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残疾人强奸敲诈未遂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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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未遂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未遂罪的法律依据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
你好!《刑法》强奸犯罪和犯罪未遂的规定。
易德祥律师
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
参见刑法强奸罪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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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轮奸情节可否成立未遂
而无法得逞,请问乙、丙分别构成何罪?请把涉及罪名、犯罪形态、是否有加重情节和量刑区间全部讲清楚。
楼主的这个问题,其实是法学界尚存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从轻到重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强奸即遂,丙强奸未遂,轮奸不成立,无加重情节。理由是,强奸属于“亲身犯”,不适用于共同犯罪中“一人即遂,全体即遂”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和丙均强奸即遂,但轮奸不成立,无加重情节。理由是丙系共犯,应按共同犯罪中“一人即遂,全体即遂”。但丙只是协助犯罪,并未真正发生性关系,事实上无轮奸情节。
第三种观点认为,乙和丙强奸即遂,轮奸成立,应从重量刑。理由也是共同犯罪中“一人即遂,全体即遂”原则,但认为只要共同犯具有同样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一人强奸即遂即全体即遂。
个人认为,第一种观点恐怕有些站不住脚。因为我国刑法是把协助强奸以强奸罪论处的。假设这个案件中还有个丁女协助乙和丙强奸甲,那么丁女肯定是要被判强奸罪即遂的。也就是说,强奸属“亲身犯”在我国不成立,否则就不可能有女性被判强奸罪了。而丙不仅协助,而且自己也有强奸的动机和行动,显然性质比丁女要严重得多,判丁强奸即遂而丙未遂,就不是一般的搞笑了。
本人认为,纯按第二种或
楼主的这个问题,其实是法学界尚存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从轻到重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强奸即遂,丙强奸未遂,轮奸不成立,无加重情节。理由是,强奸属于“亲身犯”,不适用于共同犯罪中“一人即遂,全体即遂”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和丙均强奸即遂,但轮奸不成立,无加重情节。理由是丙系共犯,应按共同犯罪中“一人即遂,全体即遂”。但丙只是协助犯罪,并未真正发生性关系,事实上无轮奸情节。
第三种观点认为,乙和丙强奸即遂,轮奸成立,应从重量刑。理由也是共同犯罪中“一人即遂,全体即遂”原则,但认为只要共同犯具有同样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一人强奸即遂即全体即遂。
个人认为,第一种观点恐怕有些站不住脚。因为我国刑法是把协助强奸以强奸罪论处的。假设这个案件中还有个丁女协助乙和丙强奸甲,那么丁女肯定是要被判强奸罪即遂的。也就是说,强奸属“亲身犯”在我国不成立,否则就不可能有女性被判强奸罪了。而丙不仅协助,而且自己也有强奸的动机和行动,显然性质比丁女要严重得多,判丁强奸即遂而丙未遂,就不是一般的搞笑了。
本人认为,纯按第二种或第三种观点也多少有失偏颇,似以两者间折中观点为宜。因为按第二种观点,判丙强奸即遂是对的,光他协助乙强奸成功就足够定他强奸即遂了。但判轮奸完全不成立又似乎偏轻了,因为强奸本身是精神伤害大于身体伤害的一种犯罪,而轮奸更是极大的精神伤害,这种精神伤害超过了N次单独强奸之和,原因就是多人在场情况下侮辱性强烈得多。本案中,甲所受伤害显然是远远大于一次单独的强奸,只按一次强奸算恐怕是轻了。
而第三种观点又有些过,把一次强奸即遂加一次强奸未遂完全视为轮奸即遂从重处理,那对真正的多人轮奸均即遂你还怎么从重呢?而且轮奸属于附加在强奸罪之上的加重情节,加重无所谓即遂未遂,只看有无。第三种观点有重动机而轻事实之嫌。
所以我认为,按第二种说法加重处理较为适当。即乙和丙均强奸即遂,乙为主犯,丙为从犯,两犯具一定从重情节,比如乙取强奸罪量刑上限判10年,丙比强奸罪低限加重些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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