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规定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规定范围内进行交流的方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当前位置: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2时59分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第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mail推荐版权所有: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站主办: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中心 
备案号:黔ICP备号
技术支持: 兴义之窗、金州在线  很多朋友都在关注参公身份问题,对于其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莫衷一是,在这里我郑重的说几点:  一、判定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和条件是什么?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毫无疑问,不具有行政编制的,都不是公务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是什么?  关于参公人员身份,《公务员法》提及,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依必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因此,参公身份,是事业编制,不是行政编制。  三、参公身份与公务员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与公务员的主要区别: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到了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四、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省市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定是公务员吗?  不是。这两种考试兼招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前者称之为公务员,后者称之为机关工作人员。  国考招的事业编制有:国务院各监管委员会、专利局、统计系统各城调大队、海事局系统、各所、各监管站、各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国考上现在做的比较规范,大家在近年的国考职位表上都可以清楚的看到职位性质的分类,“中央部委”、“党的机构”、“各垂直系统”这些都是公务员,“社会团体”(各协会)、“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监管委员会)、“其他单位”(海事系统及机关辅助职位)都是事业单位事业编制。  同样,在省级招考中,各中心、站、协会、省垂管基层分局、大队等都是事业单位,不同是有些是参公事业,有些是普通事业。  可见,参加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招考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公务员。  五、关于参加了公务员登记,就一定是公务员吗?  不一定。一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公务员登记,就认为他们是公务员了。同志,形式这种东西你在机关工作那么多年了,难道还不知道吗?  有些地区的做法是,参公人员参加登记,但只到地一级或者副省级,而不到省里去备案,这是为什么?因为参公人员是事业编制不是行政编制,省编办不承认他们的公务员身份啊,没有行政编制,那还怎么备案?谁担得起责任啊!但人心需要安抚,工作需要开展,形式一下,大家能瞒则瞒。    所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这就是我想告诉大家的。参公人员,抛弃你们不切实际的幻想吧!  欢迎内行人士指教,查漏补缺。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恳请斑竹加红。
  关于第四点的补充:  现在正值08年国家公务员招考公示期间,大家可以去人事部网站看一下各单位的录用公告,招的是公务员的一概使用“录用*****为我单位机关公务员”,招的是事业编制(含参公)的一概使用“录用******为我单位机关工作人员”,泾渭分明。
  呵呵,这个问题实在是太混了,浙江人事网上怎么又回答说是公务员呢?事业编制的现在是需要交养老保险的。以后退休了是到社保上领工资啊。
  你说的“退休后按事业退休人员处理”,这个哪里来的根据呀?
  关于第五点的补充:  为配合《公务员法》的颁布,前几天进行了一次公务员登记,参加公务员登记工作的人员应该知道,参加公务员登记的有两类人员,表格是这样划分的“公务员”和“地方自定编制”。这里的公务员指的是行政编制,这里的地方自定编制指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业编制。  这里就明确了,“地方自定编制”(参公)的非公务员身份。
  以上应该是前几年,不是前几天,特此更正。
  回呆在西北:  有些省份采用模糊战略对待参公编制的身份,这是有原因的。  近几年一些地方进行了机构改革,增加了省垂管单位,把原属地方各级政府的要害职能部门的人、事、财权上收,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垂管单位的基层分局的人员编制也进行了改革。具体做法有:把各分局的行政编制全部上收到市一级,下属分局全改为参公编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混岗前原有的行政编制人员的公务员身份被剥夺了,原有的普通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则前进了一步。由于这样的机构改革牵涉人员太多,利益涉及面太广,为了维护人心稳定,安抚改革带来的阵痛,所以这些部门采取了心照不宣的的模糊,人事部门也予以配合。没办法,请问哪个公务员会接受自己的身份莫名其妙地被剥夺?
  要看一个单位的人员编制性质,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看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标明了行政编制,那就是公务员;三定方案很模糊,为注明行政编制,而是笼统的称为“机关编制”,那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
  呵呵,各个省份的政策的确不一样,但是我现在感受到了,特别是西北西南的省份,由于地方财政不行,公务员的待遇的确不是太好,现在考上了,我反而想回原来的事业单位,我自己的感受,公务员身份不是最重要的,而是待遇,工作氛围才是最重要的,呵呵,不过可能因为我们是比较穷的省份,比不上发达省份的公务员吧。
  但对于各个省份对参公编制身份的政策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不承认他们具有行政编制。  有的省份很明确的界定参公身份是事业编制,有的省份采取模糊回避战术,有的省份则利用《公务员法》实施前的现已废止的《公务员管理条例》说参公编制是“公务员”但不说参公是行政编制。  对于参公身份,国考里已经明确也做了分类进行招考,这个分类同批次招考以后应该会成为趋势。
  广东这边说是市批,省备案,但具体操作还是不知道是否如楼主所说可瞒可瞒.但很多地方性质较乱.如渔政这块,拿得是专项执法编制,由省下发,但参公后就不知要不要省备案了.
  楼主的说法存在严重错误。甚至别有用心。  
我来讲一下我所了解的关于编制以及曝光率最高的关于“参公是不是公务员”的问题。。    
先讲讲关于编制的问题。在我国,编制有三种:一是行政编制,即公务员。二是事业编制,像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的一些下属无行政权力,以服务性质居多的单位的正式编制。三是企业编制,这里的企业主要是讲中央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正式编制。注意:所谓编制,是即个人的身份,是个人,不是单位!    
再另外,随时代变化,出现了“参公”一说。编制的职数越来越紧张,有些具有部分行政权力、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就开始出现申请参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注意:是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然后,问题又出现了,原来里面的事业编制人员,编制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从事业编制转成参公编制??错!!不存在参公编制!原来是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就算事业单位转变成参公管理的单位,他个人身份仍然是事业编制(通过提拔到领导岗位,像副处以上那些,即过渡成为行政编制公务员的除外),是参公单位里面的事业编制。    
有些同志又有疑问顾虑了,辛辛苦苦通过公务员考试,考上了参公的单位,就以为自己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以为自己是所谓的“参公事业编制”,那是大大的错!只要是通过国考、省考、深圳考、广州考考上的,都具有公务员身份,即行政编制,都有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这张表就是具公务员身份与否的根本标志)。只要你通过公考考上了,就算你考的是共青团、工会、残联、妇联、社保局、党校、市委讲师团、政研室、救助站、卫生监督所等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你都是地地道道、正儿八经的公务员,行政编制! 所谓的参公,是单位参公嘛,又不是你个人参公,紧张啥呢?只要你是公务员,你管他单位是行政还是参公还是事业。可以负责地告诉考上了公务员的同志,可以大大的放心!你可以大声地吼出来,我是公务员,我有行政编制!
  不同意楼上的!我是通过公考进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我很想大声吼出来,我是公务员,可是人事部门已经非常明确答复我们,说我们是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不能流动到行政单位,只能通过调任的方式.就是以后混个一官半职才能调动到行政单位.公务员和参照的确是有差别,所以考公的人,一定要擦亮眼睛!
  哎,自己信心动摇了,估计国考的参公单位也一样吧。烦啊。
  楼上的说法严重错误  事业单位里面怎么会有行政编制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事实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可以故名思义  事业单位就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肯定是事业编制  但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参照对公务员的管理进行  包括职务、工资、考核等等  最常见的  公务员要求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  那么参照单位也必须按照这个要求进行罗  
  那郁闷哦,参公还是一样有最低服务期限的限制,想考都不能考,又不承认是公务员,那还不如事业单位,起码人家随时想考都行。没那么多限制。
  有参公人员调动到行政单位,这是事实。但退休以后真的不像公务员的待遇吗?这个得问人事部门。
  专项执法编制属于行政编制吗?还是参公性质?
  参公与党政机关能否交流是关键?
  浙江已明确答复说参公与党政机关可以交流(主任科员以下),交流后事业编制自动过渡为行政编制!(可到“浙江人事编制网”网上咨询内查找http://www./LM2/front/maildetail.jsp?vc_id=-3fb3-40e2-bc17-75d2973d40cd&sysid=014&sess=1),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不知其他省份怎么打算的呢,哈哈!
  交流问题  可以这么想  作为公务员,有资格转任另一个公务员岗位  那作为参照管理人员,有没有资格调往另一个公务员岗位呢?  既然一切都参照公务员管理  那公务员可以  你也可以罗!    至于编制,是随着岗位而不是随着人员的  不存在你身上的编制变成什么编制的问题  而是你在什么岗位就是什么编制的人员  在行政编制的岗位你就是行政编制人员  在事业编制的岗位你就是事业编制人员  
  回 lmwdd  关于备案,即使在省里备案那也是参公事业身份的备案(地方自定编制),不是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的备案。
  回随风  你不了解人事情况,希望你能抓紧一切能够了解的机会了解。
  回呆在西北:  关于参公事业能否继续考公务员的问题,具体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可以考,分为三种情况:国考,不限制在职公务员或参公事业编考,在这里国考对他们来说更像是一种选拔考试,你只要不在见习期,你就可以参加国考;选调考试,现在一些高级别的机关的选调考试,从基层选调公务员或参公事业编进入市一级或省一级机关的选拔考试,进入后直接占机关的行政编制;省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统一考试,这仅限于那些对参公事业编不实施模糊身份的省份(如福建)。  另一种是不可以考,主要是在那些对参公事业编采取模糊身份的省份,参公事业编不能再参加那些省组织的统一的省公务员招考。
  回温柔的大猫:  关于参公事业编能否参加公务员交流,这点我在主贴的“三”里说明,当然这不包括那些不采取参公身份模糊的省份。  参公事业编参加公务员交流进入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可以占用他们的行政编制,进而直接具有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  上段兼回suhang1978
  广东小BB说的对,至于编制,不采取人随编走,你人离开单位了,这个编制对你的原单位来说是空出来,你到新单位后占用他们的编制。  参公可以占用新单位的行政编制,当然前提是对方有行政编制且没有超编。
  希望参公事业编的网友冷静,实事求是。  我放这个帖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具体阐述参公身份,给一些朋友解惑。  同时,也给那些热衷于考公的朋友一个方向,使他们对人事编制有一个相当的了解,不要因为不了解而报错了单位;还有,通过解惑,使参公的网友对自己的身份有一个谱,如果你们还工有余力,还热衷于行政编制和职位升迁,那么请抓住机会继续考公,不要错过。
  呵呵,算了,不去强求那个行政编制了,至于职位升迁,对一般人来说,也并不容易,市直,县直到退休了还是主任科员的多的是,当然,对那些立志于考省直单位,考发达省份的人除外哈。国家政策的改革谁知道呢,气象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94年机构改革就从国务院直属部门改成了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编制照样全部收回,现在有行政编制,以后改革了,难道就不会收回了?死认这个行政编制,也没意思啊,呵呵。
  温柔的大猫应该处在对参公身份界定明确的省份,在这样的省份,参公是不能参加公务员交流的,只能通过提拔到副处这样的领导岗位才能获得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
  回呆在西北:  现在一些地方的垂管单位机构改革参照的也是这个方法,很多人就是一夜间被剥夺了公务员身份,变成了参公事业。  机构改革,对编制身份的影响,真的是没有任何先兆啊。
  呵呵,所以也没有必要非死认行政编制这个名了,只要待遇上过得去就行了啊,当然有理想的人除外,不过我想税务部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改革的吧。
  大错特错!  就我单位而言,参公的就是公务员。单位以前是事业单位,后来转参公。事业编制的职工通过培训、考核,转为公务员身份,好像就过渡吧。不行的那部分人就叫工勤人员,事业编制,走职称路。过渡成为公务员的人不管经济待遇还是政治待遇都与公务员单位的职工一模一样。
  这里有中国气象局原局长秦大河在中国气象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http://www./show.aspx?id=2447&cid=85    里面提到了“中国气象局尤其是局机关,党员占有很高的比例,局机关党员总数占机关总人数的88.9%,其中机关行政编制党员占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的93%。”这里的这个行政编制不知道是否跟公务员的那个行政编制是一个概念,还是这里的行政编制仅仅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的代称”,自己也糊涂了,呵呵。
  这么详细完整的解说贴,大家抬抬贵手,推荐推荐:)),争取早日飘红啊。
  回 lobochan  对于参公的身份问题,我已经说的很详细了。  公务员的身份是由《公务员法》规定的,部分事业单位参照的原因《公务员法》里也说的很清楚。  参公事业编基本情况是,编制是事业的,不是行政的,但是其他待遇不管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公务员一样。  
  回呆在西北:  气象、地震部门都是参公单位。  但真正了解参公的人不多,并且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就算其中一些人知道自己不是公务员,为了面子也要嘴硬啊,领导更不用说了,谁愿意自己从行政领导变成事业领导啊。将心比心,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去了,却发现自己是事业编的,换做是我,我也会嘴硬,逢人便说“我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的,我是公务员。”:)
  呵呵,知道了。不过行政编制的也不是说不会改革啊,连国务院办公厅改革的时候,行政编制都由400多减少到200多呢,以后几十年的事情,谁说得清楚呀。
  这是个很多想考公务员的朋友都关心的问题,顶上去。  真是可怜,这么详细重要的帖子,还是我这个LZ自己顶。
  回呆在西北  机构改革我们就先不讨论了,这种东西不在大家可控的范围呢。  
  我就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考上了参公单位,挺郁闷的,考了这么高的分数,虽说待遇一样,但是晋升不同,仕途是不会有什么发展了,老实呆一辈子吧
  楼主讲的基本上是全面的,其实在中国ZF什么领域都想管但却因为行政编制有限才导致了今天编制问题这么复杂,本文给那些想要靠公的朋友提了一个醒,已经考上参公的也别老挂在心,通向罗马的路总是有的
  重庆市物价局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物价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队伍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公开选调部分工作人员。  
一、选调范围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党政群机关、镇乡(街道)正科级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选调名额和职位  
共选调机关工作人员3名,其中,局综合法规处价格综合职位1名,局市场价格监测处价格监测职位1名,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成本监审职位1名。    呵呵,重庆的政策还是不错的。
  物价局是发改委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但作为市直机关下的参公事业单位,对基层人员还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的。
  晕,这次你可说错了!物价局怎么可能是发改委下面的事业单位,在那个省都不是,这点你难道不了解啊?人家可是政府组成部门,正正经经的行政编制!呵呵。看看政府网站上的政府组成部门啊。
  很多时候说到事业编制人员怎样可以通过调任进入行政编制的岗位  这里说一下我的理解  《公务员法》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  这里对“凡进必考”的范围有很明确的规定  一是非领导职务  二是主任科员以下  那么,第一、所有的领导职务就不在这个范围内,第二、比主任科员高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在这个范围,实际上就是处级、厅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巡视员  而领导职务和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选怎么产生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详细规定  对于适用范围,也很明确:  一、党政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检察院、法院)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执行  
  我没说错。  物价局在基层是挂在发改委下面的物价所,在市及以上由发改委管理。
  物价局确实是由发改委管理的,不过物价局是行政机关。
  你所说的事业单位是不正确的,至少其他地方不是。“道真自治县物价局行政编制6名,专项编制5名,事业编制3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1名),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主任、所长)4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http://www./new_page_26.htm  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是参公,哪里来的行政编制?
  呵呵,甘肃物价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也是由发改委管理的吗?
  呵呵,我回的太急了。  物价部门不是垂管单位,一般是由同级发改委代为管理。  至于物价局工作人员的编制问题,一般由地方编办核定,各省执行自己的政策。据我所知基层物价部门(区)是物价所,一般是参公身份,县的情况比较特殊编制设置自由度比较大,地级市或副省级城市的物价局有的是参公有的不是,因为一般市一级或省以上基本行政编制占了大头。  关于编制问题,个别是个例单位,还是看他们的三定方案比较好,注明了行政编制才是公务员,机关编制的就是参公事业。
  回呆在西北:  但是根据我对编制、机关的认识,原则上保留对于省以下物价部门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认识,县除外(县的编制机构有其特殊性)。
  编制结构
  根据08年国考招考公告,替大家梳理一下,中央及中直机构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中央党群机关:各会、联、社、中心,干部学院,档案局。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全是行政机关。  中直及派出机构:邮政局系统(这个还需要斟酌)。  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电监会、认监会、标委会、纤维检验局、供销合作总社、地质调查局、水利流域管理机关、渔政系统、环保的中心和站、统计局城市调查系统,其他部属事业单位不细说了。  其他单位(事业):海事系统。  不出意外的话,上述系统单位的地方派出机构或地方系统,都是事业单位。
  呵呵,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行政单位。而各个地方的人民银行不是参公,只是事业单位。
  大哥,国务院参照系统我是根据招考表的分类来的好不好?我晕。  
  2008年国家公务员岗位信息—中国人民银行    部门名称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职位简介 职位代码 考试类别 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最低年限 是否组织专业考试 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确定比例 其他条件 备注   中国人民银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002001 社会保险有关工作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3 社会保险、劳动经济或人力资源管理 硕士及以上 不限 无限制 是 5:1   参照管理     
  悟空,你又顽皮了~~  
其实人民银行的解释有些犯本本主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行政机关,但是与其内部一些机构和部门是事业单位是不矛盾的。就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事业单位,它的招考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招考;广东省物价局是行政机关,其下边的成本价格调查队(貌似这个称呼)也是事业单位。
  LS的吃我ID的豆腐,你难道是传说中的唐僧?哈哈  有些解释一般只能给原则性的,个别单位人员编制问题一个个怎么管得过来啊?
  回岭南书生:  按照例分析,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不是劳动和保障厅的内设机构,而是下属事业单位。同理,成本价格调查队不是物价局的内设机构,而是下属事业单位。  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机关内设机构是机关部门不是独立法人。
  对这方面的知识我不甚了解和掌握,但有一点我是坚信的,那就是既然是参公,就一定和公务员有本质的区别。在这一点上,和楼主的意见相似。    但我有个问题:在省级开发区工作的原来是公务员的一般干部,在登记时,是缓登对象,有的省份已经明确按公务员登记,有的还没有明确的意见,。对这部份人员,国家现在有无具体的政策规定?
  所谓参公,就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公务员
  回hhgwy  关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这些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使用的干部身份编制是由地方政府核定的,因此各地政策不一,导致干部身份不一。因此,是否参与登记,并且登记后能否在省编办备案,就要看他们各自的具体情况。  举个例子:有的开发区所有的编制都是事业的(含参公),有的管委会是混岗的(行政、参照事业编、普通事业编混用)。
  广东的渔政系统是行政专项执法编制,是行政机关.  而物价局在广东大多是政府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
  回lmwdd  专项执法编制,不一定就是行政编制。  在基层,有我们所熟悉的工商、国土、质监等专项,包括你所说的渔政,在各省自己的编制核定范围内,有的省这些基层单位属于参照,有的属于行政,有的则属于混岗。所以,这些有着一定垂管性质的单位,特别是省或市垂管下的基层分局,行政编制不一定是保证的。  此外,专项一般指的是拨款经费的来源,而不是编制性质。核定编制是人事部门,不是财政部门。
  有谁知道辽宁是参公身份界定明确的省份吗?
  不管界定明不明确,参公是事业编非公务员那是确定无疑的。区别只在于,能否参加本省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招考,进而完成身份的转变,或者能否参加公务员交流。
  楼主的意识是不是参公人员不可以担任副科以上领导实职领导职务啊
  回转身说再见7  参公经过正常组织提拨程序,可以担任任何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如果这次登记的公务员,今后调离机关到参公机关任职了,那他的公务员身份保留吗?      以前是公务员,但这次登记时,是在参公单位工作,那他还是公务员吗?
  “区别只在于,能否参加本省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招考,进而完成身份的转变,或者能否参加公务员交流。”到底能不能交流捏???
  呵呵,不过我想问一下,如果在行政机关,有了行政编制,如果想要调动到另外的行政机关(没有背景,没有任何关系,农村娃一个,呵呵),容易吗?难易程度有多大,不是理论上的能调动,而是实际的调动。
  看了超大的帖子,说三点:  一、纠正一个根本性错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任科员以下的人员,一概是事业编制,不是行政编制,不是公务员,这个是毋庸质疑的。参照,指的是管理、使用、待遇上的一样,而不是编制性质上的一样。  二、在这里,看到很多人说自己是参公的,一些很明显的普通事业单位这里也有朋友说自己是参照的,对此,我有话说。现在很多在机关工作的事业混岗人员在待遇上的确和公务员没有太大的区别,基本一样,但这个只是经济待遇参照,而并不是政治待遇一样(参公)。  辨别普通事业编制和参公事业编制的一个最简单的方法是,大家回去去看看自己的每个月的统发工资条,里面只扣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两金的事业人员是参公事业编,里面还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女性还扣生育保险)等扣四金的事业人员是普通事业人员不是参公事业。  三、很多参公事业编或普通事业编的朋友迫切希望自己通过“过渡”等方式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行政编制)。在这里,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不要妄想,没有“直接转”的可能!普通事业编或参照事业编成为行政编制的渠道只有两种,一种是参加公开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招考且进入的单位是党务、行政或司法机关等真正具有行政编的单位;另一种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遵照事业单位人员调任公务员的正常程序,即提拨至副处以上岗位(还有一种不太正规的,地级市或县里提拔至区局副局以上、市局副“处”以上、乡镇副职以上等副科以上领导岗位)。  以上是在其他的帖子里回的,在这个帖子里也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不知道悟空是在哪个省混的    至少你说的在我们这里不完全适用!    至少就我知道的,我们的所有人包括市长都要交养老保险的,是地级市市    政府哦,市长的工资条是我亲自放到其文件格的。      残联、红十字会均是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吧    他们跟我们办公室人员都是正常交流的,完全没有问题    去市人事局办手续,明明确确是“公务员”!
  感觉楼上的理解还不准确  我也来多嘴一下  补充楼上一些说法  一、参照管理单位,主任科员以下当然是事业编制,而主任科员以上,一样是事业编制。参照一词本来意思就是说你本身不是,但别人怎样你就怎样。呵呵。  二、在广州,公务员不扣医保金,但扣养老金,这不是个准确的辨别方法。呵呵  三、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指真正的依法参公)进入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来操作的话,是可以不通过考试转任到行政机关岗位。至于调任领导职位和处级以上非领导职位,不仅对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对任何符合公务员基本条件的人,包括企业人员,都可以。
  回jfkoko  关于公务员和参公,与普通事业相比,只扣两金这个是清楚的,除了住房公积金之外还有一个是养老还是医保,我现在忘了,呵呵,到时去看看工资条。  至于参照能否参加公务员交流,有的省是可以的,我也没有全部一刀切禁止哦。  至于里面写的“公务员”,呵呵,这种把戏骗骗外行人的。
  回广东小BB  关于一,主任科员以下不是,这个我能肯定的,处级也基本不是,厅级和部级我就模糊了,尚福林不是公务员?项怀诚现在不是公务员?都是部级事业单位领导啊,难道是事业编制的部长?  关于二,这个我刚才已经说了,扣两金是明确的,一个是公积金,一个是养老和医疗中的一个,我记的不老。  关于三、关于参公事业转任到公务员,我看到过相关文件,因为是事业所以必须按照“调任”的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同意参照参加公务员交流的省份在一般人员里也在使用“转任”程序,窃以为这样做是违规的。
  要是参公是骗外行人,为什么在单位审批上需要省一级人事部门批准呢?
  回lmwdd  地方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审批权限在省人事部门。  我个人觉得这是合理慎重的。  关于参公的编制性质我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你如果不相信我也没法子了:(
  如果这次登记的公务员,今后调离机关到参公机关任职了,那他的公务员身份保留吗?            以前是公务员,但这次登记时,是在参公单位工作,那他还是公务员吗?  
  回jfkoko:
  不知道悟空是在哪个省混的  至少你说的在我们这里不完全适用!  至少就我知道的,我们的所有人包括市长都要交养老保险的,是地级市市政府哦,市长的工资条是我亲自放到其文件格的。  残联、红十字会均是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吧  他们跟我们办公室人员都是正常交流的,完全没有问题  去市人事局办手续,明明确确是“公务员”!      刚重新看了你的帖子,很有意思,除了养老保险是我记错,还有最后一句三个字以外,你其他的陈述和我在以上发布的参公信息都吻合,何来“至少你说的在我们这里不完全适用!”一说:)
  回hhgwy  编不随人走,公务员去了事业单位,该单位没有行政编的话,他的公务员身份如何落实呢?呵呵
  没有人回答啊,在贴一次。    呵呵,不过我想问一下,如果在行政机关,有了行政编制,如果想要调动到另外的行政机关(没有背景,没有任何关系,农村娃一个,呵呵),容易吗?难易程度有多大,不是理论上的能调动,而是实际的调动。    如果说很容易,那行政编制的确比参公要好很多,如果不容易,那行政编制和参公究竟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除了这个名称的区别之外。呵呵,希望老大们能解惑啊!
  咨询一下楼主,我所在的城市由市委组织部搞了一个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职务的考试,面向有工作经验的人(不论公务员、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录用后全部在机关或参公单位任副科级实职。当时组织部领导明确说要进入公务员序列,并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请问:原来在事业单位或企业的,通过这种考试会成为公务员身份么?这种选拔考试是进入公务员序列的方式么?
  不知道楼主哪里的,以广东为例,所有参公单位人员和行政编制人员一样,平等进入公务员交流(可以看看广东各人事网关于公务员选调的公告,基本都是要求行政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我也认为参公人员是不属于公务员的.但是,我了解在广东这边,所有参公人员都参加了这次公务员登记(好象是省统一的系统),其身份明确都是公务员.所以在我看来,地方上执行起来,已经变味了,公务员已经成了一个身份,并且与编制脱钩了.到最后就是是公务员的不一定有行政编制,明显与公务员法相违背,而且,这个现象还将长期存在.中国的有法不依现象,在这里得到很好阐释.
  回呆在西北  小喽罗尽量来给你解惑,哈哈。  公务员交流,一般的来说,行政编比参照编好动,综合管理单位比业务单位好动。  调动的形式和理由繁多,大致归为三类:一类是选调,通过单独组织的考试,选调到上级部门工作,平级;一类是双推双考,提拔到外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提拔;一类是因两地分居、走关系的形式调动,平级。  至于参公和公务员的本质区别在于编制的性质:前者是事业,后者是行政。但在经济待遇和管理使用上,基本一样。  参公难调动的主要障碍有二:一是编制问题;二是工作内容问题,参公事业单位基本从事执法监督或专门业务,不想综合管理部门万能膏药哪里都可以立即使用,参公专侍业务工作面过于狭窄,离开原来的执法或业务部门之后就难以在短时间之内适应新工作。
  作者: 寂寞烟花冷
提交日期: 11:54:15
      面临抉择,痛苦无比        现在单位是沿海发达省份一中等发达城市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编制    所在单位还是本地人居多 据观察 少数的外地人均发展一般    另 市府办人员出口不是特别畅顺 不少近50岁的同事仍为主任科员而已     所在城市已实行统发 并且阳光 待遇一般 月工资约与房价持平                前些日子,无聊之下    报考了家乡的省贸促会    据了解 该单位待遇大概是我现在的2/3 所在城市房价约为工资的一倍    投考部门是办公室 具体工作内容尚不知                     两单位优劣比较        市府办:行政编比较稳定 待遇水平尚可      至今年7月工作已满三年 明年即有条件升副科级     如无特殊情况 打算年内或明年年初买房 定居下来     劣势 跟目前直接领导关系一般     工作内容比较沉闷     归属感比较差 总有回家乡发展的念头        贸促会: 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回家乡发展     工作内容据说多为接待外来经贸团及组团出外参展、办展等     出差机会较多,工作内容稍丰富一些          劣势 贸促会虽然为正厅级,内设科室均为正处级     但毕竟为参展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人员身份为事业编制     这一点比较可怕 将来走势无法预测      有没有可能遭遇机构撤并、下岗分流等极端情况        各位兄弟姐妹们    真的无比困惑    大家给点建议        真的害怕“走错了关键的一步,人生的路从此发生改变”!            谢谢大家的建议!  ************************************************************         
此为一经典难题!   悟空来解答!  
此问题该如何选择!
  呵呵,那知道了,如果自己没有关系,也只能通过双推双考或者选调形式才能调动单位。想要平级调动工作,还是很难,特别是一些垂直部门,比如税务啊,工商之类的。税务、工商,现在都是分到县上。甚至乡镇,哎,想混个级别都混不上,要考公务员,还是考政府部门是比较好的。
  marschall   你说的这个属于“党政干部选拔考试”,是双推双考,是干部的选拔考试,录用后一般担任领导职务。  至于是否进入公务员序列,诶呀,真不好说啊,我说的详细点吧,你具体看后半部分。按照《公务员法》的关于非公务员调任公务员的规定,只有副处以上才具有公务员身份,这么一说,处级以下的非公务员都不是行政编制,从法律来看,这次的选拔副科级干部如果来源于非机关的,即使提拔后都不会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实际操作,还有一种不太正规的,地级市或县里提拔至区局副局以上、市局副“处”以上、乡镇副职以上等副科以上领导岗位的,就直接调任公务员了。我想你说的情况大概就是后者吧,那么进入机关的“可能”就是公务员了,进入参公事业单位的还是事业编制。  至于登记啊,填写啊什么的,一句话,你是行政编的,你填了还是行政编;你是事业编的,填了还是事业编,就算写上公务员也没有用。这一点你不用操心,管你市里、县里怎么在操作的,省编办的同志还是会严格按照政策来区分备案的,人事这东西,和钱一样,卡得紧呢:)  
  回XYZ168OK   你说的情况就是我上文提到过的,谢谢强调。  至于登记啊,填写啊什么的,一句话,你是行政编的,你填了还是行政编;你是事业编的,填了还是事业编,就算写上公务员也没有用。这一点你不用操心,管你市里、县里怎么在操作的,省编办的同志还是会严格按照政策来区分备案的,人事这东西,和钱一样,卡得紧呢:)  参加过《公务员法》实施后的登记工作的同志应该记得,统计人数表有两格,一格是公务员(行政编制),一个是地方自定编制(参公事业编制),参公人数登记后统计的人数是填到后者。  
  回jfkoko  这一题,和编制争议无关,都是很清楚明了的。  我想关结在单位的选择和发展的前途上,说句心里话,这个和单位无关,和人的能力有关啊!  乱弹贸促会,这是个让我流哈喇子的单位,虽然是事业的,但是爽啊,接触的人多,出国机会多,不像一般单位那么闷。  仄仄,口水啊。问题是,这位朋友能不能考的进,哈哈。
  请问你是否在某省人事厅或组织部高就?    贸促会是否真如你介绍的那么飙!    据了解,由于贸促会为群众团体,在该省归省委组织部管理!    之后从贸促会往各个单位跳是否便利?
  请人事系统的高人悟空给解答一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精神,各省都依据中央的精神制定了结合本地实际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这个方案中&其它政策规定&部分基本都有&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有一个实际的问题,文件里说的执行同等待遇指基本工资这一块。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但是大家都知道基本工资这一块总量是很低的,国家规定的总共就几百块,至多不过七八百块,所以每一次国家全体公务员升工资,不过就涨那么几十块钱而已。但是各地工资中占大头部分的是津贴,比如岗位津贴和其他各种津贴。在科级职位上的自然就拿的是多出科员许多的津贴,那像我所说的这种情况,会不会只是在基本工资上执行同研究生的待遇,多那么几十块一百块,而岗位津贴等其他各种津贴因为是在科员的位子上而继续拿的是科员的标准?这样实际上总工资水平还是比那些副科级的人(包括学校直接取录的研究生)低了一大截?有没文件规定科员取得高一级学历的执行副科级工资标准是按照所有工资总收入(把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都包括进去的)来计算的?  即是说在职科员读了单考的研究生,拿到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作为在职研究生学历,在单位的待遇有什么变化不?可以直接定副科的级别不?(即使没有职位也给个副主任科员或是没有职位而直接享受副科的待遇吗?)工资和岗位津贴等所有全部收入都按副科来算还是仅仅工资那一部分可以按副科?  
jfkoko  悟空不是什么高人,悟空的系统请不要随便猜。  本帖悟空谈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问题。  悟空不是百科全书。  对于贸促会的问题,悟空只是稍微拓展了一下而已。至于调动问题,这不是个问题,因为很无聊,因为无论能否调动,和悟空的智商、了解的情况无关:)      
  TO gzrz  悟空只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对于在职读的研究生,无论是全国统考还是单招单考,无论取得的是单证还是双证,都不能从普通的科员定级为副主任科员,不能享受副科待遇。
  1\在06年公务员法出台前,国家公务员考试并未在招考简章中对 原依公单位与国家机关进行区分,所以很多同志误入参公事业单位,而在以后的公务员(特别是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中,又不允许参公人员去考正规公务员,非常不合理!  2\ 关于参公人员退休待遇问题: 个人认为不应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因为公务员法专门有一章是明确待遇的,既然参公了,待遇(包括退休政策和待遇)也应参照公务员法的要求执行!
  作者: 顽皮的悟空
回复日期: 19:26:00
      TO gzrz    悟空只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对于在职读的研究生,无论是全国统考还是单招单考,无论取得的是单证还是双证,都不能从普通的科员定级为副主任科员,不能享受副科待遇。    谢谢!果然是高人,言简意明地一句就解答了问题。如果悟空确定是该系统内并且熟知有关政策的话,鄙人就以你的答案为标准答案了。其他人事系统的同志没有不同意见了吧?  那么在此可以下结论了,读什么在职研究生的学历完全是浪费金钱时间和精力。要想升官发财,还是必须得朝中有人,有学历根本不顶用,也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予以支持。有双证的研究生学历尚且如此,可怜还有那么多人被忽悠着争相去读什么公共管理硕士,最后难免落得个为学校打工捐金的结局。  
  不知道悟空是不是广东系统甚至广州市的。再问高人一个问题:在广州市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期间,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单位极有可能被登记为参公单位但还未参加登记报送参公审批之时)是否不能从一个区办调动到市内另一个区的另一个局的任职执法人员(执法专项编制,已登记完毕或将要开始登记),即使要人单位已收集齐资料报送人事局审批。对此是否有文件要求必须待拟调动人员身份登记完毕后才可办调动?为什么不可以按以前的依照身份先去新单位使用新单位的编制再一起参加登记?组织部是否有文明确规定公务员登记期间不得调动?
  回gzrc  我只回答宏观方面的问题,微观的,各省有各省的政策,操作手段更是层出不穷,我自问没这个能力,望见谅。
  不懂国情就不要说的那么绝对!啥子一定不一定哦,干脆你切制定政策算了,我们单位就是参公单位,省局机关内部通过省级公务员考试考录进来的和以前老一批干部都是行政编制,明确表明国家公务员。而其他不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从其他渠道进局机关的,虽然分布在各个处室,但是在记录上明确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所具有的目标奖他们也没有,只有通过其他渠道内部解决,各个省情况不一样,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通过国家,省级公务员考试进入参公事业单位的,就是公务员!请你不要再混淆视听了,也没有啥子必要再解释什么,大家在机关单位待久了就晓得了。不管谁争赢了最终结果都一样
使用“←”“→”快捷翻页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业单位考试范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