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记大过处分后要给予什么行政拘留与党纪处分分

日期:,在开展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时,仍不能到校任教的。
3、全脱产进修一年以上,被外单位借调及停薪留职人员,在开展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时,仍未返校任教的。
4、当年未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获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职业道德水准低,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尚未处理的。
6、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
九、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认定初级教师职务均需填写《平谷区教育系统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份,不...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的相关内容日期: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日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9)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日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日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7)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日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6)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⑵?』蛘咭云渌?侄畏欠ㄕ加...日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日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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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日(11月15日)对普宁市秦坤伟服装加工场2003年“12.14”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进行了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司法机关对该事故直接责任人秦坤伟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其承担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包括普宁市委书记、市长等在内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则因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将面临有关部门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
& & 广东首起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 & 据悉,此次是广东省第一起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出,“12.14”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委、市政府一再谎报、瞒报,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责成普宁市委、市政府应向省委、省政府,揭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该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火灾造成了重大伤亡
& & 日凌晨1时50分,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湖东村村民秦坤伟服装加工场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轻伤),直接财产损失5.91万元。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工作。揭阳市委、市政府也积极部署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省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工商局、总工会、揭阳市政府组成的普宁市“12.14”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 & 当地政府存在谎报瞒报
& & 但是就在各方投入紧张抢救处理善后的同时,普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在明知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下,却于14日上午商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造成“4人死5人受伤”;在上级追查的情况下,有关领导又编造称查出业主胞兄移尸5具的假情况,向上级报告说事故的死亡人数增至9人,但仍未如实报告事故死亡人数。直到2004年3月,经上级多次追查,普宁市委、市政府才向揭阳市委、市政府正式报告了“12.14”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真相。
& & 相关人员受到处分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程序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 & (一)秦坤伟,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
& & (二)给予普宁市委书记柯群坚党内严重警告。
& & (三)给予普宁市委副书记、市长袁略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 & (四)给予普宁市副市长方如隆行政警告处分。
& & (五)给予流沙东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陈喜鸿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 & (六)给予流沙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肖乐胜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的处分。
& & (七)给予流沙东街道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许林坚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的处分。
& & (八)给予湖东村党支部书记肖镇宏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 & (九)给予湖东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秦适游撤销党支部副书记职务的处分,并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
& & (十)给予湖东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陈木振撤销党支部委员职务的处分,并依法罢免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
列兵, 积分 3, 距离下一级还需 7 积分
Re:给予普宁市委书记柯群坚党内严重警告,市长袁略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我觉得处置几个领导并不是很重要,要加大力度抓好普宁的安全生产和各项基础设施才是最重要的,不然普宁的经济都没什么发展了
中士, 积分 557, 距离下一级还需 444 积分
“一把手”谎言现形的启示[转帖]
  瞒报,为政者耻,令民者恨,因为它象征着罪恶和专制。即使这样,瞒报在火灾、矿难等突发事件面前依然如瘟疫一般,传染给既得利益群体。名利场的光环之下,不论是私营业主,还是市委书记,总有不能免俗的人出现。
  柯群坚,普宁市委书记;袁略文,普宁市委副书记、市长;方如隆,普宁市副市长。一般说来,很难将拥有书记市长地位和身份的人,与一桩谎言联系起来。但偏偏普宁的这三个“一把手”却在一场大火的促使之下,毫无顾忌地走进“谎言同心圆”,成为全国瞩目的热点人物。媒体报道说,这三人是广东省第一起因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而处理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同时受罚的这种现象在全国也是十分罕见的。
  为什么在事故面前,这些“一把手”能有如此默契的选择?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看看事情发生的过程。
  广东方面通报的情况是,日凌晨,广东省普宁市一服装加工厂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5人受伤(轻伤)。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在明知事故确切伤亡的情况下,却商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造成“4人死5人受伤”;在上级追查的情况下,有关领导又编造称查出业主胞兄移尸5具的假情况,向上级报告说事故的死亡人数增至9人,但仍未如实报告事故死亡人数。直到2004年3月,经上级多次追查,普宁市委、市政府才向揭阳市委、市政府正式报告了这次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真相。
  由调查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普宁“一把手”之间存在着不止一次的默契,并通过构成利益群体,试图编织出欺上瞒下、滴水不漏的谎言大网。当然,这张大网只有在地方政府对“一把手”监督缺位时才能发挥效力。
  政府官员谎报瞒报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向公众展示平安无事的假象,殊不知这正是促使谎言朝着谣言演变之时。国人战非典的经历,已是十分深刻的例子——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公开,非典如此,火灾矿难又何尝不是如此。从这一点上说,对突发事件的出现,地方政府应即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消息。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发布即时消息的真实性如何。
  例如普宁大火事件,出现诉求共同利益的群体,此时内部监督力量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显得乏力,这就给柯群坚等人提供了侥幸心理的前提条件。拿政府公信力和谎言作交易的事也就顺理成章了。最后,普宁“一把手”的谎言倒在追查之下,而非监督。
  一次,两次……一次又一次的追查让事件的本原浮出水面。如果其间稍有差池,很可能谎报瞒报就变成“铁打的事实”,好在穷追之下的猛查让这些“主要领导”随着真相现形。这说明反复筛查核实,对戳穿乌纱帽下的画皮是有利的。所以,应在目前监督体系尚不完备的地方政府中,建立“事故即时追查制”,并严惩违纪官员。从这点上来说,在突发事件下地方政府的诚信,更多地只能依靠事后追查考量以及公开核实结果。
  普宁,位于广东省东部,潮汕平原西境,是南粤重要商埠和经济信息中心,曾有“明珠之城”的美誉。有着这样的经济基础,对于执掌普宁政务的地方官员来说,面对这座160多万人的县级市,广出政绩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如果因为几个“一把手”损失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这样的官员不要也罢。(作者:一孔本报编委《江南时报》 日 第三版)
....................................做生意别来普宁,胡乱收费,不给钱,不给做生意。人民素质低,没有发展前景,前市长就是因为贪污所以下台
下士, 积分 389,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2 积分
这么多人名,瞒报上级,
最终只是警告处分!
这算哪门子处分啊!
视人民生命如草芥!
  南方农村报    南方都市报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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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钱江晚报评论
  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温岭市市长李斌,行政记过处分。
  2.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永兵,行政记过处分。
  3.温岭市副市长陈刚,行政警告处分。
  4.温岭市副市长张文洋,行政记过处分。
  5.温岭市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温岭市城北街道主任连永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7.温岭市城北街道常务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俞抒明,行政撤职处分。
  8.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道德,行政记大过处分。
  9.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记大过处分。
  10.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新军,行政记过处分。
  11.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原温岭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北中队副中队长)陈云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温岭市安监局局长金良明,行政记过处分。
  13.温岭市滨海交警中队指导员(原温岭市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徐华军,行政记过处分。
  14.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党支部书记林云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原村委会主任林德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鞋厂被取缔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东鞋厂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由台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东鞋厂依法予以取缔。
  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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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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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通报了调查处理结果。  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上海市人民**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所在的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于日开始实施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建设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总承包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设计单位为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外立面搭设脚手架、外墙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更换外窗等。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拆分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张利分包外墙保温工程,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姆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借用迪姆公司资质承接脚手架搭建工程后,又进行了内部分工,其中支上邦负责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的脚手架搭建,同时支上邦与沈建丰又将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三栋大楼脚手架搭建的电焊作业分包给个体人员沈建新。
  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和工人王永亮在加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10层脚手架的悬挑支架过程中,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同时,责成上海市人民**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附件: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高伟忠,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姚亚明,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周建民,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张权,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5.董放,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6.瞿幼棣,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7.周峥,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8.范玮民,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9.曹磊,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0.黄佩信,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1.马义镑,中共党员,佳艺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2.沈大同,佳艺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3.陶忱,佳艺公司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4.张永新,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5.卫平儒,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6.劳卫星,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7.支上邦,无固定职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8.沈建丰,无固定职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9.沈建新,无固定职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0.马东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1.吴国略,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2.王永亮,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3.杨为民,自然人,承揽铝门窗施工业务,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4.张利,自然人,承揽外墙保温材料的供应和施工,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5.姜建东,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揽大楼的内粉刷装修业务,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6.冯伟,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建议给予处分是不是就是说找找人、拖拖关系就不处分了?)
  1.范正荣,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生产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汤士刚,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安全设备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赵雨时,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主管、党支部委员,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龚晓栋,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本部第二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张慎娣,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陈邱良,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兼任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张伯余,上海静安置业集团公司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封良培,中共党员,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消防民警,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孔寅翼,中共党员,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副所长兼执法办案队(责任区刑侦队)队长,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0.倪彦雯,中共党员,静安区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1.白玉奇,静安区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党委委员,建议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
  12.亮,中共党员,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静安区安质监站)安监室主任,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柴光成,静安区安质监站副站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张家明,中共党员,静安区安质监站原站长,2010年10月任静安区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工程协调部经理,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邵振丁,中共党员,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建筑市场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正,中共党员,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主任,2010年10月兼任静安区安质监站站长,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常庆,中共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曾明,中共党员,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建交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处长、稽查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9.蒋曙杰,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分管建设市场监管处(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黄融,上海市建交委主任、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1.朱德富,中共党员,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社区管理工作部部长,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张金生,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平安工作部部长,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王国平,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4.陈静薇,静安区**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5.徐孙庆,静安区委常委、副区长,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张仁良,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副书记、区长,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龚德庆,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沈骏,上海市人民**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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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是没有权力 给人党纪 政纪处分的,需要地方党委 zf部门来处分。所以建议。
当然地方zf要是就不处分,他也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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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晴天啊。心情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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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结果呢?建议完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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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这个内容的部门不是执纪部门,只是一个调查部门,所以是建议,而不是执行。要给以政纪党纪处分需要相关部门根据情节和条规来予以执行。这就相当于公检法当中的公安局、检察院没有权利判刑,法院只有判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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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监察厅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应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和承担各项费用及劳务之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或以廉价强制农民提供劳务,或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和团体的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农村基层组织和共产党员,在从事与农民负担有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农村村组干部在从事与农民负担有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罢免。
  第三条 违反规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或在村提留、乡统筹预算审批方案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弄虚作假,虚报农民人均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乡统筹的,按照前款加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政策规定,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访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非法设立税种或擅自提高税率的,按照前款加重处分。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提前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村提留、乡统筹等,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 平调、挪用、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向农村劳动力超额分摊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或向农村非劳动力分摊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或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规定向农民集资,或非法建立各种基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在办理结婚登记、审批宅基地、下达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下达收费指标、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推销商品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对中央和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费或变通收费的,按照前款从重处分。
  第十条 违反规定向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对农民罚款、没收财物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簿册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自愿原则向农民发行或摊派有价证券、报刊、书籍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自愿原则向农民和集体组织强行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自愿原则强行向农民推销种子、树苗、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中牟利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或以检查评比的形式搞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将集体果园、菜园、茶园、林场、苗圃等集体专业用地或承包出去的土地所应承担的税、费,分摊给其他农户承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以向农民收取农作物“生产基金”、“保证金”、“抵押金”等方法强制下达农作物种植计划、交售任务的,对直接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承包政策,擅自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从农民承包土地中强行划出“经济田”、“高产开发田”、“农产品基地田”、“机动田”等,另外进行承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在农民交售农产品时借机扣除农业税以外款项或代扣款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向农民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或在收费时不向农民出具规定票据的,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收回承包土地、不准子女上学等手段胁迫农民交钱交物的,或以组织“小分队”等形式到农民家里强行收取钱物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非法强行向农民收取钱物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被动用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包括被动用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加重农民负担或违法违纪向农民收取钱物,导致农民死亡或者引发严重群体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和地方政府部门作出的决定或实施的行为属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和地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进行包庇、袒护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发生恶性案件或严重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新的事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本规定设定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涉及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具有本规定设定的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同时又有贪污、私分、挪用、伤害、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合并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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