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保释最佳嫌疑人人怎么保,需要全部报案人签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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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2【刑事侦查档案。】刑事科学技术。破案侦查、减刑假释、保释,以及相关法律等
  侦查杀人案件所需判明的问题现代法医学将死亡原因分为暴力死亡和非暴力死亡两大类型。非暴力死亡被称为自然死亡和内因性死亡,又可以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两种情况。生理性死亡即衰老死,病理体死亡即病死,包括由于慢性疾病、绝症或者由于潜在性疾病的突然发作而引起的猝死。暴力死亡又被称为非自然性死亡或者外因性死亡。只有正确的判明死亡的原因,才能确定该死亡事件的性质,才能确定是否对该事件确立为杀人案件,因此,死者死亡原因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必须首先判明的一个问题。侦查实践中,常常遇到如下情况,即: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杀害或致昏迷之后将其悬吊起来或者推入水中、楼下、崖下、车下或者放火焚烧,伪装成自杀或者不慎落水、坠楼、坠崖致死、交通事故致死或者被火烧死等等,即将他杀伪装成自杀或者不幸事故致死。因而,明确他杀与自杀、不幸事故致死的区别,尤其是前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他杀与自杀的区别通常表现于如下方面:现场现象的区别自杀现场上没有挣扎、搏斗、抵抗痕迹,尸体旁多有致伤工具或者剩余毐品,且多有死者遗书。现场上的足迹、手印、血迹、气味仅限于死者本人所遗留,现场上存在事件发生之前所没有或者非死者生前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果中心现场位于室内,门窗大都呈关闭状。他杀现场多呈混乱状态,往往遗留有因搏斗、挣扎、抵抗、自卫而形成的痕迹和非现场上所原有、非死者生前随身携带的物品。现场上有明显的犯罪分子的进出口或来去路线。在尸体附近遗留有除死者以外的足迹、手印、血迹、气味、毛发或者死者本人不可能有的遗留物品。凶器所在位置距死者很远。(为死者所不能及之处),甚至不在该现场。血迹的分布位置与致命伤部位和致伤顺序不相对应。同时,如果是侵财杀人案件,现场和尸体上还常常伴有抽屉、箱柜被撬、衣物被翻动、财物被窃、被动等迹象。如果是强奸杀人案件,被害人衣、裤常被解开、扒掉且多伴有撕、拉、扭、扯造成的形变或者破损、床铺、地面、被害人外生器或者大腿内侧可以发现阴毛或精液等等。死者损伤的分布位置、排列情况和严重程度的区别自杀者损伤分布集中,均位于死者自身(或借助于自杀工具)所能达到的部件,多出现于颈胸、腹部,且多为锐器切、刺创。创伤排列整齐,如果损伤数目较多,则较深、较重者少,而较浅、较轻者多,且多呈平行状态,立即致命伤只有一处。如果是持熗自杀,则接触、贴近射击特征明显。死者四肢无抵抗、自卫伤痕。他杀致死者,损伤颁布散乱、方向不一,身体前、后、左右各部位均可出现,而且有些损伤位于死者自身(或者借助于致伤工具)所不能达到的部位,重伤多、轻伤少,立即致命伤往往在两处以上,死者四肢常常出现抵抗、自卫伤痕。钝器打击、挫裂创、锐器砍切创多位于头、面部,刺创多位于背、胸部。如果是持熗杀人,则远距离射击特征明显。如果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杀害或致昏迷之后将其悬吊起来,伪装成自杀现场,尸体上常常具有除索沟之外的伤痕或者中毐迹象,或者其颈部存在两道以上不同形状或不同位置的索沟,其中至少有一道索沟呈马蹄型,且生活反应较弱。如果尸体位于水中,则或者无生前落水征象,或者具有明显致命、致昏创伤。致死工具(凶器)种类和性状的区别& 自杀者多选择较轻便、体积较小的工具,比如:水果刀、剃刀、刮脸刀片、匕首、剪刀、锥子等等。他杀者除可使用上述之中的某种之外,还常常使用一些比较笨重、攻击力、杀伤力强的凶器,比如:木棒、铁棒、砍刀、菜刀、柴刀、斧头、石头等等。死者手上所遗留的痕迹、物品的区别自杀者若系使用锐器自杀致死,手上多留有血迹,且多位于手背,而他杀致死者则不一定。自杀者若系使用短熗自杀致死,持熗手多有血迹及烟晕,他杀者则无。他杀致死者手掌中或者指甲内,可留有衣片、纽扣、皮肉组织、血迹,毛发等异物,自杀致死者则无。死者生前表现的区别自杀致死者往往具有各种各样,并且能够被其亲友及周围群众所觉察的自杀原因,比如:家庭关系恶化、同事之间矛盾激化、久病不愈、失恋离婚、遭到歧视、虐待、污辱、打击、陷害或者所犯罪行或错误被揭露等等。因而,自杀致死者生前的情绪和行为都会呈现现程度不同的反常表现,流露出程度不同的自杀念头或者迹象,比如:忧郁苦闷、处理债物、向有关人员嘱托有关事宜,换上自己特别喜爱的衣着、服饰等等。他杀致死者常常是在正常的生活、工作或者学习中突然遭到杀害的,绝无上述种种自杀因素,然而常常可以在群众中反映出他与犯罪分子的某种利害关系。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是推动其铤而走险、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犯罪分子的客观存在的心理活动。并会程度不同地外化为情绪或者行为表现,这是犯罪分子无法抵赖的,判明犯罪分子的杀人动机,有助于案件性质的确认和侦查工作的方向和范围的划定。因而也就有利于侦查工作的正确部署和顺利展开。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可以通过现场现象、尸体、损伤情况和被害人生前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时间由于时间具有一维性、排他性或称不可逆转性,因而,在侦查实践中作案中时间被认为是不可毁灭的罪证。准确地判明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的时间,有助于正确判定、逐步缩小侦查范围、肯定或否定嫌疑对象,印证口供的真伪。所以,在分析、判断杀人案件的案情时,需要将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时间阶段范围压缩到最短、最狭小的限度,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量,提高破案工作的效率。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特点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地点亦即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对于某些杀人犯罪案件(杀人移尸、碎尸或者投毐杀人案件)来讲,发现尸体地点不是或者不一定是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而一旦寻找到第一(或称主体)现场之后,该案件的侦破工作就会得到突破性进展乃至全案真相大白。在分析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时,就注意考察其是否存在如下问题:(1)现场血迹的分布、状态和数量,与尸体的位置、姿态和损伤的位置、程度不相吻合。(2)尸体上损伤的性状、程度与现场上所遗留的疑为致伤工具的物品特点不相吻合。(3)尸体上具有明显的抵抗伤痕,而现场上没有搏斗痕迹。(4)现场和尸体上存在拖擦或移尸工具所形成的痕迹。(5)尸体上沾附物质与现场上存在的物质种类不一致。(6)尸僵、尸斑呈现特殊变化(即尸斑的部位与尸体的姿态不相吻合或者尸僵存在着局部克服)。在侦查实践中,如果在发现尸体的地点或者尸体上存在上述问题之一,则可以考虑地点不是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刑事侦察之DNA鉴定DNA鉴定,是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可用于犯罪人的认定和排除。使用DNA鉴定技术可以提高刑侦工作效率和认定犯罪人的准确性。在性犯罪的侦破中它更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发现一个人的DNA与确实是实施了犯罪的那个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精斑、血迹、唾液、毛发、头屑等身体物质里的DNA是一样的,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确定他是行为人——他如何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性质则另当别论。DNA鉴定技术已经成熟,如果鉴定过程不出现人为差错,其结论是可靠的。但是,所谓DNA鉴定实际上是DNA比对,其前提是必须有两份以上的DNA材料。在刑事侦查中,可以从犯罪现场提取DNA材料,但是作为比对物的DNA材料从哪里获得呢?它们肯定是存在着的。天底下总有一个人的DNA和犯罪人的DNA是一致的,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同一个人。可能的办法有以下几种:(1)国家建立全民DNA数据库,收集所有人的DNA数据。这是最有效和最彻底的办法。如果能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那么只要犯罪人留下DNA材料,就可以很容易认定他是谁。但是建立全民DNA数据库,意味着宣布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这在人权和伦理的角度看是通不过的。(2)建立犯罪人DNA数据库,对每个犯罪人都作DNA测试。但是这个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只提取和保存犯罪人的可供DNA检测的身体物质如血样,以备以后检测、比对之用。美国已经建立这样的数据库。不过建立犯罪人DNA或者血样数据库,只对认定重新犯罪的犯罪人有效,而对认定初犯无效。(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测。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侦阶段因有犯罪嫌疑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所谓犯罪嫌疑,认为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相当的可能实施犯罪。不能将犯罪嫌疑扩大化。仅仅和警方推断的犯罪人在身体特征、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并不能构成犯罪嫌疑。例如,不能因为推断一个性犯罪人是单身汉,就把附近所有的单身汉都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些因素至多只能对缩小侦查的范围有所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侦原则,如果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依法对其实行一定的特殊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这会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破案过程中,不应列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否则既浪费工夫,又会伤害无辜。在DNA检测问题上,我认为,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可以不经其同意而进行DNA检测。对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DNA。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只能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决不能滥用。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进行强制性地检测DNA。另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主动要求DNA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应予安排。(4)在刑侦排查中对重点怀疑对象进行DNA检测。即根据其他犯罪证据,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中进行普查,寻找有犯罪可能的人,然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怀疑对象,抽取他们血样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人DNA进行比对。重点怀疑对象的范围要比犯罪嫌疑人宽泛。破案方法一:基础调查,核实情况《一》进一步调查核实,补充搜集犯罪线索。《二》对现场痕迹,物证的鋻别鉴定。《三》邀请有关专家解决技术上的各种难题《四》对现场进行复查,侦察试验。二:广辟线索来源,确定嫌疑对象《一》充分发动 群众,排查嫌疑线索。《二》依靠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调查鉴别嫌疑线索。《三》发挥犯罪情报资料的作用,检索与案件的线索。《四》总合分析,确定嫌疑对象。三:专门侦察,获取罪证。另外还有审查罪证,及时破案。破案模式就是案件侦查的标准式样按照案件侦查途径,侦查模式可以分为“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两种模式。“从案到人”模式“从案到人”,是指受理案件时只知道案件结果或后果,而不了解犯罪分子是谁,因此,侦查是从犯罪事实开始,通过对犯罪事实的侦查,揭露和证实犯罪分子。“从案到人”实质上是从犯罪实施阶段形成的痕迹人手开展侦查,它是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传统侦查模式.侦查的起点一般是从犯罪现场开始,通过现场勘查、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收集有关证据,证实犯罪分子。目前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采取这种模式,如侦查杀人案件、抢劫案件、强奸案件、爆炸案件、投毐案件、纵火案件等。“从人到案”模式“从人到案”,是指受理案件时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但不了解犯罪事实,侦查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开始的。“从人到案”实质上是从犯罪预谋阶段和罪后反常阶段留下的犯罪痕迹入手开展侦查,它以有关嫌疑人为侦查起点,通过查证有关线索、搜集有关证据,进而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侦查预谋性犯罪、系列性犯罪、隐密性犯罪和已发隐案多采用该模式。   上述两种侦查模式各有优劣,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应扬长避短、综合运用。讯问被告的几种方法庭上讯问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突出重点,攻其不备。那些较顽固、强硬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庭的审判,作了充分准备,但他们毕竟是处于被告地位,心里空虚,摸不清法庭究竟掌握了多少事实和证据。这时就要准确选择时机和突破口,利用掌握的确实有力的证据材料,突然提出被告意料不到的问题,使被告人的心理防线遭到彻底摧毁,让其感到大势己去,只得老实交待。(二)利用矛盾,各个击破。被告惯用的手段是用伪供来对付讯问。伪供,由于违背客观事实,供述与证据之间必然会出现矛盾,在讯问中就是要利用这些矛盾,各个击破,迫使被告低头认罪。(三)循序渐进,从易到难。有些被告到庭后,思想压力大,精神高度紧张,对于公诉人的发问有时会语无伦次。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审问的核心问题暂时回避一下,让被告在紧张思想状态中松弛下来,转移被告的注意力。利用这种方法:一是使被告在紧张的思想状态中松弛一下,以达到更准确、完整地供述犯罪事实的目的;二是对于态度顽固、思想上处于高度紧张的被告人,使其摸不清公诉人的真实意图,放松警觉,从而供述出犯罪事实。(四)采用攻心政策。被告往往对自己的出路感到绝望,有的表现为自暴自弃;有的对党的政策抱着怀疑态度,不敢交待问题;有的是为了顾全别人,担心连累亲属、好友;还有的抱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人发现。对于这些心理,公诉人要有针对性地采用攻心政策,使被告思想受到触动,自觉地供述犯罪事实。采用政策攻心的方法,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用政策和法律去教育被告人,允许被告有反复思考的余地;二是力求宽严兑现,对于真诚坦白交待有悔改表现的,应及时建议依法从宽处理;而对那些态度顽固,狡猾抵赖的犯罪分子,建议法庭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惩处。在庭审调查中,对任何一种较好的审问方法,都不能孤立地单一使用,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在整个法庭调查阶段,不管采取哪种讯问方法,都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讯问被告的犯罪事实,力求连贯。特别是对犯有一案多罪或者一案多次的被告,切忌罪与罪之间的混淆,或是次与次之间的混淆,要有始有终,防止虎头蛇尾。二是讯问要系统,要层次分明,形成一个完整的过程。按照犯罪的实施过程,不管采用何种审问方法,在时间的顺序上都切忌混淆。要做到阶段清楚、层次分明、罪责明确。三是讯问用语准确。切忌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言发问,要尽量使用法律专业用语。四是讯问要有逻辑性。发问不能自相矛盾,把案件搞得复杂化,这样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理。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取得证据能力,并成为定案根据,却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方法。违法收集的证据,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违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另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搜查、扣押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对这两类证据适用排除规则的一般做法是:其一,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排除违法获取的口供的另一法理依据是自白任意性法则。自白任意性法则要求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而且,如果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也应当排除。对自白的任意性,如果被告人方面提出没有受到尊重,法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自由意志,可传唤原讯问人员作为证人加以询问。任意性法则早在18世纪后半期就为英国所采纳,到19世纪前期,因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任意性法则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口供是否具有任意性作为其取得证据能力的要件。其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美国是严格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使用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方式发现和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即“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宪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要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的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如果仅因搜查、扣押手续或程序上的小的不足而让重大犯罪丧失定罪条件,未免因小失大,而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应当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是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合法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受到进一步的重视,对这些权利的司法保护更应加强。因此,对违法获取的证据,既不能一概排斥,也不能一律准用,而应依利益权衡原则,予以区别对待。违法情节较轻而案情重大的,对违法获取的物证应予采用;相反,违法严重而案情较轻,违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斥。同时,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惩戒。减轻刑事责任当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也就同时决定了该人应负刑事责任及所应负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大致范围,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实现刑事责任的形式,即刑罚的轻重大体对应。但是,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或实施犯罪的客观环境存在一些特殊事由,以致影响着犯罪构成中的某些因素,或者在整体上影响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时,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给行为人以某种宽恕。如基于“假想防卫”的错误而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或者在神智不够正常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的人,处理时往往都会受到一定的优遇,就是这种宽恕的反映。从刑法理论上说,这就是减轻刑事责任。所以,应当认为,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减轻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减轻刑事责任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之后加以考虑的问题,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存在,并且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表明,某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特定事由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就不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余地,如果行为人因为具有某种特定事由而免除了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那就不再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范畴。2.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减轻刑事责任虽然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概念,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存在要以刑事责任的实际存在,即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对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如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要减轻刑事责任,这种减轻是相对于成年人无特定事由情况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言的,而非空泛的,无参照物的减轻。强调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就是要说明尽管有些人存在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但在一定情况下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仍然要重于其他无减轻刑事责任事由的人。如果不以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为参照物,就会背离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导致轻纵犯罪的不良后果。3.减轻刑事责任是依法减轻。我国刑法虽未明确使用减轻刑事责任一词,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则是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因此,刑事责任不能任意减轻,而必须依据刑法中所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尽管在减轻刑事责任时也考虑酌定情节,但酌定情节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法律用不确定的形式而确定下来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所以,减轻刑事责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离开刑事法律的规定而任意减轻刑事责任,势必影响刑事责任问题的合理解决。刑事法律常识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它与自诉案件相对称。在我国,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自诉人自诉外,其余的均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案件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在我国,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没有遭受损失,或者物质损失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一并审判影响刑事审判的进行,可先审判刑事部分,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提起自诉人须符合的条件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案、虐待案、侵占案。(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 故意轻伤案(轻伤);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证据不充分的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认定的案件。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毐品、放火、爆炸、投毐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蟹)府收容教养。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蟹)府强制医疗。值得注意的有两个方面:其一,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但生理性醉酒的人例外。如肠胃疾病导致未饮而“醉”的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其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并非一定不负刑事责任,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诉讼相关知识三则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审判应不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限制只是对审理过程的公开以及向社会公开的限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宣告判决必须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期限规定有哪些?(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二)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五)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证明责任是指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地履行证明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特征已由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但为有效查明案件客观真实,也保留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利。在这种审判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共同责任,就这个意义上说,均担负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共性。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他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以证明其起诉指控。由举证责任所派生,他也担负一定的取证责任。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是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所派生的取证责任。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人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我国法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规定,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说明,如不能有效履行这种责任,就可能因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被定罪。这里所确定的说明责任,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证明责任。此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取保候审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1.人保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财产保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拘留符合的条件和逮捕后羁押的期限拘留要符合哪些程序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1.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执行拘留,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权拘留。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的,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2.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才可以拘留。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符合法定情形而先行拘留的,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须立即补办拘留手续。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同时,拘留后,除有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一2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以内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也就是说,一般拘留的时间为10日至14日以内,最长不超过37日。逮捕后可以侦查羁押多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视具体情况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其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必须注意的是,上述期限是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长只可以关这么久。如期限届至,又提起审查起诉以至于刑事审判的,则其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如张某因集团犯罪被侦查羁押了7个月,然后起诉审查1个半月期间仍然要逮捕羁押;然后一审为1个半月或者2个半月,二审1个月或2个半月,算起来逮捕后的羁押已达13个半月了。这还没有把上述四、五两项规定的可能因素算进来,可见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实在太过漫长,没有律师帮助势必要承受太多的磨难。减刑与假释减刑与假释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根据其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依法减少其服刑期限或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减刑与假释影响到罪犯自身与社会的重大利益。所以,如果说对罪犯判处刑罚是第一次审判,那么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可以称为第二次审判。因而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人民法院对于罪犯的判刑和假释裁定的程序,并非是一个能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完整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对判刑与假释都是不开庭的书面审核裁定,法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依靠书面材料、缺乏庭审的直观印象;二是只依据监狱一方面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三是判刑与假释裁定整个过程不公平,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四是受减刑与假释裁定影响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缺乏救济途径,无法有效地对裁定提出异议。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减刑与假释进行监督;但因为减刑与假释本身程序的缺陷,这种监督效果非常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在不违背现有的法律的规定下,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这是一种对司法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首先是公开审理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民主与公开,便于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是开庭审理、听取监狱方面的建议、证据和接受减刑的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能使当事人信服,也有利于最大程序地接近正义;最后,公开、开庭和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的审理,使罪犯们接受法律公正的洗礼,有利于他们日后的教育改造。就目前而言,判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审理,还需要做到:一是将法院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改变为他们有权在法庭上陈述,将表达意见固定为诉讼权利;二是当事人不服减刑与假释的裁定应该具有上诉权;三是吸收有关案件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减刑与假释的诉讼程序,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特别关注,并努力要使减刑、假释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减刑、假释工作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如何把握罪犯所犯罪行,履行赔偿、交纳罚金等义务的情况在减刑、假释中的作用;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如何掌握其时间间隔,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跨国犯罪跨国犯罪 (Transnational Crime) ,即犯罪行为、犯罪交易违反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为打击跨国犯罪,第55届联大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该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正式生效。以下是联合国将跨国犯罪分为的17大类:一、洗钱洗钱的目的是要把非法获得的资金变为合法资金。大部分现金是靠受贿、贪污、黑市交易、逃税,特别是靠走私武器、销赃、倒卖文物及贩毐等不正当手段赚取的。最典型的洗钱法是把“黑钱”转移到国外去,通过多次国际汇款,把现金转入国外的帐户,这样就再也无法查出钱的来源。经过这些处理,非法得来的现金可以堂而皇之地进行合法投资。二、恐怖行动所有反对国际恐怖行动的国家政(蟹)府长久以来一直希望,既然问题能够通过谈判和签协议来解决,那么恐怖行动定会越来越少。但每次调解都未能使谈判双方满意。结果,恐怖行动依然故我,而且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和通信工具,作案越来越容易。同时,那些坚决打击恐怖分子的国家,应该随时准备对付恐怖分子出人意料的行动。   目前,无法立即建立保障逮捕或审判国际恐怖分子的国际机制。犯罪学家仅仅是刚开始试图研究这一不受国籍限制的犯罪问题。三、盗窃文物和艺术品这类犯罪潜在地威胁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早在埃及法老年代,陵墓和纪念碑就遭到了破坏。随着作案手段的完善,人们对文物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文物运输更为便利,这就使国际窃贼能制定出一整套办法,从而使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失去珍贵的文化遗产。犯罪分子每年偷盗价值45亿美元的艺术品到国际市场上卖。有4.5万件被盗艺术品(1997年)在追查中,而且,每月平均要增加2000件新被盗的艺术品。四、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保护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犯罪分子非法复制受保护的作品并将其低价销售,主要是在经济欠发达国家销售。生产国蒙受的损失很难用金钱来估算。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统计,仅非法被使用的软件一项,每年就造成75亿美元的损失。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很难伪造保护产权的标志的。因为这需要巧妙的协调和组织有序的销售系统,这往往需要串通政(蟹)府人士。五、非法买卖武器如果没有武器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国际网络,地球上任何一处都不会发生武装冲突。这些非法制造和销售武器者的活动规模很难统计清楚。其实,在这个阴暗的交易世界里,扮演主要角色的人并不多,但参与这项危险游戏的人想出了许多狡猾的计谋,他们和政(蟹)府机构结成同盟,共同行事。尽管武器和军备的来源受到严密控制,但仍难有非法买卖武器的准确消息。六、劫机无论是70年代还是80年代,劫机事件一直没有销声匿迹。偶尔会有劫机犯是为索取赎金,但一般说来劫机犯会提出恐怖分子爱提的典型的政治要求。他们想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声势,宣扬自己的意识形态。打击劫机者的行动往往迅速而颇有成效。今天,劫机的威胁仍未彻底消除,尽管这类事件发生的频度降低了。七、海盗这种形式的犯罪似乎早已被世人遗忘。70年代中期又死灰复燃,有人用快艇或者渔船从南美或中美洲向美国非法贩运毐品,海盗们在公海或港口将这些贩毐船截获,杀死船主和水手。类似这样遇难的船只已有数千艘。抢劫船只现象蔓延到狭窄的通航运河。成千上万个来自非洲、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的移民不愿放过利用满载珍宝和货物的船只发财的机会,这些船只往往停泊在港口或低速航行。今天,这种形式的犯罪已日益减少。现在还有这样一种说法:东南亚的海盗行为被一些同军队有联系的犯罪集团操纵。犯罪学家得出结论:在世界各地同时发生海盗袭击现象绝非偶然,这些犯罪分子的行动显然受同一个中心控制。八、抢劫地面交通工具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劫持货车可以算是偷窃行为。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货车长途跋涉从东欧到西欧,或从中亚共和国到波罗的海沿岸国家都是常事。遗憾的是,货车失踪事件的发案率和货流量的增长成正比。究竟这类犯罪的规模有多大,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不容乐观,由于边境越来越开放以及团伙犯罪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东欧国家),这种犯罪今后将更为猖獗。九、骗保保险业现已成为国际性的行业,因此,在任何一个国家骗保都会涉及该国的每个居民。世界各国因这类犯罪而蒙受的损失难以估量。但目前,澳大利亚每年因保险业诈骗损失17亿澳元,美国每年损失多达1000亿美元。犯罪团伙通过联合保险领域的一些小型经营者或打入保险界的途径参与保险业诈骗。十、计算机犯罪守法的商业组织和政(蟹)府机构刚刚涉足计算机服务领域,黑手党的魔爪也伸了过来。犯罪团伙之手伸向了国际互联网络。尽管现在很难判断,国际互联网络受刑事犯罪的侵害有多大,但犯罪团伙正充分利用该网络的各种功能。目前犯罪学家只对那些为个人牟取暴利而非法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个体犯罪进行了研究。每年,因计算机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0亿美元。严峻的形势要求人类刻不容缓地寻找保护这一领域的方法。十一、生态犯罪全人类都是生态犯罪的牺牲品。忽视生态标准、同建设监督生产系统的人相互勾结的企业是这类犯罪的主要肇事者。当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时候,这一点变得尤为明显。在发展中国家,要么没有生态监督机制,要么就是形同虚设,为外国生产者所控制。贫困的人民更青睐能保障他们就业和国民产值增加的工业化,更希望环境清洁。犯罪团伙在这一领域找到了机会,特别是在运输和藏匿危险品方面。十二、贩卖人口这类日益猖獗的犯罪包括贩运非法移民、卖淫女,贩运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人到生存条件极其恶劣的地方充当劳工或从事家庭服务,贩卖儿童供人收养,等等。犯罪分子从中牟取暴利。有许多法律规定取缔这类犯罪。随着一些国家边境日渐开放,这方面的法律也日益严格。但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居民力图到相对富裕的国家,这个问题依然严峻。非法贩运人口多由犯罪团伙操纵。通常,那些滞留在发达国家的人都没有正当工作,他们渐渐成为受剥削的阶层,参与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十三、人体器官交易众所周知,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是在1954年进行的。迄今为止,全球已经做了近50万例肾脏移植手术。移植成为医学界一个密不可分的领域,提供器官的行业也应运而生。美国大约需要1.2万个人体器官。因此,非法提供移植的器官能带来高额利润。这种交易也渐渐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为得到供移植的器官,犯罪分子不惜杀害无辜。更为可悲的是,贫穷家庭的孩子为了少得可怜的酬金把自己的器官当作商品。新闻媒介披露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的犯罪行径后,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委员会来制定整顿这一领域的法令。大量的资料显示,从第三世界国家非法购买人体器官受西欧一些国家犯罪团伙的控制。十四、非法贩卖毐品在全世界流通的毐品价值有3000亿—5000亿美元。1961年的世界毐品公约和1988年的联合国反对非法贩卖毐品公约,为国际监督奠定了基础。但由于以下原因,对贩毐的监督难遂人愿:——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联合国不能监督打击贩毐的国际文件的执行情况;同时,国家和地区性的禁毐计划得不到拨款,无法发挥效力;——各国对待打击贩毐的态度相去甚远。一些国家坚持禁止,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控制和容忍。——许多国家缺少执行国际协定所必需的法律和技术基础。十五、虚假破产日益国际化的贸易把虚假破产从局部犯罪变成了国际性的犯罪。目前尚未统计这种犯罪的实际规模。抽样调查表明:黑手党在购买企业后使其破产,获益颇丰。今后必须由各国联手才能改善这种局面。十六、参与合法经营贩毐集团和其他犯罪团伙控制着大量企业。据粗略统计,仅靠毐品交易的收益就能向合法的市场投入2000亿—5000亿美元的资金。犯罪经营的增幅和合法经营的增幅成正比。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从理论上说,整个世界经济处于犯罪团伙控制下的日子已为时不远了。很难断定,公司老板与毐品贩子是否有联系,也不知道犯罪分子是否会为藏匿赃款而收买企业。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每天在各国间流动的资金,有一半是在经济特区“洗钱”。十七、贪污受贿,行贿贪污受贿,向社会活动家、党务活动家、官员行贿目前在一些国家,向官员行贿不受处罚,但其他种类的贿赂均属刑法典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内。犯罪人员打着代理费、咨询费、中介费和法律咨询等幌子行贿。行贿受贿在世界各地无处不在。商人和投资商经常说,如果不违反业务所在国的政治和经营规则,就无法搞好生意判刑的话,视情节轻重,对社会的影响程度,还有宪法,刑法的规定,酌情判决。引渡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蟹)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1.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领域管辖原则”,又称“ 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2.罪犯国籍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国籍管辖原则” 或“ 属人原则” 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日本刑法典第3条就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对本国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抢劫罪,那么,根据日本刑法典第3条第13款的规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为该案引渡的主体。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例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7条规定,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这个人犯有儿项罪行而被请求引渡时,则依移交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各该项行为被请求国视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的先后而定。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 如果不止一国对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时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应在考虑了各种情况以后作出决定。特别应考虑有关严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请求的时间、被要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再被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法律名言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俄]列宁:《两次会战之间》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英]洛克:《政(蟹)府论》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美]爱德华·S·考文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蟹)府。——【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正义——假定它存在——是唯一特别无私和慷慨的美德,而且(只有受正义鼓舞的人)才会为所有人谋利益和为他人服务。——【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大法官)霍姆斯《普通法》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 & & & & & & ——【古罗马】西塞罗正义的美德是国家的象征,因为正义就是政治社团的安排,正义感决定了什么是正当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 & & & & & & & & & & & & ——贺宝银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中】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法律是法律信仰中实体信仰与仪式信仰的共同对象,只有富有正义性的法律才具有被信仰的基础;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成为普遍的稳定的规则之时,才使法律作为主体首要的基本的信仰对象的可能。——【中】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如果丧失了公正,就会成为一种专制,其恶甚至超过犯罪之恶。——【中】陈兴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 & & & & & & & & & & ——【英】培根《论司法》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学习更为宝贵了:无论对于王子还是对臣民,没有什么比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了,对各个阶层、各个事业来说,没有任何法律知识(我说的是人类的)比英国的有关财产、土地或者生命的普通法更必不可少了。——【英】(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爵士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或者土地的丧失,而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 & & & & & & & & & & & & & ——【古希腊】伯利克里法律实质上既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毐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毐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为依法严惩毐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毐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毐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毐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毐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O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O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九)上述毐品以外的其他毐品数量大的。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毐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毐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毐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O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O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主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毐品以外的其他毐品数量较大的。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毐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毐品;(三)在戒毐监管场所贩卖毐品的;(四)向多人贩毐或者多次贩毐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毐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麻 黄 碱、伪麻 黄 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毐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毐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毐品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毐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毐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毐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毐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毐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毐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毐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毐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毐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毐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毐品,未经处理的,毐品数量累计计算。本条所说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毐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他毐品数量大”主要包括:(1}苯丙胺类毐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 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伎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毐品以外的其他毐品数量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一年五月十五日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熗 支、弹 药、爆 炸 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熗 支、弹药、爆 炸 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熗 支、弹药、爆炸 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熗 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熗弹的非军用熗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 熗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 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 存 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炸 药、发 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 火 药三千克以上、雷 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 火 索、导爆 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 炸 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 炸 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 药、发 射药、黑火 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 药三十千克以上、雷 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 火索、导 爆 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 药、爆 炸 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熗 支、弹 药、爆 炸 物的,以买卖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熗 支、弹药、爆 炸 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 榴 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 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熗 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熗 支罪定罪处罚:(一)违规制造 熗 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 熗 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规制造熗 支二十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熗 支十支以上的;(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违规制造熗 支五十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熗 支三十支以上的;(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四条 盗窃、抢夺熗 支、弹药、爆 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熗 支、弹药、爆 炸物罪定罪处罚:(一)盗窃、抢夺以火 药为动力的发射熗弹非军用熗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的;(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 熗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三) 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四)盗窃、抢夺炸 药、发 射 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 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 爆 索三十米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盗窃、抢夺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盗窃、抢夺军用熗 支的;(三)盗窃、抢夺 手榴弹的;(四)盗窃、抢夺爆 炸装置,危害严重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熗 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熗 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熗 弹的非军用熗 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 弹二十发以上,气 熗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 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熗弹的非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熗 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 熗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六条 非法携带熗 支、弹药、爆 炸 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熗 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 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 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 炸 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 炸 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 窃、抢 夺、持有、私 藏、携带成套熗 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 熗 支计;非成套熗 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熗 支散件计。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熗 支、弹药、爆 炸 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熗 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熗 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熗 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 熗 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熗 支、弹 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熗 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熗 支、弹 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九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 炸 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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