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又从新看押严重违纪会判刑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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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取宝后沈呢,判决书我已经得了呢为什么法院又要从新沈呢
重庆&08-03 16:3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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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取宝后沈呢,判决书我已经得了呢为什么法院又要从新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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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朝阳区刑事判决书都到手两个多月了,缓期一年,怎么好好的法官又叫送去法院,是干什么?要从新判吗?_百度知道
刑事判决书都到手两个多月了,缓期一年,怎么好好的法官又叫送去法院,是干什么?要从新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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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已经生效了不太可能,也不要太担心,可能上面有些什么错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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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身陷刑讯逼供旋涡的警察    南都记者张国栋摄  一个盗取摩托车的盗窃疑犯在公安局身亡、两民警被控故意伤害,黄山市千名警察联合致信安徽省高院院长表达不同看法。  该案检查院从日受理,日才做出一审判决,在此期间无限期的羁押两位民警,家属无法了解一点音信。最终2月17日含山法院在事实不清,主观拼凑证据不足,并且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两民警做出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两民警当场喊冤,并提出上诉,旁听的家属哭声一片。    涉案民警方卫被带至法庭。毕业于皖南医学院的方卫本是一名法医,其家属介绍称,出于对侦查工作的热爱,以及局里侦查员人手紧缺,他主动在法医之外,还兼做刑事侦查员。经在其单位对该民警进行了解,该民警口碑极佳,是那种勤快老实的那类人,做的事情是一般同事的2倍。    民警王晖,是祁门县刑侦大队的一名侦查员,该盗窃案中属于配合方卫侦办该案,为人也与方卫一样,属于单位的那种老实的干事人。两人都是平时烟酒不沾的模范丈夫,现如今深陷泥潭之中。  两警察是否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成为含山县法院开庭庭审辩论的焦点。  以下转载:该文章由南都记者张国栋撰写
  据黄山市公安局副局长钱丰介绍说,他事发当时赶到祁门县公安局后,即将方卫叫到身边问:“你们有没有动手打他?”方卫说:“没有动手。”“真的没有吗?现在你们一定要说实话!”钱丰说。方卫语气肯定地回答:“真的没有。”  检方则指控称,两警察方卫、王晖有一贯性刑讯逼供行为,且手段极为恶劣,应对两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小偷在公安局突然死亡,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两名办案民警遭到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质疑,并因此被检察机关问罪推上被告席。  令人意外的是,黄山市公安机关千余名民警却联名向安徽省高院院长上书表达对该案不同的看法,黄山市公安局高层也并不避讳地为两民警辩白,称两人系无辜。  这起在网上以“陷警门”为关键词被热炒的案件背后呈现的警察刑讯逼供罗生门,将于近日公开宣判。警察是否刑讯逼供,将有一个初步法律评判。  小偷之死  将熊军抬到楼下紧急抢救半小时左右后,医生宣布熊军已经瞳孔放大死亡。  日,祁门县气象局的资料显示,当日天气晴冷,最低温零下0.4℃,最高温5.7℃。  这天15点45分,因为需要指认现场,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奇,民警方卫、王晖持有该局局长签字同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所外申请表》和《提讯证》,从祁门县看守所提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熊军。  自2010年8月起,祁门县公安局接到多名该县闪里镇及相邻江西景德镇市纪公桥群众报案,称有多辆摩托车被盗,特别是在2010年8月至9月间,几乎隔一两天就有一辆被盗。同年9月25日,祁门县公安局通过监控录像,将3名盗窃疑犯潘世讨、李政、熊军抓捕归案。  今年12月19日,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奇向南都记者介绍说,李政、熊军等曾因盗窃、抢劫多次被判刑。在此前的多次讯问中,3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盗窃事实并制作笔录,也起获了部分被盗的摩托车,案件已经检察院批捕,只剩下指认现场巩固证据的扫尾工作即可进入起诉,且潘、李二人已经指认现场完毕,只缺熊军。  根据王奇的回忆及事后检察机关的鉴定记录,当时熊军穿着看守所的黄色马甲,内穿羊毛衫,随他们上警车走出看守所。走出约1里左右时,熊军却以记不清盗窃的现场地点为由不配合,3人遂将熊带回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办公室做思想工作,劝其配合指认,完成取证。  当日16时10分许,抵达办公室后,熊军戴着手铐脚镣坐上办公室的一把审讯椅。南都记者在祁门县看守所看到现已被撤换的同类铁制审讯椅,椅子为铁制,被审者坐下后,有一块铁制挡板隔在胸前。  祁门县公安局副局长洪拥军介绍说,椅子为多年前局里统一定制,业已使用多年,直至今年1月在公安部新规范要求出台后,才按新标准统一制作新的木制审讯椅。  王奇也介绍称,审讯椅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及袭警,坐在旧式审讯椅上,虽然戴着手铐和脚镣,但并非完全固定,都有一定的移动空间。  对熊军做思想工作的内容是对其出示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笔录及指认现场记录。王奇说,虽有不妥但因证据基本固定也将当庭出示,主旨是使熊军意识到同案犯已经承认,即使熊军拒绝指认现场,指控其犯罪亦有足够的证据。这似乎打消熊军不配合的念头,他表示愿意配合现场指认。  此时已近晚上7点,天色已黑,当日要到40公里外的闪里镇指认现场已不现实。两民警考虑到《提出所外申请表》批准的时间为1天,即24小时,只要在次日15点45分前送回看守所并不超出批准的时限,就对熊军说:“明天上午去指认现场,今天晚上我们就在这里了。”  两人将熊军留在了办公室。到了吃晚饭时间,食堂送过来三菜一汤和米饭,王奇将饭菜端进办公室,让两民警和熊军一块吃。王奇说,因为经常性加班加点,办案时由食堂送饭,办案民警和犯罪嫌疑人一起吃,不过熊军当时表示不想吃。  当晚9点左右,因为次日要出差,王奇在自己的办公室处理完手头事务回家之前,到刑警大队的办公室看了一下,他印象深刻的是因天气较冷,房间的空调开着热风。次日6点,当他接到熊军有危险的消息返回时,他同样记得空调依然有热风。  去年12月22日清晨6点左右,还在睡梦中的王奇接到方卫的电话,说熊军出现危险,他们正在抢救,他脸都没洗赶到办公室,看到法医出身的方卫和民警王晖正在对熊军按压胸部做抢救,120的医生也闻报赶来,但将熊军抬到楼下紧急抢救半小时左右后,医生宣布熊军已经瞳孔放大死亡。  是否逼供  黄山市公安局副局长钱丰将方卫叫到身边问:“你们有没有动手打他?”方卫说“没有动手。”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死亡,两名办案民警难免遭遇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质疑,尤其是自云南“躲猫猫”事件之后,公安部也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展开严查,近期各地多次被曝光的警察刑讯逼供,无不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  祁门县公安局副局长洪拥军介绍说,接到熊军死亡的报告后,他们当即向黄山市公安局和祁门县检察院、祁门县委县政府进行报告,他与该局纪检书记迅速赶到现场,黄山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也随后赶到。  日,黄山市公安局副局长钱丰向南都记者介绍说,他赶到祁门县公安局后,即将方卫叫到身边问:“你们有没有动手打他?”方卫说:“没有动手。”“真的没有吗?现在你们一定要说实话!”钱丰说。方卫语气肯定地回答:“真的没有。”  钱丰说,他询问方卫是希望能对自己说实话,如果真的动手打人也好有思想准备,但方卫态度很坚决地表示没有动过手。“那是怎么死的?”他继续问,法医出身的方卫回答他:“可能是急死(意指猝死)。”为了证实民警说话的真伪,也为防止尸体发生的变化,他随即指派市局刑警支队技术人员对熊军尸表等情况进行了记录固定。  祁门县公安局副局长洪拥军说,近5年以来,他从来没有听说过祁门有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动手,也让他对下属有信心,但此案是否有刑讯逼供,毕竟人死在公安局办公室,他心里也有些疑问。  黄山市检察院人员赶到后,即对熊军组织尸检,经检察机关同意,洪拥军等也在现场观看。“当看到没有体表外伤,体内也没有检验出伤之后,我们都感觉一颗心放回肚子里,可以确定民警并没有刑讯逼供”,他对南都记者说。  调查并没有因尸检而停止。当天下午,办案民警方卫、王晖被带至检察机关问话,公安机关为配合检方,要求保护好现场并宣布对两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之后的几日,除了需要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他们仍然需要到祁门县公安局办公室报到。检方的起诉书还称,方卫还于日至25日间制作了一份一问一答类似问话笔录形式的电子文档材料。  同年12月28日,方卫、王晖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签发这一拘留通知的正是该局副局长钱丰。对于刑拘两人,钱丰并不诧异,在他看来,检方对有犯罪嫌疑者拘留只是侦查的需要。  不过今年1月7日两人被黄山市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执行逮捕时,在黄山市及祁门县公安系统内引发的震动不小,相比于拘留,这些干了多年公安的警察都明白,逮捕意味着要被问罪。  今年12月20日,黄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鲍东升在电话里对南都记者称,该院确对两民警展开前期的调查,但之后由含山县检察院调查处理,他以应找当地检察机关为由,没有对记者透露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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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不一  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综合分析认为,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  对于熊军之死,法医作出前后并不一致的鉴定结果。在第一次尸体检验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作出一个推断性意见,认为熊军系“体位性窒息死亡”,也正是依据这一意见,方卫、王晖两人被检方采取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正式形成文本的是法医鉴定在两民警被逮捕后10天的今年1月15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检技鉴(201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根据的材料有《黄山市检察院关于熊军死亡的传真报告》、黄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材料若干份、祁门县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熊军尸体,受理日期为日,开始鉴定日期日,检验地点在祁门县殡仪馆。  这份报告中显示,熊军的衣着上身从里到外分别为:灰色内衣、紫色羊毛衫、黑色夹克,黄色马甲;下身从里到外分别为:黑色三角裤、黑白条纹羊毛裤和长裤;脚穿棕色棉袜、棕色棉鞋。气象证明环境温度在0℃左右,但考虑到当时被鉴定人处在室内,穿着有羊毛衫裤,不至于冻死,但尸检所见足以证明机体处于寒冷状况。  在检验中虽然发现熊军右腕部、右肘关节等处有一些表皮损伤,但鉴定认为上述为机械性损伤轻微,不致造成机体死亡,诊断机械性窒息死亡依据不足,这也否定了最初做出的“体位性窒息”致死的推断,同时也排除药物、毒物造成死亡的可能。  这份鉴定调阅了熊军的看守所体检表上有“窦性心动过缓”的病情诊断,病理检验也见心脏较正常人超重,镜下检验见部分心肌细胞核大深染,提示熊军具有潜在性的心脏疾病。  对于造成熊军死亡的原因,这份鉴定认为,熊军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另外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m l,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认为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认为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这份鉴定结论也确定了案件的走向。在被黄山市检察院执行逮捕之后,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黄山辖下的休宁县检察院侦查。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4月8日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方卫、王晖涉嫌刑讯逼供罪移送审查起诉,不过到了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指定由马鞍山市辖下的含山县审查起诉。  也就在这一天,黄山市检察院又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显示,委托的要求是从法医学角度进一步查找熊军生前是否存在受冻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导致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  该中心的鉴定始于7月15日,鉴定书中所列简要案情中记载称:“黄山市检察院办案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  这份于日作出的鉴定分析结论中称,尸体具备一定的冻死表现,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综合分析认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这份鉴定报告出具之后,根据含山县检察院起诉书介绍,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含山县检察院于日退回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含山县检察院,10月15日,又经法院同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直至日,在两民警被羁押350多天之后,才开始第一次庭审。  罪与非罪  检方指控两警察均构成刑讯逼供,两名警察坚决否认,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逮捕两警察涉嫌的罪名是刑讯逼供,但进入起诉之后,罪名改变为故意伤害,在熊军留置祁门县公安局的十多个小时内,两警察是否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成为12月8日在含山县法院开庭庭审辩论的焦点。  含山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称,熊军自日16时许被强令坐在铁椅上后,除了上厕所外均如前所述状态被固定在铁椅上,并一直未进食。  同时检方列举提审熊军同案犯李政、潘世讨的证言,称两人于日和12月17日同样被方卫、王晖带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讯问时,用手铐、脚镣、电缆线将李政、潘世讨捆绑固定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用塑料袋装上冰块并用胶带捆绑在胸、背、腿等部位,同时使用电风扇吹风降温。  检方还称,另查,日,李政、潘世讨因涉嫌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抓获,方卫、王奇等人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政、潘世讨的胸部、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导致其二人下身阴部溃烂。  检方依据这些指控称,两警察均构成刑讯逼供,对李、潘二人提起的证言似乎显示,方卫、王晖有一贯性刑讯逼供行为,且手段极为恶劣,应对两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方出具的两份意见不同的结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急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则推翻上述对熊军主要死因的认定,将死因重新认定为“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两人律师则在庭审中困惑地询问检方,起诉到底以哪份意见为准?
  两名警察却在庭审中坚决否认指控称无罪,两人律师也为两人做无罪辩护。对于检方的鉴定结论,律师在庭审中认为,报告中称熊军受饿、冻,但证人王奇等人的证言证明:看押熊军的房间确实开了空调、电火桶,室内温度正常,民警与熊军同在一室,并不存在民警故意“冻”熊军的行为;当时曾给熊军准备晚饭和水,中间也曾让其吃饼干,但熊军只要求喝水称不想吃饭,且尸检中胃里尚有50克食物。因此,并不存在故意“饿”熊军的行为。  对于“长时间固定体位”,检方认为熊军所坐的审讯椅属于“刑具”,被以“刑具”长时间固定体位,是致熊军死因之一。律师则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坐在专用椅上,是防止其自杀、自残、袭警,合法合规。该椅子由公安局统一配发,属于“械具”,且在日晚至22日晨这段时间内,熊军有过两次休息包括小便、喝水,械具全部打开,每次持续数分钟。因此,对熊军的实际约束时间,每次均不超过6个小时,未超出正常界限。只因坐着不够舒服、坐上去让人难受,就算椅子有缺陷,也是单位责任,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法理和情理。  检方提取的熊军同案犯指控两警察曾有刑讯逼供行为,在庭审中律师却出具同案犯之一潘世讨的证言,潘在日对律师谈话时称,“检察官说,我不讲就给我加刑,恫吓我,就是要我讲的和李政讲的一样,不一样就不行”。在8月29日的谈话记录中又陈述称:“我以前向黄山检察机关讲了假话,他们在黄山区看守所利用威胁、引诱的办法叫我讲,我不讲他们天天提审我,就要我讲到和他们设想的一样才满意。开始我不讲,他们就讲要给我加刑。之后他们又引诱我:讲了就算立功,给我减刑。我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作了假证,现在想来真后悔。”  律师还当庭出具日潘世讨亲笔书写的《黄山区提审经过》中陈述称:“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讲,如果我积极主动配合,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对我减轻处理。如果不配合他们办案,有可能会加重处罚。”  在检方进行的侦查辨认中,潘世讨对所称被绑冰块的胶带及民警王晖无一能确认,对其在检方陈述曾被逼供的另一名该办案组民警,律师调查的取证显示,该民警并未参与对潘世讨的看押、提审及指认现场,证据显示该民警在异地执行警务,因而认为其关于被刑讯逼供的陈述虚假。  对于检方所举称李政、潘世讨因涉嫌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抓获,方卫、王奇等人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政、潘世讨的胸部、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导致其二人下身阴部溃烂一说,律师也提取看守所出入体检表显示,“经查未见明显异常”。祁门县看守所李姓教导员也告诉南都记者,在押人员被提出及送回看守所,均需要进行体表检查并记录。  潘某此前自称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皮肤溃烂”,看守所医生为其开“无极膏”治疗,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无极膏”的《使用说明书》,上面明确指出了“无极膏”的使用“禁忌”:“皮肤损伤、糜烂或开放性伤口处禁用。适用于无破损皮肤表面,忌用于皮肤损伤、糜烂或开放性伤口。”看守所医生方纪新的证言也证明,给潘某开“无极膏”,是用于治疗蚊虫叮咬。  李政、潘世讨目前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祁门县法院日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潘世讨1年5个月,两人上诉后,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颇有意思的逻辑链条是,如果李政、潘世讨确如对两民警案中检方所举遭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应属非法证据将排除,但黄山法院在审理两人案件中未做非法证据排除,而是依据所获证据对两人做出有罪认定并作出终审裁决。律师在辩护中也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免证事实,辩方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生效判决已从另一个角度认定,两民警并未对李、潘二人实施刑讯逼供。
  千警陈情  安徽省检察院宣传处一负责人表示,谁违法,谁犯罪,法院的判决最权威  即使没有刻意刑讯,是否存在知道死者熊军患有“窦性心动过缓”,在熊军死亡一事中存在失职、渎职?  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副大队长王奇与方卫、王晖一起将熊军提出看守所,他介绍称,提熊军之前他并不知情,在获悉熊军死亡后的当天下午,祁门县看守所徐姓所长给他打来电话,称在日送熊军到医院体检时,诊断熊军有窦性心动过缓,他听到这一消息还松了一口气,认为这一结果正说明熊军本有心脏病。  王还称,事件发生后,他曾去看守所调看了那天提押熊军出所的录像显示,熊军被带走后,体检表就放在窗口,十几分钟后还是空白,上面出现“窦缓”字样,应是事后有人为避免责任所加。  在陈词中,王奇还讲了一段颇为感性的话:作为刑警,对熊军的死亡,我们十分痛心和遗憾。但大家想想,对于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件,有没有熊军的指认,都能定案,两被告何必要冒着巨大的风险去逼取口供?日至22日,正是祁门天气最冷的季节,我已经让他们俩将熊军送回看守所,他们又何必要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地工作?他们都是优秀的刑警,有着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经历,但是,这种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精神,却导致了今天结果,令民警何其心寒!  毕业于皖南医学院的方卫本是一名法医,其家属介绍称,出于对侦查工作的热爱,以及局里侦查员人手紧缺,他主动在法医之外,还兼做刑事侦查员,后在家属的强烈反对之下,前年曾离开侦查岗位专做法医,2010年六七月间在局里的动员之下,重返侦查岗位。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时,方卫也说,自己本来可以专做法医,干一份相对轻松的工作,没想到想多做些工作,反而遭到问罪,讲到此处,这个35岁的警察一度哽咽。  两民警被问罪在黄山公安系统引发强烈反响。该局多名旁听过该案的中高层干部和民警向南都记者称,这些年,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要求很严,民警不会为破案去冒丢掉饭碗的风险,尤其在皖南。多年来,该市还没有发生民警刑讯逼供的案件。我们对民警发生的的违法违纪行为从来都是不护短、不庇护。民警被问罪之前也有发生,但除了表示惋惜和遗憾之外,并没有人表示过支持。而此案却不同,此案侦查工作均在公安机关的有关场所和相关民警中展开,案情应当容易了解。特别是通过旁听,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全部展示,案情已昭然若揭。虽然现在法院并未宣判,但事实已证明民警是无罪的。因为检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两民警有故意加害死者具体行为,所谓“冻”、“饿”、“固定体位”,不值一驳,死者熊军应当是因为潜在性心脏疾病,因民警无法预料的诱因致心源性急死。他们还对检方在死因不明(死因正式鉴定尚未出来)即对民警刑拘、逮捕,以及多次违反诉讼程序,甚至不惜威胁、引诱在押罪犯诬陷民警,表示不满。  祁门县及黄山市其他区县公安机关还曾以全体千余名警察的名义,联合致信安徽省高院院长,表达对该案不同的看法,认为方卫、王晖两民警不构成犯罪,并“强烈要求”对熊军死亡原因通过中立的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还两民警清白。  安徽省检察院宣传处一名马姓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表示,谁违法,谁犯罪,法院的判决最权威,该院将于近日进行宣判,届时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外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两警察家属的上访及其他的反映,他认为是在制造声势,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  南都记者张国栋
  安徽省检查院准备2011年12月宣判,但当庭所有检方出示的证据都被辩方律师和两民警一一驳回,有些对白甚至可笑,当出庭作证的法医被问怎么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是被两民警故意伤害而死时,法医却说了一句:“那你问检查官。”最终该庭审无疾而终,就这样两民警又无限被羁押至日,在依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两民警得到的宣判是10年。全黄山市的公安不理解这样的判决,若当真如此那以后还有谁敢办案?一旦嫌疑人有疾病或先天缺陷,公安一接手,对方心里害怕,或天气等原因致使其死亡或病情加重,那就要追究民警的法律责任。民警熬夜办案是为了什么?谁不想12月的冬天在自己家睡着热被窝!可笑的案件,受害的还将是百姓,得利的仅仅是那几个既得利益者。
  再转载一下民警王晖的辩护律师的博文:  王晖被控故意伤害案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毛立新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晖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王晖辩护。辩护人经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以及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归纳全案情况,辩护人的主要观点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涉及被告人王晖的三起刑讯逼供犯罪事实,均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全部不能认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具体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晖于日参与对李政刑讯逼供,缺乏证据支持,完全不能认定  (一)李政在其陈述中并未指控王晖有参与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  在李政的相关陈述中,并没有涉及到王晖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李政在日、4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详细陈述了其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但在其陈述中,仅有一处涉及王晖,即“这时一个胖胖的大拇指上缠着白色胶布的人(备注:王晖)将冰块拿下来,把电风扇关掉,拿来一件棉袄给我披上,然后又给我倒了一杯白开水”,根本没有提及王晖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任何具体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该起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被告人王晖也没有实际参与,与王晖无关。检察机关起诉王晖日参与对李政的刑讯逼供,纯属捕风捉影,没有事实根据。  (二)控方提供的证据,仅有李政一人的单方面陈述,证据明显不足  1、仅有李政的陈述  针对日被告人对李政实施刑讯逼供的事实,控方提供的证据,实际上仅有李政一人的单方面陈述,并无其他任何独立的证据予以印证。  控方提供的祁门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动态分析会议记录》(日)记载:“李政春节期间,自述刑警队方卫打过他,所以在风场墙上写‘方卫墓’,现已戴镣处理。”从证据记载的内容看,该证据仍属被害人陈述,并无独立的证明价值。  2、控方提供其他证据不具有相关性,无证明力  控方提供的祁门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动态分析会议记录》记载:“日:李政发现有软骨神经炎,经常胸闷”,“日:李政胸痛,经用药后好转”。但控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政的上述症状确系本案被告人刑讯逼供所致。而辩方调取的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李政身上的伤系其骑摩托车时摔倒所致。例如,辩方调取的日李政入所的《健康检查笔录》、《健康检查表》,及狱医方纪新的证言,都能证明李政身上的伤确系“自己骑摩托车时摔倒”所致(“胸口痛”等),狱医曾给他开过“万通筋骨贴、独一味胶囊、三七片”等药品治疗。  李政本人于日在接受讯问时也曾供称:“三四天前晚上天刚黑的时候,小牛(潘世讨)骑着郑乡文的摩托车,带着我和熊军不小心摔倒在江村一个水沟里,把摩托车摔坏了。我就提出来偷一部摩托车来还给郑乡文……”这份制作于李政被抓获当天的《讯问笔录》,印证了李政的伤情来源。  因此,相关据能够充分证明:李政身上的伤确系“自己骑摩托车时摔倒”所致,显然与本案指控的刑讯逼供犯罪事实无关。  (三)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李政的相关陈述完全虚假,侦查人员在12月14日对李政讯问时,根本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1、相关书证  (1)辩护人调取的日李政《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载明:“9时38分出所:体表未见异常。”“20时08分回所:体表未见异常。”  (2)日,检察人员曾专门带李政去体检,祁门县中医院《体格检查表》显示李政:“心电图未见明显异常”、“诊断结论:未见明显异常”。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李政在日返回看守所时,身体一切正常,并无任何异常情况,更没有发现刑讯逼供所导致的伤痕或症状。  (3)日祁门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日我县阴天,有露,平均气温7.4摄氏度,最低气温4.9摄氏度,最高气温10.7摄氏度。”  李政在日的《讯问笔录》中称:用来冻他的“冰是先在脸盆里被冻好的,一整块,离盆边大约五六公分”。而日当天祁门最低气温为4.9摄氏度,在此温度下,脸盆里不可能冻出“一整块”的冰。因此,李政的陈述明显虚假。  (4)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书》,已将李政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的照片全部采信为定罪证据,并对五起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这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的方式,确认了公安侦查人员对李政的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同时,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对李政、潘世讨盗窃案提起公诉时,也并未将李政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是作为指控其盗窃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主张的一方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相反,如果另一方要推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必须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另外,既然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对李政、潘世讨盗窃案提起公诉时,已将其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全部认定为合法证据,并用作指控盗窃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现在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又认定李政、潘世讨在指认现场、接受讯问时遭受了刑讯逼供、证据非法,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2、相关证人证言  (1)证人王奇的证言能够证明:在日将李政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行为。  (2)证人方纪新的证言能够证明:李政身上的伤及相关症状,都是其入所前“骑摩托车摔倒”所致,根本与刑讯逼供无关。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晖于日参与对潘世讨刑讯逼供,缺乏证据支持,完全不能成立  (一)日上午,被告人王晖根本不在看押、审讯李政的现场  控、辩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王晖本人的供述,证人吴丽国的证言,书证(日上午王晖、吴丽国在塔坊乡政府制作的《询问笔录》,调取的徐培青亲笔书写的收款收据)等,能够证明:日上午,被告人王晖根本不在看押及审讯李政的现场。他在协助王奇、方卫将李政从看守所提出来之后,随后即与吴丽国一起去塔坊乡政府调查取证,直至当天中午11时才回到办公室。而潘世讨所陈述的其于日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均发生当天上午从看守所提出来后不久,而此时,被告人王晖根本不在看押、审讯潘世讨的现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如何能够参与实施刑讯逼供?因此,起诉书指控的这起事实,完全系子虚乌有。  (二)辩方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检察机关在获取潘世讨陈述的过程中,采用了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潘世讨的相关陈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中发现:潘世讨在祁门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多次向管教干部反映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对其提审时,存在威胁、引诱等违法取证行为,导致其作出虚假陈述。具体如下:  日,潘世讨在祁门县看守所《谈话记录》中陈述:“检察官讲我不讲就给我加刑,恫吓我,就是要我讲的和李政讲的一样,不一样就不行”。  日,潘世讨在祁门县看守所《谈话记录》中陈述:“我以前向黄山检察机关讲了假话,他们在黄山区看守所利用威胁、引诱的办法叫我讲,我不讲他们天天提审我,就要我讲到和他们设想的一样才满意。开始我不讲,他们就讲要给我加刑。之后他们又引诱我:讲了就算立功,给我减刑。我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做了假证,现在想来真后悔。”
  日,潘世讨在其亲笔书写的《黄山区提审经过》中陈述:“我于2011年3月被检察办案人员羁押到黄山区看守所,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办案人员先后多次提审我。开始,我都拒绝回答他们的问题,可是办案人员先是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配合他们办案。之后,办案人员讲,如果我积极主动配合,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对我减轻处理。如果不配合他们办案,有可能会加重处罚。之后,又多次提审。在这种情况下,我做过与检察人员相近的供述。在此,我证明,我在黄山区关押期间,检察办案人员提审我做的讯问笔录,不应当作办案证据使用。”  日,潘世讨在祁门看守所《谈话记录》中陈述:“当时我在黄山区看守所提讯我时,检察院就对我讲如不配合,就加我的刑。还说我以后不要改变口供,不能改变讲法了。”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在昨天的法庭调查中,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专门调查。但遗憾的是,在该程序中,检察机关既未能出示全部原始讯问笔录,也没有播放讯问的录音录像,侦查讯问人员也无一人出庭作证,仅仅以部分侦查人员的一纸说明来否定非法取证的存在。辩护人认为,控方对于获取潘世讨陈述的合法性问题,未履行其举证责任,更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潘世讨的相关陈述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控方的其他证据,同样缺乏关联性和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人于日曾对潘世讨实施过刑讯逼供行为  1、潘世讨的《辨认笔录》  (1)日潘世讨辨认王晖“好象是12月17日参与对其刑讯逼供的人,因为他没戴眼镜不敢确定。”这种结论不确定的辨认笔录,根本没有任何证明力。  (2)日潘世讨辨认吴丽国“是参与12月17日对其刑讯逼供的人,他在现场搬铁椅、戴手拷、脱我衣服的人。”而辩方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吴丽国根本未参加日对潘世讨看押、审讯及潘世讨指认现场的活动,潘世讨的辨认纯属张冠李戴,同时也印证了其陈述的完全虚假性。  (3)日潘世讨辨认“方卫对潘世讨刑讯逼供所使用的绑装冰的塑料袋的透明胶带种类”,辨认结果是:“在办案人员向潘世讨出示的五个透明胶带,潘世讨表示:自己记不清楚。”该辨认结果是否定性结论,对本案事实没有任何证明力,而且与潘世讨在陈述中所称:“能认出是哪一种胶带”明显矛盾,再次印证了其陈述的完全虚假性。  (4)日潘世讨辨认:“方卫对潘世讨刑讯逼供所使用的装冰的塑料袋种类”,辨认结果是:“在办案人员向潘世讨出示的6个塑料袋中,潘世讨表示:六个袋子中没有和方卫装冰对其刑讯逼供同种类的塑料袋。”该辨认结果系否定性结论,对本案事实没有任何证明力,而且与潘世讨在陈述中所称:“能认出这种袋子”明显矛盾,再次印证了其陈述的完全虚假性。
  2、其他相关书证  控方提供的祁门县公安局《提出所外申请表》载明:将潘世讨提出所外的原因是为收集证据需要,并得到局领导同意,提出的时间是日,期限为一天。该证据恰恰能够证明被告人将潘世讨提出看守所,完全合法、合规,手续完善。  祁门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动态分析会议记录》(日)记载:潘世讨要求会见律师。《在押人员所内就医登记》记载:潘世讨12月16日患有“上感”。狱医用药记录记载:潘世讨曾用“三九”等药。这些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刑讯逼供事实无任何相关性,不能用来证明日潘世讨曾遭受被告人刑讯逼供。  (四)辩方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潘世讨的陈述完全虚假,该起刑讯逼供事实纯系捏造  1、相关书证能够证明:潘世讨并无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外伤,其指控纯属捏造  (1)日潘世讨《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载明:“8时40分出所:体表无明显异常。”“15时40分回所:体表无明显异常。”  (2)日,检察人员曾专门带潘世讨去体检,祁门县中医院《体格检查表》显示:“诊断结论:经查项目未见明显异常”。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潘世讨在日返回看守所时,身体一切正常,并无任何异常情况,更没有发现任何刑讯逼供所导致的伤痕或症状。  (3)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书》,已将潘世讨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的照片全部采信为定罪证据,并对五起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这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的方式,确认了公安侦查人员对潘世讨的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同时,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对李政、潘世讨盗窃案提起公诉时,也并未将潘世讨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是作为指控其盗窃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主张的一方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相反,如果另一方要推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必须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另外,既然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对李政、潘世讨盗窃案提起公诉时,已将其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全部认定为合法证据,并用作指控盗窃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现在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又认定李政、潘世讨在指认现场、接受讯问时遭受了刑讯逼供、证据非法,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2、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侦查人员未对潘世讨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1)证人吴丽国的证言,能够证明潘世讨的陈述虚假。因为,日的看押、指认现场等活动,吴丽国根本未参加,不在现场,如何可能参与刑讯逼供?  (2)证人方纪新的证言,能够证明潘世讨根本没有无任何由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外伤或者症状,给潘世讨开药是用于治疗感冒等其他病症。  (3)证人王奇的证言,能够证明日侦查人员未对潘世讨实施任何刑讯逼供行为。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晖于日至22日参与对熊军刑讯逼供,并导致熊军死亡,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完全不能认定  (一)被告人将熊军提解出看守所指认现场,符合相关规定,也办理了审批手续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人因为侦查工作需要,经公安局长批准,将熊军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完全合法、合规。  (二)被告人将熊军押解至刑警队办公室做思想工作,并将熊军留在办公室过夜,并不构成违法或违规  被告人原本是将熊军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但由于熊军在途中不愿配合,经方卫提议、直属领导王奇同意后,三人将熊军押至刑警队办公室做思想工作,以便在做通熊军的思想工作后,继续开展指认工作。这是根据侦查工作实际情况作出的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安排,完全合法、正当。  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将熊军提出看守所的本意是去指认现场,但由于中途情况出现变化,侦查工作方式和内容当然也应随之调整。被告人对熊军做思想工作,并在其主动交代其他3起犯罪事实时,制作《讯问笔录》,这是王奇日晚离开之前的指令和要求,也是被告人作为侦查人员应尽的职责义务。在辨认现场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工作方式和内容,甚至进行必要的讯问,这都是正常的执行职务行为,并无违法、违规。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所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因此,由侦查工作的特点所决定,其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往往不断调整变化,不能人为地把指认、辨认工作和讯问活动完全割裂开来。  至于被告人将熊军带到刑警队办公室讯问,而未在专门的讯问室讯问,这是因为祁门县公安局的讯问室刚建成不久,相关配套设备(灯光、审讯椅、电脑等)尚未完善,正在整改之中,并未实际地、正式地、全面地投入使用。对此,证人王奇、洪拥军、吴丽国等人的证言均能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人在取得直属领导王奇同意后,将熊军带到办公室谈话,完全合法、合规。  另外,《提出所外申请表》批准的将熊军提出所外的期限为一天,即24小时,被告人将熊军留在办公室过夜,以待第二天继续指认现场,并未超出批准的期限。检察机关调取的相关证人证言也能证明,公安机关并无当天必须还押的要求或者禁止在看守所外过夜的规定。因此,被告人将熊军留在办公室过夜,并不构成违法或违规。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曾对熊军实施过“冻”或“饿”的非法行为。  1、相关证据能够排除“冻”的行为。  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王奇、江春进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证明:看押熊军的房间确实开了空调、电火桶,室内温度正常,并不存在民警故意“冻”熊军的行为。至于尸检所见的“受冻”症状,其产生的原因并不具唯一性,另外,也不能排除是在熊军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在室外(气温在零下)抢救时所导致的“生活反应”。  2、相关证据能够排除“饿”的行为。  两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奇、胡团荣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证明:被告人曾给熊军准备晚饭,中间也曾让其吃饼干,但熊军不吃。因此,并不存在被告人故意“饿”熊军的行为。  3、控方提供的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曾对熊军实施过“冻”或“饿”的行为。  根据法医学常识,正常人饭后4—6小时胃内容物即排空,熊军死亡时间为日6时许,即使其12月21日晚正常用餐,胃内容物也同样排空。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死者被“饿”,更不能以此来证明被告人有故意“饿”熊军的行为。  对于熊军的死因,两份鉴定文书明显相互矛盾。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皖检技鉴[2011]2号),及鉴定人陈洪的当庭陈述,明确认定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对熊军主要死因的认定,辩护人不持有异议。但对死亡诱因的认定,仍然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关于“长时间固定体位”的认定,系受检察办案单位单方面提供的不真实案情信息影响所致,对此,鉴定人也当庭予以承认;二是对死亡诱因的认定,并没有排除其他的多种可能性,例如情绪激动等,因而其结论仅具有或然性,并非确定性的结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推翻了上述对熊军主要死因的认定,将死因重新认定为“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此处关于死因的认定,完全不符合法医学上的死因分类标准,颠倒了主要死因和死亡诱因的相互关系。而且,法医学上的死因认定是一种“由果溯因”的推理活动,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其结论一般仅具有“或然性”;只有在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之后,才能得出确定性的结论。而本案两份鉴定书,在死亡诱因(或称“外来因素”)的认定上,均未能其他多种可能性,因而其结论并不具有确定性;另外,两份鉴定均未排除另外一种可能性:尸检所发现的“死者四肢、胸腹部见立毛肌收缩现象”等受冻体征,不排除是日上午6时许将熊军在从办公室抬出抢救时(持续半小时以上)及抢救结束后(尸体长时间放在室外),因其尚处在濒死期和临床死亡期,因室外天气寒冷(零度以下)所导致的“生活反应”。即,并不能确定一定是在看押的房间“受冻”所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明确记载:“黄山市检察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实际上,所谓“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并无证据支持,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昨天一天的法庭调查,也能完全否定该事实的存在。因此,辨认人认为,由于办案机关向鉴定人提供了未经查证属实的虚假案情,有可能导致鉴定人先入为主,从而影响到其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保正确裁判,维护司法公正,辩护人在开庭前已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王居生、刘俊熙、汪宏等三人出庭作证。但遗憾的是,三名鉴定人均并未出庭,也未提供相关说明。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这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明显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4、控方提供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尸检中发现熊军有“受冻”、“饥饿”的某些迹象,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故意“冻”、“饿”熊军。  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混淆了以下两个问题:《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只能证明尸体检验中发现熊军有“受冻”、“饥饿”的某些迹象,但并不能用来证明本案被告人曾故意对熊军实施“冻”、“饿”行为。刑讯逼供是故意犯罪,根据证明要求,检察机关如欲指控被告人对熊军实施了“冻”的行为,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手段对熊军实施了“冻”的行为,单纯的一纸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  至于尸检所见的“饥饿”状态,其成因可能有二:一是被告人故意不给熊军吃饭;二是给熊军准备了饭,但熊军不吃。检察机关如欲指控被告人故意“饿”熊军,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排除后一种可能性。但控方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故意“饿”熊军的行为,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奇、胡团荣的证言等,均能证明被告人为熊军准备了晚饭,但熊军不吃。  综上,被告人并未对熊军实施“冻”和“饿”的行为。  (四)被告人将熊军固定在审讯椅上,是依法采取的约束性措施,既不违法,也无不当  1、审讯椅属约束性警械,不是“刑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公安部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第13条规定:“讯问室,应当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GA 915—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讯问椅》及其编制说明规定:“讯问椅,指避免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行为失控造成自残或伤及他人的一种保护装置。由座椅、桌板、锁闭装置、固定装置等组成。”可见,审讯椅属于公安机关使用的“警械”范围。如果不属于“警械”范围,而是公诉人所称的“刑具”,公安部怎么可能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在讯问室“应当设置”。  至于审讯椅的样式、规格、尺寸等,在2010年之前公安部没有出台过任何统一性标准,各地公安机关的审讯椅都是自制的。更何况,祁门县公安局的审讯椅是十几年前制作的,当时公安部对审讯椅的样式、规格、尺寸等更没有任何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这种审讯椅,祁门县公安局一次性统一制作12把,作为警械配发给各办案部门使用,其中刑警大队有3把。退一步说,即使该审讯椅存在问题,这也不是本案被告人的问题,不能要求两被告人为此承担责任。  2、看押、审讯熊军时使用审讯椅等警械,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公安部监管局日印发的《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在看押、押解、审讯犯罪嫌疑人熊军过程中,被告人使用脚镣、手铐及“审讯椅”等约束性警械,完全合法。  3、被告人并未对熊军实施“捆绑”  除了使用手铐、脚镣和审讯椅等约束性警械外,被告人还用审讯椅上原本装有的皮线,对熊军进行了约束。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这是在熊军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为防止其自伤、自残而采取的防范措施。这种皮线只能斜拉在熊军胸前,距离胸部仍有10厘米左右的空间,如何谈得上“捆绑”?如果被告人真是企图捆绑犯罪嫌疑人,使用软质的绳索,岂不更为方便?怎么会选用这种硬质的皮线?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捆绑”熊军,显然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4、不存在对熊军“长时间固定体位”的问题  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12月21日晚至22日晨这段时间内,熊军有过2次休息(18时、24点左右小便、喝水),戒具全部打开,每次持续数分钟。因此,对熊军的实际约束时间,每次均不超过6个小时,未超出正常界限。  5、被告人对熊军患“窦缓”并不知情  辩方调取的相关证据,包括胡晓晖、王奇、吴丽国的证言,祁门县看守所的监控录像等,均能证明:在讯问熊军之前,被告人对熊军患“窦缓”的情况并不知情,看守所民警在熊军出所时也没有告知被告人。而且,控方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也能证明熊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一切表现正常。因而,被告人只能把熊军当作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对待,并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并无失职或渎职。  总之,被告人于日将熊军提出看守所、将其约束在办公室的一系列行为,均属正常的、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既不违法(属“违法阻却事由”),亦无不当。因而,不可能构成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经过一天半的法庭审理,案情已经昭然若揭,对两名被告人有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熊军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相信都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诚然,对熊军的死亡我们表示痛心和遗憾。严禁刑讯逼供、杜绝违法办案,也是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不仅是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而且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本案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依法当然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如果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而是在依法、正常地履行职务,法律和司法机关就应当给予保护和支持。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同样参照执行)第2条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对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必须也只能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者控方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除证据之外,无论是对于案情的想当然的猜测、类比、推论或者主观臆断,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控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矛盾,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要求,而辩方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否定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控方对审讯椅性质的认定(“刑具”),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完全不能成立。因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不能认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谢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希望大家能多点击多回复,希望更多的人能了解此事,希望云雾有被拨开的一天!我所能做的经此而已了。哎。。。。。
  `到处都是警察杀人无罪。安徽居然判有罪,包青天在世啊。
  @ytm99900 10楼
18:30:20  `到处都是警察杀人无罪。安徽居然判有罪,包青天在世啊。  -----------------------------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警察杀人无罪的事情是什么,有多少,但不是对事情的判断不是不看具体事情而看双方当时人的职业,就来下定义的。有罪无罪要拿证据,而非人治般的定罪。没有绝大多数警察的奉献就没有今天的平安,你看看印度就知道。国家这么大,不可能警察都是好的,但不能因为一部分老鼠屎就否了全部,或者说好的部分。假设一孩子的爸喜欢嫖娼,那他的儿子就是私生子吗?请不要偷换概念。就事论事。
  @ytm99900 10楼
18:30:20  `到处都是警察杀人无罪。安徽居然判有罪,包青天在世啊。  -----------------------------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警察杀人无罪的事情是什么,又多少。不看具体事情而看双方当事人的职业,就来下定义孰是孰非。有罪无罪要拿证据,而非人治般的定罪。没有绝大多数警察的奉献就没有今天的平安,你看看印度就知道。国家这么大,不可能警察都是好的,但不能因为一部分老鼠屎就否了全部,或者说好的部分。假设一孩子的爸喜欢嫖娼,那他的儿子就是私生子吗?请不要偷换概念。就事论事。
  关注.  
  大家关注起来!不能让是非黑白颠倒。
  没人顶,自己顶。
  呼唤有话语权的人来关注此事!求真相。
  那小偷估计是自杀的,不过那小偷也是早不死晚不死,偏偏死在jc审讯过程中,太不给面子啦。  
  JC的形象都是你们自己败坏掉的,现在想起民意了?
  @ytm99900 10楼
18:30:20  `到处都是警察杀人无罪。安徽居然判有罪,包青天在世啊。  -----------------------------
  对于造成熊军死亡的原因,这份鉴定认为,熊军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另外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m l,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认为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认为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  这还不是刑讯/?  这可是楼主的原文。  楼主你自己读懂了么?  十多个小时不吃东西,长期饥饿、疲劳、室内温度“0”度的环境。这不叫刑讯?  难道仅仅打人才叫刑讯?  这警察判10年真的轻了。
  有罪则判,无罪释放!早听说这件事情了,怎么会拖到到今天?  这里面肯定是有问题的!如今的中国的法制怎么了?到底是法制还是人制?????????
  据了解,检察院、法院办案也应该是有期限的呀!这么长时间了,肯定是超期的。那现在的判决是否有效,请高人指点!
  这审判的时间太长了吧,可以成为“跨世纪审判”。
  将熊军抬到楼下紧急抢救半小时左右后,医生宣布熊军已经瞳孔放大死亡。  日,祁门县气象局的资料显示,当日天气晴冷,最低温零下0.4℃,最高温5.7℃。
  检察院,最腐败的就是检察院
  @黄昏细雨红袖刃 20楼
14:35:19  对于造成熊军死亡的原因,这份鉴定认为,熊军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另外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m l,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认为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认为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  这还不是刑讯/?  这可是楼主的原文。  楼主你自己读懂了么?  十多个小时不吃东西,长期饥饿、疲劳、室内温度“0”度的环境。这不叫刑讯?  难道仅仅打人才叫刑讯?  这警察判10年真的轻了。  这可......  -----------------------------  谢谢你提出看法。从这就能看出最高检专家论证意见的不严肃性,当晚民警将熊军带到办公室(当时公安局的讯问室没有建好,不能使用,确切说那时祁门县公安局这块属于转型期),室内空调始终开放,不存在温度“0”度,民警始终与其同处一室,先撇开你信不信,你自己想象下,你大冬天的和一个犯罪嫌疑人同处在温度0度的室内,一待一夜至天亮,你会干这事吗?你先想象下自己是个刑侦警察,其次你几乎会每天都要遇到这样的事情和这样的盗贼,他过一夜可以回看守所了,你天天这样办事,你愿意吗?你能扛多少个夜晚?而且第二天白天还是继续做事的!死者只是个偷摩托车的,民警已经掌握了其盗窃同伙的证言,足够证据定他的罪,犯得上这样搞吗?想想看!!!  十几个小时不吃东西,这事是这样的民警为熊军准备了晚餐,但他不想吃,之后民警两次询问熊军是否吃饼干,当晚熊军还喝了3次水。不存在“饿,冻”的行为,这些都是检查院调查后的结果,最高检首席法医师王雪梅在网上发表文章要该三位“专家”收回鉴定(我所说的都是事实,你可以查询该博文),而且鉴定结论没有通知家属,家属和律师要求重新鉴定,对方也不采纳,整个调查程序检方都是违法的。这两公安大冬天熬夜办案,最后却被检察院给置于犯罪分子的境地,老天啊。天理何在?
  稍后我将把日一审判决书转发出来,让更多的人了解其真实的情况。
  严重违法办案,超期羁押!!!
  检察院、法院难道大于法???中国法治的悲哀!可不能再现第二个“雷庭案”!!!!!!!!!!!!!!
  苍天啊,开眼了。中国人命终于值了1回钱。包青天在世啊。03年以前只要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至少都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判个10年8年。跟从古至今人命关天相吻合。03年以后胡锦涛上台,JC杀人皆无罪,要么判年缓年,鼓励他们杀人。人命如草。各地JC都飞上了天。当街打人杀人如家常便饭。如三亚游客被打事件。这回居然出了个包青天?奇迹啊。
  可怜呀
  太冤了嘛
  与他们有无关
安徽出了个包青天。天还没全黑透啊。这么多人被JC杀了,屁都没人理。天啊,你终于开眼了。人命居然值点钱了。奇迹。现今嘛基本无人受理。
人命如草。哪天你进了派出所,看守所。保证你死了白死。无人受理。经济越发展人命越贱,奇迹啊。举世无双的奇迹。
  大冷天的吹电风扇把人给吹死了。那群JC真有人性啊。
  某一天他们也可以说你犯了法然后用这招来对付你。至于你犯没犯法全凭他们高兴。很多派出所的把无辜的,醉酒的都打死了。只要他们看你不顺眼就可以随便搞死你。要不怎么说JC是鬼门关呢。
  冤枉吗?小编是在给他们歌功颂德呢。把那么警察说的那么好,谁信呀!恶心!毙了才好呢。  
  作者:天悦自然
06:18:57   冤枉吗?小编是在给他们歌功颂德呢。把那么警察说的那么好,谁信呀!恶心!毙了才好呢。
  ……  唉。
  大冷天的吹电风扇把人给吹死了。那群JC真有人性啊。
  警察打人是有,但是你说随便搞死醉酒那个我就不相信,我们这边如果醉酒了没犯什么大事派出所是不收的。  
  没有好人,毛嗲全接走吧  
  派出所审讯必须全程有监控.拿出视频公告天下.不要跟我说那几天视频都坏了
  @殇之人 44楼
07:36:14  警察打人是有,但是你说随便搞死醉酒那个我就不相信,我们这边如果醉酒了没犯什么大事派出所是不收的。  -----------------------------  不相信吗?很多的。头骨打裂了,肋骨骨折了。就连深圳的交警也打死人,有什么奇怪的。
  7、如果一个普通公民拥有猎枪,是私自拥有枪支,警察要抓人,法院要判刑,而警察把收缴的猎枪高价卖给黑社会,却没有人管,这是多么黑暗的社会。  8、湖北仙桃长淌口派出所,在电脑和户口簿上把公民的身高、婚姻状况搞错了,不愿更正错误,反将公民反铐双手,不许小便,指导员江峰干警赵舜、艾斌、黄忘年等人对公民进行殴打、强行拘留。当天抓了几个赌博的可以拘留,因江峰表弟打打呼,并送四条好烟给江峰,马上放了人,中国是多么黑暗。  9、湖北仙桃原大福派出所沙湖派出所的警察,因看不惯别人,将别人抓到派出所活活打死。受害人家属讨公道,公安局调特警队和其它派出所几百警察,对人民进行残酷的镇压,他们的理由是稳定压倒一切,人民有冤无处伸。  10、湖北仙桃,如果派出所警察打死人,就说别人畏罪自杀,如果看守所警察打死人,就说别人是流氓斗殴至死,先将尸体火化,然后通知死者家属,再调特警和警察镇压,叶挺将军说的好,只有地下的烈火将这活棺材烧掉,人民才能得到永生。  11、湖北仙桃原市政府公安局的领导和警察参与贩毒,当时案件惊动省委公安厅,因迁扯到很多高级干部,因为抓一个人,就会牵扯出很多贪官,最后不了了之。  12、仙桃市公安局招警察,只要一次性送十几万或几万元钱给市委和公安局领导。身高不够也好,视力不好也好,有乙肝传染病也好,照样进公安局当正规警察。这个社会没有公平正义,只有黑暗腐败。  13、在湖北仙桃市公检法可以调查,现在是60%是全家兵,有的是父亲和两个女儿,有的是父亲和两个儿子,有的是父母亲和子女都在当警察,有的是几个亲兄弟都在当警察,40%是金钱和关系网。谁送的钱多、谁的关系硬谁就进去当警察。因为仙桃的公检法是私人的,不是国家的。
  @ytm99900
18:30:20  `到处都是警察杀人无罪。安徽居然判有罪,包青天在世啊。  -----------------------------  @我就喜欢我就 12楼
18:48:19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警察杀人无罪的事情是什么,又多少。不看具体事情而看双方当事人的职业,就来下定义孰是孰非。有罪无罪要拿证据,而非人治般的定罪。没有绝大多数警察的奉献就没有今天的平安,你看看印度就知道。国家这么大,不可能警察都是好的,但不能因为一部分老鼠屎就否了全部,或者说好的部分。假设一孩子的爸喜欢嫖娼,那他的儿子就是私生子吗?请不要偷换概念。就事论事。  ------------------------天涯里估计有一大半以上对警察没好印象.有钱有势谁没事总上天涯.都是一些做小买卖的居多.在网吧上网的愤青居多.警察总没事找事去做小买卖哪里骚扰.总三天二头去网吧没好脸的把上网的全部当嫌疑犯一样审查一遍.呵呵他们的形象都根深蒂固的留在这些人的脑海了.这里有几个能为他们说好话啊.
  @黄昏细雨红袖刃
14:35:19  对于造成熊军死亡的原因,这份鉴定认为,熊军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另外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m l,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认为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认为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  这还不是刑讯/?  这可是楼主的原文。  楼主你自己读懂了么?  十多个小时不吃东西,长期饥饿、疲劳、室内温度“0”度的环境。这不叫刑讯?  难道仅仅打人才叫刑讯?  这警察判10年真的轻了。  这可......  -----------------------------  @我就喜欢我就 27楼
20:27:54  谢谢你提出看法。从这就能看出最高检专家论证意见的不严肃性,当晚民警将熊军带到办公室(当时公安局的讯问室没有建好,不能使用,确切说那时祁门县公安局这块属于转型期),室内空调始终开放,不存在温度“0”度,民警始终与其同处一室,先撇开你信不信,你自己想象下,你大冬天的和一个犯罪嫌疑人同处在温度0度的室内,一待一夜至天亮,你会干这事吗?你先想象下自己是个刑侦警察,其次你几乎会每天都要遇到这样的事......  -----------------------------  不要给我常理推断,常理推断往往会因为一些人故意掩盖事实手段。  我只看结果。  犯人死了,死因是什么/?  进去的时候健康状况怎样?  有无病史?年纪几何?  如果进去就不健康,还被警察审讯,审讯前是否利用了他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审讯。如果有,那一样是刑讯。  比如说一个人有心脏病,并提前告知了警察。  但是警察一意孤行还要审讯,最后犯人死了,恐怕警察还是逃脱不了干系。  ===  3、控方提供的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曾对熊军实施过“冻”或“饿”的行为。  根据法医学常识,正常人饭后4—6小时胃内容物即排空,熊军死亡时间为日6时许,即使其12月21日晚正常用餐,胃内容物也同样排空。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死者被“饿”,更不能以此来证明被告人有故意“饿”熊军的行为。  警察如何证明犯罪分子吃饭了呢?你们几点给他吃饭,吃的什么?这些食物按照科学的规律需要消化多长时间?能在残留物中检查出来么?  你们还是警察,基本的证据链,逻辑顺序都不讲,就希望按照你们给出的信息,按照你们的逻辑来推断出你们 想得到的结果。  世界上哪有这么简单的事情。  要是真的没有刑讯的话,你们早就用实际的证据推翻了法院的判决了。事实胜于推理和雄辩。事实也会有很多的证据来验证相应的逻辑的。  你们总是用常理推断结果,这肯定有问题,所以我宁愿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这样下去,警察还敢办案了吗?
  死了的不冤,要坐牢的才冤啊?
  @ytm99900 36楼
05:26:18  安徽出了个包青天。天还没全黑透啊。这么多人被JC杀了,屁都没人理。天啊,你终于开眼了。人命居然值点钱了。奇迹。现今嘛基本无人受理。  -----------------------------  支持安徽省检查院  包青天转世啊
  黄昏细雨红袖刃,你娘的不众观本案的全部证据,胡乱发表你的偏见,封了你。明天让小偷把你家偷空看你如何表情  
  仔细想想,为何检察院会超期羈押这么长时间呢?大家稍微的想想就知道了:猫腻!  
  小偷偷东西就该打,可警察把他打死的话如果是真的那就认罪,如果是真被冤枉了,如果是我,先和老婆离婚,把孩子安顿好,熬过这10年寒窗,出来后把冤枉你的人一个个清算了。
  作者:ytm99900 时间: 06:51:33  大冷天的吹电风扇把人给吹死了。那群JC真有人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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