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和违法的区别中当事人与被处罚人有什么区别

交通警察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必要配合使用民事救济手段。例如,在贪污、挪用公款等情形,有关单位可以同时援用知道某些在网上订立合同的企业究竟是谁,身居何国何处,姓甚名谁,受何种法律管辖。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权扩大了,执法领域扩大了,但上的侵权行为制度通过提起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刑事上交通警无忌惮。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要么是疯人行径,要么是禽兽行径,而绝不是文明人的行径。而制止盗窃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察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看,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违纪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扣留他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可能会使他人有关经营活动因此受到损失。2.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可能会造成他人车辆的损坏和其他损失。3.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可能处罚了不该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一方当事人处罚明显偏重,如违反法律规定罚款,非法扣车扣证等。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使的车辆,有可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乱罚款、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等,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违法,还是执勤的交通警察有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有权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的范围通常是,因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扣留车辆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就赔偿的事项来说,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经济上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向作出具体决定的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核查后认为请求合理的,应当对本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予予赔偿。2.在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原行政决定或者确认原行政决定为违法的同时,决定原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赔偿。3.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时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原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此外,法律规定,赔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即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责令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交通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财产赔偿的形式主要包括:1.返还非法处以的罚款、非法扣押的车辆以及其他非法追缴或没收的财产,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2.赔偿由于吊销有关证照而引起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及赔偿其他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如果是错误拘留需要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底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汕头:交通违法将抄告当事人单位
  中新潮汕9月4日电& 据《汕头日报》4日报道,从本月起,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开始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把交通违法行为人通报给当事人所在的机关、企业、学校(教育部门)、街道(居委、村委),共同加强对交通违法人员的管理教育。
  据了解,为进一步维护汕头市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迎接广东省第五届粤东侨博会在我市举行,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联合《汕头日报》合办“看谁冲红灯”栏目,将每天冲红灯的机动车(含摩托车)在该栏目进行曝光每天在《汕头日报》中缝刊出;联合《汕头特区晚报》合办“看谁违法”栏目,将每天乱停乱放车辆在该栏目进行曝光,每天在《汕头特区晚报》中缝刊出;同时,汕头市公安局还将结合当前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工作,联合新闻媒体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特别是对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拼装、粤D号牌以外的摩托车在中心区域行驶,以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此外,自9月8日起,汕头市公安局将排查清理长期占用道路停放无人认领汽车,对属于停放在道路阻碍交通的,予以拖移,依法处罚;属于逾期未年审,达到报废年限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属于拼装车辆的,予以收缴,依法拆除;属于被盗抢车辆的,移交相关办案单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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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交警与交通违法当事人冲突之浅见
&&& 当前,交警具有警力分散,摊子过大,队伍分布面广,交通民警集执法、管理与服务职能为一体,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等特点;同时,交警也是与群众接触最多的警种,联系群众密切且广泛,上路执勤执法、处理事故、办证办牌等都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一言一行代表着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特别是身处一线的路面执勤民警每天与参与交通活动的各类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打交道,查处大量的交通违法行为,然而,一线交通警察在查纠处罚交通违法时,极易与交通违法当事人发生冲突,这已不是什么稀有之事,绝大多数在路面执勤执法交警都曾遇到过与交通违法当事人程度不同的冲突,轻则遭遇激烈语言指责、辱骂,重则遭遇肢体接触性纠缠和推搡,如果处置不当势必影响警民关系,甚至影响整个公安机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作为一名基层一线交警,根据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实践中常见的的一些现象,就如何有效避免和化解与交通违法当事人的冲突,谈谈几点个人见解。
&&& 一、执勤民警与违法者之间产生冲突的特点
&&&&& (一)具有规模小、时间短特点。冲突通常发生在执勤民警和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或其乘车人之间,一般在数分钟或几十分钟内结束;开始是语言上发生冲突,往往被处罚者片面强调已方原因或威胁或引诱,希望执勤民警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在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后进而上升为对民警进行辱骂甚至对民警身体的侵犯。
&&&&& (二)具有突发、随激性特点。执法者和违法者事先往往都没有心理准备,冲突的产生往往是违法者在瞬间为逃避处罚而产生错误想法,导致过激行为产生;冲突结束后,双方对抗心理一时难以随之消失,部分违法当事人会将这种心理转移和扩大,形成对全体交警乃至整个公安机关的不满进而产生对立情绪。&&&&
&(三) 具有煽动、围攻性特点。在交通干线公路和交通要道上发生冲突,易引来群众围观;驾驶员为免遭处罚,纠集家人、亲戚或者煽动不明真相的乘客和群众对交通民警进行围攻,轻则进行辱骂及人格侮辱,重则殴打民警,强行抢夺被查扣车辆和证件,一些曾经被交通民警处罚过的司机和不法分子乘机而入,以泄私愤,然后趁乱逃跑。
&&&& (四)具有事后报复、打击特点。违法者在发生冲突后采取写匿名信或公开举报的方式对民警进行诬告,有的驾驶员为逃避处罚故意给民警“泼脏水”,有的发泄私愤,威胁报复,有的无理取闹,纠缠不休,面对越来越多的不实投诉、恶意诬告和不实报道,个别交警不得不表现出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严格执法”开始渐渐地变为“严格自保”、“应变执法”。
&&&&& 二、执勤民警与违法者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一)从违法者身上找原因
1、不理解。民警上路执勤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公安交警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定职责。然而,在有些部门看来,交警上路查纠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却有公路“三乱”之嫌;在一些群众看来,民警上路查纠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是为了“创收”;在有些领导看来,民警在搞利益驱动等。这样的结果,导致交通管理执法受到莫名的指责,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了不应该的同情和保护。
&&&&& 2、不配合。在民警执法的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交通参与人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路面执勤民警的纠正和处理极不配合,把民警纠正其交通违法违规看作是与自己过不去,找茬子,遇到个别“财大气粗”的交通违法人,还会冒出一句“你不就是要钱吗?”。把民警依法纠正交通违法,督促违法人消除违法行为,确保安全、文明驾车的善意、善举,错误地予以抵触、敌视和对抗。
&&&& 3、不守法。交通管理执法点多、面宽、线长,执法的频率高,查处的违法对象多,查处一起违法行为,牵动或得罪一家人、一群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并且执勤执法多在街道公路上、群众之间,加上一些干部群众的不理解,经常导致民警依法执法受到不应该有的指责和攻击。甚至,有些车主、驾驶人有预谋、有组织地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恶意“挑剔”,并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方式进行不实举报、投诉。
&&&&& (二)从交警身上找原因
1、以管理者自居。执勤民警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者和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处于这种地位,一些民警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以管理者自居的权势心理,认为我是管理者,你就必须无条件接受我的处罚,因而在查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不能以平等的态度待人,违法者的申辩和不合作态度就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尊严,故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 2、重处罚轻教育。在实际路面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的趋势明显,基本上是违法必罚,交通法规中的警告条款运用得很不够或者是基本上没运用,同时在路面执法中,只对交通违法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而交通违法行为不消除的现象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警只为了罚款而不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普遍认识,从而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 3、存在执法随意化。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特权车、关系车、熟人车不处罚或降格处罚的情况,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在不同地方不同民警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
&&&&& 三、执勤民警预防和妥善处置冲突的对策
&&&& (一)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执勤民警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一切交通管理措施都要适应整个社会对公民权益,生命安全的关注和重视,把思想、立场调整到保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树立队伍形象上来。
&&&&& (二)文明规范执勤执法,始终保持良好的交警形象。&&&&
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坚决做到查纠交通违法先敬礼,使用文明规范执勤用语,保持严整的警容风纪,态度严肃而不失和蔼,使违法当事人对交警第一印象良好。交通违法当事人对态度生硬,形象不文明,着装不规范的交警第一反应即无好感,更不会尊重,在随后的查纠过程中,容易发生争执。
&&&&& (三)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交通违法当事人最忌、最恼的就是同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却有两种不同的处罚结果。因此,交警在执勤执法中,要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对待本地驾驶人和外地驾驶人一个样,对待生人熟人一个样,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授人以柄。
&&&&& (四)始终保持冷静和克制的态度,沉着应对。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活动中,发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依法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查纠和予以处罚时,往往会遭到违法行为人的拒绝和其他人的阻碍,这些违法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但拒绝出示证件、接受处罚,而且故意使用一些挑衅、侮辱的语言,对执法交警进行辱骂、纠缠。他们使用语言辱骂侮辱,甚至采取肢体故意接触碰撞的手段,企图激怒执法交警,一旦我们的执法交警被激怒而失言或者出现与违法当事人有肢体接触,违法当事人就会大呼小叫,声称“警察打人了”,然后他就揪抓交警,或拖拽拉扯,或推搡围攻,有的赖在地上声称被交警打伤,争取围观人员同情,导致其他人围攻交警,使事态扩大。因此,我们的执法交警遇到此类情形,要始终保持冷静和克制,千万不要上其故意激怒的当,坚决做到“骂不还口”,以文明的举止,规范的执法,礼貌的语言相待,严肃指出违法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其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尽最大可能争取现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要给企图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违法当事人以任何纠缠、闹事的借口。
&&&&& (五)适时寻求支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现场遇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依靠现场执法交警的力量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查纠消除的,或者交通警察执法受到严重阻碍无法撤离现场,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和恶化的苗头时,现场执法交通警察要立即报告所属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领导,同时要尽快与就近的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村级基层组织干部取得联系,争取派出所、乡镇政府、村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执法交警做好群众工作,支持、配合交警依法查纠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疏散围观人员,防止激化矛盾和出现意外。必要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领导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增派治安防暴警察、巡逻警察等警种,赶赴现场处置,维护交警执法权威,确保执法交警的人身安全。
&&&&& (六)注意收集证据,为依法处理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袭警案件打好工作基础。很多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袭警案件,得不到很好处理,违法者、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未能受到法律严惩,其中一个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就是在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袭警案件中,难于取证而导致案件调查和侦办终结,或者无法移送提起公诉,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当我们的交警执勤执法中遇到严重拒绝阻碍和暴力袭击时,在注意保持冷静和克制,注意防止和避免受伤害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首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已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现代警用装备,执法交警要充分利用这些现代警用装备,把交警规范执法和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以及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袭警的违法事实,用录音笔、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保存和固定证据,为事后依法处理提供充分证据;其次,利用交警随身携带的具有录像、照像功能的手机,拍摄违法行为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揪推交警、殴打交警等;再次,注意寻找和发现现场围观群众中,交警所认识的人,通过询问了解,掌握现场目击证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为调查取证提供更多的办案线索。
&&&&& (七)尽快撤离现场,尽量减少围观聚结。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遇到当事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很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在那些围观者之中,曾受到过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有之;藐视国家法律者有之;法盲者有之;甚至还有个人不满情绪无处发泄的。如果我们的执法交警被违法当事人在现场纠缠时间太久,极有可能导致事态恶化。对于一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当场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实现,执法交警可采取记录违法车辆号牌、拍照等方法取证,事后采取措施,依法传唤违法当事人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或者依法当场制作强制措施凭证,责令交通违法当事人事后接受处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遇到类似情形,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避免久拖不决,尽快撤离现场,故意闹事者就无计可施,心怀不轨的围观者也就不驱自散。反之,在现场时间过久,被违法行为人纠缠,就有使事情复杂、事态扩大的可能。
&&&&&& 总之,执勤交警与违法者之间的冲突是一种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根除的现象,执勤民警只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端正执法态度,创新执法理念,一切执法活动都从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文明、高效、公正的执法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爱戴,就能够有效的控制和减少这种现象,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作者: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文志)
作者: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文志 (编辑: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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