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二年有欠条不还款如何起诉没有还款时间现起诉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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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钱,只写了欠条,也没有还钱的日期,这样能去起诉么?
北京-通州区&08-14 14:42&&悬赏 0&&发布者:simiao…… & 回答:(14)
别人欠我钱,只写了欠条,也没有还钱的日期,这样能去起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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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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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没有写还款日期的随时都可以主张债权。
我的补充:
2.首先对于有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直接诉讼。如果不能证明的需要证据证明,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对方有偿还能力的(实际执行保证)起诉前搜索对方财产、账户、对外投资,对恶意欠款人最好在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转移财产。其次,为时间上的问题,你可以先给对方发律师函(催款函),要求对方偿还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你认为没有必要,那么可以直接诉讼,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再低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债务人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延迟还款的话则以双倍的利息还款。在此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名下有存款、车辆、住房等都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加大执行力度。
我的补充:
3.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我的补充: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的补充:
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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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还款&&、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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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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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起诉,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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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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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诉讼,建议尽快诉讼。详情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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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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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能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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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的,首先需要同借款人主张还款,并与其协商还款时间,如果到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仍然拒绝偿还,或者未约定宽限期,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就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可以立即到法院起诉。
[北京-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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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时起诉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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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没有写日期的,你随时可以要求还款。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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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日期可以随时主张要回借款,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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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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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随时主张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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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署还款时间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
&&&&接听时间: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在线律师:王锐(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先生:日,我向某公司提供货物一批,该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我,但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我一直未向该公司催要欠款。2013年12月,我向该公司催要货款,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该欠条形成时间是日,欠条上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只有出具欠条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次日起计算2年,我向该公司催要货款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该公司不需要付款。请问我现在起诉的话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王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就本案来讲,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在去年12月之前你没有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也未拒绝履行债务,因此对你而言,在被拒绝付款前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你要求该公司付款,应当给该公司适当的付款期限,一般理解为一个月,你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要求付款被拒绝后一个月开始计算。因此,你现在起诉的话,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张先生:我公司与某药品贸易公司日签订了药品买卖合同,该药品贸易公司周某负责与我公司往来,周某向我出具了公司盖章的购销事宜授权委托书。去年年底我公司和该药品贸易公司对账结算,周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我公司药材款24万元,并承诺今年1月底前付清,周某在该欠条上签字。可该药品贸易公司未在还款期前付款,公司认为欠款金额不实,且欠条系周某个人出具,该欠条无效。请问该欠条有效吗?&&&&王律师:有效。根据你的陈述,药品贸易公司出具给周某的授权委托书已载明周某的身份是购销员,因此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购销业务。虽然该授权委托书未明确周某具有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的权利,但其中也并未就此问题有限制性的表述。且周某在采购及结算时,均提供了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全套证照。因此,上述情况使得你公司有理由相信周某是某药品贸易公司对外业务的全权代表,其不仅有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购销业务,也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故周某出具给你公司的欠条对该药品贸易公司具有法律效力。&&&&3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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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写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未写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来源: 作者:李新春
  2000年以前,被告张某在原告杨某经营的&#8220;螺丝电器门市&#8221;购买货物共欠货款40000元。日被告给原告打一张无还款期限的欠条。日,被告主动偿还原告400元,下欠39600元又打欠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一直也未向被告索要该款。直到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原告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对结欠原告的货款以及欠条的真实性双方都没有异议。但就原告对被告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而且被告于日和日出具给原告的两张欠条中也未约定还款时间。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 &#8220;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8221;以及《民法通则》第137条:&#8220;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8221;的规定,本案自日被告给原告打欠条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当然也就不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所以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8220;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8221;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应从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起计算。而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间为两年,所以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卖方向买方出具欠条,是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后,买方才出具的。双方并没有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再次确认或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8220;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8221;,所以在卖方向买方出具欠条时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卖方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8220;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要求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8221;如果买方在收货后无款可付,则实际已对卖方的权利造成了侵害,卖方也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买方给卖方打欠条时计算。卖方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所以说原告于日向法院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键是辨清本案被告给原告打的系借条还是欠条。
  一、被告给原告打的系欠条而非借条
  借条与欠条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本案而言,被告两次给原告所打的是欠条而非借条。因为它是对双方二零零年以前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
  二、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适用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8220;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8221;
  就本案而言,被告于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日起重新计算。由于原告在日起至日将近四年内,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则其对被告的债权便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在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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