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公司释永信举报信某个员工出卖公司利益,收回扣,释永信举报信信这样写可以吗?希望专业人士帮忙润饰

谁帮我写一封关于女员工在单位乱搞男女关系的举报信_百度知道
谁帮我写一封关于女员工在单位乱搞男女关系的举报信
提问者采纳
..,还会有第二个小妖、估计你是那男的老婆吧、这个年代不兴这个了,那就把男人让给小妖吧.,这样报复她也不错啊.1。还不如告诉女的老公或男的老婆管用,要报复那个小妖精.,根本问题出在你身上。否则、第三个小妖。3,让她去打一辈子妖精去吧。2,你男人对你不满了、要是男人的原因,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应该是你男人勾引人家的.你忙一辈子忙不过来的.
提问者评价
谢谢,那个不要脸的不用我收拾了,她勾引的其他男人的老婆找上门了,不用我亲自出手了,她的车也被人划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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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那女人乱搞的男人的女朋友还是那个女人的男朋友啊……做事哈毒的撒……举报信= =b……
没事也不要管别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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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举报信揭环卫干部小官大贪
石景山环卫中心副主任、基建科长门头沟环卫中心主任、副主任、业务科长、清运队长涉案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环卫系统似乎是一个“清水衙门”,但石景山检察院反贪局前不久根据一封群众举报信,一连查出石景山和门头沟环卫系统的6个涉嫌受贿的领导。
今天上午,石景山检察院正式向媒体通报了这起发生在北京市环卫系统内的商业贿赂大案。
环卫领导大肆收受回扣
今年1月份,石景山检察院收到一封群众的匿名举报信。
该群众举报说,石景山区环卫中心某位领导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向多个厂家提供业务上的照顾,大肆收受回扣。
接到举报后,石景山检察院很快成立了办案组,就举报内容进行立案侦查,并决定以环卫系统内工程建设领域和设备采购领域为突破口,展开全面初查工作。
在初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把举报信中提及的几家供货商负责人请到检察院谈话。
多次行贿为拿内幕消息
这些供货商有的否认行贿过被举报的这位领导,有的说只送过一两千元。但其中一家供货商在接受调查时,主动承认曾多次向石景山环卫中心的两位负责人及门头沟环卫中心的多名负责人行贿。
行贿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谋取增加业务的机会、提前结算货款,还包括在工程、供货、施工、安装、验收等环节中提供相应的照顾和便利,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内幕消息。
原本是一个人的涉嫌受贿案,但却引出一个多名领导受贿的窝案。此后,市检察院指定由石景山检察院查办这起窝案。
2010年3月,这起窝案被正式立案侦查。为查清具体案情,办案人员先是从行贿人入手,对与石景山区和门头沟区环卫中心有业务往来的厂家进行了摸查和分析,确定了几个重点嫌疑对象。
行贿者老少“通吃”
在确定了重点嫌疑对象后,办案人员和法警曾连夜奔赴异地,蹲守一夜,将一名供货商负责人田某带走。
在掌握了6人涉案受贿的大量事实后,办案人员开始分别对6人进行了抓捕,其中有人是在会场上被办案人员直接带走。
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来看,这6个人中,涉嫌受贿数额最高的为10余万元。
在这6名涉案人员中,上至环卫中心的“一把手”,下到某个清洁队的队长,既有即将退休的,也有参加工作不满10年的。
石景山环卫中心此次被查的包括50多岁的中心副主任董某和一位32岁的年轻基建科科长。
据目前调查情况,2005年至今,董某在担任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该中心下属基建工程垃圾楼、转运站及公厕施工过程中,为相关业务厂家提供便利。
董某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10万元左右。而基建科科长被查实的受贿数额为3万余元。
领导班子几近“瘫痪”
门头沟环卫中心涉嫌受贿被办案人员带走的有4人,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业务科科长、清运队队长。这个窝案被查出后,门头沟环卫中心的领导班子几近“瘫痪”。
据办案人员说,这6名环卫领导被查后,全都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单从经济收入上讲,好几个涉案人员年薪都很高,能拿到10万元以上,但却因为自己的贪念,收受业务单位的几万元“好处费”,结果让自己失去更多。好几个都临近退休,在岗位上工作多年,也做出过不少成绩,但最终在思想上放松了自己。
在窝案中记者还了解到,石景山反贪局还一并抓获了田某等两名涉嫌行贿的犯罪嫌疑人。
清运队长嫁女客户借机行贿
门头沟区环卫中心垃圾清运队队长禹某,目前已被检方移送起诉。
从2003年开始,禹某就担任这个职务。
禹某平时不爱说话,原本工作勤勤恳恳,也很受领导的赏识。
但自从当上垃圾清运队队长之后,禹某便利用其负责辖区内垃圾清运以及垃圾清运设备日常维修的职务便利,在与业务客户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贿赂9.3万元。
2009年9月,禹某的女儿准备结婚前夕,禹某的业务客户纷纷前往登门拜访,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都想借这个机会和禹某搞好关系,希望能够在与清洁队的业务上得到禹某的关照。
禹某对送上门来的好处也没有拒绝。而在平时工作中,禹某经常与业务客户接触,这些客户都想与禹某搞好关系,为的是能够从环卫部门揽到提供垃圾箱、修理垃圾清运车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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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求真相!河北29人联名举报:邢台市长请收回扣养情妇|图
09:48 发表
邢台市长收回扣养情妇
据新华社电 日前,一封网络公开举报信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标题为《曝河北省邢台市市长刘大群收受回扣、豢养情妇》的举报网贴,成为连日来高潮不断的网络反腐事件最新一波。
文章以“张剑仁”等河北省邢台市29名干部群众身份,联名举报邢台市长刘大群“四宗罪”,包括在土地出让中以权谋私拿回扣,涉足工程承包捞好处费,毁掉国有邢台路桥公司,保养二奶并违规为其办理事业单位招录手续和干部身份等。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因为“三鹿事件”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2009年3月被省纪委监察厅处以记过的行政处分。2010年1月调任邢台市市长。
对于记者提出的河北省纪委是否收到了张剑仁等人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注意到网络上相关举报内容、是否就此向网帖涉事者展开询问调查等问题,河北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注意到相关网帖,相关部门已专门写出报告,向主管领导作了汇报。
刘大群简历
刘大群,男,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1958年8月生,1984年11月入党,1974年3月参加工作,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植物病理系植物病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农学博士,教授。
1974.03――1976.10肥乡县西河头堡村知青;
1976.10――1978.10华北冶金地质勘探公司518队工人;
1978.10――1982.07河北农业大学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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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见证我举报药品回扣的辛酸历程  
医生本是救死扶伤的天使,而医治病人中却以开处方来收取药品回扣,无疑是让病人雪上加霜,难怪在久缠于民生的看病难问题上,在政府致力于改革之时,总有那么一些人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尽管我手中有着铁一般的证据,却被以简单的调查途径,以敷衍的口吻一拖再拖,未见有人肯屈尊来探个究竟,是怕某些事情经不住深究,还是无视于一个弱势群体的呼声。南京儿童医院的“徐宝宝事件”一天之内的两个调查结果,刺激着我的耐心。  
在这件事的处理过程中,原本是两种截然不同调查结果却遇到了趋于统一的敷衍与有关部门貌似打太极的处理方式。并且,举报过程中,我三番两次接收到被举报人发来的恐吓信息,这种等待与恐惧并存的近两年生活。  
我坚信总有一个平台,可以给自己一个交代,可以让某些有关部门给我们公众一个交代!为此,我锲而不舍,却奔走无门。这不仅是个人之事,亦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问题,为何却被有关部门如此的淡漠处之。如今,我困惑不已,处于迷茫之中,希望公众中正义之士可以指点一二,不胜感激。  
E-mail:butterfly_    
被举报人:陈某某,建邺区医院外科主治医生。关于其人品道德方面及医德(收取药品回扣)证据,我曾以附件形式将现存于手机中的信息内容归纳总结,跟随举报内容一起,邮寄到各相关部门。其中有我的直接证词,有其妻子短信的旁证,有其父母的信件佐证,我均有原件保存。  
  举报历程:(部分可见附件网上市长信箱信件内容)  一、08年7月-08年10月,向其工作的南京建邺区医院黄书记举报。被告知,其医院是药品托管单位,又是惠民医院,不可能存在药品回扣现象。在我再三力证下,院方告诉我,他们发了调查表让其院医生填写。09年3月6日在法院要回陈某某欠我的钱时,陈说其书记对我举报他药品回扣的态度不屑一顾,并转达他书记说我太烦人不愿搭理之类的话语,当时法院审判员也在场。此时,我不知道应该质疑陈说的话,还是其院方领导确实其态度。  
  赶上直播了。楼主,你是新时代的秋菊么?不过,你遇到的这个事有点大,医院的领导肯定会护着自己的员工啊,家丑不外扬,他们领导怎么会为你洗冤呢?  还有下文么?继续。
  年轻人啊,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你,你遇上了一群官,一群官官相护、层层相卫的官。请快点发下文,让我们看看某些有关部门的嘴脸!
  楼主有这份勇气出来披露黑暗的医院医生药品回扣现象,冲着这份勇气,不得不顶一下帖子,支持楼主
  谢谢各位的关注和支持,因为此事耗费了我近两年的时间,所以需要一点点时间来整理,边整理边发表,关于手中的证据(短信内容、录音、信件等),因涉及到个人隐私,为避免触犯法律,故不能上传于网上。但,在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后,我绝对能够拿得出来的。
  你得罪的是一个利益链的所有人,所以,你面对的是一帮人,一个人斗不了,目前的制度就是如此,你斗不过制度,只有废除制度才能根本出路
  官官相护,普通老百姓很难斗得过他们啊!!!
  这个 医疗这一块 不是一般的黑啊 地球人都知道 楼主 顶起
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 几千年形成的官场格局,民在官面前是弱势的,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都会是这样。我们只有发动更多的网名,增加呼声。最好有媒体的加入,通过社会舆论来增强弱势的单个人的力量。
  二、08年11月,我分别向建邺区检察院、南京市检察院、建邺区卫生局、南京市卫生局、建邺区公安分局经济侦察大队、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等邮寄了挂号信件匿名举报,未果。  三、09年3月份,我向建邺区检察院实名举报,并于09年5月份再次提供相关信息与证据,多次被告知工作人员缺少,需耐心等待。09年7月份,被告知,已受理此案件,正在调查中。09年9月,电话咨询进展时,被告知已查实部分事实,因还存在其他线索仍在调查中,故暂时未形成书面答复。(此时我已有检察院的谈话录音在。)  
  民不与官斗
这个事情你还不知道吗
  要不你吧举报信就粘贴站这里
看看国人的素质 估计被你举报的那人也花费了不少
自然就有人受人钱财替人消灾了 中国吗 就这个样
  四、09年5月份,我因被检察院多次告知需要耐心等待,在等待过程中,我于是通过市长信箱向南京市市长实名举报,未果。09年8月份,再次通过市长信箱询问调查及处理情况,被告知,因市长信箱改版,老信件无法查实,让我另行再发。我当时是实名举报,留下了姓名及联系方式,整整三个月,如若不是我一直关注此事进展,也许早就不了了之了吧。有了三个月被遗忘敷衍的教训,接下来,我平均每周都打电话咨询,市长信箱的信件几经周折,后转至建邺区卫生局。建邺区卫生局回复是有了,但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人针对我举报的事实给我联系,只听取了陈某某以及医院对此问题的单方说明,否定了药品回扣之事,并说我有诬陷之嫌疑,就草草结案。我对回复不满意,形成意见再次以信件形式进行反馈。此信件转至南京市卫生局,很快市卫生局对我的回复除添加了对陈的褒扬肯定的话语外,就是将之前建邺区卫生局的答复复制再次转发给我,原来,市卫生局在“徐宝宝”中直接引用院方调查结论,是个传统啊。此过程中,无一人和我联系。我却多次由区政府到区卫生局,由区政府到市政府打电话询问事情进展,不是被告知等待,就是被告知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我不知一年半够不够久,我不知有关部门是何部门。09年10月份,我将此事以特快专递信件形式反映至市政府科教文卫处,其建议我再用信件形式反映至南京市纪律监察委员会。  四、09年11月,我以特快专递信件形式又反映至南京市纪委处,在信中提到,区检察院已核实部分内容,只是还有其他线索在跟,并未形成书面答复,后建邺区区纪委孙主任打电话给我询问了此事,告诉我陈某某非国家公务人员,又非党员,故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我多么想把举报信黏贴在此,我多么想把录音上传这里,我多么想把那些证据都晒在这块还可以有正义之声的版块上,可是,因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等,我也很无奈,只能这样子把两年来的举报以及相应有关单位对我的答复。其中有一些令人哭笑不得的经典之语,也遇到了某些官员大声呵斥我这个举报人的局面,让我曾经一度以为犯错的人是我。
  无论权倾一方的古时,还是“民主开明”的现在,我从来都没有想到民与官斗,我只是想事实叙述出来,只是想让大家知道,我这个民,遇到了什么样的官,致使我什么样的生活。这事,会发生在我身上,也许,也会发生在另外的人身上,因为,我们都是民。所以,我需要一个平台,与大家一起交流。
  你为什么会举报??????????没侵犯你的利益你是不会的吧?,还不是为了自己???????????说得好听!!!人都是为自己的!!!!!!!!!!!!!!!!!1
  官官相护何时了,我想这些所谓的官员是没有时间管我们这些小老百姓的生死小事,只有蝇营狗苟才是他们的目标。悲哀啊
  作者:wlacjf
回复日期: 16:29:00 18#       你为什么会举报??????????没侵犯你的利益你是不会的吧?,还不是为了自己???????????说得好听!!!人都是为自己的!!!!!!!!!!!!!!!!!1    姑且就当我是给自己一个交代吧,就当我算是为了自己吧,总没有和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或者背道而驰吧?也许,损害到了某些人的利益了……
  恩,好运啊!!!!!!!!!!!!!!!!!!11
  六、日,区检察院侦查二科为我做了答复笔录,笔录中写道,通过调查某药品代理商的记录,并与其谈话,确实查出建邺区医院包括陈某某在内的部分医生收取药品回扣,解释说因其回扣方式是开处方收取,不在其检察院管辖范围内,另外未查完线索(因药品代理商不止一人,区检察院只调查了一个药品代理商)也不再进行跟踪调查,建议我再找纪委或卫生局。在两页答复笔录上,我签字并按指纹。  七、日,我再次打电话给市纪委,并将与区检察院的答复笔录细说一遍,恳求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来受理此事。日,区卫生局龚书记、徐书记和建邺区医院黄书记约我谈话。他们告知我,在他们的调查范围内,他们未查出任何问题。尽管在我告知区检察院已核实部分事实,并当场放了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关于调查药品回扣情况对我口头答复的录音,并告诉他们,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协调,调取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而区卫生局却让我提供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区卫生局以我未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以向上级部门汇报为果,然后不了了之。这两个月来,多次打电话到区卫生局询问进展和结果时,不是被告知太忙,就是被反问之,问我在这件事情上想要什么样的进展和结果。我也曾多次打电话至区纪委和市纪委,市纪委让我找区纪委,区纪委让我找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则强调说,在自己的侦查范围内,没有发现有收取药品回扣情况,当我提到区检察院已侦查到事实时,则被区卫生局一句见不到其结果而概之,一个如此完美的互相推诿的圆就这么画成了。  
  互相推诿。。。。。。。。。。
  原来故事这么曲折,搬个板凳慢慢看。没想到,又有一个这么坚持的人啊,祝福你!
  那座令人向往的文明古都,竟然还有这等事?楼主,支持你,别让这样的事,玷污了那座城市。  接下来呢?比如说,市里不行了,有没有尝试着去一下省卫生厅之类的啊?
  八、日,打电话至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让我找区纪委或者市纪委,打电话至市纪委,市纪委处说向领导汇报。3月8日,再次打电话至市纪委,却被告知,市纪委调查结果为: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区纪委及区检察院均表示,对建邺区医院我所举报的内容,都未查出任何有关药品回扣情况。不知为什么,此时,事情却有了如此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此出人意料的结果。(注:我手中有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我举报情况答复的录音)  九、日,我打电话至省卫生厅监察室,被要求再邮寄一份书面材料。后我又打电话至区卫生局徐书记处,我说已将此事反映至省卫生厅,或有可能将手中的证据全部放至网上。在他们已听过我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部分录音后,其依然态度强硬答复:你爱打到哪里就打到哪里,愿放到网上就放到网上,那是你的权利。我甚是无语,在此想询问一下,谁给了他这样的权力,对待举报人说出如此有恃无恐的话语?3月9日,我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了一份书面材料至省卫生厅监察室,当日收到邮局方面关于特快专递信件已有人签收的短信通知。  十、日,我仍未收到省卫生厅关于是否收到信件的答复。介于此前的教训,我主动打电话至省卫生厅监察室,其有关人员告知,信件还需要核查一下,是否收到。3月22日,我又致电至省卫生厅,被告知,信件转至南京市卫生局,致电市卫生局,被告知,还未收到信件。又致电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答复,并未否认先前的调查事实。(此时,我仍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为何市纪委告知我,经过他们的多方面协调和询问,对我告知,区检察院否认药品回扣。)3月26日,区卫生局徐书记又打电话给我,说关于我举报情况对陈某某已做出了处理,需要我去和他们面谈一下,到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于我。  
  看了一半了,忍不住先顶起,然后再细细阅读,不能沉了。
  这是一个社会现实,就好比有个帖子叫‘中国的计划生育到底计划哪部分人’,山西的疫苗事件,哪一个不是这样。
  原来故事还没完,做个记号等更新。
  但愿你的申述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支持你!顶
  友情帮顶!要想得到结果, 只能避开这个利益链所牵扯的部门,可以考虑像更高层部门反馈
  再高,就是要到卫生部了,可是,如此的由低到高地逐级反映问题,又遭遇到相关部门由高到低的层层转至,最后又回到了最初的起点。就像我,从区卫生局到市卫生局,从区政府到市政府,从区纪委到市纪委,到最后跳出市,反映至江苏省卫生厅,最后卫生厅工作人员说我要逐级反映,说我不懂得干部管理规定,这个还是要转到市卫生局然后又转到区卫生局办理。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再高也没有用,还是要回到原点。
  坚持,楼主,我们支持你
  国家卫生部门太la ji。三鹿奶粉事件, 疫苗事件,毁掉一批一批中国人
  十一、日,约见于建邺区卫生局龚书记办公室。其书记肯定了我举报事实的同时,并转达了检察院给予“情节轻微”的结论,也口头转述了建邺区医院对陈某某做出的处理决定:一、严重警告;二、非法收入上缴;三、待岗一个月。决定处理权在医院,他们负责监督执行,当时我并未看到任何相关的处理文件和决定。另外,陈某某个人生活糜烂,婚姻存续期间,哄骗女孩子与其同居,在医院值夜班期间,带女性在值班室过夜。被告知,此事仅是私生活,组织不宜过问。当我提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取药品回扣5000元以上则已算情节严重者时,龚书记告知我,别给他谈法律,谈法找检察院和法院去,他们只是行政部门,只能做出这样的处罚决定。当我问及非法收入数量如何定,其他收取药品回扣的医生如何处理,龚书记说这由院方来决定。在最初以医生坚决否定、医院坚决否定、卫生局坚决否定、市纪委坚决否定的结果一致回复后,区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几经周折终于拉来了调查的序幕,最后却以“情节轻微”而结局,关于非法收入的数量竟然也由医院来定,这就是卫生局所承诺的“药品回扣问题一经查实,严惩不贷”。当我建议再听一下检察院对我答复中对于仅一位药品代理商的回扣调查情况时,龚书记强调说,那是区检察院对你的答复,他们对我们的答复就是“情节轻微”,处理结果也不是你说了算的。此处,我弱弱地问一下,检察院口中的 “情节轻微”与行政执法部门口中的“情节轻微”的度是否统一的标准。在我提及最初陈某某对我的污蔑和恐吓,是否涉及态度恶劣和情节严重时,区卫生局书记说,那不在他们管辖范围内,那是法律的事。后我又致电省卫生厅反馈区卫生局的答复,其工作人员说,以区卫生局处理意见为准,此次信访就告一段落。关于我的疑问,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也给予了暂不谈的答复,并告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去年才开始有法可依,而我举报之事,是两年前的事实。
  日,当打电话至江苏省卫生厅时,我本以为关于举报南京市建邺区医院陈某某拿取药品回扣之事,可以给我个圆满的处理意见。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友情提示我反映问题要逐级反映。我答道:我已由建邺区医院到区卫生局又到市卫生局,区政府到市政府,区纪委到市纪委以及区检察院等等,这个逐级反映的过程让我付诸了近两年的时间,每次都是让我满载希望,却又是失望收场,多次举报无果后,已让我身心俱疲,他们的态度和繁琐程序考验着我的耐心与坚持,我也不想这件事情非至卫生部而不能解决。如今,我将这近两年来通过正规途径的辛酸历程及各部门的回复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公布于网络平台或新闻媒体,只求一个公道自在人心。
  靠,竟然还有这种事?自家人处理自家人,未免太偏颇了吧?
  还有下文吗?继续啊!等你文章发完后,我们一定帮你转载,让大家都看到:原来,所谓的惠民医院,所谓的药品托管医院,也会有这样龌鹾的医生和事情!!!
  是啊,继续吧,一个女人不容易,但是我要提醒你的事,你的事情是个普遍的事情,大家见怪不怪了,但是既然你发出来了,就要 保证你的事情是真实的,可调查的。我们大家等你的发帖。
  这个事情是非常非常普及的,就好比九年义务教育,哪里都是。但是我还是支持你,钦佩你的勇气。
  我绝对能保证,此事的真实性绝对是能够站得住脚,不怕调查,不怕追根,我既然发表出来了,就必须为自己说出的话负责任!
  事情就到了这里,告了段落了。这就是我两年来举报的辛酸历程,这就是各相关单位对我的答复:由最初的坚决不承认,到步步露出破绽而不得不承认,然后选择了就轻的处理原则,难怪医生收取药品回扣屡禁不止,被查实后,也不过仅仅警告而已,关于所谓的非法收入上缴,连数额都无法确定,又何来的上缴之说,而待岗一个月,就当放假一个月好了。
  有韧性的女子,加油!  好人会有好报,坏人一定会得到严惩!
  为响应“人在做_天在看_”的提议,我如今将一整篇整理好的完整文章发表在此,以方便各位正义之士传阅和转载、
  请见证我举报建邺区医院医生收取药品回扣的辛酸历程    医生本是救死扶伤的天使,而医治病人中却以开处方来收取药品回扣,无疑是让病人雪上加霜,难怪在久缠于民生的看病难问题上,在政府致力于改革之时,总有那么一些人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尽管我手中有着铁一般的证据,却被以简单的调查途径,以敷衍的口吻一拖再拖,未见有人肯屈尊来探个究竟,是怕某些事情经不住深究,还是无视于一个弱势群体的呼声。南京儿童医院的“徐宝宝事件”一天之内的两个调查结果,刺激着我的耐心。    在这件事的处理过程中,原本是两种截然不同调查结果却遇到了趋于统一的敷衍与有关部门貌似打太极的处理方式。并且,举报过程中,我三番两次接收到被举报人发来的恐吓信息,这种等待与恐惧并存的近两年生活。    我坚信总有一个平台,可以给自己一个交代,可以让某些有关部门给我们公众一个交代!为此,我锲而不舍,却奔走无门。    这不仅是个人之事,亦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基本问题,为何却被有关部门如此的淡漠处之。如今,我困惑不已,处于迷茫之中,希望公众中正义之士可以指点一二,不胜感激。    QQ:    E-mail:butterfly_    被举报人:陈某某,建邺区医院外科主治医生。关于其人品道德方面及医德(收取药品回扣)证据,我曾以附件形式将现存于手机中的信息内容归纳总结,跟随举报内容一起,邮寄到各相关部门。其中有我的直接证词,有其妻子短信的旁证,有其父母的信件佐证,我均有原件保存。    举报历程:(部分可见附件网上市长信箱信件内容)    一、08年7月-08年10月,向其工作的南京建邺区医院黄书记举报。被告知,其医院是药品托管单位,又是惠民医院,不可能存在药品回扣现象。在我再三力证下,院方告诉我,他们发了调查表让其院医生填写。09年3月6日在法院要回陈某某欠我的钱时,陈说其书记对我举报他药品回扣的态度不屑一顾,并转达他书记说我太烦人不愿搭理之类的话语,当时法院审判员也在场。此时,我不知道应该质疑陈说的话,还是其院方领导确实其态度。    二、08年11月,我分别向建邺区检察院、南京市检察院、建邺区卫生局、南京市卫生局、建邺区公安分局经济侦察大队、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等邮寄了挂号信件匿名举报,未果。    三、09年3月份,我向建邺区检察院实名举报,并于09年5月份再次提供相关信息与证据,多次被告知工作人员缺少,需耐心等待。09年7月份,被告知,已受理此案件,正在调查中。09年9月,电话咨询进展时,被告知已查实部分事实,因还存在其他线索仍在调查中,故暂时未形成书面答复。(此时我已有检察院的谈话录音在。)    四、09年5月份,我因被检察院多次告知需要耐心等待,在等待过程中,我于是通过市长信箱向南京市市长实名举报,未果。09年8月份,再次通过市长信箱询问调查及处理情况,被告知,因市长信箱改版,老信件无法查实,让我另行再发。我当时是实名举报,留下了姓名及联系方式,整整三个月,如若不是我一直关注此事进展,也许早就不了了之了吧。有了三个月被遗忘敷衍的教训,接下来,我平均每周都打电话咨询,市长信箱的信件几经周折,后转至建邺区卫生局。建邺区卫生局回复是有了,但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人针对我举报的事实给我联系,只听取了陈某某以及医院对此问题的单方说明,否定了药品回扣之事,并说我有诬陷之嫌疑,就草草结案。我对回复不满意,形成意见再次以信件形式进行反馈。此信件转至南京市卫生局,很快市卫生局对我的回复除添加了对陈的褒扬肯定的话语外,就是将之前建邺区卫生局的答复复制再次转发给我,原来,市卫生局在“徐宝宝”中直接引用院方调查结论,是个传统啊。此过程中,无一人和我联系。我却多次由区政府到区卫生局,由区政府到市政府打电话询问事情进展,不是被告知等待,就是被告知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我不知一年半够不够久,我不知有关部门是何部门。09年10月份,我将此事以特快专递信件形式反映至市政府科教文卫处,其建议我再用信件形式反映至南京市纪律监察委员会。    五、09年11月,我以特快专递信件形式又反映至南京市纪委处,在信中提到,区检察院已核实部分内容,只是还有其他线索在跟,并未形成书面答复,后建邺区区纪委孙主任打电话给我询问了此事,告诉我陈某某非国家公务人员,又非党员,故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六、日,区检察院侦查二科为我做了答复笔录,笔录中写道,通过调查某药品代理商的记录,并与其谈话,确实查出建邺区医院包括陈某某在内的部分医生收取药品回扣,解释说因其回扣方式是开处方收取,不在其检察院管辖范围内,另外未查完线索(因药品代理商不止一人,区检察院只调查了一个药品代理商)也不再进行跟踪调查,建议我再找纪委或卫生局。在两页答复笔录上,我签字并按指纹。    七、日,我再次打电话给市纪委,并将与区检察院的答复笔录细说一遍,恳求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来受理此事。日,区卫生局龚书记、徐书记和建邺区医院黄书记约我谈话。他们告知我,在他们的调查范围内,他们未查出任何问题。尽管在我告知区检察院已核实部分事实,并当场放了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关于调查药品回扣情况对我口头答复的录音,并告诉他们,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协调,调取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而区卫生局却让我提供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区卫生局以我未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以向上级部门汇报为果,然后不了了之。这两个月来,多次打电话到区卫生局询问进展和结果时,不是被告知太忙,就是被反问之,问我在这件事情上想要什么样的进展和结果。我也曾多次打电话至区纪委和市纪委,市纪委让我找区纪委,区纪委让我找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则强调说,在自己的侦查范围内,没有发现有收取药品回扣情况,当我提到区检察院已侦查到事实时,则被区卫生局一句见不到其结果而概之,一个如此完美的互相推诿的圆就这么画成了。    八、日,打电话至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让我找区纪委或者市纪委,打电话至市纪委,市纪委处说向领导汇报。3月8日,再次打电话至市纪委,却被告知,市纪委调查结果为: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区纪委及区检察院均表示,对建邺区医院我所举报的内容,都未查出任何有关药品回扣情况。不知为什么,此时,事情却有了如此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此出人意料的结果。(注:我手中有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我举报情况答复的录音)    九、日,我打电话至省卫生厅监察室,被要求再邮寄一份书面材料。后我又打电话至区卫生局徐书记处,我说已将此事反映至省卫生厅,或有可能将手中的证据全部放至网上。在他们已听过我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部分录音后,其依然态度强硬答复:你爱打到哪里就打到哪里,愿放到网上就放到网上,那是你的权利。我甚是无语,在此想询问一下,谁给了他这样的权力,对待举报人说出如此有恃无恐的话语?3月9日,我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了一份书面材料至省卫生厅监察室,当日收到邮局方面关于特快专递信件已有人签收的短信通知。    十、日,我仍未收到省卫生厅关于是否收到信件的答复。介于此前的教训,我主动打电话至省卫生厅监察室,其有关人员告知,信件还需要核查一下,是否收到。3月22日,我又致电至省卫生厅,被告知,信件转至南京市卫生局,致电市卫生局,被告知,还未收到信件。又致电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答复,并未否认先前的调查事实。(此时,我仍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为何市纪委告知我,经过他们的多方面协调和询问,对我告知,区检察院否认药品回扣。)3月26日,区卫生局徐书记又打电话给我,说关于我举报情况对陈某某已做出了处理,需要我去和他们面谈一下,到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于我。    十一、日,约见于建邺区卫生局龚书记办公室。其书记肯定了我举报事实的同时,并转达了检察院给予“情节轻微”的结论,也口头转述了建邺区医院对陈某某做出的处理决定:一、严重警告;二、非法收入上缴;三、待岗一个月。决定处理权在医院,他们负责监督执行,当时我并未看到任何相关的处理文件和决定。另外,陈某某个人生活糜烂,婚姻存续期间,哄骗女孩子与其同居,在医院值夜班期间,带女性在值班室过夜。被告知,此事仅是私生活,组织不宜过问。当我提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取药品回扣5000元以上则已算情节严重者时,龚书记告知我,别给他谈法律,谈法找检察院和法院去,他们只是行政部门,只能做出这样的处罚决定。当我问及非法收入数量如何定,其他收取药品回扣的医生如何处理,龚书记说这由院方来决定。在最初以医生坚决否定、医院坚决否定、卫生局坚决否定、市纪委坚决否定的结果一致回复后,区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几经周折终于拉来了调查的序幕,最后却以“情节轻微”而结局,关于非法收入的数量竟然也由医院来定,这就是卫生局所承诺的“药品回扣问题一经查实,严惩不贷”。当我建议再听一下检察院对我答复中对于仅一位药品代理商的回扣调查情况时,龚书记强调说,那是区检察院对你的答复,他们对我们的答复就是“情节轻微”,处理结果也不是你说了算的。此处,我弱弱地问一下,检察院口中的 “情节轻微”与行政执法部门口中的“情节轻微”的度是否统一的标准。在我提及最初陈某某对我的污蔑和恐吓,是否涉及态度恶劣和情节严重时,区卫生局书记说,那不在他们管辖范围内,那是法律的事。后我又致电省卫生厅反馈区卫生局的答复,其工作人员说,以区卫生局处理意见为准,此次信访就告一段落。关于我的疑问,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也给予了暂不谈的答复,并告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去年才开始有法可依,而我举报之事,是两年前的事实。    日,当打电话至江苏省卫生厅时,我本以为关于举报南京市建邺区医院陈某某拿取药品回扣之事,可以给我个圆满的处理意见。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友情提示我反映问题要逐级反映。我答道:我已由建邺区医院到区卫生局又到市卫生局,区政府到市政府,区纪委到市纪委以及区检察院等等,这个逐级反映的过程让我付诸了近两年的时间,每次都是让我满载希望,却又是失望收场,多次举报无果后,已让我身心俱疲,他们的态度和繁琐程序考验着我的耐心与坚持,我也不想这件事情非至卫生部而不能解决。如今,我将这近两年来通过正规途径的辛酸历程及各部门的回复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公布于网络平台或新闻媒体,只求一个公道自在人心。    
  建邺区医院到区卫生局又到市卫生局,区政府到市政府,区纪委到市纪委以及区检察院等等,这些部门都在踢皮球
  这个,同志们,我们关注这个消息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希望各位能够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关注和帮助吧。呵呵 也可以在各自的网页上转载 让更多的社会上民众知晓。这不仅仅是该作者一个人的事情,更是社会的焦点。
  看到这里,忍不住对南京市建邺区卫生局的处理意见进行可圈可点一番了,纯属个人意见,以供各位讨论:一、提到严重警告之事,貌似楼主说根本就没有看到所谓的警告书,且警告有用的话,就不会在调查期间坚持否认药品回扣之事,还污蔑楼主诬告之嫌了。楼主文中提到区检察院核实的数额绝对高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的数额,却用“严重警告”而淡化之;二、提到非法收入上缴,关于由哪个部门核定非法收入数量,又由哪个部门来执行,都未交待;三、待岗一个月,具体是哪个月待岗,也就是说,从哪个月开始执行这些处理意见;四、南京市建邺区医院收取药品回扣的医生不仅仅是陈某某一人,涉及到多名医生,为何只对陈某某做出了处理决定后,就草草结束此次调查,并未对其他涉及收取药品回扣的医生有任何的说法。
  楼主,帮你转载走了,替你四处广而告之!
  顶!!!!!!!!!!!!!!!!!!!
  我们老百姓要团结,支持,一直在关注
  突然,觉得累了,心里憔悴的那种。当弱势群体遇到如此境况,难道只有认命的份儿吗?证据凿凿,却也能如此淡而化之……
  作者:老了那抹微笑
回复日期: 14:06:00 51#       看到这里,忍不住对南京市建邺区卫生局的处理意见进行可圈可点一番了,纯属个人意见,以供各位讨论:一、提到严重警告之事,貌似楼主说根本就没有看到所谓的警告书,且警告有用的话,就不会在调查期间坚持否认药品回扣之事,还污蔑楼主诬告之嫌了。楼主文中提到区检察院核实的数额绝对高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情节严重的5000元以上的数额,却用“严重警告”而淡化之;二、提到非法收入上缴,关于由哪个部门核定非法收入数量,又由哪个部门来执行,都未交待;三、待岗一个月,具体是哪个月待岗,也就是说,从哪个月开始执行这些处理意见;四、南京市建邺区医院收取药品回扣的医生不仅仅是陈某某一人,涉及到多名医生,为何只对陈某某做出了处理决定后,就草草结束此次调查,并未对其他涉及收取药品回扣的医生有任何的说法。    这些,也都是我的疑问所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3)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界定标准:  
1、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受贿达到一定数额。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另外,我在网上也搜索到类似于医生收取药品回扣的案例,特转来发给大家一起分享。《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属受贿 最新司解释前他应声倒下》(日)东方网12月5日消息:有人说,他正好撞在了枪口上,有人说他有可能成为杭州第一个因开处方收回扣而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的医生。总之,昨天下午,医生邱正明(化名)被判了。而他之所以这么受关注,是因为最近“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刚刚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而开处方收回扣正式确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邱正明原是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在医术上是“一把刀”。但这些年,他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了不少好处,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他又多次非法收受医药代表王某、黄某、吕某所送的药品销售回扣费总计人民币248978元。    9月22日,公诉机关经查实后,认为邱正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起了公诉。    邱正明认了自己收回扣这个事。但是他的律师对这个受贿罪的起诉很有异议——    如果说是受贿,邱正明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他收受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不是利用康复医学科主任及主任医师这一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医生开处方这一职业上的便利,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与职务无关,所以处方权而收受的药品回扣不能以受贿论处,只能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业内人士说,其实收回扣这个事,之前司法界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也就说开处方收回扣,刑不上“大夫”。    但是这个争论在11月20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就变得很明了。    司法解释上说:“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终,下城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邱正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下城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前,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很少处理。这个意见出台后,这种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期间,邱正明家属已代为退清全部赃款。  
  国家明确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可定为受贿罪(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据新华社电)  ■焦点 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解读】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收受回扣等,群众反映强烈。  
  相关链接  王志军:  全省首个被判刑的吃回扣医生  据检察机关指控称,2000年至2004年3月期间,王志军利用担任郫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主治医师的职务之便,通过处方用药方式,帮助医药代表刘某某推销洛美沙星、典沙、七叶皂甙钠、来切利、脑素等药品,多次收取刘某某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35569元。日,王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诉人认为,王志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2005年,郫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志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王志军是全省首个因收取药品回扣而被判刑的医生。法院在宣判时,确定王志军的受贿金额为2万余元。王志军不服判决,上诉到成都中院。此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后,才有了结果。2007年底,王志军的行为被认定触犯刑法被收监。  
  我就纳闷了,有这么多的法律可依,走那么多正规的举报途径,最后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呢?
  正是所说的官官相护,这条路走的太艰辛
  天下为什么越来越黑呢,法律在那里????
  丫头 这个全是你的口述 证据呢
把证据贴上来 让大家看看 看看陈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哪些人 什么药 拿了多少回扣
  还有一个 就是那些公仆们每天都要很忙的工作
是在是挤不出时间来差这个遍地都是的个案,毕竟查这个又不是什么政绩
升官不靠这个
  当时建邺区卫生局龚书记说,要按照《执业医师法》来处理,其仅念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就停止了,我问其为什么选择就轻原则,他说后者是针对医院的。那么,请注意,建邺区检察院查实的情况是:建邺区医院是包括陈某某在内的部分医生都在收取药品回扣!!!也请各位注意,检察院中的“情节轻微”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情节轻微”显然是不同概念的,然而,龚书记却借助检察院口中的“情节轻微”来处理。如果说一个医院部分医生在收取药品回扣,还算得上轻微,且仅仅对某个医生处理的话,这种敷衍也太差强人意了吧?  附:《执业医师法》中的法律责任部门(选摘)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作者:new125
回复日期: 14:57:00 64#       丫头 这个全是你的口述 证据呢 把证据贴上来 让大家看看 看看陈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哪些人 什么药 拿了多少回扣 晒晒吗      证据,我是有,有短信,有录音,但是均涉及到了个人隐私方面,为了不使自己触犯到法律,我一直按捺着自己。时间:是每个月都有药品回扣的,通过开处方收取的嘛。地点:这个是他和药品代理商协定的,有时候是药品代理商送到医院去。据我所知,很多药,他都是可以提取药品回扣的,但是检察院查实的,只是一个药品代理商的几种药品,比如说:阿奇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钾等。关于回扣的数量,绝对可以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标准(5000元以上)。关于具体调查的详情,在建邺区检察院侦查二科处有详细资料,当然,我手中也有区检察院对我回复的部分录音。我随时等待有关人士或者部门的查证我手中的证据。
  寻人启事(跪求您能看完!!)   
    任羽斌 男
江苏连云港淮海工学院06级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生 4月一号到南京一家号称是中石化南京分公司的一家公司实习,据说位置很偏僻,4月2号中午突然与家人失去联系,手机一直关机,音讯全无!!!家里连他的同学和老师的电话号码都没有,所以非常焦急!请好心人帮忙转发!! 非常感谢!!!  如有知情者, 请联系
  请爱心之士,多多关注楼上的寻人启事,有情况速与楼上联系!
  可怜的孩子
怎么失踪了呢。  楼主的事情关注的人不多啊。
  楼主这个文章只是要让大家关注啦
证据肯定是有的
只要调查起来就会浮出水面
感谢朋友们关注啊   
  支持楼主,现在这个社会是警匪一家,现实非常残酷!楼主可以向更高的级别上访。
  楼主,不知道你的事情进展怎么样,朋友们多来关注这个事情哦!
  关注的人们越来越少了……呜呜呜呜
  作者:朝天阙_123
回复日期: 18:03:00 72#       楼主这个文章只是要让大家关注啦 证据肯定是有的 只要调查起来就会浮出水面 感谢朋友们关注啊     是的啊,大家比较关注热闹的或者幽默的吧,这么沉重的话题,总觉得天塌下来了还有个高的人顶着,反正大家都对这种普遍现象麻木了。证据肯定是有的,却未有人肯出面调取,难道真的此事要胎死腹中吗?
     作者:JSNJ王虎7979
回复日期: 11:22:00 74#       支持楼主,现在这个社会是警匪一家,现实非常残酷!楼主可以向更高的级别上访。      多谢你的支持哦,可是,已经举报至江苏省卫生厅了,已经被宣告此次信访要告一段落了。其实,再高又如何,最后还是层层下达,还不是落到区卫生局那里?也许,这也是某些部门有恃无恐的原因吧?所以,希望广大网友们能够顶起来,可以继续深查下去,给某些人某些部门敲个醒钟!
     作者:红色夜猫2012
回复日期: 11:58:00 75#       楼主,不知道你的事情进展怎么样,朋友们多来关注这个事情哦!      我也是在等进展的啊,可是网友们对此好像不太关注,也许,他们关注着更重要的民生或者民族问题吧。
  作者:朝天阙_123
回复日期: 20:16:00 76#       关注的人们越来越少了……呜呜呜呜      嗯嗯嗯,看到关注的人越来越少了,我也有些灰心了,也许与人一起“醉”,才是最好的办法吧。有谁会有更好的办法吗?
  楼主,别灰心,我们一直都在关注此事,毕竟,和我们本身的利益挂钩的嘛,我们支持你!
  看到这里,我想发怒了,活该这些人们看病难看病贵,和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漠不关心!
希望在的和不在的朋友都看看这文章,帮助想想办法
有人力资源的朋友也给出出主意呀。
  关注的人少,说明这个论坛关注的人少。楼主,一定不要放弃。  我们支持你,不抛弃,不放弃!
  作者:红色夜猫2012 回复日期: 11:58:00 75#           楼主,不知道你的事情进展怎么样,朋友们多来关注这个事情哦!            我也是在等进展的啊,可是网友们对此好像不太关注,也许,他们关注着更重要的民生或者民族问题吧。    医疗本来就是个民生问题,现如今,那个人不觉得现在医院黑
  哎,怎么越来越少的人关注这个事情了,大家是不是遗忘了教训。现在又爆出麻疹疫苗打死人了
  者:红色夜猫2012
回复日期: 13:45:00 86#       哎,怎么越来越少的人关注这个事情了,大家是不是遗忘了教训。现在又爆出麻疹疫苗打死人了      看来,卫生系统层出不穷的事件,已经麻痹了大家的正义心,他们觉得,若然不接受,又能如何?这不仅是一种麻木,更多的是,我们公众的力量是多么的微弱,不足矣与那些相关部门抗衡。于是,大家也都逆来顺受了,不然,又怎样?
  希望在的和不在的朋友都看看这文章,帮助想想办法 有人力资源的朋友也给出出主意呀。      
  无语,顶起
  嘻嘻 什么时候这里也是广告区了
  顶起啊,大家
  虽然这里比较热闹,但真正引起媒体注意的,竟然是一个网友帮我转载到南京版块的,虽然看得人不多,却收到了奇效。看来,还是发在南京自己的地盘上,才能受到关注啊!
  为自己的口无遮拦道歉,呵呵,毕竟,在江苏版块,帮我顶帖子的朋友,都来自天南地北的嘛。我是想说,之所以在南京版块的帖子引起重视,可能是每个人对自己身边的事更加关心吧。但是,医疗是关系到全民的民生问题,所以,值得每个人顶起来!
  默默顶起
  为什么你举报没用 是因为拿医药回扣的医生太多了 他们动了这个那个也出来了 也许他动别人自己也拿了 怎么会给你解决啊 这就是我们中国的现状 悲哀啊
  版主:在行政上不知你级别大还是被举报人级别大?你若级别小,我就骂你了,叫不知量力、小儿犯上。自已好好反省。
  作者:fc883399
回复日期: 21:48:00 97#       版主:在行政上不知你级别大还是被举报人级别大?你若级别小,我就骂你了,叫不知量力、小儿犯上。自已好好反省。  
放任此等人横行霸道,残害生灵。现如今爆出这么多药品事件。多少人受害!
  无论如何吧
我们还是多多关注。毕竟如果没有人来关注 都冷漠的话 那我们的社会就更不公了
  顶起这个帖子,关注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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