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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院会根据立功情况来裁定的,一般立功表现会减刑几个月,重大立功表现就没有标准了。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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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犯人不能减刑了吗相关法律专题具有鲜明和突出时代特点的一次特赦|罪犯|犯罪|国家_新浪新闻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执行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犯罪人予以特赦,既是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一种政治考量,也是依法对特定犯罪人的宽恕和人道关怀。从国家而言,表现为对相应刑罚权的放弃;对特定犯罪人而言,表现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归于消灭。从性质上讲,特赦是赦免的一种,赦免包括大赦、特赦、恩赦、曲赦等多种。从历史和现实看,它是许多国家常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特赦制度由宪法法律明文规定,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有“赦免”“特赦”等表述,如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又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特赦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简单,集中表现在对象不明确、条件不明确、程序不明确等方面,实践操作性不强,这些可能是特赦制度长期以来备而不用的重要原因。
  顺应时代潮流需要 发展特赦法律制度
  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了7次特赦,请谈一下具体的内容。
  胡云腾: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司法实践看,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监狱、有关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办理具体事宜。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7次特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959年的首次特赦,释放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另有389名罪犯获减刑。此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继实施了专门针对战犯的六次特赦,共释放战犯556名,另有90名获减刑。新中国成立后的7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589名,另有479名获减刑。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这六次特赦的特点可以归纳为“特定”二字,包括特赦的罪名特定、特赦的对象特定、特赦的事由和特赦的程序特定等,主要是出于睦邻友好、国家统一、统一战线和人道关怀等政治考量。
  今年正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在这极其重要、十分值得纪念的时刻重启特赦制度,对特定犯罪人实行特赦,既顺应了时代潮流,也有利于创新、发展特赦法律制度。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下称决定)看,本次特赦具有鲜明、突出的时代特点:
  记者:请结合本次特赦谈一下具体的特点。
  胡云腾:一是本次特赦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本次特赦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喜庆氛围。9月3日前后,国家在北京隆重举行纪念活动,包括举行纪念大会、阅兵式、招待会和文艺晚会等,而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无疑也是系列纪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赦免制度大多是在国家节日、庆典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的。比如,今年4月,俄罗斯为纪念卫国战争胜利70周年宣布实施大赦;8月,韩国为庆祝光复70周年宣布实施特赦。在庆祝抗日战争伟大胜利的喜庆日子,我们也应当以各种方式缅怀和致敬为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建立新中国而被迫进行的历次战争和参战的将士们,宽恕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更能彰显国家对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统一的格外珍视。
  二是本次特赦体现了浓厚的德治性。彰显德治是赦免制度自古即有的功能,常见于国家发生重大事件时,统治阶级通过赦免旨在表示与民同乐同悲。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封建时代,历朝历代皇帝曾经发布过1200多次大赦等赦免活动,其目的就是弘扬自己的“德政”。其做法固然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因赦免事由的五花八门和适用程序的随意无常而广为诟病。我国此次特赦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贯彻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关怀。它规定对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无限定地特赦,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有限定地特赦,不仅扬弃了历史上明德慎刑、尊老爱幼等德治传统,更突出了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尊重老年人的现代法治理念,是一项福佑社会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治的法律政策考量,具体实践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生动实践。而且,通过施行本次特赦,既可以向社会昭示党和国家振兴中华、面向未来的理念,也能够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人道、法治的大国形象。
  凸显依法治国精神 体现法治社会要求
  记者:除了上述特色以外,此次特赦还有其他什么特点?
  胡云腾:三是本次特赦体现了明确的法治性。此次特赦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实施的,必然要更多地显现出法治的要求。其一,它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举措。本次特赦严格依照宪法规定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以特赦令发布,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有关部门执行,针对特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实施。传递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有助于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全体国人之心中,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并全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其二,展示了刑罚人道和刑罚执行灵活的一面,凸显了国家和社会对特定罪犯有条件的宽容。特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国家调节刑罚执行有重要作用,备之不用未免可惜,用之不当又会引发非议,因此,选择适当时机加以应用,积累经验对特赦的应用作出制度安排,有助于增强刑罚执行的灵活性和激励功能,有助于社会各界树立理性和恢复性的刑罚观,也有助于构建以宽容精神为基本底蕴的和谐、理性、成熟的社会。其三,它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体现了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犯罪态势与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刑事犯罪采取区别对待的立场。“决定”对四类罪犯实施赦免,体现了从宽的一面,但并非全面赦免,对某些类型的罪犯不予特赦等,又体现了从严的一面,这是科学、灵活地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的范例,有利于维护刑罚手段的严肃性,彰显刑罚的价值取向。其四,有助于从法律上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如果从普通刑事罪犯的角度看,我国的特赦制度自1959年以来66年都没有用过,本次特赦可谓是刑法典和现行宪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实施,在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今后,对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将会成为特赦的新常态,因此,通过本次特赦的实行,探索从制度、机制和程序上创新我国的特赦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像其他刑罚制度一样常态化运作,这或许是本次特赦的又一成果。
  四是本次特赦体现了明显的审慎性。本次特赦,在实践操作上体现了明显的审慎性和稳妥性。长期以来,特赦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敏感话题,用的不当会引来质疑。因此,在实际操作上既要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弘扬“正能量”,又要避免对恶意抨击特赦、任意曲解法律留下隐患,抑制“负能量”。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限制性或前提性的规定中:首先,无论是特赦哪类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的前置条件,即“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这是为了防止出现拒不认罪、拒不改悔的罪犯受到特赦以后继续犯罪,特别是对曾经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四类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要严格审查把关。因此,具体实施特赦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符合特赦条件罪犯名单后,还需要由经过公安、安全机关严格的筛查和评估程序,对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并要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其二,本次特赦对象确定为“依据日前作出的生效裁判正在服刑”的罪犯,既包括日前已经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也包括日前裁判已经生效但尚未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但不包括日已经羁押而判决未作出和判决、虽然作出但尚未生效的罪犯;不仅包括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还包括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罪犯,以及正在由公安机关单独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罪犯。此外,港澳台罪犯、外国籍罪犯、无国籍罪犯,也可以按此精神掌握。其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虽然对其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但这类罪犯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赦免。其四,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坚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但这类罪犯及其犯罪情况也比较复杂,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也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即对“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不予赦免。需要指出的是,对上述“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要作严格解释。即只限于故意杀人、强奸这两种暴力性犯罪,不包括重伤、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使更多的未成年犯罪人享受到特赦的恩惠。对上述“贩卖毒品犯罪”也要作严格解释,即只限于贩卖毒品,不包括走私、制造和运输毒品,目的也是扩大对未成年罪犯特赦的受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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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及程序如何
时间:&&|&&作者:张峰&&|&&浏览:1785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是: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及程序如何?律师&张峰:&QQ:一、减刑的条件依据我国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减刑的程序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犯人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减刑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知识产权 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11352积分 | 帮助2618人 | 1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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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判8年的犯人减刑最多减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8年有期徒刑,最多可以减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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