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运输合同中谁是法律意义的公司运输承运人 法院

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问题的研究问题,研究,成立,问题的,出租车,合同的,出租车运输,合..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问题的研究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上诉人鹤壁市安顺个体联营出租汽车队与被上诉人汤清玉、穆卫国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百度法律是百度政策研究部创建的政策法律信...
评价文档:
上诉人鹤壁市安顺个体联营出租汽车队与被上诉人汤清玉、穆卫国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法律案例:蓝雪梅与崇左市新鹏出租车有限公司、王向飞、蒙达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案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法律案例:蓝雪梅与崇左市新鹏出租车有限公司、王向飞、蒙达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案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株洲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张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陈宏义】
&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陈宏义律师成功代理株洲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张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前言】作为律师,很多的时候,都会想到为社会弱势群体呐喊、助威,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一个案件,自己代表的并不是社会上大家公认的“弱势群体”,而是“强势企业”,律师代理的这个案件的本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岌岌可危的情景下,代理律师到底是坚持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顺着社会的一般常识“给弱势群体”做出利益的让步呢?
&&&【案件回顾】2008年12月2日16时许,四个顾客一起乘坐株洲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辆,出租车辆营运各项手续、证件齐全、驾驶员行驶路线正常,在出租车停车等红灯的时候,因为一辆超载、超速、装满沥青的大货车违规行为,该货车在抢道经过出租车旁边时翻车,整车沥青油覆盖了出租车身,出租车司机和两个乘客当场被烫死,另两个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乘客以及乘客家属以“运输合同违约”作为理由,对出租车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陈宏义律师作为出租车公司的代理律师。该案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2009年5月14日(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30号判决书判决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进行民事赔偿,陈律师代理出租车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律师分析】本案初步一看,乘客个人是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出租车公司作为一个公司,有能力对乘客的伤亡做出一个民事赔偿,这种赔偿似乎应该是符合情理的。正是因为这种常理的认识,使得律师代理的难度更加增大。如果在法理规定上,出租车公司对此事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仅仅因为是顺乎了人情,而必须对此进行赔偿,那么,从此以后出租车整个行业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护呢?在情与法之间,在一审败诉的巨大压力下,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代理律师又该如何改变本案的诉讼结果呢?
【艰难代理】律师代理二审案件诉讼过程中,为了对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进行一个合法、公平的解释,为了找到有利于出租车公司的法理依据,仔细阅读了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走访了省内外的众多合同法研究的专家,并且通过多方面的资料搜集,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承运合同中承运人在何种情况下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何种情况下不需要对旅客进行赔偿已有明确的研究和理解,“如果对旅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有瑕疵,导致旅客伤亡,应负赔偿责任。但是第三人等不法侵害直接造成旅客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及时充分履行了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到此,代理律师终于有了“柳暗花明”的感觉。&
在常理上来说,大家都知道,本案中司机没有任何过错,司机也在该事故中死亡,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过错,都在于另一货车司机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由此导致的事故责任,也要由出租公司来承担,那么,将是对整个出租车行业正常经营的重大的打击,也是法理上对出租车公司责任承担的不公平。但是,这种常理要如何上升到法律规定、法条理解、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中来说服法官,就需要律师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理解和寻找现实中的司法案例,来支持自己的代理观点。
最后,在株洲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和陈宏义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批复,省高院专家意见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因第三人的直接致害行为而致乘客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承运人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出租车公司不需对该事故中受伤、死亡的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结果意义深远,它不仅是保障了某出租车公司一家的合法利益,也为维护整个出租车行业的总体利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 &转自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网站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出租车库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