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房主离婚后卖房未履行合同对判决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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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未及时迁走户口 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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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某购买了刘某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忽略了户口的迁出,最终造成了吴某的损失,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吴某诉称,2012年年底,刘某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刘某应当在该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刘某未如期迁出户口,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应支付违约金。因刘某未履行约定,未迁走户口,导致吴某无法及时将该房屋卖掉并购买新房,使得吴某遭受巨大损失,为此吴某诉于法院,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38&725元。
  刘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在签订的合同中,对户口迁出条款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特殊说明,不知道未迁出户口需要支付巨大违约金,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吴某亦未履行催告义务。刘某认为,户口未迁出没有给吴某造成任何损失,并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在户口已迁出,因此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后续,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逾期超过三十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之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内容,日,该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使用,2013年12月,被告刘某将户口迁出。
  法院认为,吴某与刘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该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刘某在此期间未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愿意调解,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刘某存在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给付吴某违约金一万五千元。
  法官建议,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详细阅读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这样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京云家庭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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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多年以前离婚!婚前买了自己一套房屋,房主为本人现急需钱,决定卖房,可房产局说必须有法律判决书证
本人多年以前离婚!婚前买了自己一套房屋,房主为本人现急需钱,决定卖房,可房产局说必须有法律判决书证明!需女方签名,女方与我多年没有联系!请问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你先准备两个材料,在去房管局1、去民政局开《无婚姻记录证明》2、让民政局打印结婚离婚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指的是什么?两本症??
不是证,出具的两页用来说明你婚姻情况的材料。
谢谢哈,当事人说他以上两个材料都有,但房产局就要判决书?那判决书到底怎么办?问法院了,法院说告房产局!,这不是更麻烦了吗?
如果委托律师可以做好判决书吗?
判决书是由法院做的,详细可以向律师咨询的。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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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价暴涨后业主卖房反悔 法院判其继续履行合同
摘要“3·30”新政之后,深圳迎来房价暴涨,一大波卖房业主在签订合约之后不惜违约博取涨价带来的巨大利益。然而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宗二手房买卖交易纠纷案,支持继续
  &3&30&新政之后,深圳迎来房价暴涨,一大波卖房业主在签订合约之后不惜违约博取涨价带来的巨大利益。然而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宗二手房买卖交易纠纷案,支持继续履行合约,违约业主除了要继续卖房,还徒增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过早前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庭法官在一次讲座中透露的信息显示,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若不符合条件,或只能选择违约金赔偿。
  签合同后房价涨了约40万元
  涉事楼盘位于罗湖区沿河路汇鑫花园,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68平方米,由一对港籍母女持有。
  这一楼盘约在2000年左右建成,具有罗湖区北斗小学的学位。今年3月8日,王丰(化名)冲着学位,与这对港籍母女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二手房交易价格为215万,均价约为3.2万元每平方米。
  王丰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监管账号中。这一首期款也于当天到账。
  随后要做的就是等待银行审批贷款,然后进行房屋过户交接。但是到5月3日,母女俩却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实际上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贷款审批只是时间问题。
  对于不卖房的原因,母女俩在法庭上答辩时称,因为家人反对卖房。
  不容忽视的是,随着&3&30&新政的影响,深圳房价暴涨,以搜房网公布的该均价来看,目前已经达到3.8万元每平米左右,房屋总价增幅在40万元左右。
  卖方愿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母女俩在决定毁约之后,也多番提出按照违约条款来解决争议,双方合同约定卖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
  不过这遭到了买家王丰的拒绝。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卖方母女俩告上法庭,一方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则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时就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这一案件中,买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当庭陈述银行已经发出贷款承诺函,承诺贷款1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这足以表明买家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但是卖方在法庭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卖家新增诉前保全费等成本
  既然是违约,那么该承担何种责任?是否需要作出20万元的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买家没有提供相应的损失凭证,再加上卖家在拒绝卖房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买家提出的赔偿损失诉求。
  那 么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呢?一审法院在判词中写道,一方面买方在深圳的限购政策之下具备购房资格,同时买方也在法庭上针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承诺一次性支付购 房款。除此之外,涉案房产没有抵押登记的情形,红本在手,除了因为涉及本案被诉前保全查封之外,没有其他查封影响过户的情形,已经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一 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三种情形,判定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案件受理费430 0元,买家承担20 0 0元,卖家承担230 0元,诉前保全费3520元也由卖家予以承担。也就是说一番官司下来,毁约方不仅房子要继续出售,还要额外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以及律师费,损失上万元。
  对抑制违约潮有积极意义
  代理此案的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维刚昨天刚刚拿到判决,就将判决文书上传到网络。胡维刚对这一判决感到很满意,并认为具备积极的意义。他介绍说,合同的签订正是为了履行,法院的这一判决有力地保护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对目前的违约浪潮或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存在一定风险要谨慎选择
  不过面对这一判决,也有律师表示不甚乐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一直呼吁要谨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继续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较大,不可知的因素多,这包括可能产生巨额的税费以及产权人的配偶对权利的主张,这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长期从事二手房诉讼交易纠纷的张茂荣律师早前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他们的团队事先会列出诸多的风险点,逐一进行排查,在有把握的情况下方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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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离婚并紧急转让房产 法院判决卖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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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讯 (记者任溢斌 通讯员顾建兵 曹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一死一重伤,肇事者夫妻火速离婚并紧急转让房产。上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程某夫妇与殷某夫妇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日早晨,程某驾驶小型轿车送小孩上学,途经一交叉路口时,与钱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钱某受伤,钱某之子死亡。交巡警部门认定程某承担全部责任。
尚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程某,于日与妻子肖某办理离婚登记。同日,程、肖二人与朋友殷某夫妇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出售并过户给殷某夫妇,售房款合计为62万元。日,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此前庭审中,程某承诺变卖房产,用于赔偿钱某损失。
在知晓程某出售房产,且售房款并未用于赔偿后,钱某诉至如东县法院。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钱某的债权能否得到实现息息相关,程某、肖某未将售房款用于赔偿,又不能说明售房款的合理去向;作为购房人的殷某夫妇在购房细节的描述上出现了诸多不符常理及矛盾之处,可以推定四被告之间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可能性较高,最终判决合同无效。
[编辑: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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