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厂一名搬运工招聘,为什么一人出事(工伤)全体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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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搬运工 帮工友操作机台受伤 厂方不服他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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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一家一次性卫生用品工艺厂的搬运工,进了车间好心帮工友操作机台,却因操作不慎而被电锯锯伤手指。既然是工作时受伤,那理应是工伤。但厂方却不这么认为,在县社保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厂方一纸诉状将社保部门告上法庭,这是为什么呢?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据悉,陈某是平阳鳌江人,在当地的一家一次性卫生用品工艺厂从事搬运工工作。
2014年1月7日,陈某像往常一样上班,一名工友因临时有事,就请陈某帮忙操作机台。陈某心想这也不是什么难事,就爽快地答应了。之后,陈某在车间操作机台,当时在现场的工厂管理人员李某并未加以制止。然而,没过多久就发生事故,陈某因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锯伤,当场血流不止,随后他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某为右手背切割伤,食指、环指伸肌腱断裂,环指中节指骨骨折,软组织挫裂伤。
事后,陈某以工伤为由,要求厂方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但老板王某否认陈某的行为构成工伤,拒绝承担陈某的费用开支。无奈之下,陈某向社保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2014年9月18日,县社保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厂方并不服气,一纸诉状将社保部门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陈某平时干的是搬运工的活,不是车间的操作工,是他自己擅自操作机台,因为自己的原因才会受伤,我们从头到尾都没有要求他在车间工作,这怎么会是工伤?”原告当庭提出否认工伤的理由。
那么超出岗位职责用工受伤,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然作为搬运工,其操作机台与自身岗位职责不一致,但操作机台是工厂正常生产的一部分,陈某的行为是为了工厂的利益。另外,因工厂管理员李某对陈某的行为并未加以制止,表明这一行为已得到工厂管理员的默许。最后,法院认定陈某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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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公司车间里面,在上班期间打架致使某一人受伤,算工伤吗?依据?_百度知道
公司车间里面,在上班期间打架致使某一人受伤,算工伤吗?依据?
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工作上的事情;一种是由于私人的事情!
你说两人在工作上有点小摩擦!其实说工作上,回答者请慎重?也是有分歧的请别胡乱回答,那这算是因公呢,还要依据?还是由于私人问题呢?还是私人上
雇佣员工来工作的,是因为工作受伤害如果安排员工的工作范围,打架不包括。那无论私人,那绝对算工伤。,还是因为工作不和产生的,如果该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打架难,都不算上下班途中车祸工伤。
那如果是这样呢?A和B在车间同一组上班,由于某种原因,B嫉妒A,就直接打上了,B直接将A打伤,那A的情况,跟在路上被车幢的形式是一样的吧????(假设B是主动,A根本没还手),那这种情况呢?
问B赔就得了,公安会解决这个问题的,强行和工伤联系起来很难,怎么都是想赔钱,B就是责任的主体,没必要推给公司,如果按照这种推理下去,你还得问工商局赔,然后是当地政府,省政府,中央政府,B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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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的是肯定不算,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三、工伤类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
如果是因公,算工伤,如果不是那就不能算工伤,只能起诉打人的人侵权
不算,打架本来就违反公司规定的
工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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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员:你好i!我父亲是一个临时搬运工,没有签订合同,现受伤,我想咨询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当时干活的一起有几个人,请问有人证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人证是一方面,还有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服啊等等任何可以证明你父亲为该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都可以
因为他们是做那种临时性质的,也就是承接下这车货,卸完货就给钱完事的那种。另外就是我父亲当时受伤后只有肢体麻木感觉。没有立即去医院。而是另外有去给别人工作了不到半个小时,这有影响吗?
那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值得怀疑,一般来说可能认定为民事雇佣关系,要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来进行赔偿了。
那请问民事雇佣关系,有没有相关条例保护这种伤害呢?需要通过那些相关部门。以及赔偿有没有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的问题是:如果按照工伤赔偿,那么个人受伤的举证责任较小,但是劳动关系很有可能不被支持。如果按照民事赔偿,那么你父亲受到伤害和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证明,因为中间还做过其他活儿。要看你选择了,工伤认定的,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民事赔偿的,向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
现在是雇主已经承认是在给他工作的时候受伤,并且已经承担了医药费。我想你所说的受到伤害和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证明这一点应该不存在了。并且可以找到当时的工友可以作证。刚才我也有看到一篇文章,说什么承揽关系跟雇佣关系。因为他这种是一车货承包给这几个人卸下来多少钱。这算不算是承揽关系???
我个人认为,不是承揽关系,因为提供的是劳务,而不是有形的工作成果,而且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人身伤害是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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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记录、工作证,比较难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出差的证据、工资发放记录、胸卡、工资支付证明、文件、最好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社会保险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好的证据,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只有人证的话、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证人证言、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门禁卡。房贷收入、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工作中受伤。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缴税证明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雇主是单位吗?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肯定不是劳动关系了。认定劳动关系是难点啊你可以找找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意见看看。这个里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做了指导性的规定
像你这样的情况 应该属于雇佣关系人声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
劳动仲裁员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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