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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柯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刑初字5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柯某,合肥格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办事处总经理,住浙江省仙居县。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某,农民,中共党员,住浙江省仙居县。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农民,中共党员,住浙江省仙居县。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乙,泥水工,住浙江省仙居县。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沈某甲,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丙,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柯某、吴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张某丙、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柯某、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蒋武君、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张某丙、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仙居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征用的环北二路两侧的周岩头村土地,依法拍卖给天立与和泰二家房地产公司后,被告人王某甲、柯某、吴某、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张某甲等人为争取高额补偿,对抗政府及房地产商进场,曲解并不当宣扬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并要求周岩头村村民筹集资金用于到仙居县政府、台州市政府、杭州、上海等地集体上访,在上访过程中下跪、喊口号、拉横幅,将现场图片上传至互联网,以给政府施加压力,并组织村民进行集体演练,在道路悬挂横幅,倾倒垃圾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八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沈某乙等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裁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八被告人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吴某、张某乙、沈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解,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有关在道路两侧拉横幅的行为;大家去上访的起因是要求解决10%村留用地的补偿问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事情做得有点过火,导致本案发生,其也不清楚自己是不是构成犯罪。请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辩解,日其应王某甲等人邀请参与上访,其主要是写材料、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参与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谈判;日大家是进行普法宣传不是搞演练,其没有参加日阻止清理垃圾行为;大家上访的目的是为了能引起政府的重视,解决10%村留用地的补偿问题,做得有些过火的地方,请法庭能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辩解,由于周岩头村两委干部没有经三、四、八组村民讨论同意,私自将10%村留用地委托有关部门拍卖,且没有向村民说明拍卖掉的10%留用地如何按县政府文件规定的按住宅用地标定地价处理,导致本案发生;其所在的第八村民小组是2013年5月份参与上访的,5月份之前的一系列行为其没有参与,其也没有参与日到杭州、上海上访以及9月27日阻止清理垃圾;请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吴某没有参与2013年5月之前的在县、市政府门口拉横幅、下跪请愿等行为,其参与的日演练时间持续一个小时左右,没有造成周岩头村公共场所的混乱;被告人吴某参与筹集资金属实,单单的筹集资金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村民要求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情有可原,如果没有村民的上访,就不会有后来的200万元每亩的村留用地补偿,因此如果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请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交《承诺息访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人吴某就土地征用问题与政府达成和解。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其参与到县、市政府门口上访属实,但在日之后其就没有参与整件事了;如果政府当时对10%留用地如何补偿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也不会发生后来的事;自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参与了其中一些行为,给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辩解,筹集资金是村民自发的,不是组长要求村民交钱;由于政府对10%村留用地如何补偿没有说好,导致村民混乱,到后来自己作为组长也阻止不了村民。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辩解,其没有参与在县政府门前的上访,也没有参与日阻止清理垃圾;筹集资金是村民自发的;整件事情的发生是村民为了要求提高10%留用地补偿款造成的,既然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辩解,其参与的上访等行为是村里的集体行为,不去的话要扣钱,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辩解,周岩头村两委未经三、四组村民同意,私自将10%村留用地委托拍卖,村民向有关部门信访得不到解决后,其根据集体安排到县、市政府门前拉横幅、请愿;其没有参与阻止清理垃圾;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仙居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本县福应街道周岩头村等村相关集体土地,2010年间,周岩头村村民王某甲、沈某甲因不满县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先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均被法院驳回起诉。2012年底,仙居县人民政府将征收的环北二路周岩头村土地(主要属该村界院自然村三组、四组、八组的土地)依法拍卖给天立与和泰两家房地产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因不满县政府土地征收以及要求提高10%村留用地补偿款,2013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柯某、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张某丙、陈某等人组织村民签订《界院自然村集体上访及控告合同书》,合同书约定集资款按人口计算,县内活动每户必须出代表参加,县外活动选举骨干代表参加,永不叛变,绝不单独行动等内容。共有四十余人在合同书上签名,募集资金四万余元,用于上访等开支,募集到的资金由被告人王某甲保管,集体活动由被告人张某丙记账,报销时需要由被告人张某乙(四组组长)、沈某甲(三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相继组织村民到仙居县、台州市政府门口拉横幅、喊口号、下跪请愿,并将现场图片上传至互联网。同年4月份,为阻止开发商进场施工,被告人陈某提议用垃圾堵住道路,后被告人王某甲、柯某、张某乙、沈某甲等人召集村民开会商定,由被告人张某甲起草协议书,在环北二路周岩头村路段倾倒建筑垃圾,用堵塞道路的方式阻止开发商进场施工。同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参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上访活动,亦从其所在的界院自然村第八组募集资金用于上访等开支。被告人柯某、吴某等人召集村民开会,决定在周岩头村道路两边悬挂横幅、标语牌等,后由被告人柯某、张某甲等人编写了“贪官腐败给人民带来痛苦带来灾难,街道、村欺上瞒下,冒用批文给界院村带来痛苦,带来灾难”、“一手抓控告,一手抓对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强烈抗议县政府,严重警告开发商”等横幅内容,由被告人陈某等人制作后,悬挂在周岩头村道路两边。同年5月29日,八被告人在得知开发商准备在6月1日进场施工的消息后,即召集村民开会,并签订《周岩头村三四八组对抗县政府及房产商暴力进场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户口在周岩头村三四八组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外,在6月1日前必须赶回周岩头村集结待命,确实不能赶回的要缴纳300元赞助费,站在县政府或开发商立场参与暴力进场的视作该户背叛,在对抗过程中不准逃跑或溜走,否则按叛徒论等。五十多名村民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会上还决定6月1日演练时,参与的村民每人发一条红领巾以区别没有参加的村民,在对抗进场的过程中,老年人及妇女排在前面,中年人排在中间,年轻人排在后面。6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柯某、吴某等人以宣传土地政策为名,召集二百多村民开会,给每位村民发了一条红领巾,会上被告人柯某、吴某、王某甲等人先后发言,鼓动村民对抗县政府及开发商进场,并进行了对抗进场的演练。日傍晚,在得知县政府对10%村留用地的补偿价定为200万元每亩时,被告人王某甲、沈某甲等人认可该补偿价,但被告人陈某、柯某等人仍认为补偿价过低,并连夜租车组织四十余村民至杭州,打算去省政府上访,后在赶至杭州的周岩头村村干部及福应街道干部的劝说下,被告人王某甲等十余人返回仙居,被告人陈某、柯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三十余人去了上海土地督察部门上访,于9月26日回到仙居。9月27日7时30分许,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福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依法清理环北二路周岩头村路段的建筑垃圾时,受到被告人张某丙等人的恶意阻挠。被告人张某丙于日在垃圾清理现场被传唤归案。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张某甲分别于日、日、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沈某甲、张某乙、吴某、柯某分别于日、10月12日、11月5日、日向仙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1.书证(1)三门法院、临海法院、台州中院行政裁定书,证明2010年王某甲、沈某甲就本案涉案土地的征收问题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均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仙居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与和泰房产公司、天立房产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涉案土地依法由该两家房产公司进行商品房开发。(3)仙居县福应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福应街道周岩头村北征收地块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所附相关材料,证明涉案土地于2007年11月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该地块原拟定用途为35省道改建工程拆迁安置用地,后依法对该地块的原拟用途作了调整;2012年11月周岩头村村委会向县政府出具申请报告,同意10%村留用地委托县政府按收储标准回购,实行货币补偿;2013年1月至2月份,福应街道办事处及县国土局等部门多次约访王某甲、沈某甲等上访户代表。(4)收款收据,证明日、9月27日,福应街道办事处分别向周岩头村支付村留地指标回购款2000万元、950万元。(5)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丙妻子郑玉花处扣押的《界院自然村集体上访及控告合同书》一份(签订时间为日)、被告人张某丙记录的周岩头村集体活动记录簿一本。(6)被告人王某甲儿子王伟斌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笔记本一本及票据39份,证明村民们用于上访、拉横幅等开支情况。(7)被告人陈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周岩头村三四八组对抗县政府及房产商暴力进场协议书》(签订时间为日)(8)仙居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出具的《说明》及照片,证明日有一自称“景星仙居”的发贴人将周岩头村部分村民到县、市政府门口拉横幅、集体上访、下跪请愿的照片发放到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2013年5月份,部分村民在环北二路桥头附近及道路两侧悬挂多幅横幅。2.证人证言(1)证人沈某丙证言:村民为了多要补偿款,所以跟王某甲、柯某等人去上访。2013年1月份,其参与县政府二次、市政府一次上访,在上访过程中,村民们拉横幅、喊口号、下跪。2013年1月份,王某甲召开社员大会,会上宣读了柯某写的合同书,要求村民签字,会上49个人都在合同书上签字。4月份时,陈某提出生产队出钱,用垃圾将环北二路断头路堵掉。5月底时,柯某等人把村里的王某甲、朱火林、张某丙、沈天富、沈某庚及其等八个代表以及两个组长张某乙、沈某甲,陈某、张某甲等人叫来说是要搞演练,会上吴某、柯某、陈某都讲话鼓动大家,并说演练时每人发一条红领巾,村里18周岁以上男女都要参加,6月1日村里村民基本上都参加,按头天开会的次序演练了一下,演练的目的是阻止拍卖地块进场施工,从而向政府多要一些补偿款。日其和张某乙、张某戊、张某甲等人到村大队开会,10%留用地补偿款提高到200万元一亩,回来后开会向村民传达相关内容,其当时说县里对10%留用地按200万元一亩进行了补偿,之前上访到此为止算了,陈某说只要村民配合他,他承包给村里210万一亩,随后村民也说要上访之类的话,张某丙安排了车辆,柯某说每户要去一人,所以村民都去了杭州。当时吴某没有在家,没有去(2)证人张某丁证言:王某甲、柯某等人叫村民去上访,为大家争取利益,陈某还说黄坦树的土地问题已上访,村民拿到的多之类的话。2013年年初,王某甲、柯某、陈某等人组织村民去县、市上访,其也参与了,村民有的下跪,有的拉横幅。1月份时,王某甲把大家叫来开会,会上读了柯某写的合同书,叫大家签字,一人要交200元钱,一共凑了四万多元,放在王某甲那里,说是好告状用。6月份时,吴某、柯某等人叫大家开会说是要搞演练,村里18岁以上的村民都要参加,不来罚款,演练时老人站前两排,中年人站中间,年轻人站后几排,每人领一条红领巾,当天演练前,吴某、柯某、王某甲等人都讲过话,叫村民在政府组织进场施工时按演练内容阻止进场施工。9月25日张某乙、张某戊、沈某丙他们叫村民开会,沈某丙说县里对10%土地按200万一亩进行补偿,叫大家不要上访算了。陈某说只要村民配合他,他承包走,给村里210万一亩,随后村民也说要去上访之类的话,柯某说每户去一个人,后来村民都上车去了杭州,其也参与了。9月27日阻止清理垃圾没有人指挥的,村民都是按以前演练过的内容自动去做的。(3)证人沈某丁证言:对抗政府的呼声全村都有,主要安排生活是王某甲、柯某、陈某等人。柯某等人在其家门口安排演练时,要准备几幅标语,其就上网打了两条,柯某记到笔记本上,交代陈某去做。(4)证人徐某(界院自然村八组组长)证言:2013年4月份前后,吴某通知其,叫八组的村民和三四小组的村民一起在周岩头村小学开会,会上是说关于县政府对被征地的10%补偿款问题,陈某说八组的人之前上访、告状都没有去,这次补偿款能拿到是占了三四小组便宜,要求八组负担之前上访、告状的开支,还要八组负担并参与后面他们组织的上访活动。八组也同意参与此事,回去以后每人收了200元钱,共2万多元钱,由组出纳保管,会计记账,后来吴某拿了相关发票让其签字二次,共3000元左右。6月份前后,吴某把三四八组的人召集开会,说是要搞演练。日前后倒垃圾八组没有参与。这块地的合法性其实大家都是知道的,这块地经国务院批准公示过,只是大家听了吴某、王某甲、陈某、柯某等人鼓动之后都想多得到利益,所以会作出这样的事。(5)证人沈某乙、沈某戊、沈某己、张某戊、王某乙、沈某庚证言,均证明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款不够,在王某甲等人怂恿下参与上访,签订了合同书,并交了活动经费,村民不参与集体行动的要罚款,之前是王某甲、柯某、陈某等人牵头安排,两个组长张某乙、沈某甲负责叫人,演练时吴某、王某甲、柯某为主,到演练之后,柯某、陈某为主牵头。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甲供认:我们的主要诉求是两块,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够,还有多出来的六七亩土地政府没有给我们讲法。2013年初我们村组织了大概三四十个人到县政府门口以跪拜的形式请愿,同时还拉出二条横幅,要求政府给我们一个讲法,这次主要的牵头人有我、苏良、建平、柯某。后来,我们还组织村民签订上访及控告合同书并收取每人200元作为上访活动经费,张某丙记录每次集体行动参与的人头数。后来又组织村民去市政府集体上访。五月份,村里有制作横幅挂在环北二路两岸边,当时我不在家。6月1日演练,全村在家的都到现场去了,大概有三百多人,演练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是政府进场如何应付,讲到时候由年老人排在前两排,大家手拉手,后来由柯某、吴某、我分别对群众讲话,当时在场的人每人还发了一条红领巾。9月25日村民吃了晚饭都站在路上,听到周永星讲县政府答应每亩留用地增加到200万元,陈某拦住大家,讲200万元每亩太少,若大家支持,每亩210万元他承包了。大家一起哄,就都决定去杭州,后来车子是张某丙叫来的。到杭州去我们是四十三个人去的,后来十二个人直接回仙居,其他三十一人去了上海,有苏良、柯某、陈某、张某丙等人。留用地补偿款增加到200万时,我和建军都觉得差不多了,可以不用再闹了,结果,建军刚开始发言,很多村民就起哄说他是叛徒,建军就不敢说了,我也不敢说了。(2)被告人柯某供认:日,王某甲找到我,叫我写上访材料,我答应了。为了集体上访有集体观念,有统一性,团结性,王某甲提议我写一份合同书,也就是当初村民在流传的要写生死状,王某甲和我及沈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经事先商量讨论决定后,由我执笔,写好合同书,1月20日晚,王某甲牵头组织三四组社员四五十人开会,我和王某甲等人宣读了我事先写好的合同书,要求社员签字。当时王某甲提出,收取每人200元,用于集体上访及控告等相关事情开支。并说让组长把钱收来,再交给他,由他统一保管,每次行动张某丙负责记人头数,由组长审核签字后向王某甲报销。1月22日到市政府门口拉横幅我去过,是王某甲牵头,我和张某丙、陈某、沈某丙儿子小辉等人也参与组织,我总体负责上访材料。上访请愿的目的是想要造成影响,让县里、市里领导关注此事,多拿补偿款。在县、市政府门口上访、请愿,扰乱了政府的正常工作。集体上访后,王某甲、张某丙、我及张某甲、张某乙、沈某甲、陈某等主要成员在商量时,提到将上访图片传到互联网上,让县政府为难。我在“天涯论坛”注册了一个网址,网名“景星仙居”,发布了一些集体上访和征地现场的照片。4月9日,我回到仙居,大家在张某甲起草的堵路协议上签字。第二天王某甲安排沈中尉运来四五车建筑垃圾将路堵了。5月底,王某甲和我以及张某丙、吴某、张某乙、沈某甲、陈某、张某甲等主要成员商量决定,在环北二路悬挂横幅。横幅的内容是由我、张某甲和小辉定下来的,陈某去做。王某甲、吴某把张某丙等八个代表以及组长张某乙、沈某甲还有张某甲、陈某等人叫来开会,说是要搞演练,会上吴某发言,我也鼓动大家。6月1日这天,村民好几百人参加。吴某、我、王某甲,吴相和先后发言。9月25日,沈某丙、张某戊到村大队开会,回来后,晚上他们在村路边召开会议,传达相关内容,开会前沈某丙传达周永星讲话:补偿款提高到200万一亩,如果大家态度好一点会及时全额发放,大家态度不好会先扣一下。一部分村民说这件事算了,一部分村民听周永星这样讲就火起来,说要继续上访,陈某说只要村民配合他,他承包走,给村里210万一亩,村民听了陈某的话都说要上访之类的话。我说集体上访就大家一致去,并叫大家每户去一人,张某丙安排了四五只出租车,我也搭车一起去了。9月26日在省政府大门口,周永星和街道干部赶到,阻止我们去杭州,我们就不去省政府集体上访,随后,陈某鼓动大家去上海上访,我也支持去上海。我们二三十个村民去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上访,我和陈某等四五个人进去反映情况,当天下午,我们就回来了。当天晚上我独自回柯思老家,第二天阻止清理垃圾我没有参加。3.被告人吴某供认:2013年初三四小组人先后到县政府、市政府上访我们八组的人没有去,后来到四月份参与,也以每人200元收取了钱。我们八组被征的很多地是岩塔皮(山地20亩)他们三四小组被征大多是土地,但被征地价格是一样的,他们说我们占了便宜,所以要求我们参加进去。今年5月底,柯某、王某甲、陈某等人组织人员张贴横幅,我也参与悬挂了一张塑料布大字幅。6月份前几天,我把我们三四八组的人召集来在村小学开会,说是要搞演练,会上我先发言“开发商还没有给钱,我们不能让他进场,所以我们要演练,你们不要怕,我是支部委员,到时候要装也是先装我的”柯某也鼓动大家不要怕,陈某也讲过话,后来柯某说演练时每人发一条红领巾,村里18周岁以上都要参加,不来的罚款。6月1日上午村里基本上都参加。9月25日我在外做生意,没有参与去杭州、上海上访,也没有参与9月27日阻止清垃圾。一开始是村民王某甲、柯某、张某丙、沈某甲、张某乙、陈某等人为中心的积极人员,后来到去年5月份开始,我也成为核心人员之一。4.被告人张某甲供认:由于政府给我们的土地补偿款太低,2013年初,主要是村组长、党员发起商量,由我、张某乙、王某甲、沈某甲、张某丙等人组织村民集体上访,考虑到柯某笔头较好,我和王某甲、沈某丙三人到柯某家叫他来参加。2013年1月份,组织村民到县、市政府门口集体上访,有人制作了横幅,有人喊了口号,老年村民集体下跪。1月20日,我与王某甲、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召集村民开会,由柯某执笔写好合同书,叫大家签字,每个村民交200元钱作为集体上访开支,共筹到四万多元,由王某甲保管,张某丙负责记账。到四月份,我与王某甲、柯某、沈某甲等人召集村民开会决定,将建筑垃圾倒在环北二路周岩头村路段将路堵住,我起草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被征用的道路用垃圾堵住,以后若有什么事情发生,由村集体承担责任。2013年四五月份之后,八组的吴某参与进来,成为策划人之一。到五月份,王某甲和柯某、吴某等人出主意,在周岩头村路段悬挂横幅和标牌。6月1日前几日,王某甲、吴某、柯某、张某乙、沈某甲和我等人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如何阻止县政府和开发商进场施工,会上宣读了一份由柯某起草的协议书,大家签字。6月1日两三百村民到周岩头村大桥附近演练,还拿出事先准备的红领巾。演练过程中,吴某、柯某、王某甲先后发言,鼓动村民联合起来反对进场。9月25日,村干部说县政府已将10%留用地提高到200万元一亩,陈某说自己要210万元一亩承包,当晚村民又提出去杭州,我没有去。5.被告人张某乙供认:2013年年初,村民们听讲开发商要进场开发,我们村民许多人认为补偿款太少,在王某甲、柯某等人的召集下,我和张某丙、陈某、沈某甲积极参与,被征土地的二个小组村民也都积极参与进去集体上访,阻止施工。先是2013年年初,在王某甲、柯某为核心的人员召集下,我和张某丙、陈某、沈某甲等人积极响应,多次集体商量后,到县政府、市政府多次集体上访,并拉横幅、喊口号等,并由柯某执笔,上访村民们签定了集体上访及控告合同书,上访村民每户按人口200元交了集资款,共四万多元,由我们村小组长收来后,再交由王某甲保管,专门用于上访事宜的开支。到2013年4月份,陈某提出要用建筑垃圾堵路,经二个小组集体商量后,同意堵路。后来,沈中尉载来建筑垃圾把环北二路周岩头路段堵了。到2013年5月份,周岩头村第八小组,即吴某所在的小组也参与集体上访行动。吴某也和王某甲、柯某等人成为了集体上访及相关活动的核心成员。5月份,我们村民集体商量后,由柯某、陈某等人为主,在环北二路周岩头路段,悬挂了好多条横幅,主要意思就是为了鼓动村民们与县政府及开发商搞对抗,悬挂横幅我没有参与。到日前的一个晚上,我们村民集体会议商量,要在6月1日上午举行对抗演练,吴某在会上鼓动大家积极参与。6月1日上午,在周岩头村村口环北二路上,如期举行了对抗演练,到场有二三百位村民,按照事先商量的内容,年老的在前面,中年人在中间,年轻人在后面排列堵路,对抗政府或开发商进场施工。村民还统一发放了红领巾以示区别。在演练现场,吴某、柯某、王某甲等人先后讲话,喊口号,鼓励村民与政府或开发商搞对抗,争取更多的土地补偿款。演练持续了二个多小时,到十点钟左右结束。在9月25日晚,县政府通过村干部告知我们村民10%村留用地的土地补偿款已提高到200万元每亩,但很多村民仍然不同意,特别是陈某,表示要210万元搞承包,大家纷纷说去杭州上访了,后来张某丙联系来四五辆车辆,载我们三十多人去杭州上访了,当晚村干部和街道干部劝也没有劝住。第二天,在省政府大门外,经街道干部和村干部劝阻,一部分村民回到村里来了,我则随着陈某、柯某等人去上海上访了。9月27日阻止清理垃圾我没有参与的。6.被告人沈某甲供认:2013年1月份,柯某起草了一份集体上访及控告合同书,王某甲召开三组四组村民开会,柯某在会上宣读了这份合同书,内容是叫村民团结,不要背叛,告状所得的利益大家都有份,如果不参加或中途背叛,今后分不到利益。在整个宣读过程中柯某着重指出了不能背叛组织这一条。宣读完毕之后大家就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协议书签过之后大概一两天,由王某甲和柯某为首再次组织村民到市政府上访,当时是由村里面出面包车,大家带上横幅,请愿书等东西在市政府门口下跪,这次我参与了。回到家之后街道人员做我们工作,并许诺留给我们的10%的土地之前讲给我们的价格是170万元,现在提高到200万元。还答应我们留给我们的五亩土地经审批可以盖房子,我们当时都同意了。但柯某和陈某不同意,之后工作就没有做下来,一直到2013年的四月份,陈某提出用垃圾将已经征收的土地路口堵住,不让开发商施工。期间,柯某、陈某等人还在施工的附近挂上大横幅,内容基本上都是跟政府对抗及法律法规等东西。到2013年6月份,有一天晚上,柯某、吴某等人召集我们三四八组村民到会议室开会,会上柯某、吴某讲话,叫村民转天到垃圾场演练对抗政府进场。在会上他们讲六十岁以上的人排最前面。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必须到场。会上每个村民都发到一条红领巾到时系在手上可以区分。第二天村民根据规定都准时到了垃圾场,柯某、吴某组织了演练。日政府及城管等部门统一对垃圾进行清理,在清理的过程中村民按照之前演练的和政府对抗。王某甲主要保管村民用于活动收的经费,每个户口两百元,柯某负责标语,合同书起草,并和吴某一起起带头作用,陈某是积极的参与者,很多事情都是他着手去做的。7.被告人张某丙供认:今年初我们村民开会集资准备做集体上访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定下来由组长叫人,由我记集体活动的人头数。在今年1月份,我们村到县政府集体上访下跪请愿时,我事先叫来了一个照相馆的朋友军锁来拍照,后来,这些照片交给秩卡、先牧等人,这些照片被先牧等人发放到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上去了。今年6月1日我们村搞集体阻止政府进场演练时,我事先也叫来军锁拍了录像,这些录像资料听讲事后也交给相富等人发放到互联网上去了,不过具体是谁发放的不知道了。9月25日晚,因为陈某和柯某对县政府给我们10%留用地每亩200万元不满足,陈某宣扬210万元每亩承包,鼓动大家去杭州上访。柯某也鼓动大家去杭州上访,并说不去上访的每户要罚款。后来我们租车连夜去上访了。9月27日政府来清理垃圾时,我在边上走来走去用手机拍摄现场情况,并且多次指责政府做事情不合法,没有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民手中不能进场施工等,政府工作人员劝我离开现场,我没有离开,后来就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了。村民集体上访、倒垃圾堵路、演练、悬挂横幅等集体行动,前期是王某甲为主,后来,是吴某和柯某及王某甲共同为主了,陈某是村民最积极的一个人,他也积极倡导、参与各种上访、堵路、挂横幅等集体活动的。则是分派到任务后积极去做的,是跟帮的村民。8.被告人陈某供认:2013年1月份我参与过到县政府门口上访,下跪过,但没有喊口号,后来也去市政府门口上访,帮忙拉过横幅。集资款用于村集体上访或者其他为了村集体土地争取利益的开支,由王某甲负责保管,由张某丙记帐。4月份倒垃圾堵路前,我也在协议上签过字。5月份在周岩头村路两侧悬挂横幅时我也参与竖过宣传牌。6月1日演练时,吴某持小喇叭发过言,反对征地。9月25日我参与去杭州、上海上访。我也不知道怎样的土地补偿标准合适,大多数村民说合适就合适。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经质证在案。辩护人提交的日被告人吴某签订的《承诺息访书》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八被告人为谋求更大利益诉求,募集资金组织在较长时间内频繁组织村民集体上访,以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下跪请愿、呼喊口号,组织演练等方式,制造影响,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组织周岩头村第八组村民募集资金,参与组织村民悬挂横幅、演练,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与其他被告人行为一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柯某、吴某、沈某甲、张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八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张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巧巧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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