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寻衅滋事罪量刑的人追打撞伤看热闹的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寻衅滋事的行为人被对方打成轻微伤,如何处理这起治安案件。对方是否要追究责任。_百度知道
寻衅滋事的行为人被对方打成轻微伤,如何处理这起治安案件。对方是否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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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由公安机关调查清楚案情以后依法认定处理。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的话,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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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普法者贾灵敏被控寻衅滋事一审休庭
  【财新网】(记者 郭清媛)4月27日上午9点30分许,河南的、刘地伟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巩义法院开庭。由于被告人贾灵敏当庭提出对临时更换律师的不满,开庭半个小时后,审判长即宣布休庭,导致原定三天的审理期,在半个小时之内结束,15日后再通知开庭时间。
  贾灵敏曾经是一名老师。五年前,她位于郑州市齐礼闫的房屋被拆除后,贾灵敏成为“”。此后一直执着于自学有关拆迁的法律知识,并积极向拆迁户普及相关法律。刘地伟也是郑州的一名被拆迁户,在贾灵敏普法期间与其相识。
  去年5月8日,二人在帮助拆迁户报警期间,被郑州警方带走,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刑事拘留、随后被以寻衅滋事罪批捕。
  郑州检察院在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将该案移送到巩义检察院管辖,随后巩义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将该案起诉到巩义法院。
  对于“寻衅滋事”的定罪,贾灵敏等人的辩护律师称,该案无论是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效果考量,都不构成犯罪。多名法学家也针对此案发表言论称 ,寻衅滋事一罪的把握上,还是要讲究策略,缩小打击面,掌握合理的诉求,考虑方法事都适当的问题,不要轻易、任意的把罪扣在民众头上。
  一审休庭
  4月27日上午,贾灵敏刘地伟寻衅滋事一案,在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法庭开庭。当天上午7时许,从巩义市区到巩义市河洛镇法庭的道路上,出现不少警车,还有大约上百名警察。
  在距离河洛镇法庭100米的路口附近,已经拉起了警戒线。贾灵敏、刘地伟二人的辩护律师所开的车辆,均在此处被拦截,并被告知只可以步行进入法庭。由于车内有较多庭审资料,搬运麻烦,因此律师们申请开车进去,双方争执不下,随后,刘地伟辩护律师马连顺的车被执法人员拖走。
  根据刘地伟的辩护律师马连顺称,他在4月26日入住河洛镇时,就遇到了阻力,当时,马连顺一行打算住到河洛镇,方便当天开庭时的来回,但却被告知,外地身份证持有者,不得在河洛镇居住。所以4月26日晚上,贾灵敏与刘地伟的辩护律师,都居住在了距离河洛镇法庭五公里外的巩义市区。
  在律师车辆受阻之后,经过近一个小时的交涉,马连顺的车被交回,律师们顺利入庭,贾灵敏、刘地伟 寻衅滋事一案,在9点30分许正式开庭。
  在庭审现场,贾灵敏因原代理律师迟夙生、王才亮无法出庭,临时“救火”的律师薛荣民因无法及时熟悉材料,要求解除对朱孝顶、薛荣民两位律师的委托。随后,法官宣布一审暂时休庭,15日后再决定。
  薛荣民称,他是在4月25日接到通知临时过来救火的,原本在本月27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的贾灵敏案,因迟夙生、王才亮两位律师均有其他开庭冲突,无法出庭辩护,需要律师薛荣民紧急前往河南巩义为贾灵敏辩护。
  庭审结束时,贾灵敏也对法庭大小、旁听人数以及亲属到场情况进行了质疑,她称:“不是说大法庭吗?我的亲属来了几个?”。
  该案律师介绍称,在4月21日召开庭前会议时,律师们向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巩义法院多次表达了贾灵敏等人的要求:按照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的公开承诺,申请使用控方和辩方证人计300余人出庭作证、申请使用大法庭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申请网络视频方式直播庭审、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律师业务繁忙的实际问题,在确定公开开庭日期时与辩护律师协商沟通。
  但是,首先开庭地点最终选在了巩义市东北角的河洛法庭。朱孝顶律师称,这位置偏远、法庭大约只有30个座位。财新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法庭距离出巩义辖区的道路很近,往北就是焦作市温县,法庭内的确容量甚小。
  此外,朱孝顶介绍称,由于开庭时间通知的不及时,导致贾灵敏的原代理律师迟夙生和王才亮无法调整工作时间,所以才临时更换律师救火。这让贾灵敏感到会影响案件辩护。所以申请解除委托。
  遭遇强拆的被告人
  贾灵敏今年50岁,是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村人,曾在一所私立学校任教。
  2010年,贾灵敏所居住的齐礼闫村的城中村改造,是郑州市众多拆迁项目中的工程之一。
  当年6月22日晚,当地拆迁人员,将贾灵敏和她丈夫被绑上一辆车之后,被拉到了郊外的樱桃沟,在那里呆了一天一夜之后,贾灵敏在23日中午回到家中,发现住宅被拆除。
  这次事件,被贾灵敏自己称作“河南樱桃沟扔泥沟”暴力执法强拆事件。她曾在一份上访信中称,那次拆迁中,当地政府并未出示拆迁证和强制拆迁通知书。此后她拨打110报警无果,随后在废墟上搭建了窝棚居住,成为一个“钉子户”,在窝棚也多次遭遇强拆之后走上了依法维权之路。
  这期间,她辞去教师职务,走访各级政府法院,意图通过法律来为自己赢得公平公正的待遇。同时,贾灵敏也通过网络途径,随时公布自己的维权进展,绝望之时也曾试图自焚,后被朋友救下。
  在维权期间,她开始系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包括《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走访郑州市的拆迁工地,为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设法律学习园地,每周三次普法咨询活动,成为一名“民间普法者”。
  从成为“钉子户”到2014年5月被刑拘,贾灵敏的足迹扩展到整个河南省以及周边省份,山东、湖南等地的拆迁户也曾多次驱车前来与贾灵敏交流。
  本次庭审中与贾灵敏一起受审的刘地伟,也是郑州市居民,在2012年遭遇了被拆迁人员从家里的三楼扔至二楼,随后房子被摧毁的情况。刘地伟在咨询拆迁法律的过程中认识了贾灵敏,并承担了贾灵敏普法期间的接送和拍摄工作。
  去年5月7日,贾灵敏、刘地伟在帮助被拆迁人报警时,被郑州警方抓捕,次日被刑拘,涉嫌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日被批准逮捕,贾灵敏的涉嫌罪名变为寻衅滋事。去年7月底,经办贾灵敏案的郑州市十八里河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河南巩义检察院“巩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共指控两人涉嫌四项罪状。
  起诉书指控称,日15时许,贾灵敏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村民徐国水邀请至该村北街进行普法宣传。“贾灵敏煽动村民不要相信政府,只有跟政府闹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后石佛办事处主任田鸿鹏带领工作人员及民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劝导时,贾灵敏指着田鸿鹏说办事处工作人员是黑社会分子,是来故意捣乱的,使场面混乱约两个小时,期间村民田敏杰等人对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害人余国峰进行殴打,致使其左侧第10肋骨骨折。日,贾灵敏在其微博中编辑转发相关现场照片,引发起网友民大量转发和及评论。”
  起诉书指控称,日上午,贾灵敏、刘地伟听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村市场街正在拆迁,即赶到现场。“贾灵敏自称是省社科院调研员,当众宣传拆迁违法,村干部贪污。刘地伟自称是记者,在现场拍照并鼓动商户砸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后商户张宝红持砖将被害人连昊的挖掘机玻璃砸烂(经估价价值2258元)。当时12时许,贾灵敏、刘地伟同谢艳玲、李丽芳、郭双玲等人及市场街20余名商户携带国旗、标语、至郑州市公安局门口聚集,后又至省委门口聚集滞留至次日凌晨。期间多次冲击省委大门,呼喊口号,扰乱省委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及省委门前的交通秩序。后贾灵敏、刘地伟将上述事件中的图片编辑转发到互联网,引起网民多次转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起诉书还称,日9时许,贾灵敏、刘地伟及谢艳玲等20余人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拘留所门口,迎接即将释放的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治安拘留的白老妮。“上述人员高呼口号,燃放鞭炮、送鲜花、打出‘维权无罪、拘留光荣’的横幅,并照相留念,引起周围群众的围观,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后贾灵敏将现场照片编辑转发至网络,引起网民转发及评论。”
  根据起诉书指控,因对其房屋被拆不满,郑州市惠济区固城村村民赵文权于日4时许携带食品和水爬上本村的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并悬挂条幅,贾灵敏、刘地伟等人9时许赶到现场。“贾灵敏称要不是政府的人把人逼的没有活路了,怎么会有人去跳塔,并对赶到现场的民警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使场面混乱,致使110民警、120急救人员及119消防人员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当时下午4时许,赵文权自行下塔。后贾灵敏、刘地伟将上述事件中拍摄的图片编辑、转发至互联网,被网民多次转载。”
  起诉书认为,贾灵敏、刘地伟在公共场所多次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口袋罪”的界限
  贾灵敏的代理律师朱孝顶认为,起诉书多项内容失实。
  朱孝顶介绍,第一个案子中,实情是老俩河村民381人签名并捺上红手印委托贾灵敏作为他们村民的法律顾问,指导该村村民普法学习、行政复议、诉讼及民事诉讼,学习中受到大批不明身份人的冲击而引发冲突,但贾灵敏等人在冲突中一直呼吁村民依法报警。第二个案子中,贾灵敏本人从未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称为“律师”、“河南省社科院调研员”,而且现场打横幅、红旗,喊口号等行为并非他俩组织。
  “依法平和普法行为,不去报酬,常年义务从宣传国家法律,既不违法更不犯罪。”贾灵敏的代理律师王才亮也称,自2010年至今,河南因非法拆迁引起的血案不断,矛盾激化,这恰恰说明了贾灵敏普法宣传的价值所在;比去年关切起诉书认为贾灵敏有“煽动群众不要相信政府”的行为,并反对“政府主导”的拆迁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情节,这既是对贾灵敏普法践行法律行为的曲解,也体现出办案人员缺乏法律常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可能出现错误甚至违法,当然可以质疑。这是《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存在的必要;贾灵敏鼓励被拆迁群众上访、诉讼主观上并非寻衅滋事。信访、诉讼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正当权利。
  就贾灵敏、刘地伟寻衅滋事议案,多位法学界学者和业界律师曾经专门召开研讨会讨论此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称,法学界对寻衅滋事构成一个“口袋罪”已经是共识,这个罪名一再滥用,国家运用公权力限制公民、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非常不严肃。这种不严肃后果很严重。
  张千帆说,如果这个罪名变成口袋罪,所谓的国家也就是掌握国家机器的官员跟工作人员,有时候甚至是层次很低的工作人员,想惩治某些公民,出于种种理由,跟法律没什么关系,就可以用这个口袋最来剥夺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实际上某个刑法罪名被滥用以后,就可以使得国家的工作人员行驶本来私人无法行驶的违法暴力,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其后果是导致公权力滥用。”张千帆认为,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所倡导的“依法治国”是严重背离的,尤其是造成地方公权力滥用,“贾灵敏案在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
  “我们知道强拆在中国各地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如果公民抗争导致地方强拆不下去,或者进行得很困难,得罪了当地政府,他们就可以随便的拿这个罪名里惩罚公民,对他们一些本来完全正当合法的权利的行使”。
  张千帆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使用要谨慎,首先边界要相对的确定,一定要有一个比较确定的、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尤其是这个最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比如说贾灵敏的普法,我们不论他的动机到底是什么,这种效果不论是对拆迁当事人还是对社会,都是很重要的。”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也称,寻衅滋事罪,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实务者,都认为是在取消流氓罪之后的有一个比较大的口袋罪。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容。
  刘德法说,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思想内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是不确定的,比如“随意殴打他人”,“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的硬拿硬要”,这些都是民间老百姓的表达,用到严肃的法律中来,不妥;再者,这个罪本来立法就很宽泛,加上司法解释把“公共场所”实体的时空扩大到了虚拟的网络,更让人摸不着头脑,司法认定为所欲为。刘德法认为,在寻衅滋事的把握上,还是要讲究策略,缩小打击面,掌握合理的诉求,考虑方法事都适当的问题,不要轻易、任意的把罪扣在民众头上。■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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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实验群被告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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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永冷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冷水滩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恩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宋艳君参加的合议庭,于日、5月1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娟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幼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9时30分左右,唐XX酒后在冷水滩区铁路巷因琐事殴打艾某某等人,公安民警出警后双方被口头传唤至菱角山派出所。在派出所值班室,唐XX又将民警李某红、协警蒋某祥打伤并把派出所值班室内的椅子及柜子损坏。经鉴定,艾某某、李某红、蒋某祥的伤势均为轻微伤。该院认为被告人唐XX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XX酒后在冷水滩区铁路巷因琐事殴打艾某某等人,公安民警出警后口头传唤双方至菱角山派出所;在派出所值班室,唐XX又将民警李某红、协警蒋某祥打伤,并损坏派出所值班室内的椅子及柜子。经鉴定,艾某某、李某红、蒋某祥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蒋某祥的陈述证实,日晚19时许,李某红对唐XX进行劝解,唐XX不听,说不要管,谁管就打谁,说完就一拳打在李某红嘴上;见唐XX不听劝解,就强行将唐XX按住,但唐XX极力反抗,将他左手的食指抓伤。2. 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证实,那两个男子其中有个我看着比较面熟,后来到派出所后,我才知道他叫屈某君(音),还有个就是打我打得最厉害的男子,那个男子身高一米六O左右,就是到派出所后还要打我丈夫,并把派出所民警嘴上打了一拳的男子,现在也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来了,叫什么名字她不知道。3. 被害人李某红的陈述证实, 日19时36分许,他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潇水人家对面铁路巷子里有人打架,就立即带领杨某荣、协警钱某华、蒋某祥出警到达现场,传唤双方到所里;在所值班室,唐XX从值班室冲进内室一拳打在李某林的右耳部边,他制止时,嘴部和手被唐XX打了一拳;蒋某祥看到了这个情况后,马上制止亦被唐XX把左手食指打伤。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林的证言证实,日晚上,他骑着摩托车带着妻子、女儿,从母亲家吃了饭回家,途经铁路巷子的时候,有七、八个男男女女走在路上摇摇晃晃,像喝醉酒了,他妻子就叫他慢点开,等那些人先过去再开车,他马上就减慢速度,用脚撑着摩托车慢慢地往前走,当经过那几个男女后,听见他老婆说了句:“你们搞什么?”在车身后,有两个女子拖住他老婆,把他老婆和女儿从摩托车上拖了下来,后又来了个男子上前抓住他就打。他被两个男子抓住打,其中有个男子他后来知道叫唐XX,还有个男子叫不出名字;他妻子伤是被两个女子和唐XX打的,唐XX打他妻子打得最厉害。还证实,在值班室里唐XX了他一拳,打了李某红嘴巴部位一拳,蒋某祥的手被打伤。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7点多钟的样子,她和她父母从铁路宿舍区外公家吃了饭后,准备回家,她父亲骑着摩托车,从铁路俱乐部往凤凰园方向走的,经过铁路巷子的时候,她母亲看到前面有几个人走路摇摇晃晃的,就叫她父亲开慢点;她父亲就把车子速度放得很慢,已经走过了前面那些走路摇摇晃晃的人后,对方一个女的跟了上来,赖到摩托车后尾,并哎哟哎哟地说,她父亲刚刚经过的时候撞到她了,拉着车子不准走,还跟上了个男子,那个男子先把她母亲从车上拉下来,拉倒地上去了,其他一起七、八个人跟了上来,开始打她母亲,后来又把她父亲从摩托车上拉了下来打,她看到她父母,就想去劝架,举起手挡住,用手把那些人推开,在劝架的时候,她的左边脸上被打了一拳,还被对方的人推到地上,她从地上爬起来后,再去劝架的时候,不知道被谁还把肚子上踢了一脚;她父母就喊她快走,她就一个人先回家了。3.证人盛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7点多,在潇水人家对面铁路巷子里,有一摩托车经过时与他们发生了矛盾,开摩托车的打电话喊了三、四个人拿了棒棒来,就打他师母,接着打他师父,继而就打小屈(屈某君),后公安干警到了。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日19时许,他驾驶警车经过潇水人家对面铁路巷子,看见一群人在拉拉扯扯,就鸣了警笛,有两个拿棍子的男子跑了,他下车问报警了没有,那些人说没有报警,他就马上给拨了110。过了几分钟后,菱角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出警到达现场,他和菱角山派出所的一起口头传唤双方到菱角山派出所。5.证人屈某君的证言证实,日19时30分左右,潇水人家对面铁路巷子里,赵某和唐XX女友说:开摩托车那人在路过的时候撞了她们。随后赵某和唐XX女友与开摩托车那人发生了扭打,唐XX也上去打架,也与摩托车司机扭打在一起;她去劝架,旁边冲出一个男子就打她,把她的左手手臂、手背打了一棍,后来从巷子里开来了一部警车,传唤双方到菱角山派出所去了。6.证人罗某民的证言证实,日晚上7点50分的样子,他在家里做生意的时候,听见外面很吵闹,就从家里走出,看见有很多人围着在一起,旁边还有辆警车,其中有一男一女扭打在一起,那个男子抓住那个女子的头发,那个女子也抓住那个男子的衣领,双方在那里一直僵持着,派出所的民警在旁边劝也劝不开。等了一会,他看到又来了部警车,从警车上又来了几个民警。由于他店子里有客人来了,就去招呼客人去了。7.证人罗某华的证言证实,日晚上七点四十分钟的样子,她坐在经营的副食店里烤火看电视,听到外面路边有人吼叫,就从店子里出来,看到一群人在路上追打,边打边往凤凰园的大路方向跑,这时,从万喜登酒店方向开来了一部警车,其中有一方的人拦住警车,想要警车上的人给处理问题,她看到有个警察下车后,询问了情况后,就劝不要打架了。但是那些人根本不听劝阻,还是在路上相互扭打,旁边过路的群众也围了上去看热闹,这时旁边有个拿着木棒的男子趁人不注意的时候,就从侧面跑走了。过了几分钟后又来了部警车,她店子也站满了人,她就照看我自己的店子去了,就没有注意后面的事情了。三、鉴定结论:1.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以[2012]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李某红的伤势为轻微伤。2.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以[2012]临鉴字第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蒋某祥的伤势为,轻微伤。。3.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以[2012]临鉴字第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艾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四、相关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日将被告人唐XX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XX生于XX年XX月XX日等基本情况。3.辨认笔录,经蒋某祥、李某红、李某林辨认指出,被告人唐XX系日19时30分在铁路巷和值班室滋事之人。五、被告人唐XX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XX对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X对公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实。被告人唐XX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林&&恩&&贵人民陪审员&&&&宋&&艳&&君人民陪审员&&&&彭&&永&&跃二O一二年 五 月 十七 日 代理书记员&&&&周&&&&&&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事实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岁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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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寻衅滋事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斌,外号“老杨”,男。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粟道生,男。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彭家政,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斌、被告人粟道生及其辩护人彭家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粟道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粟道生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粟道生系祁东县津湘汽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湘公司”)出租车司机。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粟道生驾驶湘DX6253号出租车在祁东县标准件厂大门口处撞伤了李志新之子李俊宇。李志新闻讯赶到了交通事故现场,安排其亲戚将李俊宇送至祁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报了警。期间,李志新的妻子谭宏艳,妹夫刘佰阳,李志新的同事周滨、曾攀、谢飞雄、周志波、谭晓华、费模耀,津湘公司安全员赵立新先后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刘佰阳到达现场后打了被告人粟道生一个耳光。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湘DX6253号出租车予以扣押,并要求被告人粟道生去医院看望受伤的李俊宇。之后,被告人粟道生与赵立新、李志新到了祁东县人民医院,费模耀驾车送谭宏艳、刘佰阳等人也到了祁东县人民医院,周滨、曾攀、谢飞雄、周志波、谭晓华也先后到医院探望李俊宇。被告人粟道生的亲属及同事共10余人赶到人民医院,得知粟道生挨了一个耳光,遂在被告人粟道生的带领下,找到正在祁东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大厅等李俊宇照片结果的李志新等人,对李志新、谭宏艳、周滨、谢飞雄、费模耀、曾攀、谭晓华、周志波进行殴打。被告人杨建斌闻讯后,即与津湘公司的其他四五十名湘西籍司机赶到现场,对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周君辉、刘美生、周武成等人进行殴打。小车司机李永锋看完病人后准备开车离开人民医院时,也遭到了出租车司机的围攻,在民警的阻隔下,李永锋才开车离开现场。民警刘政元着便衣拿着照相机在现场摄影,被告人杨建斌发现后,打了刘政元一拳。随后,多名出租车司机追着刘政元打。刘政元被追上后,遭到了出租车司机的殴打,被民警制止。刘政元往回跑时,杨建斌与其他人再次对刘政元进行殴打,被民警制止。随后,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一伙逃离现场。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志新、曾攀、费模耀、周志波、周滨、谭晓华、谭宏艳、谢飞雄、周武成、周群辉、刘美生、刘政元均为轻微伤,被告人粟道生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与李志新、刘政元等共12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人赔偿了12位被告人损失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建议本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建斌的供述,被告人杨建斌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粟道生的供述,被告人粟道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害人谭宏艳、李志新、周滨、曾攀、谢飞雄、周志波、费模耀的陈述,证明日,李志新的儿子被车子撞到了,李志新的妹夫打了司机一个耳光,他们从事故现场赶到人民医院等照片结果时,肇事司机带了十多个人对他们进行殴打的经过;公安民警周君辉、刘美生和周武成赶到现场后,遭到了出租车司机这一方的人殴打;一台银灰色的小车往医院外面开去时,因为很多人,小车打了一下喇叭,那些人就围上去拍打小车,并说要打那小车司机;刘政元因拍照也被那群人打伤的事实。4、被害人周君辉、周武成、刘美生的陈述,证明他们接警赶到现场后,遭到了出租车司机的殴打,并看到了谭晓华、周志波等人受了伤及出租车司机围攻了一小车的经过。其中,刘美生还证明了殴打他的人叫“老杨”。5、被害人刘政元的陈述,证明日11时左右,他到了现场后,拿出相机准备将当时的场景记录下来,保存证据。开始后不到十秒钟,有一个剪平头穿T恤的男人指着喊:“你还拍照!”马上就有十多个人围上来要打他,他跑后,遭到那群人殴打的经过。6、证人彭纪娜、粟云、向红卫、向赐树、王和春的证言,证明发生纠纷的缘由及经过,与被告人粟道生的供述基本一致。7、证人彭清平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杨建斌的供述基本一致。8、证人赵立新的证言,证明他系祁东县津湘公司的安全员。日上午10时45分许,粟道生打电话给他说发生了车祸,他便与交警队的人一起处置现场。李志新的妹夫当时打了粟道生一个耳光,被李志新扯开了。随后,他又与粟道生一起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去看伤者。尔后,粟道生带着他老婆彭继娜、儿子粟云还有十来个湘西籍出租车司机也到了人民医院。粟云问了谁打了他父亲一个耳光,便冲上去打伤者家属,彭纪娜就上去打李志新老婆谭宏艳,向卫红、向赐树等人分别殴打了李志新的同事。殴打刘政元的情景他没有看见,但当天下午5时许,听到杨建斌说,杨建斌在刘政元拍照时,将刘政元照相机打下,并动手打了刘政元。9、证人李勇军、朱伏辉的证言,证明上述两证人赶到现场后,看到了粟道生、彭纪娜,粟云,还有三四十个湘西籍司机站在现场吵,有些人还受了伤,并听说湘西籍司机将一个现场拍照的公安民警打伤了。10、证人刘佰阳的证言,证明日10时左右,他得知外甥被车撞伤赶到现场后,因很气愤用右手推了司机的左脸。在祁东县人民医院时看见冲过来一帮人,打他姐夫和他姐夫的同事,他因害怕,便偷偷跑回家了。11、证人陈小春、梁兴友、曾立新、杨子龙、林春发、张声堂、杨明金的证言,证明日那天,他们开出租车先后到过祁东县人民医院,看到了医院里有老乡与别人发生纠纷的一些经过。12、证人李月桂、雷小丽、刘淑英、刘小华、彭江、赵胜、邹红艳、刘四民的证言,证明日上午12时许,看见一群人追着一名男子殴打的一些经过。13、证人李永锋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去医院看完病人后,准备开车离开时,因过道上站了好多人,便按了两声喇叭,就有二十多人围上来,敲打他的车子、玻璃,还要打开车门拉他下去,后被110民警保护着离开现场。14、证人张新、刘黎明、谭伟军、蒋文、陈琳、陈勉意、张士的证言,证明当天在放射科大厅,有十多个人围着几个人打,110民警赶来也没有制止;打人的人还围攻了一台私家车;一个照相的人被打人的那群人追着打的一些经过。15、证人曹师军、邹齐德、王顺桥、何双华的证言,证明日上午,他们在祁东县人民医院看到打架情形的一些经过。16、证人陈双喜、刘勋、周中平、江金秀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们正在祁东县人民医院放射科的大厅等结果,看到从外面冲进来10多个人,对站在大厅里的一小孩的亲属进行殴打的经过。17、证人周玉良、邹高社的证言,证明两证人接警后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听到司机讲被人打了一个耳光,尔后,他们便要司机去医院看望伤者。18、证人刘峰的证言,证明他于日上午11时37分,民警李志新打电话告诉他,李志新带小孩在人民医院做检查时,被津湘公司湘西籍出租车司机几十个人围攻,他便安排干警赶往案发现场。19、证人周鹏、王建荣、罗安民、周坤、唐五一、王庆喜的证言,上述证人均为巡逻防暴大队一中队民警,接警后,第一批赶到案发现场维护秩序。证明在现场看到刑警大队周志波、李志新等人被打,周君辉到达现场后被出租车司机打了一顿;后刘政元在拍照的时候也被打了。证人周坤还证实其中一个叫“老杨”的司机打的最凶。20、证人雷建峰、刘佰尧、刘月亮、刘天雄、彭雍、曾清平的证言,上述证人系巡逻防暴大队二中队的民警,接警后,第二批赶到案发现场维护秩序。证明在现场看到出租车司机拒绝配合民警调查,出租车司机还围攻了一辆准备离开医院的车子,并殴打民警刘政元后逃离了现场。21、证人曾玉民、江见有、陈建容、陈怀珠、周永东、李超、刘灵的证言,上述证人系巡逻防暴大队三中队的民警,接警后,第三批赶到案发现场,湘西籍出租车司机拒绝配合民警调查,部分民警遭到了殴打。其中江见有、陈怀珠还证明出租车司机在杨建斌的带领下,对刘政元进行殴打,事后,杨建斌带领其他司机逃走。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殴打现场的部分画面、被缴获的刀具及受害人受伤的情形。23、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粟道生于日的通话情况。2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费模耀、李志新、谢飞雄、曾攀、周滨、谭晓华辨认出被告人粟道生系带领出租车司机赶到现场打架的人,被告人杨建斌系在现场参与殴打的人员之一;证人邹齐德辨认出粟道生、彭清平等人参与打架;证人雷小丽辨认出刘政元系被挨打的人;证人粟云、彭清平、向卫红辨认被出租车司机打伤的人有谭宏艳、周滨、谭晓华、周君辉、李志新、曾攀;证人赵立新辨认出在案发现场参与打架的人有粟道生、杨建斌等人。2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粟道生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俊宇不负责任。26、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周君辉、刘政元(暂定轻微伤)、周志波、周滨、谭晓华、谭宏艳、曾攀、谢飞雄、李志新、李俊宇均为轻微伤;粟道生为轻微伤。周滨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谭宏艳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27、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粟道生、杨建斌系抓获归案。2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年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粟道生、杨建斌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建斌、粟道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建斌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粟道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粟道生、杨建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粟道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粟道生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杨建斌还应适用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粟道生还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七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粟道生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邹&&&&琦人民陪审员&& 李 冬 梅人民陪审员&& 谭 先 贤二O一0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周&&&&红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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