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不良贷款率什么意思

16家上市银行不良贷款半年剧增770亿元
房地产变局催生信贷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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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地产变局催生信贷区域性风险
16家上市银行已全部交出上半年成绩单。从实现利润来看,16家银行今年上半年净赚6854.84亿元,平均净利润增幅为13.85%,这一幅度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市场意料之中。与之相伴的是,银行资产质量下行压力增大,16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都较上年末有所增加,其中15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有所上升。
多家银行的高管认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状况未明显缓解,局部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加速显现,下半年,银行控制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的压力仍然较大。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成为了区域性风险扩散的隐患。部分地区房价出现变化和三四线城市房贷过热,导致银行贷款出现一定逾期或者沦为不良。
尽管各家银行的房地产行业不良贷款率不高,但已引起业内注意的是,“弃房断供”和房产抵押物贬值风险已被银行所警惕。农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田继敏透露:“受累于江浙一带钢贸情况,当地个人按揭贷款出现弃房情况,今年上半年个人住房按揭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了2.2亿元。从区域看,一二线城市的房贷质量问题不大,但三四线城市房贷有过热现象。”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在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等原本投资投机性购房较为集中的区域,今年均出现业主主动“断供”按揭贷款的现象,钢贸、采掘业等企业,以及可贸易程度高的批发零售小企业,受累资金链断裂的压力“弃房”。同时,部分地区房价波动,企业的房产抵押物贬值,拖累银行不良贷款难以处置。
“截至2013年末,主要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及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为38%。”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不久前指出,国内经济下行,房地产价格回落,出现经济增长乏力、投资回报下降等情况,迅速波及银行体系,银行贷款随之过度紧缩甚至冻结,形成中国式“押品(房地产)-损失”螺旋,加剧了金融和经济波动,上述主要风险因素均造成不良贷款上升。同时,部分行业利润下滑,淘汰过剩产能,企业间互联互保融资问题,以及银行自身风险防控等因素,也加剧了不良贷款的集中爆发。
银监会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6944亿元,较去年末上升1023亿元,已经超过2013年全年不良贷款增加规模的992亿元;不良贷款率1.08%,较2013年末增长8个基点。仅16家上市银行今年上半年的不良贷款就激增了770.72亿元,占银行业新增不良的比重高达75%。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目前,产能过剩行业风险向上下游产业蔓延,以资源型企业为代表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在上半年也发生了违约;贸易融资风险由钢贸扩展到其他大宗商品贸易领域;钢贸贷款不良继续暴露的同时,煤炭、铜和铁矿石等大宗商品流通环节融资风险也在浮出水面;部分小微企业尤其牵涉互保链的风险进一步蔓延。
中行副行长张金良表示“报告期内,中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的制造、批发及交通等行业。不良贷款反弹是业内普遍需要面对的难题,下半年信贷仍有压力。将继续加强排查力度,锁定高风险领域和客户,加强针对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平台的全口径风险管理。”
“除了宏观经济的原因,过剩产能行业的去产能过程是当前不良形势发生又一重要因素。”浦发银行风险政策部总经理赵先信指出“此前在货币宽松之时,一些企业的过度融资在当前环境之下无法持续,这实际就是去杠杆化的过程。还有就是资产价格,特别是房地产价格的变化,都是导致当前行业不良增长的主要因素。”
申银万国在近期的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由于不良加速暴露,银行信贷投放和结构优先考虑风险因素,而目前来看,大行投放节奏与年初计划基本吻合,股份制银行惜贷情绪明显。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受经济下行和利率市场化推进的影响,银行净利润增速放缓和贷款质量风控将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成为常态,不过,融资风险不断暴露的情况下,政策引导银行资金支持实体企业以及降低融资成本,在操作过程中有难度。后续政策面上,除了保持金融体系内流动性充裕外,还需要进一步推动银行同业、信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改革,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这也是重要之举。
展望下半年银行资产质量,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预计,下半年行业不良贷款将维持小幅双升的惯性增长格局,受经济增速影响产生的实体经济风险仍将是不良贷款增长的主体部分,而商业银行也将继续加大对不良贷款处置和核销的力度,年末不良贷款率可能小幅增长到1 .14%至1.19%的区间。
(责编:杨翼、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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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2013年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仍呈持续上升趋势
中研普华报道:
相关研究报告
12月26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诚信”)发布《2013年中国业主动评级发布及2014年中国银行业信用展望》(下称《展望》)称,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反弹,上升趋势仍未遏止,但整体风险可控。
  具体表现在,2013年以来,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仍呈持续上升趋势,前三季度分别新增339亿元、67亿元和241亿元,前三季度新增不良总量达647亿元,余额达到56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7%,较上年末增加0.02个百分点。
  “由于上市银行在长三角和江浙地区拥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前三季度上市银行新增不良贷款为569.95亿元,占到全行业新增不良贷款的80.62%。”《展望》提及。
  银行不良贷款反弹自2011年三季度已经开始,银行连续实现七年的不良贷款“双降”终止,不良贷款出现反弹。2012年,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647亿元至4929亿元。
当时钢贸、光伏、造船等产能过剩产业不良贷款发酵,这些行业也集中在长三角和江浙地区,造成行业风险与区域风险高度重合,加上江浙地区民间借贷发达,使和两省成为不良贷款重灾区,新增不良贷款占到全行业新增不良贷款的近90%。
  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风险问题,依然是今年甚至是2014年市场最为关心的话题。
  针对银行平台风险敞口的监管和平台对资金饥渴之间的冲突还在不断加大,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决策层、监管层无法回避的问题。
  “地方政府债务总量不透明、平台偿债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银行对平台负债的全口径风险敞口和五级分类未定期披露,是业内及投资者对平台贷款以及地方政府债务予以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中诚信金融机构评级部总经理、金融机构评级总监黄灿称。中诚信对此也提出建议,未来,转型、政府职能转变及市场化改革,是最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方向。
  房地产贷款方面,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银行投向房地产贷款增速有所上升,前三季度新增房地产贷款1.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26.1%,余额同比增长19%,达到14.2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0.2%。
  房地产行业具有典型的周期性特征,房价持续上升增加了银行相关敞口风险,对于与房地产高度相关的中国银行业来说,降低风险集中度、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做好应对房价下行期的准备,是非常有必要的。
  黄灿认为,目前银行仍有充足的拨备和较强的盈利能力来应对和消化不良,整体资产质量风险可控。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银行拨备覆盖率为287.03%,实现净利润112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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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09-02-22 &匿名提问 发布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应修改近来,信贷员在(待)岗清收不良贷款的人次越来越多,有的待(在)岗长达几个月,有的社甚至有一半信贷员被待岗,既给基层社管理带来麻烦,亦给全县不贷款双降带来极大的压力,究其原因我认为不外有以下两种:一、客观原因。过去几年里,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大环境下,各信用社不断进行贷款营销,大量发放了1-4万元的大额信用贷款,盲目扩张,少的社的几百万元,多的社则有3000多万元,一定程度化解了这几年的财务风险,但是有些社当时完全违背了联社的出发点和宗旨,歪曲了“优质客户”这个概念,通过几年的循环,当时的“优质户”成了“变质户”,欠息较多,信贷员回天乏术,按照现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上手信贷员被逼在岗清收。二、主观原因,信贷员自保思想形成。根据现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对结欠有一个结息期以上利息的,尽管原信贷员调出另一乡镇,都是原信贷员责任,对这一部贷款户,稍有难度,现任信贷员都不去追收和操作,担心步后尘,到时待岗的是自已,出现了自已头昏不如人地死的极端自保思想,原信贷员如果还在同一个信用社的,存在协助清收的条件,但一旦调出另一乡镇,协助追收理论上存在,但效果肯定不大,俗话讲:“人走茶凉”,也是非常现实的,于是这一部户形成了不良。建议:为了缓解基层社管理的麻烦,最大限度地收回到期贷款,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建议联社进一步调动现任信贷员的积极性,加大考核的力度,增大现任信贷员的管理责任,通过修改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来实现,核心:属“三违”贷款,追究原信贷员责任;否则,现任信贷员负全部管理和清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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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移交200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2000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第六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 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不给予奖励。“795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行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外人员、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与行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执行相同标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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