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政府外来户拆迁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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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拆迁分外来户、想问、2015&年新拆迁法有这条吗?
湖北-宜昌&08-18 14:1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剩余时间:
现在拆迁分外来户、想问、2015&年新拆迁法有这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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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家三口是烧脉岗久居人,盖有三间房租,妈妈是残疾人,全家享受五保,但户口不在此地,拆迁能否享受
我是肥西县北张居民,因上学将户口迁出,现已婚并生育一子,持独生子女证,我能享受独生子女增俩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吗?条例上没有明确讲必须只有农业户口才享受此政策。
问下书记,我们家拆迁吗?听说不是有个引江济淮工程嘛?我看到有刘河社区,三联村,我们家这边好像现在也是三联村了吧?
尊敬的书记:您好!我是灯塔村拆迁户,根据这次政府下发的拆迁政策,我们是符合拆迁安置人口条件的,但是负责拆迁签字的官员说我们不符合条件,我们应该怎么办?首先,我的户口在1995年之前是属于灯塔村的,我1991年出生,现在我已结婚生子,请问书记,我的老婆孩子户口是上派镇的,她们属于安置人口么?
我家是紫蓬镇栗树村白路岗的,我想问一下可拆迁
领导你好!我是上派沿河村的,我家2014年初房子就被拆迁了,补贴我们十八个月的房租补贴,今年九月份就到期了,我就想问问我们的安置房现在在哪?什么时候给我们安置房,如果过了十八个月没给我们安置房,那么房租补贴是不是要翻倍?我还听说以后的房租补贴都不给我们,说等安置房下来了,用我们的房租补贴抵平方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回复单位: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你好!来信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新港南区答复如下:
新港南区安置点在北张社区,位于蓬莱路以西、北张路以北、站前路以南交汇处,占地422亩,分二期建设,建筑面积约84万平方米,预计于2018年交付使用。待安置点建设工程结束,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后回迁安置。此外,按相关政策规定,房补补贴到十八个月后,超期按420元/人/月发放过渡费。超期过渡费在回迁安置时一并结算。过渡费不能
请问县委书记我们是岗圩村、万郢村民组。请问我们的房子都被量过平方了、请问是不是要拆迁。谢谢
回复单位: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你好!来信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高店乡答复如下:
从“引江济淮”工程规划施工图纸上看,万郢村民组群众所住房屋,不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拆迁范围。但考虑到弃土区的堆压问题以及将来万郢村民组的出行困难,高店乡政府积极向规划设计部门争取,希望将万郢村民组整体搬迁。为申报需要,乡政府委托岗圩村民委对万郢村民组的房屋进行了简单丈量估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丈量。目前上级有关部门
书记你好,我是韩圩村村民,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我们田亩钱打下来,村里不给我们,村干部讲房子没拆就不给,讲上面有文件,我是没看到什么文件,房子不是我们不拆,是他们不来处理,家里现在下雨又漏,又不让盖,搞的村里拆一半留一半,让人怎么过,我们又不是难缠户。话讲回来,他们沿河村怎么不压村民拆迁补偿款,村干部讲现在政策变了,那我还有讲政策变了,现在灯塔拆迁都给45平方,我们可给啊?田亩也涨价了,你们可涨啊?望领
回复单位: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你好!来信收悉。你所反映的问题,新港南区指挥部答复如下:
目前,韩圩村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户的有马郢、圩东、王西、胡俊、小李、小谢、上中、上北、下西、下中、小韩圩、朱小郢等11个村民组。但有圩中、西前、西后、王东、新庄、学校、韩东、韩西等7个村民组暂未发放到户,主要原因是这七个村民组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意见分歧较大,尚未形成统一分配方案,导致未能及时发放。
我是肥西县上派镇爱和社区爱和巷居民。房屋因年久失修,下雨天变化为漏室,因地势低,不下雨也是潮湿,雨大一点,就成了水上人家。当地人口密度大,环境卫生也很差。这些问题,靠自家修缮房屋改变不了。望着眼前新盖的高楼大厦,我们也渴望被拆迁、被改造。
尊敬的领导:
请问肥西县化肥厂何时能拆迁?早就说要拆迁但一直到现在没有实际行动,这地方已经没有水、没有气、没有公交车,这里的人们就象是生活在肥西县以外的地方,没人管没人问,如果能够拆迁是否可以加快进程呢?那里也住了很多老年人,生活真的非常不方便,谢谢
历史留言总量:5910条&&历史回复总量:5568条拆迁政策不公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一名青年,我家面临着拆迁,可是政府官员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给了我们很不公平的搬迁补偿,让我们的生活无法在这里继续生活下去。
律师好!我是一名被拆迁户!我们这里在三月份拆的迁!当时由于对这方面的法律不是太懂就签了字!结果现在问题就出来了!开发商把商品房盖得楼距70米十八层一梯两户板式楼!给返迁户盖得是20到30米楼距24层一梯三户四户的点式楼!结果返迁户们都不愿意呀!去找有关部门理论!当时宣传的时候不是说盖板式楼吗?怎么变成点式楼了!有关部门却说合同并没写着盖什么规格的楼?所以盖得点式楼!返迁户认为这是对拆迁户的蒙骗。欺诈!合同上根本就没有提将来返迁楼的地址规格!楼距,户型...
我是西安一农民,最近我们这搞拆迁,具体赔付是这样的:庄基地上盖的房子最高标准每平方400元,2级房372元...两年后每人分得安置房35个平方。可是这样的赔付连盖房成本都不够,这样的赔付让农民生何以堪?
你好,我在奉贤区齐贤这里有个加工厂,但是现在说是要拆迁不知道具体有些什么拆迁补偿.有些什么样的拆迁政策.请给我详细的回答.谢谢! 在线等答案!
现在独生子女未满18岁的,是不是拆迁可按2个户口算呢?国家是不是有颁布这个拆迁规定?
我家住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我家是低保户,父亲身患尿毒症。我们家有两孩子,一个在上高中,一个24周岁(未婚),现在我们那要拆迁,对我们这样的家庭有没有什么保护措施呀?最好有明文规定的详细资料,可自带白话文解释更好。谢谢!
我想想问问
建设新农村的房子基本建设好了
老房子也给了补助,要新房子的要把自己的老房子拆掉,这也合理。
可是由于村支书住第一排房子和一个在市里当官的人住第二排房子,故第一和第二排房子都不拆迁了这合理么???
我们是92年将户口从肥西县迁至杨岗头村,并该房屋大约400多平米。现在进行的改造要拆迁了,但是我们被称为外来户,祖居户每人给45平米,我们却只给30平米还要拿18000元;祖居户独生子女男给10平米,女给15平米。我们却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却不给平米,说我们外来户没有这个政策。急
我家户籍为万州区余家镇安平村。昨天听亲人讲,政府要拆迁我家的房子并收走相应的土地。之后支付一点赔偿金就让我家转移户口。因长年在外工作对家乡的政策无所闻,现特在此咨询各律师们,这其中的明法规定(相关的准确的国家说法)。如果真要拆迁,到时候的居住地及其他的基本生活保障怎么来?????还请各为律师帮忙。万分感谢!
我和我老公准备买一套在闵行北桥的老公房作为投资,据说是2-3年内就要拆迁。我们和双方父母现在都各自有自己的住房。现在的问题是,他的父母在15年前左右在徐家汇那里经过动迁搬到现在的梅陇,属于已经动迁过一次的,如果把他父母的户口放到北桥那里还能享受到动迁的政策吗?而且他们现在住的房子也是满老的房子,貌似也满有可能以后会动迁,那以后自己居住的那套房子动迁的话还能否享受到政策吗?是不是动迁过的人就不能再享受动迁政策?那会如何补偿呢?
1996年签订的家庭协议书:
家庭协议书
本协议为光复路177号后门,居住户口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达成的协议,本协议不包括由于历史原因,其他家庭成员(光复路177号后门以外的家庭成员),已分割得到光复路177号前门,光复路175号及北苏州路浙江北路上私房各一套。
光复路177号后门私房居住面积共计86.40平方米,居住户口共计8人,家庭成员居住至今一直和睦相处,为使今后避免矛盾,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现居住面积平均分配,即每人10.80平方米(包括公用面积),今后...VIP会员一折促销,仅需200元/年!
肥政〔2015〕46号
  紫蓬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项目区)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肥发〔2005〕25号)、《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肥办〔2015〕1号)、《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旧城区改造项目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肥政〔2014〕4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及对象
  (一)征迁范围:紫蓬镇区域内含烧脉、燎原、白衣等村(社区)项目区规划红线图范围。
  (二)征迁对象:在项目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征迁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迁人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一户多宅合并计算)。凡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常住农业户,且持有镇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m2以内)视为合法房屋。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号)文件,按照房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项目区规划范围内被征迁人人均正房建筑面积60m2之内部分、附房建筑面积20m2之内部分作为有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人口认定及安置
  (一)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项目区征迁范围内的常住农业户,是指日前整户户口迁入项目区的、日至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项目区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世居常住农业户户主及与户主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2.夫妻双方一方属世居常住农业人口,另一方属非农人口但未享受过房改、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的;
  3.原籍在项目区征迁范围内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战士,服刑人员;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大龄未婚青年(男满24周岁、女满22周岁)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5.长期随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生活,在项目区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征迁范围内且在原户籍地无房屋、无宅基地的父母;
  6.原籍在本地的非农户口(捐资农转非人口、2‰农转非人口、征地招工农转非人口、持有协议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户口迁出原籍地前拥有权属明晰且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待遇的,或未享受过集体土地安置政策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认证后,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已婚的,按夫妇两人予以认定。
  7.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并在一起生活的再婚配偶未成年子女。
  8.在本地有住房和承包土地,但户口因购买商品房迁出并转为非农的。
  被征迁人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m2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差价标准见附件。拆迁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面积,以及附属物、构筑物,按《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旧城区改造项目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肥政〔2014〕46号)标准予以补偿。
  (二)代建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代建:
  1.不符合上述安置人口条件,在项目区征迁范围内有住房且户口于日前已迁入,在原籍无承包地、无宅基地的农业人口,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30m2代建。
  2.原籍在本地的非农户口且符合有效安置人口条件的,与其户主的户口、生活均在一起的子女,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30m2代建。
  3.政策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15m2代建,但不得享受增购。
  4.代建价格2000元/m2。
  (三)增购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增购人口,增购一定的建筑面积:
  1.凡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均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15m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
  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增购建筑面积10m2,两代均持有光荣证的只享受一代增购。
  3.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直系亲属(农业人口),在征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公告发布之日止,符合政策新婚娶、新怀孕出生且入户的人口,人均可增购建筑面积45m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另可增购建筑面积10m2(大龄青年如已享受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得享受新婚娶增购)。
  4.增购价格为900元/m2。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挂户人口、外来户在村(组)兴建或购买的房屋,征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四、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在项目区规划范围内就近安置。安置户型初步设计为 建筑面积45m2、60m2、75m2、90m2、100m2、125m2等6种套型,被征迁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并填写确认《安置户型确认书》;户型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安置确认户型为设计面积,实际安置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层含公摊面积,高层按多层计算公摊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m2以内的(含5m2)按建筑面积900元/m2结算;超出安置面积5m2以上的,按建筑面积2000元/m2结算。
  五、临时安置费、搬家费及附属物补偿费
  (一)搬家费每户800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和代建的,被征迁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内由征迁人按安置(代建)人口人均30m2给予每月7元/m2补助,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六、奖励
  自项目区房屋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安置人口计算,每人奖励4000元;30日内(含30日),每人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迁人若不愿选择统一安置,也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肥政〔2014〕46号)规定执行。
  (二)规划区征迁范围内各被征迁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建设需要,予以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次征迁实行征搬迁和拆违并举。
  (三)被征迁人回迁安置房屋的楼号、房号等以摸号方式确定。办理费用结算、房屋安置等相关手续以通知为准。
  (四)房屋征迁人口界定时间为规划区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征迁范围内的被征迁人办理相关手续(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生、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紫蓬镇人民政府为本次房屋征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在征迁公告发布后发放《征迁通知书》。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居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两级确认”(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公示内容为征迁安置对象、安置人口、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等,接受群众监督。
  (六)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由紫蓬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住宅房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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