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升机公司大医生王成钢钢

南昌航空大学校领导走访北京校友会
南昌航空大学校领导走访北京校友会 并与航空航天校友举行访谈联谊会 2011 年 8 月 3 日 下午 四时 ,南昌航空大学唐星华副校长应邀率团走访北京校友会并在净雅大酒店与北京校友代表举行了访谈联谊会。出席联谊会的有: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唐星华、原副校长兼
南昌航空大学校领导走访北京校友会
并与航空航天校友举行访谈联谊会
&&& 日下午四时,南昌航空大学唐星华副校长应邀率团走访北京校友会并在净雅大酒店与北京校友代表举行了访谈联谊会。出席联谊会的有: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唐星华、原副校长兼校友总会会长夏立先、航空制造工程学院党委书记王高潮及学校外联办和校友办副主任乐军;北京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兼北京航天校友会会长熊国卿,北京校友会副会长、中航工业技术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罗霖斯、北京校友会副会长、中航工业发动机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张国安,校友会顾问陈仁铮、杨松荣,副秘书长、北京航材院副院长姜海峰和陆可君及北京航天校友会副会长黄鹤健等校友会领导出席了今天的会议,常务副会长覃业龙对会议作了温馨周到的安排。应邀参加会议的还有中航工业直升机公司规划经营部部长王成钢(83届校友)、中航工业北京曙光电机厂副厂长龙军(92届校友)和原副厂长徐磊村(58届校友),中航工业北京航材院原无损检测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王自明(58届校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境工程系系主任朱天乐(83届校友),北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厚波(82届校友),中润三明(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锋山(82届校友),北京柯林斯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宏昌(04届校友),人民日报社新闻研究中心新闻理论研究室副主任程少华(94届校友),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总体设计部副主任设计师张立新(98届校友)等北京有关企事业单位校友代表。校友会其他领导由于出差在外或有重要外事活动未能出席会议。
&& 联谊会由熊国卿副会长主持,他首先向校领导介绍了今天到会的北京各单位校友代表并代表北京校友会和在座的全体校友对以唐副校长为首的学校走访团,为了搞好60周年校庆筹备工作,不顾劳累,冒着盛夏酷暑来到北京走访表示衷心的问侯和热烈的欢迎!
&& 接着,唐副校长代表校党委、校领导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唐副校长首先介绍了更名大学几年来学校发展慨况及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唐副校长说,为筹备60周年校庆,学校成立了领导小组并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全面、扎实的开展筹备工作。学校希望老校友特别是在职的担任领导工作的老校友共同努力,为校庆筹备计划的实现及各个具体项目的落实作出贡献。唐副校长最后表示,衷心欢迎北京老校友有时间到母校看看并参加明年十月九日举行的60周年校庆庆祝活动。
&& 校外联办、校友办副主任乐军在讲话中向北京校友会领导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老校友代表重点介绍了60周年校庆拟筹建冠名的校园文化景观和人文景观项目、美化和亮化工程项目及研究所和实验室,拟建立的专项基金,拟出版的校庆刊物并对有关校庆筹备工作的幻灯片进行了详尽的讲解。
&& 老校领导夏立先应大家的要求在联谊会上发表了语重情长的讲话,盛赞北京校友会的凝聚力,多年来为母校更名和教学质量评估,为加强学校与航空航天研究院、所的合作,为增进校友与母校的凝聚力作出了宝贵的贡献。他还表示,希望北京老校友特别是在职的校友继续关心和支持60周年校庆筹备工作,为母校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 会前,北京校友会常务副会长熊国卿就健全北京校友理事会,增选校友会副会长,增补理事会成员及学校领导走访团走访北京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校友代表的日程安排等事宜向北京校友理事会扩大会议作了报告。熊国卿在报告中阐述了健全理事会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增补理事会成员和副会长方案,并将征求各有关单位校友分会意见后的增补名单进一步征询了大家的意见,对校领导走访计划作了具体部署。
&& 会上,到会的校友会领导及各单位校友代表进行了热议,大家对母校60周年校庆筹备计划表示高度关注,对拟筹建冠名的工程项目饶有兴趣,对健全北京校友理事会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增补方案表示赞同,对校领导走访北京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老校友表示热烈地欢迎!
&& 会后,北京校友会设宴欢迎唐副校长率领的走访团,大家频频举杯,纷纷表示要为母校60周年校庆筹备工作贡献力量,为母校发展再立新功!
&&&&&& 唐星华副校长率团走访北京航天校友
&& 8月4日上午九时,南昌航空大学唐星华副校长应邀率团走访了北京航天校友会并在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会议室与北京航天校友举行了访谈联谊会。航天一院人力资源部王伟副部长代表院党委罗晓阳副书记出席了会议并致了欢迎词,北京航天校友会会长熊国卿、副会长黄鹤健、秘书长张宏伟、副秘书长白冰参加了会议。北京校友会顾问、原国家科委新材料办负责人陈仁铮,北京校友会副秘书长陆可君出席了会议。应邀参加访谈联谊会的还有航天二院206所原党委书记兼第一副所长张明杰(58届校友),航天一院总体设计部原政治部主任胡作钦(58届校友)、工会主席周绍芝(64届校友),全国三八红旗手、航天材料工艺研究所副总经济师熊满如(58届校友),火箭发动机专家处长徐坤和研究员(90届校友),火箭活门专家吴孝隆研究员(58届校友),火箭材料工艺专家、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朱广暄芯吭保58届校友)和陈钧武研究员(58届校友),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二完成人、中国首批导弹工程师马燕平副总师(55届校友)等23名航天优秀校友。
&&& 联谊会气氛欢快热烈、发言踊跃。会上,学校唐星华副校长、乐军副主任、颜流水院长、王高潮书记,原副校长夏立先及张明杰、陈仁铮、熊国卿等校友先后就60年校庆筹备工作发表了讲话。一院王副部长代表院领导向学校赠送了长征五号运载火箭模型。会后,唐副校长一行在一院人力资源部马国庆和北京航天校友会熊国卿会长陪同下参观了《中华航天博物馆》,航天一院党委副书记罗晓阳在长征宾馆宴请了学校领导及参会的航天校友代表。
唐星华副校长率团走访北京航材院校友
&&& 8月4日下午三时半,南昌航空大学唐星华副校长在北京校友会副会长熊国卿等的陪同下应邀率团走访了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校友分会并在会议室与航材院校友举行访谈联谊会。北京航材院党委书记王亚州出席了会议并致了欢迎词,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兼航材院分会会长、航材院副院长骞西昌,北京校友会副秘书长兼航材院校友会负责人、航材院副院长姜海峰参加了会议。应邀参加联谊会的有航材院院长助理吴笑非(83届校友)、副总工程师兼产品发展部部长贾泮江(93届校友)、材料专家刘大博主任(92届校友)、无损检测专家何方成主任(93届校友)和王自明研究员(58届校友)、失效分析专家钟培道研究员(58届校友)、物业公司总经理姜方勇(95届校友)以及航材院原纪委书纪杨万洪、原处长宋华等优秀校友代表。
&&& 访谈联谊会后,校领导走访团一行在北京校友会名誉会长曹春晓院士及贾泮江校友的陪同下,兴致勃勃的参观了北京航材院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陈列馆,航材院领导向学校领导走访团成员赠送了《中航工业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成立55周年纪念邮册》并宴请了唐副校长一行及与会校友代表。
唐星华副校长率团走访北京航空制造工
程研究所和中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校友
&&& 8月6日上午十时,南昌航空大学唐星华副校长在北京校友会副会长熊国卿等的陪同下,应邀率团走访了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校友分会并在会议室与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校友举行访谈联谊会。北京校友会副会长兼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分会会长、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孙年俊(89届校友)主持了联谊会。应邀参加联谊会的有中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纪曹正华(87届校友),原军品分所副所长吴厚先(58届校友),原民品分所副所长赖芳铭(59届校友),焊接专家、研究室主任毛智勇研究员(89届校友),化铣和表面处理专家朱彦海研究员(90届校友)等优秀校友代表。
&& 访谈会上,颜流水院长、王高潮书记、邬冠华常务副院长重点介绍了有关院系的概况,孙年俊分会长重点向校领导介绍了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发展概况,曹正华校友重点介绍了中航复合材料中心重组情况及复合材料在航空领域应用和发展前景。北京校友会熊副会长在讲话中指出,学校在与北京航空航天科研院所合作方面,与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及复合材料中心的合作是个薄弱环节,而新材料新工艺特别是复合材料的应用和发展对航空航天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航空工艺所和复合材料中心实力强大,建议学校航空制造工程学院与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航空材料学院与中航复合材料中心应以这次走访为锲机,以校友为纽带,加强院所之间科研与教学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复合材料方面的合作,为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在座的学校和院系领导及校友一致表示赞同和支持。
&& 会后,北京航空工艺所校友分会宴请了唐副校长一行。
&& 唐星华副校长率团走访北京校友企业
&&&& 8月6日下午三时,南昌航空大学唐副校长在熊国卿副会长等的陪同下,应邀率团走访了2004届校友郭宏昌创办的《北京柯林斯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宏昌校友向校领导汇报了自己毕业后创业之路,公司的主业、产品概况和发展方向并重点介绍了已经完成及正在施工的亮化工程项目。唐副校长在介绍了60周年校庆拟筹建的亮化工程项目并询问了公司亮化产品及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方面的情况后,邀请郭宏昌校友尽早的到学校新老校区考察并与主管部门具体协商探讨可能承担的亮化工程项目。郭宏昌校友高兴的接受了邀请并表示要为60周年校庆新老校区的亮化工程落实献计献策,作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 访谈会结束后,北京校友会在温馨的花乡生态园为唐副校长率领的走访团顺利完成北京之行饯行并送行。
&&&&&&&&&&&&南昌航空大学北京校友会秘书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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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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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展好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航空特色年”活动,强化办学特色,增强航空意识,培养航...918-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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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25号
原告:周鹏,男,回族,日出生,住巢湖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芹,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负责人:徐雄。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徐良群。
原告周鹏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巢湖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钢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芹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13时42分,由驾驶员卢某某驾驶原告的皖Q27799小型普通客车,沿沪渝高速行驶时,不慎与正常行驶的由孙某某驾驶的皖B2553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尾随相撞,皖Q27799车又与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分别损坏、道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原告驾驶员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出险后,原告通知被告并自行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为此支付施救费800元。后被告对原告车辆定损,其结果为49639元,原告对此有异议,并委托安徽华瑞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车评估定损,其结论为82957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6000元。后原告实际支付车辆修理费83000元。原告在两被告处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和交强险。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94427元(其中车辆损失82957元、评估费6000元、施教费8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46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巢湖支公司未答辩。
被告马鞍山支公司书面辩称,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并未向其投保车辆损失险,原告的损失应由巢湖支公司承担。原告诉请的第三人财产损失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应提交提供第三方收款证明、物损照片及正式发票以证明其实际向第三方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交通事故认定,证明事故成因及责任承担;
3、保险单二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巢湖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向被告马鞍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4、定损单,证明被告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
5、维修清单,证明原告车辆维修项目的事实;
6、第三者损失清单及照片,证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实;
7、发票13张,证明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评估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依据上述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可认定的法律事实如下:(一)原告于日就其所有的皖Q27799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巢湖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其中车损险限额161800元、三责险限额300000元等(保险期间自日至日);并于日向马鞍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日至日)。(二)日13时42分,案外人卢某某驾驶原告的皖Q27799小型普通客车,沿沪渝高速行驶时,与正常行驶的由孙某某驾驶的皖B2553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尾随相撞,皖Q27799车又与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分别损坏、道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卢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三)事故发生后,被告巢湖支公司对原告车辆定损为49639元。原告车辆经修理,共支付汽车修理厂修理费83000元,另支付施救费800元;赔付皖B25535车辆修理费300元;赔付芜宣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护栏赔偿款4370元;此外,原告委托公估公司对损坏车辆进行公估,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载皖Q27799损失合计82957元。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6000元。以上,原告损失合计为94427元。
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投保的车辆出险后,被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义务。被告马鞍山支公司的抗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鹏保险赔款94427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鹏第三人责任险赔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负担1057元,被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成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欣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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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_焦点透视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6000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198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2号楼8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6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号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号
  签署日期:二一二年七月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股份”或“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哈飞股份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资产认购哈飞股份向其定向发行新股而导致的,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重组方案的核准、哈飞股份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重组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重组方案的核准。能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复或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航工业集团、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及哈飞集团,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及哈飞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上述四方为一致行动人。
  一、中航工业集团
  (一)中航工业集团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名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注册资本:6,40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23
  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武器、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金融、租赁、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号码:京税证字732
  股东名称:国务院国资委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联系电话:010-
  (二)中航工业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中航工业集团系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5号)批准,于日在原中航一集团和原中航二集团全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
  中航工业集团的股东为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航工业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中航工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中航工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四)中航工业集团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情况
  中航工业集团设有防务、运输机、发动机、直升机、机载设备与系统、通用飞机、航空研究、飞行试验、贸易物流、资产管理等产业板块,下辖20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20余家上市公司。
  中航工业集团系列发展歼击机、歼击轰炸机、轰炸机、运输机、教练机、侦察机、直升机、强击机、通用飞机、无人机等飞行器,全面研发涡桨、涡轴、涡喷、涡扇等系列发动机,塑造了歼十、飞豹、枭龙、猎鹰、山鹰等飞机品牌和太行、秦岭、昆仑等发动机品牌,为中国军队提供了先进的航空武器装备。
  中航工业集团将“寓军于民、军民融合”作为重要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军民用运输机产业,研制生产新舟60、新舟600、新舟700系列涡桨支线飞机,运-8飞机、运-12飞机,直-9直升机等多种机型,是ARJ21新支线客机的主要研制者和供应商,是大飞机重大专项的主力军。在世界航空工业领域进行广泛合作与交流,在开展枭龙飞机、K8飞机、EC120直升机、ERJ145涡扇支线客机等国际合作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重大航空项目的开发,大力开展航空转包生产业务;将航空高技术融入汽车及其发动机、零配件等领域,大力发展燃气轮机、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等机电产品,并提供飞机租赁、通用航空、交通运输、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服务项目。
  2、财务状况
  中航工业集团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中航工业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中航工业集团最近5年涉及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航工业集团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中航工业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中航工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中航工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航工业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八)中航工业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航工业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
  二、直升机公司
  (一)直升机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名称: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198
  法定代表人:蔡毅
  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532
  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航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风力发电设备及其他非航空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货物及技术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经营期限: 长期
  税务登记号码:津税证字062号
  股东名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
  联系电话:010-
  (二)直升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直升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集团,直升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直升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直升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见本节“一、中航工业集团/(三)中航工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四)直升机公司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情况
  直升机公司主要代表中航工业集团对直升机产业进行经营和管理,负责直升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服务。
  2、财务状况
  直升机公司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直升机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直升机公司最近5年涉及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直升机公司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直升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直升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直升机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八)直升机公司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三、中航科工
  (一)中航科工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名称: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林左鸣
  注册资本:494,902.4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869
  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直升机、支线飞机、教练机、通用飞机、飞机零部件、航空电子产品、其他航空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汽车、汽车发动机、变速器、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汽车、飞机、机械电子设备的租赁;医药包装机械、纺织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及其他机械及电子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实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业务。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号码: 京税证字141号
  股东名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67号
  联系电话: 010-
  注:2012年1月、3月,中航科工进行了两次增发,注册资本变更为5,474,429,167元,目前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中航科工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中航科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集团,中航科工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中航科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中航科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见本节“一、中航工业集团/(三)中航工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四)中航科工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情况
  中航科工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如下业务:开发、制造、销售和改进航空产品,包括直升机、教练机、通用飞机、支线飞机等产品;与国外的直升机制造商共同合作开发和生产直升机。
  近年来,在中航工业集团的支持下,中航科工剥离旗下汽车及汽车发动机等相关业务,专注于航空产品及相关业务;并通过国际合作不断强化技术和管理。在直升机方面,中航科工生产多种系列机型产品,并与欧洲直升机公司、意大利阿古斯特公司、美国西科斯基公司、Embraer公司通过合作、合资等方式生产系列直升机、直升机零部件及涡扇支线飞机。中航科工亦是中国领先的教练机与通用飞机制造商,在哈尔滨、南昌、景德镇建立了主要研发生产基地,并与空客公司等世界一流的航空产品制造商开展广泛的合作,合资建设空客A320系列飞机天津总装线项目、哈飞空客复合材料制造中心等。
  2、财务状况
  中航科工最近三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
  注:中航科工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已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中航科工最近5年涉及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航科工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中航科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中航科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中航科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持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航科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持5%的简要情况如下:
  (八)中航科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四、哈飞集团
  (一)哈飞集团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名称: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房区烟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殿满
  注册资本:108,402.9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31
  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造,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安装(待资质证书下发后,按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服务业(分支机构),出租铁路专用线(分支机构);物业管理(分支机构);园林绿化(分支机构);废物利用(分支机构);普通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土方运输;进出口贸易。
  经营期限: 长期
  税务登记号码:平房国税字003号
  黑地税字003号
  股东名称: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烟台路1号
  联系电话:26
  (二)哈飞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哈飞集团的控股股东为直升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集团。哈飞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哈飞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哈飞集团的控股股东为直升机公司,直升机公司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哈飞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见本节“一、中航工业集团/(三)中航工业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四)哈飞集团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情况
  哈飞集团主营业务为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主要从事直升机的总装、试飞业务。
  2、财务状况
  哈飞集团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哈飞集团最近5年涉及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哈飞集团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哈飞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哈飞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哈飞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八)哈飞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航工业集团及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和哈飞集团,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和哈飞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中航工业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中上述四方为一致行动人。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各方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中航工业集团专业化整合的战略目标,将中航工业集团内部直升机业务相关业务及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构建完整的直升机业务产业平台,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航工业集团、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及哈飞集团之间由于存在关联关系,故构成一致行动。
  同时,中航科工、直升机公司、哈飞集团、哈航集团于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直升机公司、哈飞集团、哈航集团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其作为哈飞股份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时,均将与中航科工的意见保持一致,按照中航科工的意见行使相关股东提案权、表决权。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加速专业化整合,发挥直升机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是为贯彻落实中航工业集团“两融、三新、五化、万亿”战略目标而进行的专业化整合,有助于中航工业集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协同效应。中航工业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将旗下的直升机业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不仅充分利用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也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示范意义,亦为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创新管理体制、深化专业化整合和能力建设、形成专业化产业集群提供了平台和契机,有利于我国直升机产业的快速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航工业集团体系内原本分散的直升机业务资源将实现整合,在上市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创建统一战略、统一行动、统一力量的新体制,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结构调整,实现管理协同、资源协同和行动协同,充分发挥直升机产业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
  (二)提高本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交易,中航工业集团将其直升机业务板块所属的航空零部件生产、加工及民用直升机整机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注入本公司,基本实现直升机业务板块航空零部件生产、加工及民机整机业务的整体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新增系列民用直升机整机产品,并增加直升机零部件的生产能力,丰富了本公司的产品结构,扩大了生产规模,有助于发挥本公司作为中航工业集团直升机平台和资本平台的聚集效应。通过本次交易,本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得以大幅提升、生产能力得以扩大、产品类型得以更加丰富,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持续盈利能力,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将得以增强。
  (三)搭建直升机业务的资本平台,促进直升机产业快速发展
  航空工业对国家军事、科技、民用产品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航空产品的复杂性、高新技术研究转化的创新性、民用产品的规模性、市场开拓的艰巨性等,都使航空工业企业面临着庞大的资金需求。随着航空工业持续快速地成长,市场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金成为制约我国航空工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航空工业企业必须筹集更多的资金,满足军民高质量、多层次、差异化的需求,仅靠政府与银行贷款的传统筹资方式,已不能满足航空工业庞大的资金需求,航空工业企业必须走向多元化的融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配套募集部分资金用于发展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航工业集团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本平台作用,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促进我国直升机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以资产认购的股份外,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股份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认购的哈飞股份发行的新股,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但如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哈飞股份的股价出现偏离上市公司实际价值的情形,或未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排除在此期间或期后继续增持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增加或减少哈飞股份的股份达到法定标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法定程序。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一)上市公司决策过程
  1、因哈飞股份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哈飞股份申请,哈飞股份股票自日起停牌。
  2、日,哈飞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的议案》。同日,哈飞股份与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和哈飞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3、日,哈飞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哈飞股份与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和哈飞集团签署了《补充协议》。
  (二)交易对方决策过程
  1、直升机公司决策过程
  日,直升机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以其持有的昌飞零部件100%的股权、惠阳公司100%股权和天津公司100%股权认购哈飞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同意与哈飞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日,直升机公司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直升机公司以其持有的昌飞零部件100%的股权、惠阳公司100%股权和天津公司100%股权认购哈飞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
  2、中航科工决策过程
  日,中航科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一次会议,同意以其持有的昌河航空100%股权认购哈飞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同意与哈飞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3、哈飞集团决策过程
  日,哈飞集团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以其持有的相关资产认购哈飞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同意与哈飞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日,哈飞集团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其持有的相关资产认购哈飞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情况
  日,中航工业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国务院国资委对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2、国防科工局批准本次交易;
  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4、中航科工依据其章程规定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履行完毕批准本次交易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立股东批准上市公司向直升机公司和哈飞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
  5、哈飞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6、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航工业集团通过中航科工、哈航集团间接持有哈飞股份的股份数量为16,885.65万股,同时还通过下属公司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持有哈飞股份的股份数量为28.02万股,通过下属公司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持有哈飞股份的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合计持有哈飞股份的股份数量为16,923.67万股 ,占哈飞股份股本总额的50.16%,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本次交易,哈飞股份分别向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及哈飞集团发行股份10,751.10万股、3,740.92万股、4,734.12万股,用以购买交易对方的直升机业务相关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航工业集团通过中航科工、直升机公司、哈飞集团、哈航集团间接持有哈飞股份的股份数量为36,111.79万股,通过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持有哈飞股份的股份数量不变,合计持有哈飞股份的股份总数为36,149.81万股,占哈飞股份股本总额的60.89 %(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数量以不超过6,403.97万股计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仍为中航工业集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日,哈飞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日,哈飞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标的资产
  本次权益变动是通过哈飞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的方式来实现的,即哈飞股份通过向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哈飞集团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直升机业务相关标的资产。具体标的资产为中航科工持有的昌河航空100%股权;直升机公司持有的昌飞零部件100%股权、惠阳公司100%股权及天津公司100%股权;哈飞集团拟注入资产。同时,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昌河航空100%股权、昌飞零部件100%股权、惠阳公司100%股权、天津公司100%股权和哈飞集团拥有的与直升机零部件生产相关的资产。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发展主营业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二)标的资产估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转让价格,将以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估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的定价及依据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及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17.1224元/股。
  因此,交易各方约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7.1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配套融资的定价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通过询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哈飞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17.1224元/股。
  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哈飞股份股票交易均价17.1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来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及权益变动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
  截至日,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329,343.72万元,同时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25%,按上述估值和发行底价预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约为25,630.11 万股。发行完成后,哈飞股份的总股本由发行前的33,735.00万股增至约59,365.11万股。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五)锁定期安排
  公司的关联方中航科工、中航直升机、哈飞集团本次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认购的股份,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则相应作出调整。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的股权不存在其他被限制权利的情况。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是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及哈飞集团拟以相关股权或资产认购哈飞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权益变动资金事宜,不存在信息披露人用于收购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哈飞股份或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个内对哈飞股份的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对哈飞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哈飞股份尚无重大与购买、置换资产有关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出调整建议,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等,但目前尚无具体计划,也未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特别条款,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亦无修改的草案。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哈飞股份员工聘用进行调整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哈飞股份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哈飞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及哈飞集团将与直升机相关业务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进一步保证了上市公司业务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
  (一)业务独立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直九系列直升机、Y12轻型多用途飞机、EC120直升机及直升机零部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系列民用直升机整机产品,并增加直升机零部件的生产能力,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结构,扩大了生产规模,有助于发挥上市公司直升机产业平台和资本平台的聚集效应。
  (二)资产独立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航工业集团将集团内部与直升机业务相关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与收购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均为交易对方持有完整独立的股权或经营性资产,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资产的独立完整。
  (三)人员独立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工资方面将继续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完全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聘用。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上市公司专职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取报酬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和管理人员均须经过合法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四)机构独立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层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避免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机构门出现从属关系,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的独立性。
  (五)财务独立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部门,财务人员专职于上市公司,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形。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独立纳税。本次交易不会构成上述事实发生改变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鉴于哈航集团、直升机公司及哈飞集团已与中航科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航科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航工业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上市公司外,中航科工及其控制的企业均未从事直升机零部件加工及民机整机生产业务。因此,上市公司与中航科工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中航工业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集团,系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主要从事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管理,其自身不直接从事航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上市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中航工业集团对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均有明确的定位和划分,实现飞机制造及飞机零部件、直升机、发动机主机、通用飞机、动力控制系统、航空电子系统、航空机电系统、航空元器件、重机装备等业务分类,从而有效地避免中航工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
  上市公司作为中航工业集团直升机业务板块的上市平台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中航工业集团将其直升机业务板块所属的航空零部件生产、加工及民用直升机整机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基本实现直升机业务板块航空零部件生产、加工及民机整机业务的整体上市。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了有效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中航工业集团、中航科工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内容
  (1)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哈飞股份与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公司原材料采购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哈飞股份向中航工业下属单位采购航空发动机、航空电子系统、航空机电系统、航空专用材料、锻铸件、标准件及其他航空零部件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哈飞股份与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公司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哈飞股份向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公司(主要为哈飞集团和昌飞集团)销售直升机整机(不含军械)、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等。
  哈飞股份与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公司之间的原材料采购关联交易是由于我国航空工业管理体制限制及历史原因造成的。由于我国航空工业管理体制限制及历史原因,中航工业集团作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主要从事航空产业的大型中央企业集团,拥有主要航空产品的上下游产业链,各航空产品存在配套关系。
  因历史原因,标的资产与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公司形成了长期的产品配套供应关系,具有长期的配套产品生产经验。哈飞股份向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公司采购航空发动机、航空电子系统、航空机电系统等主要成品件,有利于确保产品质量,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要求。哈飞股份向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公司销售直升机整机(不含军械)、直升机零部件及航空备件,有利于保证公司的市场份额。因此,该等关联交易将在一定时期内将持续发生。
  (2)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公司为哈飞股份提供的综合服务主要包括:哈航集团、哈飞集团及昌飞集团向哈飞股份提供厂房、土地等租赁服务,哈航集团向哈飞股份提供风、水、电、气等动能供应服务,哈飞集团向哈飞股份提供各类专用工具、工装制造及返修服务,哈飞集团、昌飞集团、景德镇昌飞实业有限公司向哈飞股份提供试飞服务、职业培训、保卫、保洁、绿化等综合后勤服务,中航工业财务公司为哈飞股份提供存款、贷款、担保的综合金融服务。(下转B20版)
  哈飞股份、上市公司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航工业集团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中航一集团
  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原中航二集团
  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直升机公司
  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科工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飞集团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5 号)第83条所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航工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及哈飞集团
  哈航集团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昌飞集团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昌河航空
  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
  昌飞零部件
  景德镇昌飞航空零部件有限公司
  惠阳公司
  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公司
  天津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哈飞集团拟注入资产
  哈飞集团拥有的、拟注入哈飞股份的、与直升机零部件生产相关的设备、房产、土地等资产
  交易对方
  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和哈飞集团
  标的资产
  (1)中航科工持有的昌河航空100%股权;(2)直升机公司持有的昌飞零部件100%股权、惠阳公司100%股权及天津公司100%股权;(3)哈飞集团拟注入资产;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哈飞股份向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和哈飞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
  配套融资
  哈飞股份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重组和配套融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哈飞股份与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和哈飞集团签署的《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
  《补充协议》
  哈飞股份与直升机公司、中航科工和哈飞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定价基准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均为哈飞股份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日,或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选定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而确定的其他日期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防科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币元
  注册资本
  (万元)
  股权比例
  主营业务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94,902.45
  54.61 %
  直升机、支线飞机、教练机、通用飞机、飞机零部件、汽车、汽车发动机及零部件的制造和销售及相关产品的研发活动
  中航发动机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从事各类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气轮机、直升机传动系统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业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162.50
  48.79%
  光电元器件及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7,087.00
  100.00%
  航空飞行器、发动机等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8,032.00
  100.00%
  研制、生产、销售以直升机为主的航空展品;研制、销售、生产汽车整车等
  中国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
  74,036.00
  100.00%
  飞机起落架的研制生产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2,915.00
  100.00%
  机械、电气、电子、航空产品等
  江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472.00
  100.00%
  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造、生产销售塑料制品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64,637.50
  100.00%
  航空发动机、直升机动力传动系统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4,100.00
  100.00%
  航空机载产品、汽车零部件产品、机电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
  郑州飞机装备有限公司
  26,341.00
  100.00%
  机载设备生产、销售;航空产品和非航空产品的出口业务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621,100.00
  80.50%
  经批准的三类计划商品、其他三类商品及橡胶制品的出口,二类商品、三类商品的进口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
  20,958.60
  100.00%
  钢材、有色金属、木材、建筑材料、化工材料及产品、石油制品、航空零备件、电子火控配套件、锻铸件及航空工业所需原材料的供应
  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
  100.00%
  导航、制导仪器、仪表等
  上海欣盛航空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9,760.00
  100.00%
  航空工业设备及产品、零部件的生产、机电仪表设备及产品、金属及建材、五金家电、交通设备及其配、软件开发、信息技术项目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14,646.60
  100.00%
  航空及民用机电液压产品等
  西安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33,200.00
  100.00%
  航空动力装置自动控制系统产品的研制、生产、服务;以及专用设备、非标准试验设备的制造等
  中国航空建设发展总公司
  10,153.10
  100.00%
  航空、民用及工业建设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顾问等
  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航空生命保障系统装备等
  中航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0
  100.00%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
  中航天水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9,000.00
  100.00%
  电器、机械加工、制造;医疗器械;食品机械制造;油料添加剂;汽车检测与修理;蜂乳系列产品;磨具;外协加工
  吉林航空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8,000.00
  100.00%
  航空器及发动机等
  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7,863.00
  100.00%
  航空电源系统和发动机点火系统等
  常州兰翔机械总厂
  6,983.90
  100.00%
  内燃机、汽轮机及配件、齿轮、摩托车及配件、衡器、玻璃钢船、玻璃钢制品、高分子聚合物制造加工、修理;经营本企业资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6,800.00
  100.00%
  设计本系统及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各种航空试验设备、非标准设备及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制;建设工程和设备的总承包
  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6,344.00
  100.00%
  飞行器仪表传感器和自动驾驶仪等
  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
  63,287.80
  100.00%
  航空螺旋桨、调速器、顺桨泵、直升机旋翼毂、尾桨、气垫船用螺旋桨制造。风机、风扇、风力发电设备、液体粘性调速离合器、硅油离合器、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安装等。
  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4,688.30
  100.00%
  飞行器生产、销售轻型飞机、设计精英资产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4,654.00
  100.00%
  制造、加工、销售、安装喷砂机、加油设备、加气设备、塑料片材、包装机械、铝门窗、铝型材制品;制造、加工、按双压铆机、分离油泵、干衣机、塑封机、扭瓣分析仪、玻璃钢制品
  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4,316.30
  100.00%
  经营经批准的自营进出口业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
  4,186.00
  100.00%
  航空仪器仪表、电子衡器等
  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3,960.70
  100.00%
  仪器仪表、计量器具、金属切削工具磨具、泵、磁性材料、非标设备、环保设备的设计、制造及工程技术设计服务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
  3,614.40
  100.00%
  民用飞机及零备件、定检设备开发及售后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
  中国航空汽车工业总公司
  3,500.00
  100.00%
  汽车、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相关设备的研制、生产、改装和销售
  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
  3,107.00
  100.00%
  生产空投空降装备军品及相关技术的民用产品
  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800,000.00
  68.75%
  直升机及其零部件的开发、研制、组织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和维修维护
  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
  1,466.00
  100.00%
  航空机械设备高技术民用产品、机床设备、交通工具、机电产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0,325.00
  91.61%
  生产飞机及零部件制造等
  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2,168.00
  86.74%
  航空电子、航空仪表等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3,087.00
  86.17%
  工业产品、压力容器加工制造等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83.00
  84.92%
  飞机、航空零部件生产等
  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121,298.00
  83.47%
  各类发动机等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8,402.90
  81.00%
  航空产品的制造与销售、机械制造、生产销售塑料制品
  深圳三叶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80.00%
  工业机械、模型、卫星航空发动机、橡胶制品、五金制品的销售、生产;摩托车、自行车的销售
  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74,036.00
  67.00%
  航空产品
  中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89,029.00
  67.20%
  航空发动机、工业燃气轮机及成套设备;摩托车及发动机、航模系列产品、仪器仪表、机床、电机、电器、内燃机零配件;电脑加油机系列产品转包加工等
  宜宾三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6,594.00
  65.87%
  生产和销售塑料编织机械、汽车附件、飞机压力加油装置、民航进口客机零件及备件
  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
  30,176.00
  60.00%
  测控系统和测控设备等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
  91,049.00
  58.41%
  航空机载设备、空调制冷等
  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
  33,851.00
  56.00%
  飞机制动系统等
  保定向阳航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5,600.00
  55.00%
  组合工艺装备、模具、带锯机床、玻璃钢制品、保健球制造、精密零部件加工、精密机械设备维修
  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77,073.00
  53.81%
  制造、加工、销售航空发动机;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摩托车发动机(限分公司经营)
  总资产
  51,576,797.48
  46,917,867.45
  39,318,025.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1,756,135.58
  10,483,883.29
  9,135,477.46
  资产负债率
  65.79%
  65.91%
  66.80%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26,399,877.11
  20,988,799.65
  17,207,109.09
  净利润
  972,132.30
  887,644.04
  718,486.2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01,491.25
  479,607.86
  523,673.15
  净资产收益率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林左鸣
  董事长、党组书记
  谭瑞松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顾惠忠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徐占斌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吴献东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耿汝光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李玉海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张新国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高建设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李方勇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孙卫福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上市公司名称及股票代码
  拥有权益股份数量(万股)
  拥有权益股份比例(%)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000738)
  75,923.85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00372)
  104,589.91
  中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O2I)
  210,947.00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300114)
  8,399.01
  四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90)
  17,717.87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1.HK)
  39,570.91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357.HK)
  547,442.92
  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000768)
  141,391.84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600178)
  25,189.30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600893)
  58,009.92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600765)
  38,299.92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600523)
  13,758.67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000043)
  33,442.11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00705)
  77,782.81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38)
  16,885.65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79)
  19,593.74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00316)
  34,431.21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50)
  26,197.68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26)
  16,297.73
  中国航空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232.HK)
  189,555.90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002419)
  31,625.70
  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13)
  10,669.86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391)
  12,260.65
  中航有限公司(002163)
  26,747.94
  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600760)
  8,948.66
  金融机构名称
  持股数额/出资金额
  (万元)
  持股/出资比例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32,587.58
  100.00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00
  100.00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50
  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6,500.00
  100.00
  江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000.00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50,000.00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00.00
  总资产
  2,340,977.02
  1,979,206.47
  844,041.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56,661.56
  306,123.35
  261,104.50
  资产负债率
  80.11%
  77.93%
  60.23%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707,700.85
  540,971.53
  316,158.96
  净利润
  -25,479.37
  12,505.17
  39,204.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608.23
  9,226.14
  14,868.75
  净资产收益率
  -0.73%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
  裴家利
  董事、副总经理
  田学应
  胡晓峰
  罗霖斯
  王荣阳
  韩晓阳
  彭志文
  尹洪海
  赵伟华
  景德镇
  杨子江
  夏群林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孙庆民
  副总经理
  郭殿满
  副总经理
  哈尔滨
  副总经理
  景德镇
  邱光荣
  副总经理
  景德镇
  姬凌峰
  副总经理
  徐文光
  总经理助理
  王成钢
  董事会秘书
  总资产
  29,578,060
  34,035,409
  22,071,111
  股本及可供哈飞股份权益持有人分配之储备
  6,772,377
  8,415,798
  5,363,244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12,965,564
  11,013,560
  5,695,291
  年度溢利
  927,507
  1,982,507
  794,340
  年度溢利―哈飞股份权益持有人
  403,063
  884,802
  237,201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林左鸣
  董事长、执行董事
  谭瑞松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顾惠忠
  非执行董事
  高建设
  非执行董事
  生明川
  非执行董事
  哈尔滨
  Maurice Savart
  非执行董事
  郭重庆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现宗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仲文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香港
  于广海
  哈尔滨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倪先平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张昆辉
  副总经理
  闫灵喜
  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名称及股票代码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79)
  174,052,911
  43.34%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00372)
  584,864,307
  44.49%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00316)
  312,883,210
  43.63%
  注册资本
  股权比例
  主营业务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032万元
  直升机的生产、销售
  景德镇昌飞航空零部件有限公司
  20,000万元
  航空零部件的生产、销售
  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
  8,683.803万元
  航空螺旋桨的生产、销售
  天津公司
  25,000万元
  直升机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及客户化改装
  总资产
  769,545.75
  741,925.04
  580,964.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1,492.26
  16,609.14
  56,447.06
  资产负债率
  90.92%
  89.76%
  86.63%
  2011年度
  2010年度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268,194.17
  263,982.78
  241,279.30
  净利润
  -1,417.36
  -8,492.69
  -2,262.5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80.29
  -7,686.55
  -1,988.82
  净资产收益率
  -46.28%
  -3.52%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郭殿满
  董事、总经理
  哈尔滨
  聂小铭
  董事、副总经理
  哈尔滨
  刘广林
  董事、副总经理
  哈尔滨
  陈晓毅
  董事、副总经理
  哈尔滨
  董事、副总经理
  哈尔滨
  邓景辉
  董事、副总经理
  景德镇
  周新民
  景德镇
  哈尔滨
  刘晋忠
  侯月明
  哈尔滨
  张抗洪
  哈尔滨
  顾韶辉
  哈尔滨
  哈尔滨
  郭广新
  哈尔滨
  于广海
  哈尔滨
  范有成
  副总经理
  哈尔滨
  张继超
  副总经理
  哈尔滨
  曹生利
  副总经理
  哈尔滨
  魏利波
  董事会秘书
  哈尔滨
  拟注入资产
  账面价值
  评估值
  增值率
  昌河航空100%股权
  50,489.11
  64,082.00
  13,592.89
  26.92%
  昌飞零部件100%股权
  61,979.32
  86,309.30
  24,329.98
  39.25%
  惠阳公司100%股权
  14,744.54
  17,840.96
  3,096.42
  21.00%
  天津公司100%股权
  79,384.39
  80,016.04
  631.66
  哈飞集团拟注入资产
  65,661.04
  81,095.42
  15,434.38
  23.51%
  272,258.39
  329,343.72
  57,085.33
  20.97%
  发行前
  本次发行
  发行后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发行数量(万股)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哈航集团
  16,885.65
  16,885.65
  中航科工
  3,740.92
  3,740.92
  中航直升机
  10,751.10
  10,751.10
  哈飞集团
  4,734.12
  4,734.12
  以现金认购的发行对象
  6,403.97
  6,403.97
  其他股东
  16,849.35
  16,849.35
  总股本
  33,735.00
  100.00
  25,630.11
  59,365.1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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