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田出现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到那里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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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山东农民承包地被强占,上访路上老泪纵横何时止  控 诉 状  控诉人:王其述,男,汉族,日,家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218号,联系电话:  控告: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其能),擅用职权侵占控诉人王其述承包的土地。  请求事项:1、要求返还被村委会强占的耕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据《土地赔偿法》补偿十五万元。  2、要求终止东王村村委会的侵权行为,恢复原状,依据《土地赔偿法》给予补偿五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利用职权强占农民承包耕地  控诉人王其述在1983年春季,国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家庭6口人分得承包土地7.13亩,其土地分布的情况是:在村王辛西有一块3.3亩的土地。在西王村南电楼附近有一块面积2.93亩的土地,村西湾南有一块面积面积为0.3亩的土地,村西北桃行有一块面积为0.3亩的土地,村南徐有一块面积为0.3亩的土地。这就是中共中央为中国农村下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1号文件的实施落到每个中国农民家庭的实况。  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十五年不变的1号文件。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制定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郑重宣布“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延长30年不变。”  查阅中央文件中共中央的每个政策都是维护农民利益的,但是1999年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村委会无视中央的法律法规,于3月20日与村民王其述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时,竟将受害人王其述拥有承包的土地7.13亩减到3.3亩。(其中0.55为口粮田,2.75亩为承包田)这就说明了村委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所犯违法行为。3.83亩土地,或为承包给其他村民,或用地,或为…….。从此受害人王其述从此走上了维护路。  王其述八三年所分配的土地被强占前后的情况:  地 名 面 积 备 注  王 幸 西 3.3亩 于日村委员会组织,由第三产生小组王其刚带领人,未经本人允许,在王其述耕地中修筑土便道一条,侵占耕地0.55亩。  西 王 南 2.93亩 1999年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村委会强行侵占转包给村民王其有。  电楼 附 近  村 西 湾南 0.3亩 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村委会强行侵占转包给王以俊。  村西北桃行 0.3亩 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村委会强行侵占用于村民建房。  村 南 徐 0.3亩 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村委会强行侵占建成了砖厂 。   二、昨夜风雨,今夜又遭雪霜,仅有的一块地,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耕地中强行修出一条便道。  受害人王其述五块地被强占四块后,仅有的一块在王辛西的土地,与村民王为平的承包地相邻,东西走向呈长方形,王其述靠南边,王为平靠北边,两边均有一东西大道各一条。日唐王镇东王村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经过耕地承包王其述的允许下,(连招呼也未打过),令三生产组村民王其刚带领三十余人,就地取土修成一条土便道。事后的日村民委员会与王为平签订协议书,将因修路占用的0.55亩地,作了一个补偿承诺,而对侵占王其述的承包地0.55亩置之不理,这种行为伤害了一个农民尊严和生存权利。  综上所述,受害人王其述在承包地遭到强行侵占的情况下,到处咨询,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第【一】款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款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承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历城区唐王镇东王村村委会对待王其述的承包地采取的是违法行为,故控告要求,中共中央政法委核查事实。追究唐王镇东王村村委会的责任,依据相关条例对受害人王其述的损害进行赔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中共中央政法委   控诉人:王其述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证据:  一、 身份证  二、 合同书  三、 相片、被强占的耕地所修的土便道  四、 唐王镇 东王村委会与王为平签订的协议书  五、 历年上缴的纳粮款收据  六、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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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临沭一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遭质疑  日 11: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1)  4  为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国务院曾下达《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出现了少数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尽管有文件明确规定,但是,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埠上村,被搬迁的村民质疑当地土地培养挂钩项目强制拆迁。  “我们没有发生一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事,绝大部分搬迁村民都签订了协议。”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白旄镇政府接待室里,一名镇领导微笑着对前去采访的《法制日报》记者说。  而在此前,白旄镇埠上村的村民向记者举报时,提供了一段视频录像——镜头里呈现着埠上村某村民家宅院墙,一大型挖掘机的钢铁挖斗出现在院墙上,两次扒捣就将两米多高的院墙扒垮,院内小狗在一阵土烟里躁动狂吠……  镇干部与村民说法大相径庭  埠上村隶属白旄镇,是该镇19个行政村、32个自然村中的一个自然村。  记者从白旄镇政府了解到,今年3月,“临沭县白旄镇埠东村项目区”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成为临沭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该项目“涉及埠东(埠上)一个村,拆旧区面积30.43亩,拆除复耕完成后可增加耕地面积25.43亩”。  “你应该知道国家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吧?”白旄镇一名镇领导这样问记者,然后在介绍埠东村项目时,详细提及该项目由省国土部门审批,有卫星航拍图遥测,有县国土部门辅助,有镇村两级干部入户多次摸底调查并协商,有评估公司逐户评估,随后便有埠东村委与63户拆旧区村民签订搬迁协议。  “现在只剩下3户还没有签协议”,向记者介绍情况的镇干部似乎松了一口气说,“我们这里没有出现强制拆迁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有关埠东村项目区的“项目简介”中,“以人为本、和谐拆迁”、“发挥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三老’作用”等提示性文字十分醒目。  记者进村入户、在村街向数十名村民、3名党员了解情况后,发现他们的说法与乡镇干部的介绍大相径庭:  “村里根本没开村民大会。”  “七八口子人早上7点多就来我家,晚上到10点,十几天熬得我受不了。”  “工作组干部找到我孩子的学校,说你家长不签搬迁协议就不让上学。”  “他们上门来给我看评估结果,谁评估的,怎么评估的,俺都不知道。”  “搬迁补偿的钱盖不起新房,你让我全家住哪去?”  “我家新盖没多久,你看我拍的照片,他们补偿的钱实在太低。”  “他们关了我8天,不签协议不放人,最后叫我给宾馆付住宿费800元,不交不让走。”  村民向记者提供了录音、录像、图片、“旧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土地证、国土部门测量的宅基地四至图等用以佐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各种资料。  国土局干部称应尊重村民意愿  “国家实行土地增减挂钩是2004年提出的,目的是为了严格管理土地,深化土地改革。”临沭县国土局规划科科长李方娟向记者介绍,早在2005年国家开始试点时,山东省临沂市被列入第一批试点,临沭为第二批。  据介绍,土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据悉,自2006年临沭县上报第一批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至今,当地开展这一项目已经历了6年,应该具有一定的成熟经验和做法。2010年该县申报3000亩地项目,实现耕地2000多亩,增地率达到50%以上。  “我们每年根据村镇发展需要确定增减挂钩规模,现在是不能超过上级下达的规模,不是你想要多少就批多少。”李方娟说,县局规划科干部到过埠上村拆旧现场,与乡村干部一同实地考察过,她说那里“真是脏乱差”,而此前在县里其他地方实施土地增减挂钩后,确实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既然村庄发展需要是根据村镇提出申请,再由县国土局审查核准后呈送省国土厅审批,记者问李方娟如何看待村镇发展需要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关系,这位科长毫不犹豫地说,要尊重拆迁区村集体和村民的意愿,国土部门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具体工作由乡镇去做。  强制动员搬迁受村民质疑  在记者坚持下,镇领导同意记者前往埠东村村委会采访村干部,而不是把村干部叫到镇政府来接受采访。  在埠东村村委会,记者见到村支书刘晓。  2007年,刘晓当选埠东村村支书,至今历经5年。这位年轻村支书不同意记者录音。据他介绍,这个村有1500人、1300来亩土地,人多地少。今年春节过后就开始埠东村土地增减挂钩这一项目的前期工作,村干部3次摸底走访,弄清村西那片拆迁区里的旧房、危房、无人居住房的整体情况,然后于3月召开村民代表会、党员会宣传这件事。  “没听说有什么人反对这件事。”刘晓十分肯定地说。  这时,村委院外有喧闹声,刘晓起身出门去看。记者也跟了出去。在埠东村村委会院门外,记者遇到数十名村民,其中有两名党员。人们得知是记者来采访,纷纷介绍自家情况:  “我有跟上届村委签订的承包地合同,合同未到期,我不同意搬迁就被拆院墙。”  “镇干部上门给我评估表,我都没见过评估的人。”  “党员会上说搬迁的事,根本不具体,还没闹清楚咋回事就进家动员,整天纠缠。”  “我是65年入党的老党员,支部开会没通知我,根本没表决就干开了。”  “他们给那个钱,能买下地皮但不够盖房的,差好多,你让我这上年岁的人上哪住去?”  村支书刘晓告诉记者,评估公司是镇里找来的,而镇干部却说评估公司是村委找的。  到底有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会,有没有履行对这一村务重大事项的表决过程,记者请村支书刘晓提供相关会议记录,刘晓说档案在会计抽屉里锁着,村会计去临沂市里了,拿不到。记者跟镇干部说,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事实过程,要提供出来,记者可以等。  村民告诉记者,记者采访村委时,村会计就在村委,他拦住院门不让村民进,根本没去临沂。  第二天,镇干部给记者送来了3次会议记录复印件,3次会议仅有3页记录纸。记者仔细查看会议内容:一次“两委全体成员”出席的会议内容是关于土地增减挂钩的工作要求;一次是“两委全体成员和镇有关领导“出席的关于”老年房的安置“的会议;一次是“党员、群众代表、两委人员及镇有关领导共52人”出席的会议,基本内容还是工作要求。  记者问前来送会议记录的镇干部,不是说还有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名册、表决程序的证明材料吗?这位镇干部神情有些惊愕地说:“噢,忘了。”本报记者杜萌
 老百姓活得要有尊严,但是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政府和浮来山镇人民政府暴力强拆,违法乱纪,让老百姓怎么活,老百姓还有什么尊严!!!!!!!!!!!!!!!!!!  姓名王芬,电话.我于2007年9月,在承包的农用地(园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书,依法经营养鸡业。因铁路建设政府需要对我家的承包地及场房进行征收。对我家场房及土地的征收,至今我没有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征收相关主管部门也没有依法进行实施征收,在谈判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事情,其中在号大约下午5点我母亲被人强行带走,被别人抬上车去,去向不明。之后我拨打110,得到的答复是我妈被带到土管所,协商有关签订补偿协议。让我自己去看看。之后我到了浮来山镇国土局,就看见我母亲躺在楼梯口,才得知,由于我母亲想回家,就想挣脱他们的魔爪,逃跑。跑到二楼时,就被拆迁人员推下楼,之后昏迷不醒。感觉绝望的我,再次拨打110,他们姗姗来迟。之后我母亲住院,到现在,浮来山镇派出所,还没有给出答复。之后他们堵我家的路,断我家的电。发生冲突,我爷爷住院,到现在浮来山镇也没有给出答复。直到日星期三灾难终于来临了,我家遭遇了强拆,今天早上5点多,政府雇佣300多黑社会,手持棍棒,开来两台挖掘机进行强拆,他们破门而入,并对我的家人大打出手,并喊着谁要阻拦就打谁,我站在旁边偷偷地拍照,拍下他们的罪证(有照片为证),他们对我的家人动手了,见机我就报警了,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出警。这一刻我几乎绝望了,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我不知道该求助谁了。之后的情景更可怕,他们像土匪一样在我家里砸东西,把我们的电给断了,监控器失灵,之后电脑主机被抱走了。上料机、粉碎机、剐粪机、自动饮水机等所有的东西全砸了,8台电机被偷走了,两台挖掘机很快就把厂房推倒了,2万多只蛋鸡几乎全被埋在了地下,由于机器设备全部被毁坏,没有饲料喂鸡,鸡有被饿死一部分, 1000多只鸽子有的砸死埋地下,有的被吓飞了。大量的豆粕,玉米,预混料,饲料等被埋在了地下,电脑主机被搬走,被拆迁人员装袋子里拉走了,被拉到深山里埋了。我父母这几年起早贪黑辛辛苦苦经营的这一切就这么给毁了。生活在这种环境,被政府压迫却没有公平处理的机会,这是政府口中的和平年代吗?人权何在?见此情景我妈绝望的哭了,他们却还不罢休,喊着什么要把他们的的人控制住、把那个拍照的孩子抓住,没收通信工具,并把我妈强行抬上车带走了(有视频为证),之后我爷爷和我奶奶也被强行给带走了,我的家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被绑架了??我急哭了,上学学到的知识告诉我哭解决不了问题,我要用法律手段捍卫我家的合法财产与人权。又一次拨打了110,他们说不管,再次拨打莒县派出所说已经出警了,过了一会浮来山派出所以一个人在派出所为由,不出警。在我再三请求下,最后他们出警了,要带我去派出所,但现在的情况我不能离开现场,派出所的执法人员没有根据事件现状去处理,以管不了为由直接回去了。我不知道该去哪里,就在家附近的铁路旁看着,之后他们的人发现了我,把我给强行带走了,并没收了我的通讯工具,之后我就不知道家里发生什么事了……回家之后,父母辛辛苦苦经营几年的养鸡场已成了一片废墟。
  一群众反映的   1、洪园村委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没有对征收土地进行公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征地程序不合法;   2、洪园村委强行征收承包期限内的承包地,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3、我们的承包地在2006年已转为建设用地,但未公示,区有关部门拒绝提供该承包土地已在2006年转为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违反《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即使洪园村委合法征地,应当按照2011年土地征收标准给我们补偿,不应按照2006年的标准。   4、洪园村委征地发给村民每亩地的打包补偿费用仅为52600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侵害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   5、洪园村委未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无法保障。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世园会执委办提供的地界图,世园村用地涉及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土地354.782亩,已办理农转用手续(鲁政土字〔号、鲁政土字〔2006〕25号、鲁政土字〔号、国土资函〔号)。上述土地征收已于日和日发布征地公告并在相关社区进行公示,不存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及未公示的问题。   2、经从洪园社区了解到,洪园社区将未办理农转用309.1亩土地中涉及洪园社区居民的土地,采取自愿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将承包经营权流转到社区名下,不存在强行征收土地问题。对于土地承包流转问题,建议由农林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3、应**人要求,我局将对其出示相关地块的农转用批文,本次征收洪园社区的土地是按照我区2011年的征地标准补偿的   一群众反映的   1、洪园村委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没有对征收土地进行公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征地程序不合法;   2、洪园村委强行征收承包期限内的承包地,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3、我们的承包地在2006年已转为建设用地,但未公示,区有关部门拒绝提供该承包土地已在2006年转为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违反《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即使洪园村委合法征地,应当按照2011年土地征收标准给我们补偿,不应按照2006年的标准。   4、洪园村委征地发给村民每亩地的打包补偿费用仅为52600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侵害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   5、洪园村委未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无法保障。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世园会执委办提供的地界图,世园村用地涉及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土地354.782亩,已办理农转用手续(鲁政土字〔号、鲁政土字〔2006〕25号、鲁政土字〔号、国土资函〔号)。上述土地征收已于日和日发布征地公告并在相关社区进行公示,不存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及未公示的问题。   2、经从洪园社区了解到,洪园社区将未办理农转用309.1亩土地中涉及洪园社区居民的土地,采取自愿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将承包经营权流转到社区名下,不存在强行征收土地问题。对于土地承包流转问题,建议由农林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3、应**人要求,我局将对其出示相关地块的农转用批文,本次征收洪园社区的土地是按照我区2011年的征地标准补偿的,不存在按照2006年标准进行征地补偿问题。   4、根据崂山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专题会议纪要》(〔2010〕68号)确定的征地标准,北宅街道实行“打包”补偿模式,即建筑物、构筑物按现行标准补偿,青苗等地面附着物不分种类、不分规格,一律按4万元/亩标准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5万元/亩。   5、对失地农村居民的安置问题,建议由相关街道办事处予以妥善处理。   三、回复**人情况   日,我局会同北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面复了**人代表,但**人表示不同意上述答复意见。目前,街道办事处已安排专人与**人进行协商,争取尽快处理到位。   崂山国土资源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在我们农民手中,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北宅街道和鸿园村就将我们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到鸿园村名下,未经广大村民与本人同意,就办理农转用手续,违反《土地承包法》,征地程序就是不合法。北宅街道和鸿园村委又以青苗补偿打包一次性补偿每亩4万,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发到农民手中仅为1.26万元/亩,暗箱操作、截留克扣从中牟利,严重违反[山东省政府令226号文件]现在的村官真敢贪,也真敢送,征地拆迁是某些贪官的梦想,也是他们发财致富的好机会。  
  各位天涯的网友,大家好,我们现在一家三口遇到特别难的情况,谁能帮帮我们啊?  我叫范秀丽,是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孙耿镇范家村的农民,现把我遇到的难题跟大家说一下,看看谁能帮帮我啊,出出主意。  我跟我老公是2001年7月结婚,结婚后因为家在农村,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我们娘三的户口在我们村一直没有迁走,我一直有承包地,因为没有赶上调整土地,我的两个孩子都没有土地。2006年6月,我爱人经过我们村村委会批准,将户口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镇迁来这里,因为没有赶上土地调整,他也没有土地。因为我们当时在外打工,也没有顾得上上土地的事情。  2010年8月份,范家村进行新一轮的土地调整,村委会个别领导以我是出嫁的姑娘,应该把户口迁走、以我父母还有两个儿子为名、我们家不能招上门女婿为借口,我的土地也被剥夺了,彻底剥夺了我们一家四口的土地承包权利,使我们一家四口陷入找工作无份、种地无田、生活无来源的困境。我们多次找村、镇相关领导,要求解决此事,但是村、镇领导相互踢皮球,后来又进行了所谓的村民投票决定的形式(在投票中又剥夺了我们一家四口的投票权利),以村里多数村民不同意为借口,剥夺了我们一家四口的土地承包权利。  我认为范家村的这些决定是错误的,我们家能不能招上门女婿是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该根据相关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我们村的村民都应该有土地,范家村的有关领导以所谓村规民约来对抗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错误的,我们强烈恳求,相关领导能够对范家村的上述做法进行纠正和干预,依法给予我们一家四口应承包的土地。另外,如果不给我们承包土地,还使得我们丧失了在范家村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新农村合作医疗和下一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中应享有的一些权利。  我强烈呼吁还给我们一家四口的生存权!!!  万能的天涯网友,谁能帮帮我呢,我该怎么做呢?现在上一级的领导都不管,我们该怎么办呢??
  济阳县垛石镇沙窝村有人非法占用麦田地建房。面积900平方,各级政府不闻不问,据说是县土地局一位副局长收了8000元的礼,请客花5000元。老百姓的粮田就这样被毁了。
  一场土地引发的硝烟  致上级领导的一封信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潍坊诸城市密州街道新农村村民,我们作为新农村的党员、村民属实向上级领导反映现任村书记宫现志的一些情况,干了三十多年的村干部都为村民做了些什么?村里一个企业也没有,土地都卖光了,钱都进了个人腰包,村民都很穷,怨声载道,都敢怒不敢言,我村书记上头有人,自己都扬言说:告到省里都治不了我.以前向上级反映情况的都被他找社会上的人打的都住院了.他自己封了个"诸城南霸天"的封号.钱都叫他们贪光了,土地都没有了,企业一个没有,叫村民吃什么?宫现志当书记三十多年一连坐了四辆轿车,买车干什么用?拉全家全国旅游,接送老婆孩子上班上学.进城买菜,拉情妇玩耍,拉全家进城下馆子,最大的用处是:拉他到路边店吃喝嫖赌.再本村更是流氓成性,因为他家族大爷们多,宫还经常打人骂人,有五条人命和他有直接关系,其中一个被宫打了两个耳光,第二天喝药而死,最后被他出十万元给摆平!并且此人有严重的经济问题.  1.我们村是库区移民村,上级部门日(鲁政发[2006]84号)发行的&&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规定"现状移民"是指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截止到日的现状家庭成员,包括合法婚嫁迁入人员,被收养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但我村20多口村民(随母改嫁带来的孩子)却被宫现志一手遮天给划下来,造成20多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根据文件移民名单实行村,乡(镇)两级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将乡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工作队组要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但我村没有根据文件的规定办,在村委贴出的&&原迁移民及后代名单&&公布榜里,这20多人都在榜上有名(现在还在墙上贴着),在实发扶持金时,这些人却没有,村委及宫现志没有给这些人一句解释,试问这是为什么?是宫现志打击报复还是把钱弄进自己的腰包?据调查全市以上这种情况的人都有,就是新农村没有.  2.我们村是库区移民村,有六个自然村组成,当时库区移民搬到新村后,一分地也没有,是前书记臧家冒通过县委从十个大队要了这部分地,共800亩.是供给库区移民活命的,现已被这个败家子卖了600多亩,当时村里有好多家底,都被宫现志上任后卖光了,钱也不知去向,80年上了很多项目,占地面积60亩,还有三个饭店,都是农民工建的,现在这些东西都卖了,钱不知下落.  3.本村另外有400多亩的一个岛子,自1958年修水库以来就栽上了树,养鸡场的桥南,东沟车场的约250立方,后来这些树卖了,钱都未入帐,进了书记腰包.  4.朱家村有个砖厂,每年收入15-17万元,我村也有个砖厂都是村民出钱出力建的,对外承包了15年,毁坏了将近200亩农田,收入村委没见几个钱,都叫书记贪污了.  5.宫的三个妹妹,两个闺女都不在本村居住,可他们都有一份宅基地,有的盖起屋来卖掉,有的直接卖掉地皮,其中他的妹妹拆了村的8间办公室,盖了7间大屋,现已卖掉,最可气的是他的二闺女拆了六个村和建的大屋,在此盖了四间大屋,去年已卖掉.我们村迁来了一个名叫刘大肚子的人,是宫的钱友,他一连贩卖了好多处房子并在南岭上建了一个小新农村.  6.书记大吃大喝,每年都得20万元.  7.坐的车其中修理费,油费等一年开支将近18万元.  8.义务工是他的摇钱树,需详细查办.  9.庄里的违章建筑100多户都是外来落户的,村委收了多少钱,书记又贪了多少(每户送其1-2万元)  10.村里有800多亩地剩余很少,都卖到哪里去了?村里一个企业没有上,钱又到哪里去了?  11.村里东岭的土地都卖到哪里去了?承包到哪里去了?  12.村里大桥南的土地特别是东南窑的地,他都卖到哪里去了?换到哪里去了?  13.村里的大肚子地倒卖给了谁.村委会研究每亩地5万元,最后让宫现志每亩2.5万元给卖了.30多亩地,现在丈量有50多亩地.这又是为什么?书记当中又捞了多少?(书记从中贪了当事人送的60万元)  14.村里的本菜园地都建了工厂卖了,必须重新丈量.  15.村里的五金厂、面粉厂、二层楼都对外承包,承包费收了多少?(据说二层楼已卖,钱进了书记腰包,五金厂送给了长期包庇他的领导)  16.村里的学校现在卖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卖了多少?原先对外承包承包费收到多少?(总价约200多万元,据传帐上入帐仅20万元,太不可思议了,一下敢贪这么多钱)  17.村里的大窑都是村民投的资,对外承包了好多年,村委收到了多少钱?  18.村里的瓜地都没有了,卖到哪里去了?村委收到款没有?  19.前几天庄里土地普查,和现有的土地不符,大对会计、出纳、治安主任等人每个人都给别人顶了20多亩地(他们根本没有承包地)到底里边有什么问题?(卖的土地款都进了书记腰包)  20.庄里的链轨车三四年了都借给别人用,村里收到款了没有?  21.村东庄里水溜子的地都建了工厂,庄里款都收到了没有?  22.村里修公路重新预算,丈量平方数.  23.村东头的社场地和村南的社场地都给卖了,租了出去,都建了违章建筑需清理.  24.对所有的买卖土地和承包土地清查,承包费收了没有.  25.大窑的土地150多亩对外承包给了别人,党员会、村委会通过了没有?原先大窑的基础设施都做价卖了,村委收到款了没有.(此款村委会的帐上也没有)  26.以上反映的情况请领导调查给村民一个答复,前几月我们村有代表和领导反映,市里也安排街道办调查此事,派了一个工作组,一个姓宫的负责,他们根本不到我们村委.工作组根本工作不作为,二个多月,书记经常到处游玩,大吃大喝.叫我们村民怎么不心寒.请上级领导引起重视.怎能允许一个贪污都不可估量的人继续胡作非为呢?叫那些包庇和他合伙贪污的上头领导继续欺压百姓吗?  当我将这些内容准备公布于众之前,有人提醒,别用真名,别留任何痕迹,否则轻者头破血流,重则粉身碎骨,除非逃出这个市,真是这样吗?我疑惑!如果真是这样,我不会怪那些村民,只要我还活着,只要我有健全的头脑,有一双完整的双手,一双看得见的眼睛,我就是爬也会爬到电脑钱\前,跟那些关注这件事的朋友说一下最终结果!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那些受苦受难的村民有所帮助!  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新农村村民跪求上级领导重视此事!
  我的二OO七—一个准失地农民的自述  我叫靳永芝,是烟台市芝罘区朱家疃村民。1999年月日和村委会签定合同,承包了本村18亩土地,承包期30年。我在土地上种了梨树,建起了蔬菜大棚,又建了大约25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资果品仓库和看果园用。一转眼8年过去了,果树已到盛果期,看着我们的辛苦劳动和经济投入就要得到回报了,我们全家人都很高兴。  可是好景不长,2007年年初,村里给我下了个通知,说我的承包地已经“依法转让给香港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公司),为了配合利嘉公司工程进度……你处厂房及设备设施等限三个月内搬迁。”此后,在补偿问题上是按亩数计算,还是按地里的实际附着物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一直争执不下。  接下来,我们全家的灾难就来了:  日,村委会向我下达了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的通知书。  4月27日,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来我们承包地,硬说我承包地里的房屋是“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违建房”。并限我3日内拆除。  6月4日,城管局下达了强制拆除公告。  6月8日,执法局带了一伙社会闲散人员把我和丈夫强行驾到一辆车上,然后用机械推倒了我的房子,把我们夫妻赶出了承包地。  此时正值果熟期,由于无法看管,树上的果实大面积减产和被人盗走。果园里的电缆、电器设备和其它物资也被先后盗空。  看着8年的心血付之东流,我的心都碎了。  这时,我想到了依靠政府这个靠山,便投诉到烟台市人大,希望政府能主持公道。  8月11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给予回复。回复中一面说我的房子确属“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合法手续,属违法建筑”。一面又建议,让利嘉公司作为农民承包地的附着物给予每平方米230元的补偿。政府的回复令人费解:即是违法建筑就不能补偿。即然承认我的房子是可以补偿的“农民承包地里的附着物”,那就不应该是“城市违建房”,我明确表示,我不要补偿,就要一个说法。  无奈之下, 我想到了求助于法律,于是将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了法庭。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过程中,曾几次作我的工作,让我撤诉,说撤诉后利嘉公司给我5万元的补偿款。并暗示我,法院不会判政府败诉,我仍然坚持就要一个说法。  日,法院判决我败诉,判决的依据大体有两个。  1、依据村委会4月23日单方面下达的“终止合同通知书”。  2、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我们村委会单方面下达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有没有法效,我想法官是心知肚明的。  至于,我的承包地适不适于国务院《城市市容条例》,我倒想请教一二。  1999年我承包这块地的时候,我们是农村,我在地里建的房子理所当然的被称为“农村承包地里的附着物”。在我30年的承包期里受法律保护的。两年前,我们村被划归地区,在行政划分上有了改变。可是我的农民性质没有变,我还是以种地为生。我的承包合同没有变。我的案子适用的法律的法律应该是党中央和国家对农民承包的政策和法规。这个道理连我这个农村妇女都明白,烟台市的法官会不知道?  现在我终于明白了,只要我答应了香港利嘉置业公司的拆迁条件,我的房子就是“农民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就可以适用国家对农民承包地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不答应香港利嘉公司的拆迁条件,我的房子就是“城市违建房”,就必须运用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来惩罚我,原来法律还可能这样灵活运用,真是叫人大开眼界。  一年下来,地里的收入全泡了汤。仅有的一点储蓄也用在了打官司和找关系上了。以后怎么办我连想都不敢想。政府和法律我都指望不上了。我只想和利嘉公司说几句心里话;利嘉公司的老板,你们至今没有露面,却一直在幕后操控着。我知道你们有钱,不用亲自出面就能把事情摆平。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除了种地什么都不会。土地就是我的命根子。我无非是想多一点钱,在失去土地后能过上好一点的日子。你们要利用我的命根地搞商业开发,赚取高额利润。难道连走到前台和我面对面沟通一下的机会都不给我吗?老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以前我不信,现在有点相信了,但是总有一样东西你有钱也买不来的,那就是一个理字,公理和天理,我已经下定决心,不管前面有多大的困难和风险,我也一定要找到它!  这,就是我的二OO七……唉!  口述:靳永芝  笔录和整理:潘路平
  山东临沭一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拆迁遭质疑  日 11:4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1)  4  为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国务院曾下达《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出现了少数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尽管有文件明确规定,但是,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埠上村,被搬迁的村民质疑当地土地培养挂钩项目强制拆迁。  “我们没有发生一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事,绝大部分搬迁村民都签订了协议。”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白旄镇政府接待室里,一名镇领导微笑着对前去采访的《法制日报》记者说。  而在此前,白旄镇埠上村的村民向记者举报时,提供了一段视频录像——镜头里呈现着埠上村某村民家宅院墙,一大型挖掘机的钢铁挖斗出现在院墙上,两次扒捣就将两米多高的院墙扒垮,院内小狗在一阵土烟里躁动狂吠……  镇干部与村民说法大相径庭  埠上村隶属白旄镇,是该镇19个行政村、32个自然村中的一个自然村。  记者从白旄镇政府了解到,今年3月,“临沭县白旄镇埠东村项目区”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成为临沭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该项目“涉及埠东(埠上)一个村,拆旧区面积30.43亩,拆除复耕完成后可增加耕地面积25.43亩”。  “你应该知道国家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吧?”白旄镇一名镇领导这样问记者,然后在介绍埠东村项目时,详细提及该项目由省国土部门审批,有卫星航拍图遥测,有县国土部门辅助,有镇村两级干部入户多次摸底调查并协商,有评估公司逐户评估,随后便有埠东村委与63户拆旧区村民签订搬迁协议。  “现在只剩下3户还没有签协议”,向记者介绍情况的镇干部似乎松了一口气说,“我们这里没有出现强制拆迁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有关埠东村项目区的“项目简介”中,“以人为本、和谐拆迁”、“发挥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三老’作用”等提示性文字十分醒目。  记者进村入户、在村街向数十名村民、3名党员了解情况后,发现他们的说法与乡镇干部的介绍大相径庭:  “村里根本没开村民大会。”  “七八口子人早上7点多就来我家,晚上到10点,十几天熬得我受不了。”  “工作组干部找到我孩子的学校,说你家长不签搬迁协议就不让上学。”  “他们上门来给我看评估结果,谁评估的,怎么评估的,俺都不知道。”  “搬迁补偿的钱盖不起新房,你让我全家住哪去?”  “我家新盖没多久,你看我拍的照片,他们补偿的钱实在太低。”  “他们关了我8天,不签协议不放人,最后叫我给宾馆付住宿费800元,不交不让走。”  村民向记者提供了录音、录像、图片、“旧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土地证、国土部门测量的宅基地四至图等用以佐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各种资料。  国土局干部称应尊重村民意愿  “国家实行土地增减挂钩是2004年提出的,目的是为了严格管理土地,深化土地改革。”临沭县国土局规划科科长李方娟向记者介绍,早在2005年国家开始试点时,山东省临沂市被列入第一批试点,临沭为第二批。  据介绍,土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据悉,自2006年临沭县上报第一批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至今,当地开展这一项目已经历了6年,应该具有一定的成熟经验和做法。2010年该县申报3000亩地项目,实现耕地2000多亩,增地率达到50%以上。  “我们每年根据村镇发展需要确定增减挂钩规模,现在是不能超过上级下达的规模,不是你想要多少就批多少。”李方娟说,县局规划科干部到过埠上村拆旧现场,与乡村干部一同实地考察过,她说那里“真是脏乱差”,而此前在县里其他地方实施土地增减挂钩后,确实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既然村庄发展需要是根据村镇提出申请,再由县国土局审查核准后呈送省国土厅审批,记者问李方娟如何看待村镇发展需要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关系,这位科长毫不犹豫地说,要尊重拆迁区村集体和村民的意愿,国土部门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具体工作由乡镇去做。  强制动员搬迁受村民质疑  在记者坚持下,镇领导同意记者前往埠东村村委会采访村干部,而不是把村干部叫到镇政府来接受采访。  在埠东村村委会,记者见到村支书刘晓。  2007年,刘晓当选埠东村村支书,至今历经5年。这位年轻村支书不同意记者录音。据他介绍,这个村有1500人、1300来亩土地,人多地少。今年春节过后就开始埠东村土地增减挂钩这一项目的前期工作,村干部3次摸底走访,弄清村西那片拆迁区里的旧房、危房、无人居住房的整体情况,然后于3月召开村民代表会、党员会宣传这件事。  “没听说有什么人反对这件事。”刘晓十分肯定地说。  这时,村委院外有喧闹声,刘晓起身出门去看。记者也跟了出去。在埠东村村委会院门外,记者遇到数十名村民,其中有两名党员。人们得知是记者来采访,纷纷介绍自家情况:  “我有跟上届村委签订的承包地合同,合同未到期,我不同意搬迁就被拆院墙。”  “镇干部上门给我评估表,我都没见过评估的人。”  “党员会上说搬迁的事,根本不具体,还没闹清楚咋回事就进家动员,整天纠缠。”  “我是65年入党的老党员,支部开会没通知我,根本没表决就干开了。”  “他们给那个钱,能买下地皮但不够盖房的,差好多,你让我这上年岁的人上哪住去?”  村支书刘晓告诉记者,评估公司是镇里找来的,而镇干部却说评估公司是村委找的。  到底有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会,有没有履行对这一村务重大事项的表决过程,记者请村支书刘晓提供相关会议记录,刘晓说档案在会计抽屉里锁着,村会计去临沂市里了,拿不到。记者跟镇干部说,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事实过程,要提供出来,记者可以等。  村民告诉记者,记者采访村委时,村会计就在村委,他拦住院门不让村民进,根本没去临沂。  第二天,镇干部给记者送来了3次会议记录复印件,3次会议仅有3页记录纸。记者仔细查看会议内容:一次“两委全体成员”出席的会议内容是关于土地增减挂钩的工作要求;一次是“两委全体成员和镇有关领导“出席的关于”老年房的安置“的会议;一次是“党员、群众代表、两委人员及镇有关领导共52人”出席的会议,基本内容还是工作要求。  记者问前来送会议记录的镇干部,不是说还有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名册、表决程序的证明材料吗?这位镇干部神情有些惊愕地说:“噢,忘了。”本报记者杜萌
  一群众反映的   1、洪园村委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没有对征收土地进行公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征地程序不合法;   2、洪园村委强行征收承包期限内的承包地,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3、我们的承包地在2006年已转为建设用地,但未公示,区有关部门拒绝提供该承包土地已在2006年转为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违反《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即使洪园村委合法征地,应当按照2011年土地征收标准给我们补偿,不应按照2006年的标准。   4、洪园村委征地发给村民每亩地的打包补偿费用仅为52600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侵害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   5、洪园村委未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无法保障。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世园会执委办提供的地界图,世园村用地涉及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土地354.782亩,已办理农转用手续(鲁政土字〔号、鲁政土字〔2006〕25号、鲁政土字〔号、国土资函〔号)。上述土地征收已于日和日发布征地公告并在相关社区进行公示,不存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及未公示的问题。   2、经从洪园社区了解到,洪园社区将未办理农转用309.1亩土地中涉及洪园社区居民的土地,采取自愿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将承包经营权流转到社区名下,不存在强行征收土地问题。对于土地承包流转问题,建议由农林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3、应**人要求,我局将对其出示相关地块的农转用批文,本次征收洪园社区的土地是按照我区2011年的征地标准补偿的   一群众反映的   1、洪园村委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没有对征收土地进行公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征地程序不合法;   2、洪园村委强行征收承包期限内的承包地,违反《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3、我们的承包地在2006年已转为建设用地,但未公示,区有关部门拒绝提供该承包土地已在2006年转为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违反《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即使洪园村委合法征地,应当按照2011年土地征收标准给我们补偿,不应按照2006年的标准。   4、洪园村委征地发给村民每亩地的打包补偿费用仅为52600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侵害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   5、洪园村委未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无法保障。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世园会执委办提供的地界图,世园村用地涉及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土地354.782亩,已办理农转用手续(鲁政土字〔号、鲁政土字〔2006〕25号、鲁政土字〔号、国土资函〔号)。上述土地征收已于日和日发布征地公告并在相关社区进行公示,不存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及未公示的问题。   2、经从洪园社区了解到,洪园社区将未办理农转用309.1亩土地中涉及洪园社区居民的土地,采取自愿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将承包经营权流转到社区名下,不存在强行征收土地问题。对于土地承包流转问题,建议由农林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3、应**人要求,我局将对其出示相关地块的农转用批文,本次征收洪园社区的土地是按照我区2011年的征地标准补偿的,不存在按照2006年标准进行征地补偿问题。   4、根据崂山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专题会议纪要》(〔2010〕68号)确定的征地标准,北宅街道实行“打包”补偿模式,即建筑物、构筑物按现行标准补偿,青苗等地面附着物不分种类、不分规格,一律按4万元/亩标准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5万元/亩。   5、对失地农村居民的安置问题,建议由相关街道办事处予以妥善处理。   三、回复**人情况   日,我局会同北宅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面复了**人代表,但**人表示不同意上述答复意见。目前,街道办事处已安排专人与**人进行协商,争取尽快处理到位。   崂山国土资源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在我们农民手中,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北宅街道和鸿园村就将我们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到鸿园村名下,未经广大村民与本人同意,就办理农转用手续,违反《土地承包法》,征地程序就是不合法。北宅街道和鸿园村委又以青苗补偿打包一次性补偿每亩4万,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发到农民手中仅为1.26万元/亩,暗箱操作、截留克扣从中牟利,严重违反[山东省政府令226号文件]现在的村官真敢贪,也真敢送,征地拆迁是某些贪官的梦想,也是他们发财致富的好机会。  
  温家宝说了老百姓活得要有尊严,但是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政府和浮来山镇人民政府暴力强拆,违法乱纪,让老百姓怎么活,老百姓还有什么尊严!!!!!!!!!!!!!!!!!!  姓名王芬,电话.我于2007年9月,在承包的农用地(园地)上建设了养殖场,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书,依法经营养鸡业。因铁路建设政府需要对我家的承包地及场房进行征收。对我家场房及土地的征收,至今我没有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征收相关主管部门也没有依法进行实施征收,在谈判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事情,其中在号大约下午5点我母亲被人强行带走,被别人抬上车去,去向不明。之后我拨打110,得到的答复是我妈被带到土管所,协商有关签订补偿协议。让我自己去看看。之后我到了浮来山镇国土局,就看见我母亲躺在楼梯口,才得知,由于我母亲想回家,就想挣脱他们的魔爪,逃跑。跑到二楼时,就被拆迁人员推下楼,之后昏迷不醒。感觉绝望的我,再次拨打110,他们姗姗来迟。之后我母亲住院,到现在,浮来山镇派出所,还没有给出答复。之后他们堵我家的路,断我家的电。发生冲突,我爷爷住院,到现在浮来山镇也没有给出答复。直到日星期三灾难终于来临了,我家遭遇了强拆,今天早上5点多,政府雇佣300多黑社会,手持棍棒,开来两台挖掘机进行强拆,他们破门而入,并对我的家人大打出手,并喊着谁要阻拦就打谁,我站在旁边偷偷地拍照,拍下他们的罪证(有照片为证),他们对我的家人动手了,见机我就报警了,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出警。这一刻我几乎绝望了,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我不知道该求助谁了。之后的情景更可怕,他们像土匪一样在我家里砸东西,把我们的电给断了,监控器失灵,之后电脑主机被抱走了。上料机、粉碎机、剐粪机、自动饮水机等所有的东西全砸了,8台电机被偷走了,两台挖掘机很快就把厂房推倒了,2万多只蛋鸡几乎全被埋在了地下,由于机器设备全部被毁坏,没有饲料喂鸡,鸡有被饿死一部分, 1000多只鸽子有的砸死埋地下,有的被吓飞了。大量的豆粕,玉米,预混料,饲料等被埋在了地下,电脑主机被搬走,被拆迁人员装袋子里拉走了,被拉到深山里埋了。我父母这几年起早贪黑辛辛苦苦经营的这一切就这么给毁了。生活在这种环境,被政府压迫却没有公平处理的机会,这是政府口中的和平年代吗?人权何在?见此情景我妈绝望的哭了,他们却还不罢休,喊着什么要把他们的的人控制住、把那个拍照的孩子抓住,没收通信工具,并把我妈强行抬上车带走了(有视频为证),之后我爷爷和我奶奶也被强行给带走了,我的家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被绑架了??我急哭了,上学学到的知识告诉我哭解决不了问题,我要用法律手段捍卫我家的合法财产与人权。又一次拨打了110,他们说不管,再次拨打莒县派出所说已经出警了,过了一会浮来山派出所以一个人在派出所为由,不出警。在我再三请求下,最后他们出警了,要带我去派出所,但现在的情况我不能离开现场,派出所的执法人员没有根据事件现状去处理,以管不了为由直接回去了。我不知道该去哪里,就在家附近的铁路旁看着,之后他们的人发现了我,把我给强行带走了,并没收了我的通讯工具,之后我就不知道家里发生什么事了……回家之后,父母辛辛苦苦经营几年的养鸡场已成了一片废墟。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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