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区人大工作座谈会和在市里工作你会怎么选

我市召开部分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工作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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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部分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工作评议会
&&&&7月31日下午,我市召开部分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工作评议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富兴要求,在落实“两个责任”上,我们必须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真正做到“扛稳、抓牢、做实”。
  王富兴要求,认清形势,认识上力求更深。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做到党委(党组)“不松手”、一把手“不甩手”、纪委(纪检组)“敢出手”,形成互动效应,提升整体合力。关口前移,标准上力求更高。在“两个责任”落实上,市纪委提出了要构建四个体系:“从严治党、抓早抓小”体系、派驻纪检组对本单位中层干部监督体系、乡镇(办事处)党委和纪委对行政村(居委会)干部监督体系、各级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制度体系,这四个体系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有力抓手。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紧盯纪律规矩、紧盯关键少数、紧盯群众关切,防范在先,关口前移,争取工作主动。传导压力,落实上力求更严。在“两个责任”的落实上,要层层传导压力,在更严上狠下工夫。“两个责任”的落实能否做实做细,关键要看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愿不愿担当,做到严于律己、以上率下,敢不敢直面问题、解决问题,能不能从严问责、杀一儆百。要做到以上率下,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从严问责。&(记者&刘琰)&
信息来源:周口日报&&责任编辑:荆振广 &&发布时间: 05:43:11 &&浏览次数: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市里的单位给交了养老保险,后来到县城工作,单位要给交保险,能重新交吗,_百度知道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在市里的单位给交了养老保险,后来到县城工作,单位要给交保险,能重新交吗,
以为的养老保险不想要了,单位只给交了养老
以前的养老保险不想要了,单位只给交了养老,现在县城的单位给上五险一金,能重现交吗
提问者采纳
1、社保是可以随人工作地转换而迁移合并的,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2、你原在市里的参保帐户可以迁移到现工作单位所属地办理的社保帐户合并。3、如果你目前不想办理迁移,可以在所属县重新办理新的社保帐户缴纳社保,将来在退休前的任何时间再回原参保市社保局迁移原社保到新社保帐户合并,同样不影响你的社保累计缴费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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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上午,市委召开县市区委和市直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
市委书记姚玉舟主持会议。
中国宣城网讯 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12月27日上午,市委召开县市区委和市直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市委书记姚玉舟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我市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会上,各县市区委书记和市直工委书记分别就履行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认真述职。市长韩军、市委副书记王章来、市委常委和部分基层代表就基层党建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提问。市领导,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工委分管副书记,县市区委组织部长,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对述职人员进行了评议。省委组织部城市组织处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
姚玉舟代表市委对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逐一进行点评,肯定了做法和成绩,指出了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会议结束时讲话。他强调,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抓基层党建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党建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需要,是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的需要,是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夯实基层基础的需要,切实增强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姚玉舟强调,要坚持从严治党,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一把手”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坚决态度落实书记管党治党责任,真正管到位,严到份。分管领导要抓好分管领域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共同责任。要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考评制度,形成上下衔接、职责明确,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立体化党建工作责任体系。要坚持围绕中心,统筹谋划好基层党建工作;坚持改进作风,持续抓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坚持整体推进,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加大投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保障;坚持项目化管理,努力创建基层党建工作品牌。(本网记者 付洁廉 文/图)
县市区委书记述职。评议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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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关于搞好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日期:
第二届全国开发区人大工作联席会议暨全国开发区人大理论研讨会交流材料
关于搞好县(市、区)乡(镇)人大
换届选举工作的思考
2010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2011年开始,选举法修改实施后的第一次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实践。如何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新选举法,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需要及时进行研究并加以把握。
一、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代表名额的分配问题
新选举法规定:“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代表名额的分配,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为1:1,这样就会使城镇代表名额大幅度减少,而农村代表名额相应增加,如何按照“相同的原则”进行代表名额分配,具体工作中如何操作,需要明确。
(二)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问题
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与以往的做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换届选举中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是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的领导同志还担任了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又是新一届的代表候选人。现在,代表候选人不能担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该由哪些人员担任选举委员会领导及组成选举委员会呢?
(三)开发区的代表如何选举产生?&&
近年来,开发区的设立越来越多,不少开发区托管了办事处和乡、镇,人口达到了几十万甚至超百万,却不是一级政权,没有设立人大常委会,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只是政府的派出机构。目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发区设立了派出机构——人大工作委员会,却没有法律依据,职责不明,而且大部分开发区没有设立人大工作机构。人大换届选举中如何协调?如何分配名额和选举?谁来组织选举?
(四)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问题
新选举法将原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修改为“应当”,在法律用语上包含“必须”的意思,成为必经程序。但采用什么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以什么形式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介绍哪些方面的情况需要明确和规范。
(五)设立流动票箱问题
原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新选举法修改为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这一规定明确了组织投票选举要以设立投票站和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为主,流动票箱为辅的原则,这与以往在农村选举中习惯以流动票箱为主的做法有所区别,而要改变习惯做法就增加了工作难度,具体如何加以把握和操作?
(六)科学合理确定代表结构问题
在以往的换届选举中,代表结构比例一般是由以下七个方面的数据反映出来的:①性别;②年龄;③民族;④政治面貌;⑤文化程度(即受教育水平);⑥身份构成;⑦行业分类(代表界别)。根据实践经验,前五组数据比较容易把握,而代表身份构成和代表行业分类这两项最能体现和反映代表结构比例的数据难以准确确定。代表身份构成主要是将代表分为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解放军、民主人士、爱国人士、宗教人士、归侨等分别加以统计。代表行业分类一般分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公检法司、工业、农业、流通、教科文卫、解放军、其他。在“身份”的分类中,只有解放军不易与其他“身份”混淆,什么是其他身份,既没有明确统一的划分标准,更没有严格的界限,于是出现了一系列的难题:工人或农民出身的领导干部,是确定为工人、农民,还是确定为干部;生产活动、经济活动中的管理人员,是应按其现在从事的生产、经济活动所具有的劳动性质确定为工人、农民,还是应按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性质确定为干部;具有较高学历甚至高级职称的领导人员,是否可以不确定为干部而确定为知识分子;民主党派成员中具有高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是确定为知识分子还是民主党派等等。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要求,实践中经常出现混淆,甚至为保证某个人当选人为加以混淆,引发矛盾。
(七)选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
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还可能面临以下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随着撤村并村工作开展,可能带来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方面的困难。二是流动人口增加,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加大了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投票选举的难度。三是在整顿生态环境,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中出现了一些停产、半停产企业,有的企业名存实亡,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十分困难。四是少数地方的干部和群众对新选举法学习了解不够,认识上存在畏难和厌倦情绪等,都会影响到换届选举的成功进行。
二、对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若干思考
对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尤其是负有领导、指导、实施责任的市和县(市、区)、乡(镇)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主席团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要严格按照宪法、新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防止任何怕麻烦、图省事、走捷径而采取形式主义、简单应付的做法,更要注意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健康顺利地进行。
(一)认真进行新选举法的学习和培训。切实领会和掌握新修改的选举法的内容和实质,并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操作,是做好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保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题讲座和疑难问题研讨等形式,抓好有关领导和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对新选举法和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原则,掌握工作方法。要加强对新选举法和换届选举基本知识的宣传,使代表候选人和广大选民都了解、掌握新选举法和相关知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二)做好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和选区划分。根据新选举法的规定,在这次换届选举中,要对以往划分选区的做法进行一些调整:结合县乡人大同时换届,采取大选区套小选区的方法,把划分选区与代表资源的分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和便于代表联系选民的原则,按居住状况或者按工作、生产单位划分选区;选区划分不宜过大过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二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在具体工作中,首先要把各村各单位人口基数调查清楚,澄清底子,这是划分选区的前提条件。其次要根据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合理划分选区,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基本相当。第三,按照选区大小和代表构成确定选区代表名额。
(三)做好开发区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和选区划分工作。应按照同等人口比例,按照开发区的人口基数分配代表名额;开发区的代表名额不能挪作其他行政区域使用;开发区人大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可由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未设立人大常委会工委的,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开发区所在区域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组成换届选举的组织实施机构。开发区应单独划分选区,不宜和开发区外的单位、人员交叉。
(四)做好选举委员会组成工作。按照新选举法“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方面考虑:1.选择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可考虑从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党委、人大常委会退下来的老同志和相关部门领导中确定。2.选举委员会成员若被提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时进行调整。
(五)做好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为此,可从以下方面去做工作:1.由选举委员会统一格式、项目,由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本人简历及其他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审查。2.选举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3.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六)做好流动票箱选举工作。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为此,在组织流动票箱投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对流动投票的人员要细心统计,严格确认,登记造册,严防错漏。2.选民在流动票箱投票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并在签名簿上签名。3.流动票箱必须有2人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负责。4.认真分发选票,发出和收回选票要由负责流动投票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等。
(七)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关系到选民的民主权利,必须努力保证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举法规定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目前流动人员数量日益增加,流动频律日益提高,笔者认为应重新登记,这样不仅可以保证选民准确按时参选,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障所有选民的民主权利。在登记过程中,既可以选民上门登记,也可能上门登记选民,但原则应该是全面、客观、准确:1.按选区组织登记,经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2.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住满1年以上的外地选民愿意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持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以上单位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属地条件、政治权利条件和行为能力条件等。
(八)重视优化代表结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群体划分已经由阶级划分转变为社会阶层划分或社会利益群体划分,传统的的身份称谓如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已经失去阶级划分的意义,而且随着政治、经济、生活状况的巨大变化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其界线和内涵日益模糊,也难以涵盖社会所有的群体。如果继续使用这些身份称谓,必须重新进行界定,使其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状况的代表分类制度。笔者拙见:1.工人。应指正在从事工商业生产或服务业的劳动者,包括国有、集体、外资、合资和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的职工,无论是固定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2.农民。应指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包括村民委员会“干部”、村办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以及农村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个体劳动者。3.知识分子。应指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正在从事或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脑力劳动者,包括教师、科研工作者、医务人员、文艺工作者、体育工作者、律师、记者等。4.干部。应指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公务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还应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5.军人。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6.自由职业者。应指城镇中从事个体职业的劳动者。代表结构是一个十分重要又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民意诉求的全面、客观、准确表达。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民俗民风等情况差异很大。全国甚至一个省、市,很难提出一个普遍适用的代表结构比例。因此,各地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等要求,提出本地代表结构的具体比例,以达到优化代表结构的目的。尤其要注意避免人为的以企业领导作为工人、以干部作为知识分子等其他身份参选情况的发生,以适当减少老板和官员代表数量,增加基层一线代表,达到真正优化代表结构的目的。同时,要向选民宣传优化代表结构的重要意义,引导选民在参加提名推荐和投票选举活动时,从代表结构的大局出发,使选出的代表真正体现出广泛性和代表性。
(九)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参选问题是以往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一个难题。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和流动性的加大,这一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已经超过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是一个大问题。按照新选举法规定,选民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如何把握法律规定的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的情况,如何确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达到的居住年限等条件,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应当相互沟通,共同承担起依法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责任。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委托他人投票或为他们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书;通过网络、电话信函等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单独或者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等。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要主动联系户口所在的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选举机构尚未设立或者已经撤销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还应加强对流动人口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参选的积极性,通过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开区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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