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基本规范履职尽责阶段小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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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贯彻实施《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于日颁布实施,现就贯彻实施《基本规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是集中服务精神障碍患者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城乡“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专业机构。由于精神疾病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服务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等显著特点,容易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长期以来,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缺乏统一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行业发展存在功能定位和设立标准模糊、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基本规范》是指导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服务的第一个行业标准,对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功能定位、设置、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对于促进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布局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推动精神卫生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实施《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做好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相关工作。
  二、贯彻实施《基本规范》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贯标领导小组。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会同优抚安置局,邀请部分专家组成贯标领导小组,指导全行业开展贯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要对应建立贯标领导小组,制定贯标计划方案,统筹指导本地区、本机构的贯标工作。二是提供经费保障。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的残疾人福利机构建设资金,优先保障贯彻实施《基本规范》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设施设备配置等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保障贯彻实施《基本规范》所需资金。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也要积极调配自有资金,争取多方支持,保障贯标工作投入。三是提供技术支持。邀请医疗、建筑、护理、社会工作、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或技术骨干参与贯标工作,提高贯标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二)加强学习宣传。一是机构全员参与学习。贯标领导小组要把学习作为贯标的基础性工作抓牢抓实,通过学习,全面掌握《基本规范》内容。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要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学习活动,达到熟悉《基本规范》内容、了解贯标工作流程的目的。二是丰富学习形式。各地要根据需求,开展丰富多样的学习活动。可以组织省级统一培训学习或研讨,也可以由省级统一部署,各地分散组织学习。三是主动宣传。向社会、服务对象及家属广泛宣传《基本规范》及贯标活动,主动接受监督,营造良好贯标氛围。
  (三)对照检查落实。一是开展检查评估活动。省级民政部门贯标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自查自评和互查互评活动,对照《基本规范》和《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自查表》(见附件1),查找机构未达标项目,列出未达标清单。二是开展整改活动。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要根据检查评估结果,认真查找未达标原因及具体内容,确定本机构的整改方案,开展整改活动。对消防、膳食、安防监控、出入院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必备的未达标事项,要立即整改;对涉及管理服务质量、制度建设等基础性未达标项目,要制定计划,逐步整改。三是统筹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贯标领导小组要抽查指导和汇总分析本省份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评估活动,对本地区普遍存在的未达标情况,要积极统筹解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5年前,所有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都要达到《基本规范》要求。四是持续改进。要以此次贯标工作为基础,按照《基本规范》评价与改进要求,组织定期检查、监督和评价,建立P-D-C-A(计划-实施-检查-处置)的管理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机制。
  三、结合贯标工作推进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
  贯彻实施《基本规范》,要与积极落实《意见》相关任务要求相结合,实现二者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一)加快机构布局建设。各地要争取多方资源投入,着力加强空白区域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的布点建设, 积极增加床位,增强核心业务能力,突出福利服务特色。争取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市拥有1所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满足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和康复服务需要。
  (二)提升设施建设水平。各地要以《基本规范》为抓手,按照标准加强机构设计和设备配置。到2015年底,要完成安防监控系统安装和改善工作,推进标识系统、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改造更新。
  (三)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到2015年前,要单独设立或与相关业务科室合并设立社会工作科室,广泛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到2020年,争取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全部达到卫生系统一级及以上等级水平,80%地市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水平。
  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贯彻实施《基本规范》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2015年,民政部将对各地贯彻实施《基本规范》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与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残疾人福利类资金分配及相关示范试点评选挂钩。
  附件:
  
  
  民政部办公厅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焦佳凌、李邦华 010-8/327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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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福利制度”要求,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加快设施建设,创新发展模式,规范管理服务,推动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显著进步。全国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发展到床位6.7万张,在院服务对象约6万名,康复医疗年门诊量约250万人次,成为福利服务领域重要力量。但总体上看,政策制度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投入不足、供需矛盾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不能适应服务需求快速增长的形势要求。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是进一步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全国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切实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职责内涵。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是以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含福利精神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智障人员社会福利院、农疗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统称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为骨干,面向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的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等服务。在满足特殊困难群体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功能,面向社会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二、推进设施建设
  (三)布局规划。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在空白区域的布点建设,改善现有设施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网络。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市(地、州、盟)拥有1所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各级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根据需要设置慢性期、康复期精神障碍患者的专门服务区,基本满足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集中服务需要。
  (四)建设一批示范性服务机构。到2020年,新建、改扩建一批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队伍一流、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和智障人员社会福利院,推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发展。
  (五)改善设施水平。到2015年前,所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配备安防监控系统,建筑设计和设施设备达到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加强标识系统、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改造更新,塑造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温馨、以人为本的服务环境和良好形象。
  三、切实加强管理
  (六)依法规范出入院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完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送诊(送养)、接收、出院、经费结算等管理制度。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原则上应当与服务相关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有序服务。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与送养的基层民政部门或相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流浪乞讨人员,与所辖救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人员,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七)抓好安全管理。不断细化、实化、强化安全措施,重点做好消防、医疗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防人身伤亡、防人员走失等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八)建立标准化工作体系。在贯彻落实相关专业标准的同时,建立健全符合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特点的标准化工作体系,积极开展贯彻达标活动,探索等级管理制度。到2015年前,所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达到基本标准要求,建立管理服务可持续改善机制。
  (九)鼓励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参与卫生系统的等级评审。到2020年,争取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全部达到卫生系统一级及以上等级水平,其中80%地市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水平,三级医院数量大幅度增加。
  (十)加强服务统筹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指定一所管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为本区域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业务牵头单位,或设立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指导中心。通过定期业务交流、培训指导、建立服务网络、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区域统筹,促进资源共享,提升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四、鼓励创新发展
  (十一)增强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采取加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两块牌子的做法,兼顾救治、康复、护理和长期照料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医务室,并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提高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能力。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医务室取得医保定点单位资质。
  (十二)探索“大专科、小综合”发展模式。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在做好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基础上,可增设老年病、脑瘫、智障、自闭症治疗和康复等特色科室,积极参与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逐步成为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的医疗、护理、康复技术中心。
  (十三)推动社会工作介入。到2015年,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均单独设立或与相关业务科室合并设立社会工作科室,广泛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料与社会工作服务相互支持的服务模式。
  (十四)强化康复服务。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中大力开展康复服务,鼓励依托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立工疗站、农疗站等康复训练基地,创新和规范康复服务项目,确保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每天接受一定时间的康复服务,增强生活、社交、劳动或工作技能。
  (十五)鼓励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探索开放式服务模式,尽量营造正常化的服务环境和条件。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辐射示范作用,探索开展定期巡诊、居家照顾、社区康复等外展服务,促进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
  五、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部门协调。加强与卫生、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等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单位的沟通协调,促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与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衔接协作。建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流浪乞讨等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促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与相关民政业务的有效衔接。
  (十七)加大建设投入。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纳入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推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床位数量显著增长、设施水平明显改善。
  (十八)加大服务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供养经费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将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倡导社会力量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工作。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大力培养和引进精神卫生专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才。推动建立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津贴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水平。积极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将其专业技术资格纳入统一管理。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做好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二十)加强探索创新。设立全国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观察点,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创新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社会福利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内地参与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及兴办相关服务机构。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科研和理论创新,形成一批理论研究成果,促进国内外行业学术交流与信息共享。
  民政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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