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子每亩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标准多少钱

玉林征地难!建议市府将重大项目分散至五属-掌上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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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征地难!建议市府将重大项目分散至五属(回复:48/4256)
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不代表国家收回去时就低价要回来。当初国家穷时需要农民开荒耕地养军队,是农民撑起来的,做人忘本是不好的。。。况且现在的土地合同期还没到,提前回收算是违约,现在什么都要收违约金的。。。
lg021:你祖宗几十代人在一块地里耕作,有一天一帮土匪跑过来跟你说,这块地所有权是他的,只是租分你使而已,你接受吗。关键是你祖宗开始耕种这地的时候土匪还是不知道在那个娘胎里你搞笑?只有地主富农有资格说这句话,贫农你觉得有资格说这话? 还是去做你的佃户吧。
嘉州提子:你这里是犯了历史虚无主义。去翻翻本朝出台过的土地法,你就知道你这里说错了。说实在,蒋光头为什么最后只有孤岛一条路,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的出价远远没有对手高,对手当年的出价是耕者有其田,在最初的那几年,对手也是信守了诺言。蒋光头自己去台湾也土改了,一帮人屁都不知就叫唤。土改是迟早的,时间问题而已,换国共都会实行。一帮贫农后代叫嚣别人抢了自己土地也是搞笑,有土地给别人抢?
嘉州提子:你这里是犯了历史虚无主义。去翻翻本朝出台过的土地法,你就知道你这里说错了。说实在,蒋光头为什么最后只有孤岛一条路,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的出价远远没有对手高,对手当年的出价是耕者有其田,在最初的那几年,对手也是信守了诺言。蒋光头自己去台湾也土改了,一帮人屁都不知就叫唤。土改是迟早的,时间问题而已,换国共都会实行。一帮贫农后代叫嚣别人抢了自己土地也是搞笑,有土地给别人抢?
绣江侠客:国以法为本,征地也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有法可依怎么当官的不依?单单是贪腐你就说不下去了吧?
老鼠yzq:蒋光头自己去台湾也土改了,一帮人屁都不知就叫唤。土改是迟早的,时间问题而已,换国共都会实行。一帮贫农后代叫嚣别人抢了自己土地也是搞笑,有土地给别人抢?小老鼠,可能你有所不知的是,蒋光头的土改方式,跟老毛的是大大不一一样的。老毛的方式,不但要了人家的地,还会让人家及其家人一辈子都受到严重的歧视,有的甚至还会被贴上性命。另外一点,不要以为当时的土地都是在地主的手里,有些农民虽然贫苦,但也是有自耕田的。
嘉州提子:楼主明显是犯了现实虚无主义。你真的以为是政府随意地画了一个圈,那里就成了大项目的吗?资本家愿不愿意投钱进去,这才是关键中的关键。按政策法律征地,就不存在强征强拆的问题,国情如此,唯有遵守。至于资本家,逐利是他的本性,谁又愿意亏本投入又或是增加额外的支出,只要资本家是合法做生意,我们就没有资格批他暴利。
灵魂守卫:我想轻轻的问楼主,如果我看上你的东西了,是否由我定价,给你多少就是多少····&&&&政府征地不是民间买卖土地,征地补偿款标准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制订的政策,并不是政府征地人员讲只给多少就只能是多少,更不是由被征地人无极限地漫天要价;在征地公告期内,被征地人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前提是限在满足安置被征地人恢复生产就业居住为标准,不是给予被征地人发横财。所以,被征地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如超出法定原则,就不会得到法律保护;政府在征地公告期满后,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执行。
老鼠yzq:你搞笑?只有地主富农有资格说这句话,贫农你觉得有资格说这话? 还是去做你的佃户吧。你祖宗某有,某代表其他人祖宗某有。虽然土匪未来前地主富农占了大部分土地,但也有少部分贫农有地的。回去问问你祖宗先。
:政府征地不是民间买卖土地,征地补偿款标准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制订的政策,并不是政府征地人员讲只给多少就只能是多少,更不是由被征地人无极限地漫天要价;在征地公告期内,被征地人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前提是限在满足安置被征地人恢复生产就业居住为标准,不是给予被征地人发横财。所以,被征地人提...有道理。依法治国,并非只针对官员。
:政府征地不是民间买卖土地,征地补偿款标准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制订的政策,并不是政府征地人员讲只给多少就只能是多少,更不是由被征地人无极限地漫天要价;在征地公告期内,被征地人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前提是限在满足安置被征地人恢复生产就业居住为标准,不是给予被征地人发横财。所以,被征地人提...那要看征地的使用性质,用公共性质征得后转为商用,那是谁违法
公有公理婆有婆理
几百年前的耕地是谁的?
:政府征地不是民间买卖土地,征地补偿款标准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制订的政策,并不是政府征地人员讲只给多少就只能是多少,更不是由被征地人无极限地漫天要价;在征地公告期内,被征地人有权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前提是限在满足安置被征地人恢复生产就业居住为标准,不是给予被征地人发横财。所以,被征地人提...正解,构建法治社会才是当务之急,贪官和刁民都应该严惩,法律面前没有弱势群体。
绣江侠客:按政策法律征地,就不存在强征强拆的问题,国情如此,唯有遵守。至于资本家,逐利是他的本性,谁又愿意亏本投入又或是增加额外的支出,只要资本家是合法做生意,我们就没有资格批他暴利。我对你的回帖,基本上没有涉及到你这里讲的这些。我只要是跟你说明这么一个事实:玉林城区周边之所以大项目密集,而导致征地困难,主要是因为资本家就是喜欢那里,或者是因为政府的领导因为高明,揣摩出了资本家的意图而把大项目安排在了那里。
绣江侠客:正解,构建法治社会才是当务之急,贪官和刁民都应该严惩,法律面前没有弱势群体。兄弟:一、依法治国喊了多少年?但目前的社情是怎么样?所以说社会的真实情况是很复杂的,不是多喊了口号法就可以治国。二、贪官和刁民都应该严惩,这个估计很少人会有异议,但你想过没有,有些“刁民”,其实贪官逼出来的。三、“法律面前没有弱势群体”,这句话更多的只是口号上的意义。
都别发展了,继续穷乱脏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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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农民向政府讨要征用耕地和附着物赔偿款何时休【崔文生报道】
河南:三门峡农民向政府讨要征用耕地和附着物赔偿款何时休
各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社的同志:
我叫石丁,现年54岁,是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南梁村人,电话:,有一件影响我今后生存的大事,特向您们反映:那就是我和刘玉明在2002年4月20日承包湖滨区会兴镇上村村民刘桂兰(已故王景健遗孀)、王恒吉、王建华的五亩耕地搞经营种植美国红黑提葡萄和我栽植的果树,在盛果期,亩产红黑提子5000余斤,当时价格每斤5元以上,产值10余万元。多年来总投资30余万元,贷款20余万元,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后期提子每斤超过10元,估算果实总收入累年计算超过200余万元,纯收入将达120余万元,这样经营下去就可以还清贷款和利息,并能在三门峡市购置住房一套,国家大力提倡农业种植业绿色产业发展,每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农民收入,不料被三门峡市住建局强占后不予赔偿,使我们不但蒙受损失,72岁的刘桂兰还遭人毒打,为了鸣不平,我们向人民日报以《一宗非法占地不理赔事件》为题进行了反映,得到报社重视,过问了此事,当时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了回复曾写了《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征用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土地的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无视国家政策,欺蒙上级,现我们针对《情况调查》予以反驳,看看我们说的是否在理。
第一点,住建局是不赔地上的青苗、房屋、水池、篱笆墙水泥杆,和当年被毁的收成;我们坚持得按规定赔偿。
第二点,住建局认为3.5万元每亩的赔偿并不低。我们认为果树密植问题可根据“河南省林业厅豫林策(2005)35号”题目为《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此《通知》中第二项第二款的鲜果类的规定计算理赔:文件规定每亩果木树合理种植55棵,多余的按杂树处理,便也有赔偿。赔偿标准是每亩22280元,每棵平均440多元,8—18年盛果期按3—5倍赔偿,现取中间4倍为:每亩440元&4倍&55棵=9.68万元。赔青即当年收入按6倍计算。比如每亩6000元&6=3.6万元。另外,生活保障、养老安置费等按住建局说的最高1.5万元。地金根据市住建局“将征地补偿款260.57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85.45万元全部拨付给湖滨区政府“来计算。260.57万元&17.09亩=15.25万元。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截留挪用农民的征地
款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款,应按照先赔付后征求农民的同意才能征地施工。征地款应按照地金的百分之八十赔会农民,其余百分之二十应留在村民委员会,由村民表决方可动用。现在算一下每亩15.25万元的百分之八十,即12.2万元。全部赔偿每亩计算是:果木树(美国红黑提葡萄可根据每亩333株提高了计算,大体略高于果木树,现只算果木树,葡萄按杂树处理)9.68万元+3.6万元+1.5万元+12.2万元=26.98万元。豫林策(2005)35号文还规定:根据物价上涨因素,每2—3年,赔偿标准增加一倍,那么2005年的政策到2011年已过6年,理应翻倍。即由1760元每棵&2=3520元再乘2=7040元再乘55棵=38.27万元。这样真正按政策理赔每亩该赔多少,3.5万元每亩的赔偿标准从何而来?“3.5万元的赔偿并不低”这是住建局下面要说的第三点无稽之谈。
第三点,针对住建局“每亩3.5万元的赔偿并不低”进行揭穿,他在为地方政府截留挪用占有农民的征地款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在开脱,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规定,下级政府可以制定征地赔偿方案,就高不就低的给被占农民赔付,地、县(区)没有制定赔偿标准的权利,湖滨区政府根据三门峡市政府2010年制定的比“豫林策(2005)35号文”低的赔偿标准的47号文,又制定了一个赔偿更低的文件,在无视上级变相侵占农民的地款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款,市住建局为此做了帮凶。
第四点,市住建局对土地征用与地上附着物清理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吗?这个问题应从赔偿未到位或没有赔偿就开始清理和推地去说。市住建局在这方面是按政策一步一步地做,可干活的人可没有这样做,原因是未赔偿,当然老百姓要进行阻拦,关键是在阻拦上出了问题。地上的房子没赔就被推了,地上的养殖厂没有赔就被推了,推时是没有向主人打招呼,偷偷的推,好多物品被推没,这些东西应该谁来赔,当然由住建局负责或由施工方负责。还有鹿文新(后更改到他离异妻子刘玉朋名下)和石丁承包刘桂兰、王恒吉和王建华的五亩地种植美国红提葡萄时,石丁于2002年5月份在王恒吉地的西面和原属住建局管理的八三高地平房之间有一大堆多年积累的生活垃圾,花钱清理后足有二分地,并栽植了88棵果木树,其中55棵在8年以上,这片无主地由王恒吉签字被登记,赔偿下来归石丁所有。如果按现在每亩只给3.5万元,石丁这十年的劳动种植以及开辟的二分地就这样打水漂了。对于这些极端的不公平,我们老百姓怎能不气愤。更有甚者,在公元2012年2月28日下午5点多钟,住建局让上村干土方活的几个人竟敢打一个72岁的老人刘桂兰,当时刘桂兰老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事情一步一步在恶化,产生这种结果根源还是未理赔到位,还在把老百姓往死里坑。
总之,现在还有公理吗?现在还有人民群众的活路吗?市住建局全部拨付给湖滨区政府的征地款260.57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85.45万元,总共346万元到哪里去了?每亩3.5亩万元根据何在?并且17亩&3.5万元=59.5万元只占346万元的多少。村里给11户耕民赔偿时就是3.5万元,还说这是住建局的意思,这是住建局的意思吗?住建局的几百万到哪里去了?11户村民大都签字画押了,他们怎就签字画押了?村干部是这样做的:私下多给些,个个击破,有脸面的就私下多给些,答应一定叫你满意,这个“满意”是什么意思,“满意”包含什么?这个“满意”背后包含着十分肮脏的交易。我刘桂兰已经72岁了,经过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从前多么美好,人人团结,互助互爱。党和国家无时无刻不在关怀我们老百姓。现在不一样了,某些领导干部、村官、村霸欺凌百姓,鱼肉乡里。我今天的地被强占没有理赔,反而又被恶人毒打,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我没有在“他们”,确切的说是贪官的那张隐藏着肮脏的3.5万元的黑纸片上签上我清白的名字。我强烈要求党和政府惩治罪恶,弘扬正气;我和上村大多数村民再次强烈要求政法检察机关和党报党刊以及众多媒体下来深入民间,为我们老百姓鸣鸣冤,曝一曝党内,政府内某些丑恶嘴脸,让凶手和贪官得到应有的惩罚和舆论的谴责。让侵占我们地款的污吏,返还我们农民的血汗钱!
盼啊盼,盼到十八大党会开,习总书记纠风来,讲节俭倡廉洁,整贪官,反腐败,我们的希望快到来,有些事,就是拖,拖到现在两会开。两会开,定能开出人民的心声来。我不怕,能等待,终能拿到公平来。
我们期待政府定能按照合理的理赔标准,给我们赔偿,使我们能够生存下去。这是当今社会建设和建成小康,我们老百姓最起码的要求。再不给我们个说法,定要上访到北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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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人:石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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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2日&&&
【注明来信来访的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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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府办〔2007〕73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鼎湖区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肇庆市鼎湖区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障城市发展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鼎湖区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中城区范围是指坑口、桂城、广利三个街道办事处。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代表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征地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偿费)。&&&
征用耕地每公顷补偿468000元(每亩31200元),园地每公顷360000元(每亩24000元),林地每公顷144000元(每亩9600元),鱼塘每公顷486000元(每亩32400元)。水利、抢险工程及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公益性事业需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二)青苗补偿费。&&&
水田、旱地青苗补偿每亩600元,鱼塘鱼苗损失补偿每亩1500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1、作物补偿:&&&
(1)蕉:&&&
①大(挂果)160棵(屯)/亩&&&
良种30元/棵(屯)=4800元/亩;一般20元/棵(屯)=3200元/亩。&&&
②中(1米以上未挂果)160棵(屯)/亩&&&
良种15元/棵(屯)=2400元/亩;一般10元/棵(屯)=1600元/亩。&&&
③苗(1米以下)160棵(屯)/亩&&&
良种5元/棵(屯)=800元/亩;一般3元/棵(屯)=480元/亩。&&&
(2)果树类:&&&
①大(挂果)120棵/亩×60元=7200元/亩。&&&
②中(未挂果2-3年)120棵/亩×45元=5400元/亩。&&&
③小(1年内)120棵/亩×25元=3000元/亩。&&&
④苗120棵/亩×5元=600元/亩。&&&
(3)药材类:&&&
①大(挂果)160棵/亩×55元=8800元/亩。&&&
②中(未挂果两年以上)160棵/亩×45元=7200元/亩。&&&
③小(两年以下)160棵/亩×20元=3200元/亩。&&&
④苗160棵/亩×5元=800元/亩。&&&
(4)木材类:&&&
①直径六公分以上每棵补偿20元;&&&
②直径六公分以下每棵补偿15元;&&&
③苗每棵补偿5元。&&&
(5)花木场,其花木可搬迁或异地栽种,只补偿搬迁费用每亩5000元。&&&
2、附着物拆迁补偿:&&&
(1)晒谷场(地塘)每平方米40―45元;&&&
(2)各类棚屋每平方米30―35元;&&&
(3)坟墓迁移补偿。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下葬的墓地,按土坟每穴300元,一般砖砌或水泥结构每穴360元,骨坛每个240元给予补偿;《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3、其他作物补偿:&&&
(1)萄提子:&&&
①大(已挂果)每亩补偿4200元;&&&
②中(1-2年)每亩补偿3400元;&&&
③苗(1年以下)每亩补偿1320元。&&&
(2)竹类(2米以上计补):&&&
①大头竹每支5元;&&&
②撑高竹每支3元;&&&
③黄竹每支0.5元。&&&
(3)木瓜:&&&
①大(挂果)160棵/亩×20元=3200元/亩;&&&
②中(未挂果)160棵/亩×10元=1600元/亩;&&&
③苗160棵/亩×2元=320元/亩。&&&
(4)生姜:&&&
1800棵/亩×2元=3600元/亩。&&&
(5)粉葛:&&&
600棵/亩×6元=3600元/亩。&&&
(6)芋头:&&&
750棵/亩×4元=3000元/亩。&&&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
为使被征地农民在失地后的生活长期得到最基本的保障,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征的土地,均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除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外,按每年每亩500元以上的标准(不含自留用地),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费来源在土地出让收益中筹措资金建设招商厂房,租金收益归集体所有;如厂房出租后租金收益未达到征地合同每年签订的保障标准,不足部分由土地收益单位支付。在该招商厂房未建成产生效益前,也由土地出让收益单位支付给失地农民暂作基本生活保障费,直至招商厂房建设产生效益为止。&&&
(五)按比例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自留用地。&&&
自留用地是按被征土地总面积的10%比例划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以下两种办法之一处理:&&&
(1)被征地单位与区国土分局在征地范围中协商确定自留用地位置,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兑现征地补偿款。区国土分局协助被征地单位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报批涉及的费用及自留用地的市政配套费由被征地单位自行负责。&&&
(2)由区国土分局统一征地,统一报批,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位置,按征地总面积10%的比例安排自留用地给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须补交由区国土分局代支的自留用地的征地补偿款、市政配套费及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相关税费。&&&
三、上述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单位,建议将其中15%分配到农户,余下85%用于集体公益、福利事业或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出路,不得挪作他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应如数支付给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
四、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补偿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补偿。征用鼎湖城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需征土地区域内,凡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作补偿。作物补偿以种科类多的为主,以一个科类计补,不重复计补。凡作物已补偿的,不予青苗重复补偿。&&&
六、本补偿办法自日起实施执行。本区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区依法治区办,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市驻区有关单位。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单位:鼎湖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主办单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电话:& &Email: &&粤ICP备号当前位置:&&&&&&&&&&&&&正文
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府〔2008〕8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 为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明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
&&&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号)的规定,中山市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属三类地区;五桂山、古镇镇、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属四类地区。&
&&& 三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4.29万元/亩,园地3.3万元/亩,林地1.32万元/亩,养殖水面4.46万元/亩。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3.9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养殖水面4.05万元/亩。&
&&& (二)青苗补偿标准。&
&&& 1、耕地:水田1500元/亩,菜地1773元/亩,蕉林2500元/亩,竹林1500元/亩,四大家鱼塘3000元/亩,虾塘3600元/亩,水鱼、桂花鱼塘5000元/亩(鱼塘面积均按水面面积计算,涉及鱼塘修复工作由征地方负责),草地3000元/亩,林地1200元/亩。
&&& 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市场价格较高的,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 2、零星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 3、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 (三)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 1、对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以及经审核确认的对该地块&五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补偿。如按上述补偿标准协商不成,则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 2、对于无偿取得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予以收回。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3、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 (四)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及范围。&
&&& 1、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府〔2003〕71号)执行。&
&&& 2、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按1200元补偿;水、电齐全的混合楼房,每平方米按950元补偿;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650元补偿;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400元补偿;简易棚房,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猪舍、鸭棚、单车棚等简易棚,每平方米按80元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对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
&&& 3、拆迁房屋按每户3000元给予水、电搬家补助费;临租住宿费在安置地落实之后,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补偿9个月,但每户不能低于300元/月;&
&&& 4、围墙每平方米按80元补偿;挡土墙每立方米按200元补偿;晒谷场、粪池、水池每平方米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 5、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另行协议补偿。《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下葬的墓地土坟,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 6、电力线(杆、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独签订拆迁合同。&
&&&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及管理&
&&& (一)征地拆迁的各项补偿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 三、征地拆迁补偿争议解决&
&&& (一)被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凡扰乱、阻碍建设项目和破坏建设项目,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 (二)需征收、征用的土地有权属争议的,市人民政府对争议进行调处,确定权属,并依法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 (三)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四、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优先安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有关使用规定和补偿问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 五、本通知自日起施行。在日前已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日及此后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 《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中府办〔2004〕9号)同时废止。&
&&& 附件: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零星青苗补偿标准(一)
细叶榕、大叶榕、高山榕等
零星青苗补偿标准(二)
零星青苗补偿标准(三)
芒果、黄皮
杨桃、梨树
石榴、柚子树
花稔、柠檬
冬柿、枇杷
番荔枝、人心果
葡萄、提子
桔树、橙树
木瓜、木薯
约10棵为1丛
约20棵为1丛
约20棵为1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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