证明被审查对象有错的证据就取,证明被审查对象无错的证据就不取,或者证明被审查对象错轻的证据根本就没有,移送审理时的材料往往是不完整的,这样对被审查对象违纪行为的准确定性就造成了困难,甚至会产生重大误差,极易制造冤假错案。如某区交通局长张某受贿案,检查部门认定受贿人民币24万元,可是到了司法环节被削减了14万元,原因是当事人案发前在曾经工作的3个单位都上交了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办案部门认定这些上交的钱款是礼金。但是在前期证据冲突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况下,没有达到证据的唯一性,进入司法环节后,证据采信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司法机关认定上交的人民币14万元是受贿款,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删减。当事人一进入司法环节,也马上辩解这些钱款是上交的受贿款,办案人员“哑巴吃黄连”,因为当初忽视了这个关键证据。
“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不遵守程序规定,实体的正义也将很难实现。有的案件把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办案程序混为一团;有的案件不按照规定时限结案,久拖不结,也不办理相关延期手续;还有个别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审理工作内容、后续工作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够了解,加之沟通协调不够,未给审理工作留出必要时间,甚至在移送审理的请示中明确建议审理部门在几日内将案件提请常委会议审议,过于压缩审理时间,导致审理时限过紧。尤其在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领导干部问责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环境等新类型的案件处理中,还存在“未审即定、以会代审、先定后审”等不当情况。
疑错从无、无错推定原则只是极少地运用指导办案实践。“疑错从无”是“疑罪从无”刑事原则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借鉴,即当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不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或违纪事实并有可资适用的党纪国法条文时,即便已经掌握了一些所谓的“证据”,也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违纪错误已经成立。案件审理必须坚持“无错推定”和“疑错从无”原则,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中关注较少。“罪刑相适应”原则运用到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应当按照违纪错误的大小程度来给予其轻重不同的处分。但在办案中,往往对“错”与“非错”关注多,对“大错”与“小错”关注少,不积极主动并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明错轻错重的证据资料,给定性量纪工作带来困难。以贪污受贿类案件为例,党纪政纪处理与司法处理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受贿1万元,没有移送司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开除党籍;同样是受贿1万元,若免予刑事处罚,也可以不开除党籍,这样就会造成量纪不平衡的问题。
力争抓早抓小,严格遵守证据制度,追求实体公正
办案工作抓早抓小,既是治标又是治本,是真正对党和人民负责。与以往相比,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案值少、切口小、定性宽的情况下,就要更加找准实体方面的证据,增强证据证明力和合法性。不但要按违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重视收集主体身份方面、违纪主观方面、有利于被调查人方面的证据,还要围绕关键环节,按规范要求收集书证物证,正确收集和运用口供,及时和正确制作谈话笔录,全面收集和综合分析证据、有效转化固定证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危害程度,有效做到处理平衡,正确把握量纪情节。
审理工作要确保优质高效,必须协助案件检查部门协同办案。提高案件质量,根本是调查。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调查工作提高质量,推动案件检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对于涉刑案件,党内审查阶段不需查清、查透所有问题,要将主要精力放在立案依据和“两规”依据上。对于采取“两规”后又发现的涉罪问题线索,如果是证据容易灭失、易于转移的问题,要抓紧查证,或者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初查,及时提取和固定证据;否则,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要明确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调查重点是立案依据和“两规”依据,审理的重点就是立案依据和“两规”依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重点审核定性、定量特别是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与彼违纪、轻违纪与重违纪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要高度重视问题线索、案件线索审核。涉嫌犯罪的就移送司法机关,不涉罪的就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能不加区分,全部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全部不移送。
坚持快查快结,严格遵守程序制度,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是正确办案的保障,是依法行政、依法执纪的重要体现。当前要把对程序的审查放在审理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防止因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执纪执法的偏差。要坚持程序的法定性,绝对不允许出现未经审理处理案件的情况;坚持程序的顺序性,尤其是不允许出现先定案后审理的情况;坚持程序的时限性,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化解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在新的办案模式下,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宜一查到底、全部查深查透,需要从调查重点、案件线索、结案标准等方面加强探讨,探索形成新的工作规范和办案程序。一是规范移送的标准和程序。二是重点围绕严守办案时限、立案依据查证、所涉问题性质轻重、调查取证难易、可能受到的处分档次等5方面的情况,合理设定案件调查结案标准,确保一般案件在3个月内办结,复杂案件在6个月内办结。三是规范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坚持提前介入审理的基本条件,原则上避免提前介入审理过多、过早,能不提前介入的就不介入,防止查审不分。四是严格按规定做好涉案款物暂扣封存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规范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初查工作。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要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涉刑案件通报移送制度,提交反腐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文件下发,确保涉刑案件移送渠道有政策依托,同时将审理部门纳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范畴。
要依托司法机关建立办案信息平台系统,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审计、交通、电信、组织人事、国土住建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推动和提升日常监管、线索收集、办案信息查询、办案保密、案件处理情况收集等工作的水平。
要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单位联络人员日常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使涉刑案件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党纪政纪案件与司法处理保持一致,优质高效协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保证每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涉刑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规范工作制度化。
作者:王新 喻荞&湖北省武汉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2014年第19期)纪律审查工作如何冲着纪律去
日10:03&&&来源:
对于纪律审查工作而言,体现“纪”在“法”前要求,就是冲着纪律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由“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纪律审查方式、纪律审查文书、纪律审查导向都要冲着纪律去
纪检机关必须扭转错误的政绩观,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
以往,纪检机关审查违纪违法案件更注重围绕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也均按照“先涉罪问题、后违纪问题”的次序表述。有的还抽调司法机关的侦查骨干,而这些同志往往更关注对涉罪问题的审查,对单纯违纪问题了解有限,突出表现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问题的查处重视不够,使对党内严重违纪案件的纪律审查客观上变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
因此,对于纪律审查工作而言,体现“纪”在“法”前要求,就是冲着纪律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由“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
纪律审查方式要冲着纪律去。纪检机关要更多使用纪律审查方式,而不是只重视立案审查。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率先于法律作出反应,使其“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在谈话函询类线索处置中,虽大多数被审查人否认举报反映问题属实,但若发现其确有违纪问题的可另案审查,查实欺骗组织的,一并处理。而同时存在违纪和违法的,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不在违纪数额上相互攀比和预设目标,条件具备的应尽快移送司法机关。
纪律审查文书要冲着纪律去。案件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不能等同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或者判决书,而应突出党内审查特点,对违纪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及相应条款次序排序;报告正文重点阐述违纪问题;涉罪问题作为报告附件,在正文中简述;同时,按照是否存在卖官鬻爵问题,将受贿行为区分为两种情形分别表述。通过调整纪律审查文书的格式,倒逼纪律审查始终冲着纪律去,充分体现严明纪律的要求和纪律审查的政治性,进一步引导执纪人员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彰显纪律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
纪律审查导向要冲着纪律去。要端正政绩观,抓早抓小。目前,纪检机关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多以查办大案要案为主要依据,客观上给执纪人员传递了错误的执纪导向。有的执纪人员以查办大案要案、打“大老虎”论英雄,对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在可予谈话函询情况下,担心打草惊蛇,不愿谈话函询,而作了暂存处理,待时机成熟后再将被审查人一举拿下,客观上放纵、“养肥”了一些违纪违法人员。这便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容易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律是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尺子,纪律审查必须以纪律为准绳和底线。纪检机关必须扭转错误的政绩观,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不能只盯住查办大案要案,片面追求案值大小,不能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要使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求纪律审查体现党内审查的特点,体现政治性。但是,在当前的工作实践中,有同志却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审查中可能会难以抵制说情打招呼等干扰。有同志反映,在快查快结的模式下,如仅发现被审查人单纯违纪问题,不去调查或没有发现其涉罪问题,那些替其求情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会更无所顾忌,一旦查实其有涉罪问题,则大多不愿插手。笔者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并非发现党员有涉罪问题后不查,另辟蹊径去挖掘单纯违纪问题核查,核心在于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养痈遗患,因为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发现其有违纪问题即率先“亮剑”,实际上是对其最大厚爱。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越权插手过问违纪案件审查处理的,建议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不姑息迁就。
二是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党员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即可给予党纪处分。有同志认为,只要党员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均可给予其党纪处分。笔者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第33条规定,党员违反行政法律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若该行政法律明确规定对该行为可给予处分或者可处以拘留,或者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者该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若该行为仅可给予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一般不宜给予其党纪处分。比如,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第89条规定,对党员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闯红灯”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地方监督执纪“凑数”,在党员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又据此给予其党纪处分。
三是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党员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即可给予党纪处分。有同志认为,只要党员的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均可给予其党纪处分。笔者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条、第33条规定,党员违反民事法律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若该民事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为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且对该行为可给予处分或者可处以拘留,或者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者该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若该行为仅限于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的,一般不宜给予其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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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纪委审理工作三项措施突出“纪在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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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把违纪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坚持用纪律作为准绳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对照党规党纪严肃处理,凸显纪律处分的特点。注重审透定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纪行为,体现案件审理工作的纪律性。二是突出执纪作为主要内容。持续梳理和优化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的审核鉴定、量纪标准、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始终突出执纪特色。同时坚持快进快出、快审快结,建立案件审理台账,提高审理违纪问题的效率,确保抓早抓小。三是梳理“纪”与“法”的关系。对于既违法又违纪的问题,不纠缠于全面查透,不苛求对全部违法行为的精确界定,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对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上,不片面追求案件审核数额的大小,着眼于把违纪事实审清认准,尽快做出党纪处理。(高淳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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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案件审理要体现党内审查的特点,体现政治性。这就要求案件审理部门持续深入推进“三转”,不断强化执纪观念,转变“案件审理就是司法预审”的工作理念,抓住纪律审查重点,突出案件审理特点,通过有效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到实处。审理干部要找准职能定位,聚焦党规党纪,围绕执纪中心任务,在审核内容、审理程序、规范处分决定宣布、检查执行情况落实等重点工作上,摒弃“司法预审”的惯性思维,认真把握案件审理的内在规律,时刻牢记“纪在法前”,严格依纪依规审核处理案件。
  完善审理程序,工作重点从“审违法”转向“核违纪”
  明确把违纪问题作为审理的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坚持用纪律这把钢尺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对照党规党纪严肃处理,始终坚持案件审理各项工作冲着纪律去,凸显纪律处分的特点。审理工作要更加注重审透定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违纪行为,体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性,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明确把突出执纪作为案件审理程序设计、改进和规范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持续梳理和优化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在提前介入审理、形式审核、初审、小组审议、审理谈话、室务会研究等重要节点上,把突出执纪明确列为重点工作。同时,坚持快进快出、快审快结,建立案件审理台账,制定时间表,实施动态流程管控,提高审理违纪问题的效率,确保抓早抓小、违纪必究。
  明确把工作重点从“审违法”转向“核违纪”。对于既违法又违纪的问题,不纠缠于全面查透,不苛求对全部违法行为的精确界定,不陷入“细枝末节”处理,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对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上,不片面追求案件审核数额的大小、案件处理档次的轻重,而要着眼于把违纪事实审清定准,尽快作出党纪处理。
  创新方式方法,各项工作自觉冲着纪律去
  创新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内容,引导、督促纪检监察室执纪围着纪律转、抓早抓小。强化服务保障和监督制约意识,创新提前介入审理模式和内容,在提前介入审理工作中,围绕“执纪”这一中心任务,认真审核违纪证据材料、执纪程序情况,从程序、手续、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引导纪检监察室在案件调查方向的确定、证据材料的补充完善等工作上冲着纪律去。
  改进审理文书撰写体例,彰显纪律规矩严肃性。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的书写形式和内容上,自觉冲着纪律去,积极摒弃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惯性做法,对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次序进行阐述和书写,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作为审理的重点,把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违纪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问题、情形和后果,突出纪律审查的特色,倒逼纪检监察室在证据材料收集、初核报告和调查报告撰写等各项工作上冲着纪律去。
  辩证看待,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严格执纪,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又要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生态,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如河南省纪委深入推进“一案双书”工作,结合被审查人所从事的工作、职责权限、支配的公共资源,以及案发单位在监督管理、预防教育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深刻剖析违纪个性、共性特征以及主客观原因,紧盯违纪问题的端倪初始,制作说理性处分决定书和纪律检查建议书,促使被审查人触及灵魂、服纪悔过,教育引导其他党员干部明纪自警,帮助、督促案发单位和部门梳理职权、排查风险、查漏补缺、落实整改,把惩治教育和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消除问题于萌芽状态,倍增案件查办的综合效果和意义。
  统筹推进,主动把纪律挺在前沿。在适用党规党纪上,要把党章和所有党纪以及党内规矩都考虑到,都严格执行起来。在量纪处理上,在党规党纪范围内不断拓宽思维,摆脱惯性套路,不仅要严格执纪,还要不断创新处理方式和内容,灵活运用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断崖式”处理等多种方式。如河南省纪委在对3名存在送礼等较轻违纪情节的副厅级干部进行处理时,均采取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并建议降为副县级岗位的处理方式。在抓早抓小上,要结合案件审理工作,对一些部门和系统存在的共性问题、违纪倾向和苗头,主动协同配合宣传、预防腐败、党风政风监督等部门,提供典型违纪素材,提出预防违纪措施,增强宣传教育、预防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强化处分落实,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积极探索做好纪律审查教育“下半篇文章”,强化违纪行为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效果。针对不少案发单位和党员干部对处分决定宣布重视不够,宣布随意性大、不及时、不规范、不严肃等问题,及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通过不断丰富和拓展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帮助纠正部分党员干部对纪律认识的偏差,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不仅贪污贿赂的“烂树”要拔除,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顾组织原则、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的“病树”、“歪树”也要治疗、扶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自身违纪违规等“小毛病”较真起来、对“八小时以外”的问题警觉起来,努力使每名党员干部都能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如河南省纪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纪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的通知》,对宣布处分决定的时限、人员、形式、程序、工作落实等五项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规定处分决定宣布范围为案发单位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对于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则扩大到案发单位全体人员和下级单位、部门的有关党员干部。宣布处分决定时,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案件审理室主任和主办人以及纪委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同志均参加。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违纪问题,解读党纪政纪条规,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集体党纪政纪教育谈话,用足、用活现案。
  为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还需扎实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处分决定落实效果。通过查找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联席会议、信息传递、督察督办、宣布执行等制度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执行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守住纪律底线。如河南省纪委每两年、省辖市纪委和县(市、区)纪委每年都定期开展对所辖区域内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具体工作安排和部署,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互查,监督处分决定落实效果,点名通报检查结果,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保证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执行到位。(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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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3期
专题& 追逃追赃半年回顾
王岐山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巡视顺党心合民意 要为全面从严治党做出新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6月23日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并讲话。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王岐山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与时俱进、探索实践,发挥党内监督利剑作用,顺党心、合民意。要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聚焦发现问题不动摇,为全面从严治党做出新贡献。
  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一刻不能放松。各级党组织只有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才能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强调,解决中国的问题要靠中国共产党;解决党自身的问题,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肌体健康,是对我们的重大考验。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具有极强的自我纠错能力。在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要探索依靠制度创新、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巡视等党内监督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会议指出,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已巡视的92个地区、部门和单位看,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严是带有共性的问题,而国企的形势则更为严峻,落实从严治党任务尤为紧迫。党领导下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发展壮大、做大做强的方向不能动摇。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要心中有大局、坚持“两点论”,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问题,既要充满自信,看到国企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又要直面问题,找出病灶、举一反三,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党的领导,以问题倒逼改革,创新制度,强化监管,促进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之基。
  会议强调,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就是治本之策。党员领导干部守不住党章党规党纪的底线,就不可能经受住长期执政考验。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巡视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要聚焦聚焦再聚焦,突出专项巡视特点,检查被巡视对象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不是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不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体现了对党忠诚;是不是存在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要重点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紧紧盯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凸显中央改进作风的坚强决心。要立行立改、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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