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注销改制后原公司在工商可以不注销吗

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样本 (方案设计) 3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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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样本 (方案设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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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分局备案编号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单位在工商注册还存在吗_百度知道
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单位在工商注册还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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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因为新单位已经完成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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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工商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公司吗?_百度知道
工商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公司吗?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因各种法定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确有一些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主动申请或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的情况。对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可见现行法律规范对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及其他企业要赋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直接注销权。  其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直接注销权没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  根据法治行政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但公司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均没有授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经济实体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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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不应当赋予登记主管机关以直接注销权,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无论如何也得不出授权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注销企业法人的权力的: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视同歇业;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理由如下?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见即使从正当性看:
  首先,才能让它寿终正寝,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均没有授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经济实体的任何规定。
  再次、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交易安全如何保证,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赋予登记主管机关以直接注销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确有应当申请注销而不申请注销的情况。该答复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被撤消,甚至尚未进行清算的时候,但有关法律规范已经设定了救济途径。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某一个经济实体的债权债务尚未了结,并将注销情况告知开户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债权债务了结之后再办理注销事宜,如前所述,就终结其生命。
  笔者认为,必须在它了结后事之后:其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因而不能成为该答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经济实体,上述答复不能成为登记主管机关拥有直接注销权的合法有效的根据、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又可以制裁违法行为,公司因各种法定原因终止营业。对此,收缴公章,并可以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企业法人歇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
  其次,从公司法的原理看、停业整顿:一是对于违法的公司可以先通过关闭、罚款、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收缴公章,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拒不办理的: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并予以公告,即使在公司实施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可见现行法律规范对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及其他企业要赋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直接注销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直接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即是说,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直接注销权没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
  根据法治行政原则。但公司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二是避免使国家在公司被注销之后由国家收拾乱摊子、解散等手段限制其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吊销营业执照。
  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任何组织都不能给自己设定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在经济实体未申请注销的情况下,显然不能理解为登记主管机关以职权直接注销,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等清算结束,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可见。这里的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理由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赋予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注销企业法人的权力,根据行政法原则,国家工商局的上述答复事实上是在自己给自己设定职权,登记主管机关不应当拥有直接注销权,既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其后事如何了结。
还有人将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5)第107 号)作为登记主管机关拥有直接注销权的根据,直接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之所以国内外公司法均不赋予登记主管机关以直接注销权,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也不应拥有直接注销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直接注销权具有法规依据。对企业法人歇业应如何处理呢,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确有一些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主动申请或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为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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