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了却又评不上残想调岗公司说没有合适就业见习岗位算工龄这时主动要求解除合同有工龄补偿

领导通知我说要裁员,但可以调岗到其他岗位,不接受调岗也只能赔2月份工资,公司只赔2月份的工资合法吗?_百度知道
领导通知我说要裁员,但可以调岗到其他岗位,不接受调岗也只能赔2月份工资,公司只赔2月份的工资合法吗?
本人13年12月进了集团的一个事业部,14年12月调岗到同集团的另一事业部(工龄算1年),但就在15年2月9号,领导通知我说要裁员,但可以调岗到其他岗位,如果不接受调岗也只能赔2月份的工资。因为考虑到调岗的岗位工作强度太大,故不能接受调岗要求,请问这样的话,公司只配2月份的工资合法吗?
1、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你的工龄可要求1.5个月至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差别是解除的依据:(1)按《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单位只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即1.5个月工资。(2)按《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解除,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另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立即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2.5个月工资。2、假如单位不同意协商解除,强制辞退你的情况,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单位违法解除申请仲裁,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单位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就是3个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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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协商一致,否则你单位解除劳动就是非法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我现在心灰意冷,只想多拿点经济赔偿金。请问公司这种只赔偿2月份的工资合法吗?不是说不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是N+1的吗?
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要承担双倍经济赔偿金外,还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按照这样说,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3月份的工资吗?
不是,是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金。
裁员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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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合同未写明岗位、工资也只写高于当地最低,公司以换岗变相解聘,如将设计师调到清洁工,月薪陡降,怎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未写明岗位、工资也只写高于当地最低,公司以换岗变相解聘,如将设计师调到清洁工,月薪陡降,怎
  1、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动合同未写明岗位的,变动其原有岗位时应当具有合理性,变更前后岗位差异不能过大,并取得劳动者同意,不能单方强行变更。
3、用人单位单方强行降薪调岗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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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几点,一是平时总会发工作,你应该有工作证,还有社会保险缴纳的依据,如果医保卡,养老保险证等,如果公司该给你的也给你了,也正是你应得的,你也不担心什么的。因为如果一旦出现纠纷,公司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对公司不利。2、合同即使没有规定你的岗位,但你至少可以找人证明你目前所以的岗位,或者抄一点证据证明你所以职位做的事,我想总是容易的。如果这个都找不出,那你的岗位也无足轻重了。只要能证明你现在做的事、所以的岗位或工作地点,但企业要变动的岗位或工作地点时,须经得你本人同意。你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你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公司要给你双倍的经济补偿。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但企业要变动的岗位或工作地点时,真的必须经得我本人同意吗?。
其他3条回答
你说的这样的合同是属于不合法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
你想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那就保持沉默好了,否则只会是你很受伤的离开,随后是你因为不服气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劳动官司。个人跟单位打官司,要不是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可以浪费的话,建议不要选择这么做。当然单位签订的不平等的、违背劳动法原则的条款在劳动法面前,在法官面前,都是无效的。不必担心,即使员工签字认可同意接受这些条款,到时候这些条款依然无效。
通常以这样的合同得到一个研发经理的话,公司与该经理会有个补充协议的。不然的话这个经理也是有点愚昧的。你说的把经理降为清洁工属于降级,也就是公司对该经理的一种处分,作为处分,公司应出具符合公司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处分事由。如果不出具原因作出处罚会怎么样我就不清楚了,等待其他高手解答。
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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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合同法 请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该按基本工资还是说全额工资呢?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法 请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该按基本工资还是说全额工资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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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如果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问者评价
但是现在非说我自动离职不给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赔偿我到本月15号的工资,等于就只赔偿我几天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全额。这个要看你们当初签订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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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被调岗至新公司 被辞退后工龄如何计算
法院:公司应将两段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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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安海涛&&通讯员&吴淑贞)老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被安排到同一地址注册的新公司工作,之后又被开除,员工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原告阿石(化名,并案被告)的工龄由在前后两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告三水公司(化名,并案原告)支付阿石赔偿金10万元。
&&&&阿石于1996年9月进入如意公司(化名)从事眼镜装配工作。2011年12月,阿石从如意公司离职,如意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日,阿石进入三水公司从事老花镜装配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就在老公司。如意公司庆典特刊大事记中曾记载:2008年4月,三水公司设立。日,如意公司因与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三水公司承接。
&&&&日,三水公司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同年6月4日,三水公司报警称公司半成品镜片被故意损毁,但警方并未立案。
&&&&日,劳动仲裁委裁决三水公司向阿石支付赔偿金9033.2元。但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石认为,其从如意公司进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11年辞职是虚假辞职,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因此,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三水公司辞退其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万元。
&&&&三水公司认为,公司解除与阿石的劳动合同,系因其故意毁损镜片,合理合法。另外,三水公司在2013年4月才搬迁至此,与如意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并非关联公司。阿石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存在如意公司强迫的情形,阿石与三水公司于日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也应从当时计算,不应与之前年限合并计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阿石的申请,从税务部门调取了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清单,显示2011年12月在如意公司参保的员工中,除阿石外,另有33人于2012年1月在三水公司参保。其中一证人作证,2011年11月,其与阿石等共34名同事均被要求填写辞职单,后被调整到三水公司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水公司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开除阿石,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阿石有破坏公司财物的行为,虽三水公司报警处理,但警方亦未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未出具处理结果。三水公司镜片被毁损并不能认定是阿石所为。故三水公司据此开除阿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与阿石的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非因本人原因调岗工龄应合并计算
&&&&阿石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该案承办法官詹雪霞分析称,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
&&&&詹雪霞解释说,该案中关于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问题,法院认为,两家公司虽分别设立,但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股东、主要控股股东、生产地址均一致。在如意公司的庆典特刊中更将三水公司的成立作为公司的大事记予以刊登。2014年2月,如意公司与三水公司合并后注销,由此可见,两家公司属关联公司。
&&&&另外,包括阿石在内的34名员工同时从如意公司到三水公司工作,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阿石是统一安排由如意公司到三水公司工作。因阿石在如意公司离职时未获得经济补偿金,现阿石请求合并计算在两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法院予以支持,阿石的工作年限应为17年零9个月。三水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阿石支付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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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直接代理几位朋友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些当事人的薪酬都不低,年薪基本上都是数十万人民币以上,标的额也基本都在数十万以上。我很少直接代理案件特别是员工的案件,即便是代理也基本上是代理企业方,但是手上的几起代理员工的案件使我不得不从相对的角度重新来审视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解除的动因、过程、后果和补救等诸方面,并有如下体会:
其一,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一定要慎之又慎,尽量不要违法解除,非得请员工离开公司的,应采取其他的策略。企业作为经营管理的组织,其中由于人际关系、管理需要等方面的原因可能会迫使一些员工离职。但应该注意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风险最大的方式。这种方式仅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三种情形。企业发生违法解除的情况通常是:员工违纪但不严重、难以有效管理(比如和上司思路不同、和平行部门配合度差等)、公司架构调整但想藉此清理部分员工;等等。使员工离职有多种手段,比如非关联管理层的协调、直接上司及可信任管理者的劝退、施加一定压力并给予适当补偿基础上的协商解除、不胜任评估管理及绩效考核基础上的非过错性解除;等等。这些都是优选。
其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一旦发生,企业即成为被动一方,事后的操作会步步受阻。对于违纪等过错行为证据确凿或者是符合非过错性解除(身体原因、能力原因、客观原因等)的,在对照检讨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后,坚决地予以解除。但若遇有理由不足和证据不充分的时候,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而不要轻易解除。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管理方法对该员工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违法解除的成本很大,有时候律师并未将此等严重不利负担清楚地告知企业方,也许是律师特别是常年顾问律师的最大失职。部分律师一味告诉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仅是双倍经济补偿(且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并以此计算公司违法解除员工的成本预算。而争议一旦发生,员工特别是工龄短薪资高的员工很多时候选择是恢复劳动关系,且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社保损失。这个其实是最厉害的。
其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后发现明显违法的,即应迅速作消毒处理,及早止血。律师在介入争议案件时,若企业早已实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时,承办律师应如何处理?最佳的办法是及早调解或恢复劳动关系,以迅速止血。后续再做有效处理。承办律师最不该做的是解除以后再找解除的理由和证据,这样会让仲裁员或法官觉得你至少在劳动法业务上不专业。我看过很多的案例,一个案子一直拖下去,代表企业的承办律师也建议企业拖下去,这种后果只能是,官司一旦最终输掉,违法解除期间(整个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社保损失往往就要予以承担。这是不明智的。其实,调解是最好的方法。当事人在仲裁或诉讼早期基本上也不希望自己总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也不愿意官司一直背着,这个时候企业进行一些让步,是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而一旦企业将案件起诉、上诉进入冗长的司法程序时,当事人员工也许心理上也培育了某种“不着急,慢慢来”的心态,反而对企业不利。大部分企业不太愿意甚至非常排斥恢复劳动关系,当然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实际上这样的思路也使得企业操作进入到一个误区。其实,非过错性解除规定的第三项有着非常大的适用空间,企业掌握得好而时机又适合,可以有意想不到的效果,且易在合法性以及公平合理性方面博得仲裁员或法官的认同和支持。
其四,司法实务机关目前在研究和检讨违法解除劳动合的司法救济方式,但员工方仍有相当的选择权。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往往有两种选择:一是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二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社保损失。前者主要是工龄长且合同即将到期同时工资不高的员工;后者则主要是工龄短且订立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长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工资有很高的员工。部分仲裁和法院有时候会开会讨论第二种情况,有时候会出于对企业的公平考虑(未实际工作却要求原工资社保待遇)而认定“劳动关系无法恢复”,判定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而直接裁决或建议当事人员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有些仲裁和法院则将工资社保损失局限于“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3倍以内”或是“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而事实上,司法机关内部对这种“偏重性”司法是需要冒一定风险的。一种讽刺性的后果是:企业对高薪员工痛下杀手,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取消或改头换面该岗位或安排其他人迅速“补位”,从而达成“无法恢复劳动关系”之“奇效”,而这却是“司法实务口径”所“认可”或“支持”的。在当前中国内地劳动者尚未分层(区分普通或高薪)的立法大背景下,司法机关作出这样的普遍口径毕竟还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客观讲,企业滥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实际上是以不确定的并且数额很大的赔偿额为代价的。
一句话,企业解除员工特别是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高薪员工,应特别注意解除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花点工夫在检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面,比花很大精力和很多成本在打不易打赢的官司上面,要有意义得多。有些客户总是问我,什么案件企业可以拖,什么案件企业不可以拖?我明确的告诉她们:如果是合法解除,只是对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社保等事项存在争议,拖一拖没有太多成本,甚至还能迫使员工达成调解;但如果是违法解除(包括被确认违法可能性较大),这类案件则绝对不要拖,拖会对企业带来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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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答疑:特殊劳动关系解除后,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局2003年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特殊劳动关系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此后上海市高院也有相关口径。
客户答疑:社保未足额缴纳,员工在离职时要求私了,将公司应足额缴纳部分支付给其本人,是否有风险?有风险。如果员工确实要求补缴而依据相关规定也需要补缴的,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补缴。
今日提醒: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结算意见时,要清楚标明“已经依法告知相关其法定权益”、”且本协议/通知/意见签署并支付后,双方再无其他因劳动关系而生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等语词,否则亦会产生一定风险。
今日提醒: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不说明理由?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员工嗣后有认为违法解除的可能。而此时企业反驳却很困难。所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理由。
今日答疑:培训服务期的约定能否累计计算?可以。企业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对培训服务期进行相应折算和累计计算等事项与员工进行约定,但应遵循违约金总额封顶和等额递减原则。
今日答疑:非全日制员工工作中因工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工伤处理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且企业难以单独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实务中,认定部门往往会认定为工伤,相应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
今日答疑: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未说明解除理由,员工在离职清算单上签字,事后能否主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和理由要充分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离职风险发生。
劳动合同到期而员工患病导致延期终止的,延期期间是否纳入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是的。患病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而工作年限是按照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来计算的。
每日发放与高温津贴等额的冰镇饮料是否免除高温津贴支付?这个值得讨论。但相关规定是货币形式支付。可能不因此免除高温津贴的支付义务。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向仲裁主张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发工资和补缴社保部分,仲裁可以受理。住房公积金部分,仲裁和监察均不受理,而需要找住房公积金中心反映情况,协调处理。
经济补偿金是否包括加班费计算基数?目前有一些争议。应该是不包括在内。具体意见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合同法》第27条以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
公司给非本公司挂靠缴纳社会保险有无风险?有的。缴纳社会保险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可能以后有工伤责任承担风险等。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否解除无效?在上海地区,未通知工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可以事后补救,即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充通知。并不直接否认解除行为的有效性。
员工主张2008年起即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和法院是否一律予以支持?这里目前实务界仍有争议:一种意见是适用一般时效,08年到现在已经2年,超过1年时效,不予支持;一种意见是适用特殊时效,即只要该员工仍在职,时效并不当然覆盖,2010年离职仍可主张2008年未签合同需另行支付的1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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