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表填写错了,服务证拿到手有关资料有无影响

生育服务证结婚日期填写错误-55BBS 我爱购物网
&&生育服务证结婚日期填写错误
生育服务证结婚日期填写错误
(一)办理《生育服务证》程序
  1、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持《结婚证》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2、需带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交夫妻免冠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两张;   4、由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发证。因婚嫁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必须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   (二)办理《生育证》程序   1、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要求生育或者再生育的理由以及生育后的节育措施等),到女方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签字盖章后,送所在乡镇、办事处计生办。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应在10日之内完成调查审核签字盖章工作,然后报送市计生局政策法规科审批。因婚嫁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必须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   2、需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   (1)农村独女户: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申请及三人户口复印件;村或社区证明;全家2寸合影照片4张;市计生服务站当月妇检证明;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计生办调查材料及公示情况。   (2)再婚夫妻及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夫妻双方的书面申请;与原夫妻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丧偶证明,(包括死者姓名、单位、死亡原因及时间),另一方的婚育证明,再婚夫妻及双方原有小孩的户口证明;结婚证和有关复印件;全家2寸合影照片4张,市服务站当月妇检证明及5人以上座谈意见;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调查材料及公示情况。   (3)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及荆州市委托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结果及意见和公示情况。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除按(1)或(2)所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夫妻一方原不育不孕的证明和化验单,依法收养的公证书。   (5)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除按(1)或(2)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需提供省民政厅及省、市公安、侨务、外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户籍、婚姻、生育等证明及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划生育部门不予审批,已审批或发证的,应予撤销审批,并收回已发证件或宣告无效。   1、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年龄相关事实的;   2、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收养或送养子女的;   3、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或被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   4、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   5、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批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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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①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③在女方户籍地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拟在京直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理地点: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 1、申办人先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两级婚育情况证明样本,女方回原籍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 2、申办人凭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女方原籍出具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男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上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男方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居委会章); 3、申办人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必备材料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须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 2、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6、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档案在本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由职介、人才出具;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现居住在北京市内则可以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证。首先需要女方在所在单位的计生部门,若没有单位则在户籍地的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信息,然后由女方所在单位的计生部门,若没有单位则在户籍地的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之后由男方单位或者存档机构(若无单位在户籍地居委会)盖章。所需材料要带齐两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外地的一方还需要其户籍地居委会开具的婚育证明。由于各地办理规则会有小的差别,最好先咨询双方户籍地居委会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
一、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对象:凡广东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填写《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所需资料:
1、新婚未育夫妇: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婚育证明、女方小一寸近照两张,
1)符合生育一孩政策的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后办理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男、女双方单位及所属街道(无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围产期保健手册、新婚班听课纸;
3)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一孩登记办证。
2、已婚已育夫妇: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小一寸近照一张、近期查环查孕证明、小孩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需出具手术证明),到所属居委会领证后到街道计生办盖章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而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育费后,给予补办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你的户口是由北京东城转到北京大兴区吗?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希望能够帮到你!户证通团队!如果满意,请采纳
你先办理结婚证,然后在办理准生证,《准生证》跟《计划生育服务证》是一个证来的,但是有服务证不等于有准生证,等你要拿准生的时候,还需要去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在《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那栏,加盖“符合生育政策、同意生育”的戳;《计划生育服务证》就成了准生证了。而且办理准生证的时间各地规定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是在怀孕前办准生证 ,而其它的部分省份则规定怀孕后再办准生证,且怀孕后多长时间办理也不一样,有的规定是怀孕三个月内,有的规定是在怀孕三个月以上才能办理。  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1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和你是不是博士后没有关系,在现行的法律里,任何人都是按照自然人衡量的。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补办《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及要求与正常申办《生育服务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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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后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道(乡、镇)计划 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无故终止妊娠的,《二孩审批证明》作废。 八、退证 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编号_11398,江西省再生一胎生育证,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表,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江西省计划生育证明,生育证申请表,生育证申请表怎么填...
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二 孩。但广东办理"单独二孩"的审批流程中又写到,需要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 在地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要是女方所在地未放开"单独二孩"政策,该怎么办? 昨日市民李小...
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我们要求办理第一孩/再生育服务证,谨此承诺: (夫)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时间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收养/未送养) 身份证号 (妻)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时间 婚姻状况(初婚/再...
有资料的复印件两份 7.我一张1 寸照片 8.我的围产手册 9.生育培训合格证(不知道有没有用,反正我带着了) 10.一张乙肝化验证明单 11.现场填写了申办准生证的申请表 12.现场填写并盖了手印的婚育情况说明(因为我是单位...
持服务证到原发证机关办 理怀孕等有关登记手续,无需再办理"准生证"(即《生育服务证》)。 这意味着"准生证制度",10 年前在广东就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据媒体报道,呼和浩特市的育龄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不用办理生育证。...
件三)等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服务证》 中"一孩出生预产期"栏应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 (三)二孩生育按照《办法》第九条(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对符合生育二孩条 件的签发《同意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附...
人员合格证》实行同时、 同时限由州人口计生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统一要求专门通知办理审批事项。基本程序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 本以为像是结婚登记一样简单的事情,王东和妻子却费尽了周折,带着各种证件奔波在河北和北京两 地,等到拿到孩子《生育服务证》时,孩子已经快出生了。 直到上面的章都盖齐,王东和妻子才感到如释重负。 谁能证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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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文档免费下遵义县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简化和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建立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原则要求1.坚持依法行政。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文明执法。2.坚持服务引领。尊重群众的计划生育主体地位,明确服务内容,开展优质服务,让群众满意。3.坚持便民高效。明确责任,规范程序,限时办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办证难”问题。4.坚持统筹协调。发挥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二、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日-3月31日):组织学习省、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部署落实,在网站和服务窗口公布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强化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开展县、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尽快使工作人员熟悉生育服务证办理的新规定、新流程、新要求,提前进入角色,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二)全面启动阶段(日起):落实一孩生育登记、简化再生育程序的生育服务证办理政策,全面执行限时办结、承诺制度、委托代办等便民措施,利用遵义市计生依法行政综合办公平台开展网上办理;落实信息采集、健康教育、生育服务和管理等配套措施,最大化减少办证程序和书面证明材料。(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2月):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达到便民高效、群众满意的改革效果;积极探索居民健康卡和生育服务证电子化。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主要内容1.实行一孩生育登记下移到村(居),以村为主和镇(乡)计生办办理。夫妻双方均属初育,双方或一方是本地户籍或流入本地居住30天以上,持身份证、结婚证和女方近期一寸照片1张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免费办理一孩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村(居)核实夫妻信息准确无误后,即时发给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并及时将登记信息上报镇(乡)计生办。当事人也可就近直接到镇(乡)计生办登记,经核实夫妻信息准确无误后领取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2.规范再生育办理。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本地户籍,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村(居)申请,提供夫妻双方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特殊情况还需按县计生通[2014]28号规定的相关材料)和女方近期一寸照片3张,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婚育情况承诺书》,村(居)对初审符合政策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镇级审核,镇 (乡)计生办结合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对申请人信息,通过遵义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综合办公平台报县卫生计生局办理再生育许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及时发放《贰孩生育证》。(二)主要措施1.实行限时办结。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其中,再生育办理对夫妻一方是省外户籍要在本地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从严对待,须审查其户籍地政策是否可以办理再生育,对政策宽的省依法办理了再生育手续的予以认可。受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的村(居)或镇(乡)计生办要及时审查申办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婚育情况,符合政策的要即时免费发给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村(居)在照片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做好办证登记台账。受理村(居)要按月上报镇(乡)计生办,受理镇(乡)计生办要按月通知申办人所属村(居),以便跟踪管理孕情信息。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夫妻一方户籍地镇 (乡)即时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并扫描证件资料,从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综合办公平台提交县,县卫生计生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镇(乡)在3个工作日内将《贰孩生育证》送达或通知当事人;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2.推行承诺制度。对申办人的婚育情况在规定办理时间内难以核实或提供材料仍不齐全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镇乡计生办通过实地调查或协查反馈方式取证形成调查材料后予以办理,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经查实为虚假承诺,取消申办人合法生育资格,所办生育服务证无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申办人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3.实行委托代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4.开展网上办理。利用遵义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综合办公平台开展网上审批,积极探索再生育全程网上办理,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探索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予以解决。探索居民健康卡试点,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5.提供免费服务。对持生育服务证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免费服务。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这项改革列为2015年的重点任务。各镇(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从日全面实施,确保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二)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配齐配强村级计划生育专职办证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办证单位和计划生育专职办证人员的管理,对在办证过程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制度,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三)加强技术服务和生育管理。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健全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四)加强信息采集。要依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及时采集人口变动信息和一孩生育登记信息,并定期开展跟踪随访,动态掌握持证人员孕、产、育等情况。将一孩生育登记纳入“三按月”绩效管理,确保干部工作任务和服务落实到位。将“双诚信双承诺”工作与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相结合,把主动登记一孩生育纳入村(居)民承诺内容,对不主动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并隐瞒生育的行为列为不诚信,防止一孩生育后出现出生人口信息漏统漏报。(五)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出生人口数据对比、核实,并及时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定期开展数据检查评估,提高数据质量。(六)加强风险防控。要切实做好人口变动监测和科学研判,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一孩出生人口登记、生育信息分析预警机制,加大服务力度,乡、村计生专干和包片包组干部上门服务登记,通过服务主动采集婚育信息,定期分析人口变动情况,对一孩生育登记下滑较大、出生人口信息掌握不准的地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二是抓好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将信息采集纳入“三按月”绩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三是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推进内部计划生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共享,同时要畅通与相关部门信息通报渠道,强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核实对比,提高出生人口数据质量;四是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力度,督促基层落实全程管理“五步工作法”,加强跟踪服务,防止瞒报、错报,依法严防和严打“两非”违法行为。附:1、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登记表2、申办《生殖保健服务证》、《贰孩生育证》对象公示(公告)表3、《计划生育证》代办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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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遵义县卫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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