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办理国企读研停薪留职职国家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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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现在可以办理停薪留职吗
本人父亲46岁 于今年的大年初二因病去世 属于停薪留职期间因病死亡
因为是停薪留职期间的死亡待遇 所以在网上不好查
听我母亲说 还有住房公积金这方面的具体问题
我还在读大学 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
恳请高人指点迷津!
我是石家庄市的一个国有企业职工,工伤评定十级伤残,现在企业工作,还有一年退休,能不能拿到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
律师您好:我爸爸是原江西省浮梁县粮食局基层职工,2007年已经退休,粮食系统在2010年改制,当时,已经死亡的职工的遗属都一次性领取了补贴,计算到75岁,与企业脱离关系。而对于我爸爸这种已经退休但还健在的人员都在企业强制要求下签订了一份脱离关系协议,因为不签就拿不到医保卡,当时因为我爸爸要住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签订了协议,现在我爸爸因突发心脏病死亡,找到企业要求为我妈妈办理遗属补助,因为我妈妈是农村家庭妇女,无生活来源,但企业缺以当初已经签订协议脱...
企业职工2003年被他人杀害今年破案判决,家属现在可以向该企业索要丧葬费吗?
我们以前的工作单位属于企业办校,2006年转给地方政府,成为事业单位。企业的学校有留职停薪的政策,只要与学校签合同,按时缴纳管理费和各项社保基金,工龄就能够连续计算。可是转到事业单位后,新的单位不承认以前企业的留职停薪政策,扣除了留职停薪期间的工龄。这样的事情可以仲裁吗?
我在淮安,外商独资企业,现在需要中国人合资、股权转让部分,可以吗?应该怎么办理?
请问某国有企业拟公开转让,如受让方为私人单位,对于此类企业性质由国有变为私有的职工安置是否有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因个人原因(如旷工),导致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无法正常扣缴,做为用人方,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停保手续,后期再根据职工个人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续保手续(劳动者有较大几率,不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们企业2004年并轨退出国有,职工领取国家给的补偿金,2005年开始继续以原企业就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效益都很好。每年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40万元的管理费,这样一直持续到2008年5月,政府要建工业园区,以职工都“买断”为由,强行关闭企业遣散职工,导致150多名职工下岗。然后将企业资产拍卖。请问当地政府做法是否正确?
我们是国有企业职工,现住房是企业经研究分给职工的企业公房,现因拆迁,企业要收回,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
林志玲,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市,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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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能办养老险
[导读]: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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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局了解到,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据了解,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其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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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江西规定国企员工创业可停薪留职3年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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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国企员工创业可停薪留职3年引争议
中国青年报
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员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苏中兴预测,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创业。
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员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
这是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该政策一出,议论纷纷。有人愤愤不平,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也有人拍手叫好,国企内聚集了大量优秀人才,该政策刺激有才能的员工扔掉“铁饭碗”,投身商海实现自身的价值。
在微博上关于此条新闻的评论中,有不少人都提醒自己在国企工作的朋友关注。“是真的吗?小伙伴们快下海去吧”、“希望推广到其他省份”、“这对于身在国企却想创业的人是利好消息”等评论不时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苏中兴预测,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创业。
“体制内单位集中了相当多的优秀人才,但因为不创业他们也能生活得不错,犯不着冒那么大风险。所以,要鼓励他们创业,就必须给他们一些合适的条件,降低他们创业的机会成本,这样从实际效果上看会有利于激活人才效率。”苏中兴说。
但苏中兴也表示,“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的规定没有任何进步意义”。他介绍,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就有类似规定,如今国有企业经过30年的改革,在用人方面已经市场化了,雇佣双方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铁饭碗已经打破了。
“如果现在停薪留职再现,实际上是用人机制上的退步,因为它的潜在含义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应该比民营企业员工享有更多的就业权益和保障。”苏中兴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王继承也不赞成,他认为这项规定对国企员工的“特权”,“在企业工作就干活拿钱,想要创业就辞职创业,停岗留职会扰乱企业的用人体系”。
“不能把停岗留职作为处理企业冗员的手段之一”,王继承认为这将会带来无穷后患,例如在分房问题上,离职创业员工看到福利好又返回国企,分房结束后又去创业,这会带来企业管理上的混乱。
王继承介绍,此前国企采用停岗留职是因为人员过多,国企又支付不起辞退员工的费用,如今已经没有国企员工实施聘用制,根据企业需要聘用和辞退员工,并不存在赔付不起的情况。“不能利用国企的损失而帮助自己创业”。
为此,记者致电江西省统战部,一位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解释了出台政策的初衷。
“这是鼓励扶持创业的一个具体政策,希望最大限度激发有条件创业的人的创业热情”。他称,《意见》是由统战部牵头,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局、工信委联合起草,最终由省委、省政府发文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国企、事业单位的人也是创业的潜在力量,给予他们一些政策优惠,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希望他们能起到引导作用,营造创业氛围”。 这也是江西省发文的初衷。
事实上,《意见》中针对国企员工只占一小部分,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都在鼓励创业的对象范围内,《意见》中也写明了对他们实施优先落实促进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政策。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称,不同类型的人要有不同的扶持政策,相比较而言,对于国企员工的扶持“只能到这个程度”。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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