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中特殊受害人人有无权力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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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好意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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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时间:&&|&&作者:邓玉婷&&|&&浏览:1176
机动车作为一种便利的交通工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既能节能资源,又能提高效率的生活现象,时常出现在我们身边。
好意同乘中发生的责任承担李雷明&兴连机动车作为一种便利的交通工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既能节能资源,又能提高效率的生活现象,时常出现在我们身边。但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的故案件也多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到底如何承担责任,争议颇多。下面就从首例好意同乘案件说起,谈谈好意同乘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案情:甲系一货车雇主,某日雇司机从浙江运货于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许之。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丙所驾驶之车相撞致乙受伤。交警队认定,甲与丙各负一半事故责任,乙无责任。乙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准甲搭便车,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于运输途中甲与他人不法侵害乙致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又乙系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之,亦有过错,得适当减轻甲之民事责任。故判决,甲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乙自行承担30%责任[1]。一、好意同乘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何谓“好意同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对于好意同乘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2]。笔者认为杨教授的定义没有完全的反映出好意同乘的本质。首先,好意同乘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有过明确的规定。其次,同乘的车辆只能是私家车,而不能是正在营运的车辆。如果是正在营运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02条,承运人与乘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和规定,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这只是乘车人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再次,我国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好意施惠关系[3]”。好意施惠关系本是德国判例法上发展出来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有恩惠,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最后,杨教授也无意间缩小了“好意同乘”的范围――将只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称作“好意同乘”,我们虽然要研究的是“好意同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但直接将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好意同乘”构成要件,是有违法律的严谨性的。对于好意同乘的性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交通事故,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同乘者与驾驶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就责任承担方面,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适用侵权责任法,驾驶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同乘者人身权及健康权的侵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好意同乘到底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呢,还是一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好意施惠行为呢?笔者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并没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目的,甲没有向乙索要搭乘的费用,也不是按乙要求的目的地行驶,甲只是按自己的意志回浙江;乙没有支付客运费用的真实意图,也无权要求甲按自己的路线行驶,甲与乙之间并没有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增设对方的权利或义务,因此甲与乙之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也更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甲与乙能够联系到一起,是因为甲与乙之间就路程上有重合的部分,即甲从上海回浙江的路,也是乙回家的路。出于同乡情谊――即好意,甲为乙提供了方便。因此好意同乘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那么自然不发生任何合同上的请求权或者先合同义务,这只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所以第一种意见认为好意同乘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是不正确的。二、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因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双方并没有形成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双方不受合同法的拘束。受惠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从好意施惠关系中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权利,故亦不产生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好意同乘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关系,此时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好意同乘时责任的承担,也主要是看驾驶人是否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民事纠纷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5]。从这里可以看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上述两个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2005年市中级法院曾经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6](征求意见稿),就搭顺风车出车祸该由谁赔偿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该《指导意见》就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但并未形成定稿。可见第二种观点中关于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站不住脚的。好意同乘中驾驶人与同乘人适用过错原则是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也是有法可依的。正是因为好意同乘本身并不产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没有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就按一般的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可。驾驶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依据其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来确定。鉴于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较好理解,适用频繁,这里就不再赘述。也有意见称:乙是自愿搭乘,非甲主动要求,甲乙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视为乙自愿接受在搭乘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问题,包括可能出现的危险。这种意见显然是错误的。如果按照这种观点推导下去,那么甲故意或过失制造事故,导致乙遭受损失,甲也因好意同乘就免除责任吗?这显然是是偏激的观点。同时好意同乘本来就善良风俗的体现,如果片面的理解必然会导致有人滥用此权利,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无故的加“好意人”的责任也会扼制人们继续去“施惠”,也不利于良好风俗的建设。三、综上,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即可有效解决。&
作者: [广东-东莞]专长: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律所: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1846积分 | 帮助729人 | 1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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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律师解读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及乘出租车发生事故的赔偿问题
一、主体地位
所谓无偿乘车人,指行为人有终到目的并要求乘坐他人车辆(包括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和公务车辆、特种车辆等),经司乘人员许可免费乘车的人,包括善意无偿乘车人和恶意无偿乘车人。
法律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无偿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其本人即有了当事人(受害人)的主体地位,他享有请求赔偿权和被请求赔偿权(因受害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两种权利是一种设定,它与交通事故中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无论是善意无偿乘车人还是恶意无偿乘车人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都具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也规定的非常明确。
二、善意无偿乘车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善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乘车人和承运人之间实际建立了无偿运输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应受合同法来调整。因为从善意无偿乘车人要求无偿乘坐车辆(要约)和司乘人员许可(承诺)其乘坐并按乘车人的意图运往指定目的地(实施合同)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建立的是运输法律关系,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这种合同是口头、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因无偿乘车协议的建立,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的,作为无偿乘车人,享有无偿搭乘和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权利,并承担除支付规定票价的义务以外的其他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为承运人,除不享有收取规定票价的权利以外,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运人均应享有和承担,双方建立无偿乘车的协议,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应受合同法律规范调整。另外,在无偿乘车协议建立过程中,双方都是有一定的目的的。作为乘车人,是为了省钱或方便或其他目的,作为承运人,则有可能基于道义的目的,也有可能基于感情目的或其他目的而承诺他人无偿乘车,所以这种行为符合我国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
三、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并实施了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一种责任具有经济补偿性、合法性和以过错大小论责任及强制性的特点。因此,正确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对准确、恰当、及时地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十分必要。按照《办法》第1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予以认定,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无异议或复议后维持、变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予以采信。但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显然不妥的,人民法院应不予采信,对此纠纷,又解决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纠纷。然而当事人不接受公安机关的意见而起诉到法院时,法院除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予以审查外,还要对承运人与乘车人的责任进行实质审查,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注意划分乘车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和解决赔偿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宜作如下划分和处理:
1、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客运车辆且无过错的,其赔偿纠纷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2、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包括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乘车人对交通事故有过错并造成自己伤害的,仍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3、无偿搭乘他人的非客运车辆的人因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司乘人员无加害意图时造成乘车人伤害的,在乘车人的赔偿问题能够由过错方赔偿的,仍应适用《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理,在乘车人的赔偿不能得到解决时(肇事方逃逸,所乘车辆倾覆、碰撞或遇其他意外事故使车主无力或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有人主张乘车人不得向车主索赔,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不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处理时应当责令过错方(车主)予以赔偿,但可适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由过错方与乘车人分担责任。这样做,既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又与《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悬挂物脱落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精神相衔接。
4、无偿乘车人的损害系由司机的故意加害引起的。承运人应当全部赔偿乘车人的损失,具体操作仍适用《办法》之规定。
四、交通事故中恶意乘车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所谓恶意乘车人,是指行为人采取胁迫、欺诈等行为要挟承运人为其运输的人,行为人在实施乘车行为时,承运人被迫接受行为人的条件,该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损害的,承运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向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追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
  《意见》对出租车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
  《意见》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明确,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意见》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后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意见》称,法院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在出租车交通事故、机动车试乘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张新宝称,之前对于这几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有社会各界提过建议,但是一直没有以规定或法律的形式出现,这次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律师不提倡好意同乘,在我国的判例上已经出现了驾驶员(一般也是车主)好意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他人损失的案例,而且这种判法已经成为了一类模式,即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好意同乘和有偿乘坐之间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如果收取了费用,哪怕非常低,甚至低到不足以补偿燃料费,也不属于好意同乘,而是有偿搭乘,购车一种客运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乘客可以根据侵权(驾驶人员有过错或者故意,常见是违章驾驶)或者合同违约(驾驶人员无过错或者故意行为)选择配餐,类似于乘坐出租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时的情况。
和好意同乘之间最典型的区别就是:比如肇事车辆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同乘一方的驾驶员没有责任的,免费乘坐的情况下属于好意同乘,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费乘坐的情况下同乘一方的驾驶员及车主即使没有责任,也要对乘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也有不少人认为好意同乘下的赔偿和普通的客运赔偿在数额上应当体现不同,比如酌情减少一些责任人的赔偿数额。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鉴于同乘者和驾驶员或者车主之间一般是亲友关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碍于情面没有要求驾驶人员赔偿,索赔往往发生在关系不那么亲密的同乘人之间,比如邻居、同乡、普通同事、远亲。所以律师提醒您的车辆在搭乘其他人员时,请谨慎考虑让不让他/她上车,同时要谨慎驾驶。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在主观上是有过失责任的,可以和肇事司机的过失行为形成过失相抵的事由,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顺风车的法律问题
  说起顺风车,人们可以数出许许多多的好处:往小的方面说,对于车辆运行人,可以弥补车辆的燃油费、停车费等成本;往大的方面说,搭顺风车节能、环保,也节约道路等公共资源,但任何事情有利有弊。
热点专题 第66期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尽管人人都不希望出现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还是经常发生。在好意同乘中,因是无偿的,因此车辆运行人与搭车人之间的关系不能按客运合同处理,双方之间实际上应为无偿服务关系,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应比照《合同法》关于无偿合同的规定处理。如果事故是运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搭车人并无过错,则运行人应当对搭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如果搭车人亦存在过错,如明知运行人已酗酒、无驾驶资质、未系好安全带、搭乘禁止载客车辆、或教唆司机超速的,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或免除车辆运行人的赔偿责任,由运行人与同乘者分担损失…
  原来,刘文书老人与邻居周长军同在一家工厂打工,年龄相仿,都即将退休,因此两家的关系也比较好。每到上下班的时候,热心的刘文书都会骑着摩托让周长军搭个“顺风车”。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刘文书始终准时骑着摩托出现在周家门口,从未收取分文报酬,周长军对老刘的帮助也是十分感激。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日,刘文书像往常一样载着周长军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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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顺风车搭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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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一族出于情感考虑,会免费搭乘同事、邻居、朋友等。然而,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昨日,媒体就此事采访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工作人员,他表示,合乘无论是免费还是收费,希望双方签订事前协议,划定责任,这样一旦出现事故责任才能明确。为了降低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以及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损害赔偿的经济危险,通过投保足额的保险金和险种是其中一个重要方法。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可以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座位险)的方式防范自己可能承担的对无偿搭乘私家车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R3无偿乘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
  无偿乘车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分析
  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司乘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来分析,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103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车人搭车,或者明确对搭车人予以拒绝的,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首先不提倡好意同乘,在我国的判例上已经出现了驾驶员好意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他人损失的案例,而且这种判法已经成为了一类模式,即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
  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目前,很多人认为免费“搭车”发生事故的赔偿和普通的客运赔偿在数额上应当体现不同,比如酌情减少一些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但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鉴于同乘者和驾驶员或者车主之间一般是亲友关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碍于情面没有要求驾驶人员赔偿,索赔往往发生在关系不那么亲密的同乘人之间,比如邻居、同乡、普通同事、远亲。所以您的车辆在搭乘其他人员时,请谨慎考虑让不让其上车,同时要谨慎驾驶。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好意同乘人在主观上是有过失责任的,可以和肇事司机的过失行为形成过失相抵的事由,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好准备。
内容很好,看了一遍又一遍
一般,基本能看懂
太差,不知道在说什么
R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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