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犯敲诈罪量刑标准,他手下的工人想联名保他,请求法院轻判,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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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一个朋友遇到了一件事情,小三破坏了他的家庭
甘肃-兰州&06-02 15:1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一个朋友遇到了一件事情,小三破坏了他的家庭,后来他去小三单位找小三说要把它的事告诉小三的老公和他单位的领导,后来小三就主动给了他两万三千块钱,后来小三又把它给告了,说是敲诈勒索还把我朋友带到了公安局被拘留了,因为我朋友有心脏病就取保候审了,后来案子移交到了检查院,后来又移交到了法院,当时在法院交了五千块钱的押金,也没开发票什么的,后来法院传换我朋友也没敢去,现在快一年了,在网上也通缉了,前两天他的哥哥去法院问法院那边说五千块钱已经作为罚金充公了,给开了个收据,请问这个案子现在是什么情况,案子没有结就把钱作为罚金扣了这个合理吗,现在他还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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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案子还没结案,现在被通缉一旦抓住就要先被收监了,本来这个案子也没什么大事情,也就判个缓刑就完了,现在这样恐怕对后面就不利了,责任当然还要承担的,否则不会被通缉的,我的建议是及时归案,争取从轻处罚的
那敲诈勒索罪要是成立的话,会怎么判刑,会判几年,要是我朋友怀孕了,还会判刑吗,谢谢了
还有就是法律不是有一条是,如果犯案的人要是被判三年的话,那么犯罪人没有归案,三年过去了是不是这个案子就不追究了,谢谢你了,
你好,敲诈勒索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法定刑的,怀孕可以取保,但是刑期还是要判的,就看能否判缓刑了。不会的,要追究的,因为这个案子已经报案了,说不追究的是指没报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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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伟、梁毓伟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刑终字第6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梁毓伟,男,日出生,壮族,初中毕业,扶绥中学司机,住扶绥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玉伟,男,日出生,壮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扶绥县××镇××村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玉伟、梁毓伟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毓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毓伟、原审被告人唐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梁毓伟和被害人梁光是同事关系,被害人梁光是扶绥中学副校长,被告人梁毓伟是扶绥中学司机。2011年,被告人梁毓伟因工作岗位调换、上下班纪律及其家属在校内摆果摊等问题与被害人梁光产生矛盾。为此,梁毓伟一直对梁光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年11月至12月间的一天晚上,在扶绥县城“阳光”茶庄喝酒过程中,被告人梁毓伟向被告人唐玉伟提出帮其教训梁光,目的就是砍梁光的大腿一刀。后被告人梁毓伟经被告人唐玉伟的要求在扶绥县汽车站附近付给被告人唐玉伟定金1000元,并带唐玉伟采用跟踪等方式摸清梁光的行踪。日晚20时许,被告人唐玉伟持刀将散步至扶绥县同正街东一巷8号楼房前的梁光砍伤。经法医鉴定,梁光被砍致左臀部受伤,其损伤为轻伤。梁光被砍伤后,梁毓伟又叫唐玉伟敲诈梁光要钱,被告人唐玉伟遂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梁光进行恐吓、敲诈,敲诈的数额从30万元降到3万元,后因两人被公安抓获,未敲诈得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毓伟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梁光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梁光对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以书面形式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梁光的陈述:我本人有饭后散步的习惯。今晚(日)晚饭后7时40分左右我便从扶绥中学自住房走出来,然后在文化广场兜了一下,便从书记楼路段向我自建并出租的位于同正街东一巷10号楼房走去,当时时间应该是晚上8时5分左右,当我与我妻子黄某某并排走到东一巷8号楼(即黄国祥楼房)时,我就看见在我10号楼房前面有一名男子坐在摩托车上,当时我离该男子有4、5米远,该男子一看见我立即启动其摩托车,然后把车头转向路边,并急速向我跑来,并突然举刀向我砍来,我因太突然便下意识向后转躲闪,结果被砍中左臀部,我来不及看就往东一巷里面跑,而其便向我追来,且其脚步声很快,但我跑了有4、5米远时就听不见该男子的脚步声了,于是我转身看发现该男子骑着摩托车往同正路方向行驶,之后又往右向新宁路方向行驶了,于是我就追出来。因为我被砍后我本人往里面跑,我妻子往外面书记楼方向跑,但我追出到同正路方向时,该男子已往新宁路行驶看不到踪影了,而我妻子在同正路左边才走出来,然后便和我走回自建房并关门,结果我发现我左臀部湿湿一片,出了很多血,于是我便拨打110与120,当时报警时间应该是晚8点18分左右。很快110与120赶到,于是我就被送来医院治疗了。该男子骑的是两轮男式摩托车,车牌与颜色因天黑看不清楚,但是车头灯是圆形的,且车灯光是蓝白光,很刺眼。男子砍我的那把刀是长劈刀俗称西瓜刀,单刃,平角,全长约40CM,刀是何时拿出来的我不清楚,因为该男子直接跳车就跑过来,我还没反应过来,以为该男子是来找黄国祥的。后来在现场也未发现该男子所持的刀。该男子身高170CM左右,中等身材,头发长度一般,其他因天黑看不清了。其上身穿灰深色翻领外套,裤子及鞋子的颜色因未在意故看不清,该男子好像讲了一句难听的话,但听不清意思。当时我被砍时没有其他的人看见,现场的就只有我与妻子黄某某及该男子,当时整条巷子一楼房门是关着的,就只有我这栋楼房卷闸门仅关了二分之一,所以我才想过去关门的,现场的光线很暗又没有路灯,该男子逃跑时没有戴摩托车头盔。日我被人砍伤后我就在县人民医院住院,到了2月28日23时许,我就接到一个手机号码为的电话打我手机(我的手机号为),但因当时我睡着了,故未接电话。到了当晚零时06分42秒,我便接到一个短信,短信的内容是:“姓梁的,这只是给你教训,你想要平安的活下去的话,限你在三天之内叫你老婆凑足三十万出来给我们,如果你敢报警我们就永远让你消失在这个世界上,现在只有钱才能救得了你和你家人,从现在起你一家人的一举一动都在我们掌握之下,你最好老实点,你及你家人才能平安,想好了回我,拒绝的话你将要见到你老婆躺医院,最后警告你,敢报警你就等着吃子弹。”我当晚收到短信后我就开始担惊受怕起来,我就知道我被人砍了之后开始有人来恐吓敲诈我要钱了,我整整一个晚上不敢合眼,我妻子也很害怕不敢入睡,生怕有人追到医院病房来再次砍伤我及妻子。到了29日上午9时56分47秒我就发短信回给该人说:“兄弟你好,你是谁,我们是否认识,我跟你无冤无仇,为什么砍我一刀,难道我们之间有恩怨吗?”到了10时23分37秒该手机号码发短信到我手机来,内容是:“本来是要你死的,你还有两天时间考虑,你要钱要命你看着办吧,我现在拿命跟你搏,好说你还有活路,你全家人的性命在你那三十万的钱上,梁光,你最好不要耍花招不然你活不到明年”。我见到短信就很害怕,同时为了委曲求全,我就发短信回复他,告知他我现在仅有一、两万元,我正在筹钱,并要求他不要胡来,29日当天该人共发来13条短信,内容就是恐吓我要我筹钱,最后敲诈我最少要15万。当天下午17时许18分该人用手机号码打我手机,打了有十多分钟,内容就是恐吓与敲诈,并且通过讨价还价最后定价为15万元,当时该人打来电话时我才知道发短信恐吓敲诈我的是一名男子,讲普通话。因为害怕,妻子也不敢去帮我煮饭送饭了,于是我在医生不同意的情况下,我当天下午5时许就出院回家了。到了3月1日,该人又用手机号码发短信到我手机,上午8时16分46秒就发说:“不要跟我们这些亡命之徒斗,否则会死得很惨。”一直发到9时51分共发了5条短信,内容就是敲诈恐吓我,威胁我不给钱就要我性命或要我妻子女儿性命等。到了3月5日晚22时14分26秒,该号码又发一条短信到我手机上来,意思是明天没有钱你就等着看好戏吧。到了3月6日上午8时55分59秒,该人就用手机号码发短信到我手机上,意思就是今晚没有钱你就准备好棺材吧,我不砍死你我不做人。到了3月18日上午10时52分51秒,该人就用手机号码发短信到我手机上,意思是:“姓梁的,想好没有,想让我们要钱还是要你家破人亡,我们时间已经给你了,在耍我们我要你一只胳膊先,我们再去北京旅游一下,你懂我们的意思,我们忍耐已经到了极限了,最好不要耍花样,你做过什么你自己也心知肚明,翻出来你也不好过,想安度晚年你就照我的话去做,不然你也懂你全家的后果。马上给我个答复,不然我马上下手。”当天该号码从上午11时11分到下午15时01分共发了4条短信到我手机上,内容就是敲诈恐吓我,威胁我不给钱就要我性命等,其中第四条内容是:“你他妈的,我看你真是不想活了,信到纪委再做了你老婆女儿。”到了3月19日11时16分至23时05分,他用又发来4条短信到我手机上,内容是不给钱就要我坐轮椅了。到了3月20日11时22分49秒该又发来1条短信到我手机上,内容就是:“你活得不耐烦了是吗?这样玩我们,我看你能躲到什么时候去,现在起一天没有钱你他妈的走出来给我小心点!不要怪我手下不留情。”该名男子就是这样发短信打电话恐吓勒索我的。该名男子除了给我发29条短信恐吓敲诈之外,还用手机号码为与打了5次电话到我手机上,除了刚才说的2月29日当天下午17时18分打来第一次,后来还打了4次,内容都是敲诈要钱,否则就烧掉我车牌桂AGX679的轿车,并烧掉我在同正路的自建楼房,否则就要我坐轮椅要我性命及妻子女儿性命,且该人很是清楚我家人的情况,知道我老婆有病,我女儿在北京工作,所以恐吓我到北京旅游的意思就是找我女儿麻烦等,直到最后要求我至少交出8万元,我就讲我本人很困难,后来该男子就说最少要3万元,不能再少了。当时我就答应他尽量筹钱,该男子不管是发短信还是打电话都是语言很犀利很牛很吓人的,好像是什么专业杀手一样。打来得5次电话,我均登记了时间与电话号码,前两次该名男子是讲普通话,还挺标准的,后3次是讲本地的白话,每一次通话的时间有10-20分左右,该名男子讲白话有些南宁市白话音调,且这名男子声音浑厚低沉,年龄约有30多岁。我不知道该名男子是谁,但是在发短信通话的过程中,我知道他就是砍我的那名男子。我被恐吓敲诈的短信都还保存在我的手机里,我已经把手机交给公安人员了,另外该名男子打来5次电话,我手机原来有通话记录的,但因为电话拨打多了就被覆盖了,所以有些打电话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所提供的手机信息所讲的时间就是手机上显示的时间,因我手机有时时间与实际时间相差一到几分钟。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日晚约20时许,我和我老公梁光一起从扶绥中学走到扶绥县新宁镇同正路东一巷自建10号楼房前时,突然从斜对面冲出一个人,口中喊了一句很大声的话,好像是“叼你妈,我砍死你”的话,那个人就用刀往我老公身上砍了一刀,我老公就叫我快点跑,我就往后跑,我老公就往前跑,那个人还追我老公几米远,之后他就不追了,其退回骑摩托车就逃跑了。线路是从我家屋门口出来后往情深网吧方向,当时我站在路口的垃圾桶旁边,但我看不见他的相貌。我见那个人逃跑后我才返回家,这时我老公也回来了,我就叫他把闸门拉下来,但我老公讲他被砍了一刀,叫我快点帮捂住伤口。我就帮他捂住被砍的部位,之后就报警,又报120急救中心,后来警察及急救中心的人员相继赶到并送我老公到县人民医院治疗了。我老公被砍中左臀部,当时流血很多,送医院检查后,我才知道我老公被砍中一刀,缝了十几针。当时现场就只有我跟我老公及行凶的男子,没有其他的人了,现场因为没有路灯,所以整条巷子很暗,家家户户都已经关门了。行凶的男子中等身材,身高约1.7米,他的穿着因天黑我看不清,他骑着一辆男式摩托车。摩托车的车牌及颜色我没注意看,他逃跑时没有戴有头盔,他的口音我觉得是本地白话。被砍后梁光在日至3月20日期间又被用电话或短信形式敲诈勒索。3、证人蒙某某的证言:我是扶绥县中东镇罗阳街金源大排档的服务员,日我坐车从南宁下扶绥准备回去上班,13时许我就来到扶绥了,我在扶绥县城逛街买东西,逛到17时许,感觉有些累,便在扶绥县人民医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休息,明天再回去上班。在宾馆休息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我的一个朋友叫唐玉伟,告诉他我来到扶绥县城了,他就说要到县城来找我。19时许,唐玉伟就到我开的房间找我,我们一起出去吃了东西。20时许,我们吃完东西回到宾馆,刚到宾馆一会,公安人员就来到了,我们俩就一起被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询问了。唐玉伟是中东镇三哨村西哨屯人,我和他认识大概有一年的时间了,是在他来我上班的扶绥县中东镇罗阳街金源大排档吃饭时认识的,我和他是朋友关系。在今年我回都安老家过节时和他打电话联系,经常换手机号码,他就问我,为什么经常换手机号码,我就告诉他我们都安老家那里有卖一种不用登记姓名和身份证的,给钱就可以拿卡的,60块钱一张手机卡,里面有50元钱的话费,很方便又很省事,我用完一张就丢掉,再去买新的一张,我说这种手机卡的好处后,他就要我帮他买两张过扶绥来给他,于是我就帮他买了两张手机卡。那两张手机卡是在今年农历正月的一天购买的,正月18、19号我从老家都安返回扶绥县中东镇罗阳街金源大排档上班时才给他那两张电话卡。我当时有问他为什么要买这两张手机卡,但是他没有告诉我,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要买两张手机卡。那两张手机卡我还未拆开就交给唐玉伟了,他也没有用这两张手机卡和我联系过,所以我不知道这两张卡的手机号码是多少,两张卡的归属地都是广西河池的,是我在我家乡都安县东庙乡移动营业厅办理的。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2012年3月初,我从南宁回中东老家看病时,我老公唐玉伟跟我说他拿刀去砍人了,并把人砍伤了。我就问他为什么去砍人,他告诉我因为那个人得罪了别人,所以别人雇他拿刀去砍人,给的好处费是2000元,现在人已经被砍伤了。我就跟我老公说不要做这种坏事,在家好好呆着,把你得的好处费拿回去还给雇你的人。我这样说他了之后,他也没有表态要把钱还给人家。唐玉伟没有告诉我拿什么工具去砍人,但是我想应该是拿刀去的。当时我也问了我老公唐玉伟砍中那个人的什么部位,他回答说砍中该人的后背,靠近屁股附近,伤势如何不清楚。日,我从南宁市丰达电子厂回到中东镇东哨村老家时没有见到我老公,打他电话也打不通,所以今天早上我才发短信给我老公,短信的内容:“老公,三婶打电话给我说有公安人员来我们家找你,怎么办啊,可能是那个人报警了,老公我好担心,你收到信息给我电话好吗?”。我老公唐玉伟有一部直板手机,外表黑色,是杂牌机(具体品牌不详),手机号码是,这张卡是我用我的身份证于2004年去帮开户的,我本人有一部手机,是我本人专用的,号码为,唐玉伟没有得用过我这部手机。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文件及指认笔录、相片:证实被告人唐玉伟利用其手机给被害人发送短信或打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并敲诈勒索被害人的事实。6、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唐玉伟打电话及发短信给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时间。7、梁光指认其本人所使用号码为的手机照片及其手机上被人发敲诈短信到其手机的短信照片:证实梁光指认其本人所使用号码为的手机上有被人敲诈要钱的内容。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为扶绥县新宁镇同正街东一巷8号房屋前。9、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相片:证实被告人梁毓伟带唐玉伟去辨认梁光及梁光的住宅及车辆,并交一千元的定金给唐玉伟的地点。梁毓伟指认其本人使用号码为、的手机卡的照片。10、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相片:证实唐玉伟日当晚行凶的地点及梁毓伟带其去辨认梁光及梁光的住宅、车辆,并交一千元的定金给他的地点。唐玉伟指认其本人打给梁光所使用的手机相片。11、伤情鉴定书及伤情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梁光被砍至左臀部损伤属轻伤。鉴定结论已告知双方当事人。12、谅解书,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光达成赔偿谅解协议,13、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的供述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梁毓伟、唐玉伟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5、被告人梁毓伟的供述:我于2006年6月份到扶绥中学负责司机工作,属正式工,到手月工资至今是850元。我到扶绥中学工作,分管我的领导是梁光副校长,他负责分管后勤等,原来我跟他相处还可以,但是到了2011年他的做法令我恼怒很愤恨,原因是2011年7月份左右,因为我平时有些偷懒,更引起了梁光不满,所以工作中梁光开始对我不信任,故意刁难我,甚至经常找我麻烦,表现在:2011年7月,由于新调来一名司机,由梁光调配,把我原来负责校长司机换成校里司机,我当时认为是梁光故意整我,在校长面前说我坏话的结果。同年9月份的某一日,我因被安排开车接送县教育局领导去东门检查工作,下午5时许接到学校通知晚8时开会,我跟校办人员说我现在负责开车接送教育局领导,在东门镇下乡,目前领导还未回去,故无法回去开会。过后梁光打来电话说有要紧事情务必赶到,我当时就发火说无法赶回,你想怎样就怎样了。当晚我到21时许才赶回,到了第二天梁光叫到总务处办公室开会,会议就只有我跟梁光及后勤主任李愈德三人,会上梁光就宣布说我妻子在外面卖果,下班以后不能在学校校园内摆流动性果摊卖果。另外叫我以后没有开车任务的都要按时到校签到,并坐班,也就是按时上下班。我当时就很恼火,就跟梁光吵架起来,并说我妻子没有班上,她在外面卖果推车回来,学生想买那关你梁光什么事呢?而叫我坐班,以后叫我半夜出车以及出远门无法回校叫我如何签到等。此事更加激怒我对梁光的看法。2011年10月份,梁光安排我出车送老师去天等县,当时就告知我只负责开车就是了,其他的过路费、加油费等由一同去的老师负责,当时我就恼火,但是我没跟他吵,但我认为是梁光正在一步步整我。平时梁光及其妻子黄某某对我及我家人都是冷言冷语,很是看不起我。上述几个问题激起了我对梁光采取报复行为念头,总想找机会教训一下梁光。月份的一天晚上,陆世军(外号阿八)叫我到扶绥县城阳光茶庄喝酒,我就想起身材比较壮实平时在村里挺霸气的朋友唐玉伟,这个朋友合适帮我去教训梁光。于是我就叫唐玉伟及另一个同村的友仔杨宝宁打的来扶绥县城阳光茶庄喝酒。当晚在喝酒期间我就拉唐玉伟出来跟他说:“有一个人我看不惯他,你能帮我教训他一下?”当时唐玉伟就说这件事容易得很,然后我们就继续喝酒。到晚上喝完酒后我就用我的桑塔纳3000轿车送唐玉伟、杨宝宁回中东镇,在最后送唐玉伟时我就跟他说:“那个人太嚣张了,你帮我教训那个人的目的就是要砍他大腿一刀,且此事要做得稳妥些,成功了我会请你进茶庄喝酒的。”而唐玉伟则说他懂得安排的。约定之后其本人到扶绥县城,然后由我带其本人去辨认要教训的人,之后其本人就可以开工了。过了10多天后一天晚上8时许左右,我当时正好在文化广场,于是我就叫他来文化广场,我与唐玉伟就在县一幼往县政府的广场草坪见面,一见面正好很凑巧,梁光及妻子正好从民安小区路段出来往扶绥中学路段走,于是我就用手指着对面行走的梁光,并告知唐玉伟说:“他就是梁光,就是我要教训的人。”之后,唐玉伟就在后面尾随梁光夫妇走去,而我则往大江口方向走开了。过了一段时间的某天晚上9时左右,唐玉伟就打电话给我,说他已经记得人清楚了,但是梁光的住宿及其必经路段还不清楚,叫我带去看,以便熟悉路形了才好下手,于是我就开着当天中午借来的长安牌银白色面包车到半岛宾馆前面接唐玉伟上车,然后就带唐玉伟去扶绥中学,正好在县一幼门口碰见梁光,于是我再次告知唐玉伟,而唐玉伟说他已经记得人了,于是我就对他讲梁光是我校副校长,分管后勤,平时每晚8时许都要在这个路段散步,只要在这个路段就能候到梁光,而唐玉伟说他自有安排。接着我们就到扶绥中学校内,我先是带唐玉伟到教工车棚,指着一辆车牌为桂FC1382的红色天津本田摩托车说这是梁光平时乘坐的摩托车,接着又带唐玉伟到梁光居住的楼房前面,指着第二栋教工宿舍楼靠近路边的五楼跟唐玉伟说这是梁光住宿的地方,接着我就开车送唐玉伟到同正街东一巷,并指着一间白色卷闸门的楼房跟唐玉伟说这就是梁光的自建楼房,看完后唐玉伟就回去了。过了一周左右一天白天,我正在新宁镇政府对面洗车,唐玉伟打来电话说其在扶绥,于是我就叫他来洗车场跟我见面,唐玉伟跟我说教训梁光的事情差不多了,于是我就跟唐玉伟说事情办妥后我付给3000元辛苦费。过了10天左右的一天中午,唐玉伟就打电话给我说其本人现在汽车站,叫我拿1000元钱给他作为定金,于是我就开着电动车到汽车站并把1000元交给唐玉伟,然后离开了。今年春节前因见唐玉伟迟迟不动手,且见到梁光依然那么嚣张,心中的怒气难消。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唐玉伟催促他快点办事(即是砍梁光之事),而唐玉伟说知道了,正在找机会下手。2012年2月份某天晚上8时许(具体日期记不起了),我接到吴日伟校长打来电话说梁光被人砍伤了,叫我开车接他及其校领导去看情况,我们开车到梁光在同正街东一巷的自建楼房,见到120车已经到达并送梁光去县人民医院,于是我们也跟着去医院帮办理入院等。当晚梁光被砍伤后,我外表很自然,但是我内心知道这是唐玉伟干的事情了,另外我心理也感到平衡了,终于可以出气了。次日上午,我就打电话给唐玉伟说我知道此事情,并跟唐玉伟说现在风声紧,县委县政府都关注此事了,所以没事不要来扶绥县城,一定要小心,并且不要打电话给我太多。唐玉伟则问我其本人砍梁光是否很重,我说砍中左臀部,被缝了十几、二十针,然后就挂电话了。到了今年3月初左右一天白天,唐玉伟打来电话说现在手头紧,于是我就说现在梁光被砍后很害怕,且梁光这人贪得无厌,听说有钱去北京买房,唯一一个女儿也在北京工作,所以可以从梁光身上敲诈勒索十万、八万没问题,同时我告知唐玉伟可以通过短信或打电话方式吓唬梁光,逼梁光就范交钱,敲诈勒索时可以把价位定高些,具体操作由唐玉伟负责,当时唐玉伟听后表示同意,但他说打电话给梁光要设置手机变音再打,我也同意这样做法,然后我就把梁光手机号码告知唐玉伟,具体由唐玉伟去实施。于是唐玉伟就开始以短信或打电话的方式给梁光,并不时打电话给我讲关于敲诈勒索梁光的事情。3月15日前后一天下午,唐玉伟给我电话说现在梁光称没有那么多钱,问我怎么办,我就跟唐玉伟说你发短信给梁光,就说写信到纪委,再去北京旅游,这样梁光就懂意思了,就会很快把钱交出来。3月22日左右一天,唐玉伟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告知警察要找他,叫我不要打电话给他,他有什么再给我打电话,之后我就被依法抓获归案了。我想唐玉伟应该是用刀砍梁光的,但具体是什么刀唐玉伟没有跟我说,当晚砍人时唐玉伟也没有跟我联系,我也没有跟他联系,且当时我的手机号码的手机正好没有电了。我跟唐玉伟联系的手机号码是和,唐玉伟则用跟我联系,其他号码没有了。我本人没有得到(敲诈的钱),至于唐玉伟是否得到钱我就不清楚了。我跟唐玉伟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是在2010年经常玩桌球时认识的,我跟他没有什么矛盾。我告知唐玉伟说“写信到纪委,再去北京旅游”意思是我认为梁光这个位置有可能贪,且听说其有钱去北京买房,所以这种人很怕纪委来查,而去北京旅游的意思就是其独生女儿在北京工作,这么写的意思就是去北京找其女儿麻烦。16、被告人唐玉伟的供述:我的小名叫“阿弟”。绰号“黄毛”。2011年大概是9月份的某天晚8点多钟,我接到同村的朋友梁毓伟打来电话跟我说想叫我去教训一个人,叫我帮忙,于是我就问梁毓伟跟要教训的人有什么矛盾,但是梁毓伟没讲什么,于是我就同意了。之后11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毓伟叫我及同村的几个友仔去扶绥县城阳光茶庄喝酒,当晚玩够了由梁毓伟开着其本人的桑塔纳轿车送我们几个回中东镇三哨村,把几个朋友送下车后,梁毓伟就叫住我,并告知我关于要教训的那个人叫梁光,是扶绥中学的副校长,家里有妻子已退休在家,而只有独生女儿现在北京工作,只要我们去教训梁光一下,要砍一刀在梁光的大腿上就行了,事后我们可以敲诈梁光要钱,因为梁光也是贪的,否则去哪里要钱去北京买房呢?并讲砍人成功后其本人立即付给我3000元的好处费,我听后表示同意,但要先看好梁光的相貌特征,否则砍错了不好。之后我就想以后砍人了还要跟梁光联系,但是用开有身份证号的手机卡容易被公安人员查到。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在中东镇三哨村金源大排档做服务员现正好在都安县老家过年的友女蒙某某,叫她在都安县那边帮我购买那种无记名卡的手机卡,过了几天蒙某某就从老家回到中东镇,并交给我两张无记名的手机卡,这两张手机卡号码分别是、.过了几天我就到扶绥县城,并打电话给梁毓伟说我要去看梁光的相貌,当天晚上7时许梁毓伟就开着面包车在扶绥县城东区半岛宾馆门前等我,我上了面包车后梁毓伟就开着面包车往扶绥中学校园里的教工宿舍楼梁光住的楼房路口处等候,在等候的时候梁毓伟就指着靠近路口旁边一单元五楼502房间说这就是梁光的宿舍楼。等到当晚8时许,便见到梁光及妻子从其宿舍楼房走出来并往校外走去,在靠近碰面时梁毓伟就告诉我那名男子就是梁光了,叫我记住了,并告知我他们两夫妇是散步去其在同正街自建楼房那里,所以等下就带我去看梁光的自建楼房,等梁光夫妇走远后梁毓伟就开面包车带我去同正街东一巷,并指着往里面右边的白色卷闸门说这就是梁光的自建楼房,看完后我就说刚第一次见到人可能还记不太清,还要多来几次记熟人才行。再过了几天,我为了能记住梁光,所以我就再次来到扶绥,并跟梁毓伟联系,当天中午12时许在扶绥县汽车站见到梁毓伟,当时他是开着电动车来的,我见到梁毓伟后就叫梁毓伟先交砍人定金1000元,而梁毓伟便同意并交给我1000元定金。并叫我去办妥这件事,到了晚上我就自己一个人再次去扶绥中学辨认梁光,并见到了梁光。然后为了到扶绥能有交通工具好下手,故过了几天我就去南宁市购买一辆二手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同时还在南宁市购买一张无记名的号码为手机卡。过了几天我跟蒙某某到扶绥开房住宿,当天晚上7时50分左右,我就跟蒙某某谎称有事出去一下,然后就去往扶绥中学路段等候梁光,但等了半个小时未见到梁光出来。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梁毓伟说我在扶绥中学路口等梁光但是未见到梁光出来,而梁毓伟就告知我准备从大门出去了,有几个男子一起。果然几分钟后我就看见有几个穿着球鞋的男子走了出来,但是我怎么看就是看不到梁光,我生怕记错正准备打电话给梁毓伟,但梁光便从前面走过来了,于是我就跟在后面跟踪梁光,直跟到同正街东一巷的路口见到梁光进入其楼房。到了今年2月10日前后一天晚上8时左右,我自己开两轮摩托车并带上一把砍刀到扶绥中学门前路口等候,当见到梁光及妻子从县城往扶绥中学走回来时我便想动手,但心有些软不敢,所以便放弃了。过后几天,梁毓伟便电话问我为何还不动手,我便说还未有机会动手。到了2月24日晚上8时许,我也是自己开两轮摩托车并带上一把砍刀到扶绥中学门前路口等候,很快见到梁光及妻子从学校走出来,于是我便从扶绥中学路段坐车出来,并从县第一幼儿园往同正街开到东一巷梁光自建楼房门前,并把车头往广场方向摆好,以便砍人后好逃跑。约10多分钟后我就看见前面走来两个人一前一后,我便用脚踩启动摩托车,并用灯光照着两个人确认走来的两个人是梁光及妻子,我便手握住刀准备砍梁光了,正当梁光踏入其家邻居楼房的阶梯时,我便冲过去举刀往梁光腰部往下部位砍,正好砍中梁光臀部,而梁光被砍后就往东一巷里面跑,其妻子就往广场方向跑,我见达到目的后就跑回并开着摩托车出来往同正街向第一幼儿园往扶绥中学路段,然后抄城厢村小路往海螺水泥厂方向逃跑,在田间小路我就把砍人的那把刀丢掉了。到了昌平街我打电话给梁毓伟,但是梁毓伟已经关机了。次日11时左右,梁毓伟打电话给我说知道此事了,叫我小心,没什么事不要来扶绥,因为现在事情已经惊动到县政府了,我问梁光伤情怎样,梁毓伟就告知我被缝了20针,并叫我以后小心,现在其本人是借别人的手机打给我的。砍梁光事后过了五、六天左右,梁毓伟就打电话叫我到扶绥县城商量敲诈梁光要钱,我们最后达成以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对梁光进行敲诈,并把敲诈的价位定高些,要20万以上,实在不行就10万,再不行最少要两到三万,然后我就按照商量定的去办。我先是发短信给梁光或是打电话,内容是要梁光凑足30万,否则就要其全家性命,并叫其不要打电话报警等,接着又要挟到北京去找其女儿麻烦等,再后来就要挟不给钱就写信到纪委等。每一次打电话或发短信给梁光的内容基本上是我自己想的,但写信到纪委是梁毓伟电话告知我的。因梁光一直推托说没有凑到那么多钱,直到3月19日左右我就不再跟梁光发短信或是打电话了。算起来我总共发了20次左右短信给梁光,打了4次电话给他。我使用的那把刀是单面刀,平角型,有刀柄,全是铁制品,全长约40CM,其中刀柄长10CM,这把刀很锋利,我平时保养很好。我当晚上身穿着黑色风衣,是圆领,是拉着拉链的,下身穿着黑色运动休闲裤,脚穿白色波鞋,头上戴有一顶黑色毛线毡帽。梁光上身穿一件蓝黑色的运动衣,裤子记不清了。我跟梁光打电话或发短信都是用手机联系的,我发短信给梁光是用、这两个号码,打电话则用,打电话时先是普通话,之后是本地粤语。我跟梁光联系时专用一台手机,外表银白色,但是品牌型号记不清了。、这两个号码的卡已经被我折烂丢到垃圾桶了,专用的手机及号码在五、六天前被我一起丢到我家的烟囱里了。我跟梁毓伟联系也是用手机联系的,是用我妻子唐某某开户的号码跟梁毓伟联系,现在我一直使用着这台手机,而梁毓伟的手机号码有好几个且常常换号码,故模糊不清记不清了。后来我们敲诈梁光的价位一直没有降下来,但是梁光一直说刚有两、三万,其他不足款在凑当中。我到现在为止仅仅从梁毓伟那手中拿到1000元,钱已经拿去买二手摩托车了。梁毓伟的面包车是银白色的,具体车牌及品牌我不记得了。梁毓伟小名叫阿二,是扶绥中学的专职司机,现年35岁左右,老家是中东镇三哨村东哨屯,我跟梁毓伟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蒙某某不知道我砍人的事,但是我妻子在前几天知道我砍人了,是我亲口告诉她的,她还很恼火我。砍梁光与敲诈梁光要钱是梁毓伟提出的,我也同意,敲诈要钱的电话内容与短信息许多是我想出来的,而写信到纪委是梁毓伟告知我的,目的是让梁光害怕了就拿钱给我们。梁毓伟与梁光之间有什么矛盾我不知道,我砍梁光的目的是为了钱,一是可以拿到3000元的好处费,二是敲诈成功后可以从中分成一笔巨款。我的小名叫阿弟外,还有一个外号叫黄毛。原判认为,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毓伟为报复他人,与被告人唐玉伟蓄谋已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梁毓伟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决定就故意伤害罪予以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从轻处罚,就敲诈勒索罪予以被告人梁毓伟、唐玉伟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玉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梁毓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梁毓伟上诉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予以改判。原审被告人唐玉伟对原判没有异议。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毓伟及原审被告人唐玉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梁毓伟及原审被告人唐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梁毓伟及原审被告人唐玉伟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梁毓伟及原审被告人唐玉伟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上诉人梁毓伟及原审被告人唐玉伟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梁毓伟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上诉人梁毓伟及原审被告人唐玉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梁毓伟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在对被害人梁光进行敲诈前,上诉人梁毓伟与原审被告人唐玉伟共谋确定了敲诈方案,上诉人梁毓伟向原审被告人唐玉伟提供了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和家庭情况,并提出以向纪委举报和到北京找被害人的女儿麻烦为内容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可见,上诉人梁毓伟的上诉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阳审判员 冯英艳审判员 黄崇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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