讫北京户口有年龄限制吗什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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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户口没有在武汉上班,现在在武汉买房有什么限制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147次 |问题来自: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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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武汉取消了限购,外地户口不需要社保、纳税。贷款的好会需要贷款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流水、收入证明。一次性的话只需要身份证。
保利茉莉公馆
400-890-0000 转 278556
其他回答 共7条
有钱就行,如果贷款的话,只要征信良好就可以了
如您有任何购房疑问可随时联系我朱映映,地址:江汉大学二号门斜对面。我会竭诚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没有限制的,现在武汉已经取消限购限贷,在武汉买房只需身份证即可,如果要贷款,就得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需要一年以上社保或者纳税证明,如果需要落户中心城区需达到100平50万的条件
买房子没有限制,如果想转户口中心城区要100以上的,远城区90以上
现在武汉市已经取消限购限贷,所有购房不需要任何条件,身份证即可。但是要办理购房贷款就还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特别是个人征信要好哦!如果不满足贷款条件,一次性 购房。对以后办证转户口不产生任何影响
公差 mix Joe 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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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买房必须要天津户口吗?没有户口会不会贵?有什么限制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有要求 了、只是不能买公产房。,私产没问题
不是必须的!~!!现在好像完全放开了
不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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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女户结婚后男方户口落在女方家好吗
1、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女方可以凭借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去北京男方户口辖区的派出所提出夫妻户口投靠的申请;2、北京夫妻户口投靠时间一般需要结婚十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上
7条其他回答
你们都领了结婚证怎么还这么多顾虑呢?结婚证就可以证明在湖南上户口的,大不了让女方湖北户口地居委会开个迁出证明。是谁在刁难你啊?这样都是没必要的,只要结婚,就证明户口都已经来了,人都跟你了,他们可能担心你老婆的户口在湖南给你上了,娘家户口没消,你老婆双户口。详细吗?你们应该当时领完证就给你老婆马上上户口,就没有不必要的麻烦咯。祝你顺利
1、你到女方户籍地领结婚证,那你在你户籍地的派出所开具单身证明,这个证明要盖派出所专用章的原件,影印件都不行,切记。保险起见提前到民政局去咨询一下(乌鲁木齐是这样的) 2、孩子落户和结婚证在哪里领不搭噶,医院出具出生证后,持出生证和你、你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你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就行。
3、你光知道双独可以生两个孩子,那你知道都要走哪些手续吗?不知道?那就去民政局和派出所问,记住一点,政策市允许的,手续是麻烦的。 你想要两个孩子,又不想让单位知道,要么你提前和你单位负责这块儿部门沟通好,根据政策解释,你的情况应该是可以的。 如果不行,那就新疆一个,湖南一个。 还有一个损招,是根据婚姻法条款的应对之策,兄弟就当戏言看一遍就过。 你和爱人第2个孩子怀上后,去离婚,孩子生下后,复婚。 限于调侃,仅供交流
栋不帐∪丝诤图苹趵返谑盘酢」裼猩娜灿幸婪ㄊ敌屑苹囊逦瘢蚱匏皆谑敌屑苹懈河泄餐脑鹑巍! 〉诙酢∮邢铝星榭鲋坏姆蚱蓿梢陨昵朐偕骸 。ㄒ唬┧骄郎优簧桓鲎优模弧 。ǘ┧骄偈褡澹簧桓鲎优模弧 。ㄈ┧骄楣龋蛘呃幢臼《硬宦
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09年1月1日是有新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但是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城镇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
PS:如果您第一胎生在中国,第二胎生在瑞士,那好办多了。我认为您如果是希望孩子出生在中国,那户口不上在中国,则无所谓准生证,如果你要上户口在中国,那准生证好像拿不到哟。(其实您小孩出生了,跟街道与派出所“拉拉关系”,可能小孩户口就上去了。自然就有中国护照了。这句话您可以无视。)
双方都有子女的,不能再算计划内生育. 城镇和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审批程序如何?城镇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2)经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5)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7)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8)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9)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10)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11)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应是农业户口)。   审批程序: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要求生育孩子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经单位同意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如申请人以前领取过《独生子女证》,应将原证一并上交)。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同意生育第二个孩子决定书》
依据公安部30条、省公安厅50条便民利民措施和哈尔滨市政府办公会通过的《哈尔滨市现行落户政策》执行。
一、审批权限及内容
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凡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持省教育厅出具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落户介绍信)。
(二)出生婴儿落户。出生婴儿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婴儿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由分局审批落户
(一)出生婴儿落户。6周岁以上不论婚生或非婚生,手持出生证明未办理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随父随母落户。户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需要投父投母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落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居委会证明)。
(三)夫妻投靠落户。双方非农业户口,投靠人无公职,只要登记结婚,即可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投靠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书、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女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丈夫(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男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妻子(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45周岁,可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投妻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父母投子女落户。父母双方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可到子女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及退休证、下岗证、病退手续等相关材料)。
(五)对于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的,在未达到落户规定的结婚年限,被投靠人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投靠人在达到落户年限且未再婚的,可以申报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死亡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以上条款以外的上报市局审批。
由市局审批落户
(一)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哈市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凡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哈市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凡具有博士学位(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哈市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对哈市企业确实需要,有熟练技术的高级技师、技工,由企业申报,经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人事、劳动部门落户介绍信,单位接收报告,高级技师、技工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5、对哈市企业特殊需要的技术工种,由企业申报,经省市人才、劳动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可为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市人才、劳动部门落户介绍信,单位接收报告,技校毕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专利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近两年纳税凭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资金达8万美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验资证明、近两年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4、日以后,无公职人员在哈市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购买2处商品住房,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业用房3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购买30万元以上二手商业用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购买商业用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继承、低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房、30万元的商业用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产权证、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现金收讫章、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农业户口需出具乡级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
(三)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和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学历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年子女办理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职称证或职称评审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转业干部落户。外籍转业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转业干部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接收单位证明,转业证、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复转军人落户。外籍复员军人服役期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复转军人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士官落户口通知书,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接收单位证明,复转军人证、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随军家属落户。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来哈落户,配偶在外地有工作的,需经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工作调转手续,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落户信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人事或劳动部门落户信,军官证、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五)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可凭有关证明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劳动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和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2、对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对哈市各区政府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4、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5、对在哈市居住十年以上,外地无承包土地人员,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有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经济适用住房除外),从业证明,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6、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被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在哈市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农村有承包土地的除外),可凭相关证明、证件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户口迁移证,住房产权证,从业证明,下放证明,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农业人口需出具乡级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7、收养人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可由收养人申报办理收养落户(须携带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居委会证明,到收养人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二、审批时限
(一)调工、调干,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引进人才落户的,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二)其它情况落户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三)投资、购房落户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
三、收费标准
依据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公(治)〔94〕327号文件规定。准迁证收工本费4元 一、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凡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持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出生婴儿落户。出生婴儿不论婚生非婚生,一律凭出生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婴儿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一)随父随母落户。户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投父投母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落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6周岁以上(含6周岁),手持出生证明未办理落户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须携带出生证明、落户申请等相关材料)。   (二)夫妻投靠落户。双方非农业户口,只要登记结婚,即可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投靠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女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丈夫(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男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妻子(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45周岁,可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投妻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三)父母投子女落户。父母双方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可到子女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由市局审批落户   (一)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自愿来哈工作,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哈市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   2、凡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工作,可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   3、凡具有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工作,可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   4、对哈市企业确实需要,有熟练技术的高级技师、技工,由企业申报,经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5、对哈市企业特殊需要的技术工种,由企业申报,经省市人才、劳动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可为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办理落户。   (二)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专利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验资证明、近两年纳税凭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资金达8万美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验资证明、近两年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4、日以后,外地无公职人员在哈市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除外);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房住宅;购买30万元以上二手门市房;贷款购买商品房住宅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继承、低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30万元的商品门市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产权证、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   (三)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市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在哈一方户口和结婚证)。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年子女办理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职称证或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转业干部落户。外籍转业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转业干部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转业证、接收单位证明、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   2、复转军人落户。外籍复员军人服役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复转军人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士官落户口通知书、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复转军人证、接收单位证明、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   3、随军家属落户。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来哈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簿和结婚证)。   (五)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可凭有关证明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劳动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和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2、对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对哈市各区政府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在本市有私有产权住房,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4、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5、对在哈居住十年以上(外地无承包土地),有私有产权住房和有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房屋产权证,从业证明,无承包土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证明,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复查,市局审批落户)。   6、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被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在哈有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农村有承包土地的除外),可凭相关证明、证件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户口迁移证、住房产权证、从业证明、下放证明、乡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复查,由市局审批落户)。   7、收养人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可由收养人申报办理收养落户(须携带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居委会证明,到收养人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复查,由市局审批落户)
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有住房并分开居住的,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村(居)委会证明,经户籍派出所核准后,办理分户. 立户
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居)委会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未满18周岁的(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或双亡的)不得单独立户,租用私房居住的,不得单独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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