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体育委员会历任会长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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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简称中国奥委会)成立于1910年,现为中国的一个体育组织。中国奥委会首任主席王正廷,继任主席为郝更生、周至柔、邓传楷。 现在中国奥委会主席由国家体育总局主任刘鹏兼任,1979年起有钟师统、李梦华、何振梁、伍绍祖、袁伟民。标志为“跳动的五颗星星下的五环”。成立时间1910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是以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和发展体育运动为宗旨的全国性体育组织。任务和职能是:促进奥林匹克项目在中国广泛开展;组织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参加国际奥委会主办的夏季、冬季奥运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运动器材;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体育竞赛和运动会。  中国体育组织早在1910年10月成立,1922年即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届会议上通过决议被继续承认。但在1956年第16届奥运会时,由于国际奥委会某些负责人制造“两个中国”,允许台湾当局也派队参加奥运会,对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提出抗议,中国奥委会于1958年8月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日,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又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用“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留在国际奥委会内。[1]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希腊王储和近代奥林匹克委员会发起人男爵代表邀请政府参加奥运会,但是清政府不知“体育”为何,故未作答复。
10月18日,第一届全国运动会在南京举行,、、王正廷、等,发起成立“全国学校区分队第一次“体育同盟会”,这是我国第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原始名称,是中国全国性体育组织的雏形。
在张伯苓、王正廷等人和菲律宾青年会总干事布朗等人的宣导下,第一届远东奥林匹克运动会(后改称远东运动会)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
5月15日下午2时30分,第二届远东运动会正式开幕,王正廷任会长。
第4届远东运动会在菲律宾举行,中国体育界人士提出成立全国性体育组织。
东体协被国际奥委会正式承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与国际奥会发生关系的区域性国际体育组织。
4月3日在北京召开“中华业余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6月7~10日第21届巴黎年会中承认中国业余体育联合会的会籍,登记会名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时外交部长博士任首任主席亦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
7月在南京举行年会之际,集会通过章程,8月24日正式成立,取代原中华业余运动联合会,英文会名继续使用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上海申报馆为会址。中华全国体协陆续加入了田径、游泳、体操、网球、举重、拳击、足球、篮球等8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中华全国体协为所继续承认为,主席一职仍由王正廷博士兼任。
第10届奥运会在洛杉矶举行时,最初南京国民政府宣称不派运动员参赛。而满洲国却拟派两名东北运动员,以“满洲国”名义参赛,并大造宣传声势。全国舆论大哗,强烈要求国民政府派运动员参赛。中华全国体协立即予以回应,积极进行参赛准备工作,但参赛经费无着,王正廷、张伯苓以中华全国体协名义出面筹款,最后决定个人出资8000元。这是中国第一次派代表团参加奥运会。
,国际奥委会第38届全会于埃及开罗召开,中国奥委会代表在会上抗议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破坏世界和平,要求取消日本东京、札幌1940年夏季、冬季奥运会主办权。
,国际奥委会第39届全会于伦敦召开,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
,胜利后,中华全国体协迁回南京。王正延和、董守义等人提出申请,在中国举行第15届奥运会。
,国际奥委会第41届全会于斯德哥尔摩召开,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中华全国体协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地建立了十多个分会,在南京建国路七号办公。
由于国共内战,国民党战败,中国奥委会随民国政府迁台。1951年由时任中国奥委会总干事博士代理主席函请国际奥委会更改中国奥委会会址为台湾新竹,国际奥委会同意了台湾的意见,会籍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并公告于国际奥委会1951年7月份公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当时仍未向国际奥委会申请承认,2月,决定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名义致电国际委奥会,表明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代表中国名义参加第15届奥运会,要求取代台湾的原中国奥委会。7月16日国际奥委会召开第47届大会遂首次将此一“中国问题”提出讨论。17日当时与会的57位委员表决,以33:20票决议通过,海峡两岸体育运动队伍,可以同时参加奥运会。但国际奥委会主席J.Sigfrid Edtsrom受制于苏联的压力,要求会址设在台北的中国奥委会,不能用“中国”名义、只允许以“台湾(Formosa)”名义参赛。民国政府不承认“台湾”,只承认“中国”,遂指令代表团退出第15届赫尔辛基奥运会比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在奥运会快结束时参加了比赛。
国际奥委会第49届年会在希腊雅典召开,以23:21票通过承认中国奥委会有两个会址,9月出刊的奥林匹克公报曾出现两个中国会籍的记载,分别是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 (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奥林匹克委员会),Comite’ Olympique de la Re’pu’lique Chinoise (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年中华全国体协筹备参加第二届亚洲运动会,并在亚运会后首先成立中华全国篮球委员会,聘请空军总司令周至柔担任篮球主任委员,组队参加第二届世界杯篮球锦标赛。
6月任中国奥委会主席。1956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16届奥运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行,海峡两岸均派代表团参加,中央委员会副秘书长任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团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因以替代中国奥委会持用的青天白日国旗未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队遂愤而退出比赛。
12月聘请担任理事长、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
日东京第三届亚洲运动会由任中国代表团团长组团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因反对国际奥委会承认台北拥有“中国”名称,片面宣布退出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田径、游泳、足球、篮球、举重、角力及亚洲桌总等八个国际运动组织,以致遭到国际体坛除名的命运。国际奥委会于9月5日曾以第125号函通告所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出奥林匹克活动,国际奥委会不再承认其为中国奥委会”。
日在慕尼克召开的第55届国际奥委会年会受苏联持续施压,通知台北的中国奥委会,不能以“中国”名称继续接受承认,必须另一名称申请。为因应此一情势,时任中国奥委会主席遂于6月8日紧急召开临时会议,将会名改为“中华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Olympic Committe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向国际奥委会重新申请承认,但在政治压力下,并未获得国际奥委会同意。
1960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美国加利福尼亚普拉塞尔县史科谷第8届冬季奥运会虽获美国支持,但是因需先申请加入国际滑雪总会和国际滑冰总会为会员,又受政治影响未及时获准,任中国代表团团长只得率团观摩,为中国在冬奥会上出现开了先河。7月,再以中华民国奥委会名义重新申请承认,案经8月12日召开的国际奥委会第58届罗马年会审议,虽同意恢复承认不同于以往名称的(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但认为必须使用“台湾(Formosa)(英文福尔摩沙)”的名义参加比赛活动。是项建议并未获得台北的中国奥委会采用,名称问题暨运动员参与国际竞赛权益问题遂悬而未决。1960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17届罗马奥运会,再度任中国代表团团长率团参赛,由于不能用“中国”名义、只允许以“台湾”名义,开幕式上打着“Under Protest”(抗议中)英文字样白布入场。比赛中获十项全能银牌,当即震惊世界体坛。这枚奖牌不仅是中国自1924年5月中国运动员首次出现在法国巴黎第8届奥运会赛场上以来获得的第一枚奥运奖牌,也是本届奥运会上亚洲运动员获得的唯一一枚田径奖牌。当奥运会比赛结束,邓团长率团回到台北时,受到民众夹道欢迎,热情献花,盛大的场面隆重而热烈,媒体接连进行了报导,蒋介石夫妇特地在台北阳明山总统官邸接见并以茶点招待邓团长等代表团高级人员,以及杨传广等选手。卸任后日接任。此后国际奥委会年会多次举行,多次讨论“中国问题”,但名称问题始终含糊不清。1968年10月国际奥委会墨西哥年会,再度讨论“中国问题”,结果以32:10票获得同意暂时以“中华民国奥委会”名义参赛。
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奥会第70届全会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日,台北的中华全国体协更名为“中华民国体育协进会”,原本合而为一的“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则另外单独设立、由徐亨先生任中华奥委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次申请加入国际奥委会,惟其申请案附带排除中华奥委会会籍之条件,因而未被国际奥委会所接受,予以驳回。
国际奥委会在乌拉圭蒙地维迪欧(Montevideo)举行第81届执委会,会中除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会籍外,并通过将继续承认在台北的中华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委员徐亨先生及体坛人士遂多方联系、协调,并经大会以36:28票通过以下修正内容:
·继续承认台北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Taipei);
·承认北京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Pe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虽极力争取再度进入国际奥委会,但对于上项修正决议却表示不能接受,要求改变名称及旗歌。最后一次在国际奥委会年会中公开讨论。之后,国际奥委会即将卸任的主席吉拉宁(Killanin),分别通过6月波多黎各圣胡安及10月日本名古屋执委会决议,采用通讯投票方式,以62:17票,将蒙地维迪欧决议案变更为:
·承认北京之奥委会名称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将在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称下继续参加奥运会。
日名古屋(Nagoya )决议通过,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利重返国际奥委会,中华奥委会则认定此一通讯投票之决定为“政治歧视”,明显违反国际奥委会宪章(Olympic Charter),不能接受,因此被暂停参与国际奥委会的所有有关活动。12月6日中华奥委会及中国籍国际奥委会委员会徐亨控告国际奥委会违宪部分获得胜诉,瑞士洛桑法院在其判决书中指出,“奥林匹克宪章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视,而名古屋会议之决议单独对中华奥委会之权利加以限制,实为一种政治性歧视,与奥林匹克宪章精神相抵触。”国际奥委会自知理亏,为求补救,遂在律师建议下于1980年2月在美国静湖召开的年会中修改其宪章条文。
7月,莫斯科奥运会期间,国际奥委会召开年会改选主席,结果由西班牙籍国际奥委会委员(Samaranch)接任。萨氏就任后随即向先生表示,愿意就“中国问题”与两岸协商,并解决与国际奥委会间之诉讼案。在为中国欢庆(大界长歌供图)当时国际体坛耆老,足球总会会长哈维兰奇(Havelange)穿梭之下,中华奥委会主席沈家铭与国际奥委会主席各方终于日在洛桑正式签订协议,并发表联合声明:“奥林匹克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该运动会集合所有国家之奥林匹克选手,参加公正与公平之竞赛。国际奥委会应为奥运会获取最广大之群众,不能为种族、宗教及政治之原因,对任何国家或个人加以歧视。国际奥委会确保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今后参加奥运会及其他国际奥委会所举办之活动,享有与所有国家奥委会完全相同之权利与地位。 国际奥委会协助中华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申请加入或恢复所有国际奥委会相关之国际运动总会之会籍。”3月24日协议书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通过,萨氏并专函徐亨委员叙明此一协议内容。
中中国首金(大界长歌供图)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正式参加第23届美国洛杉矶奥运会。从此,两岸的体育运动团队人员也纷纷并肩参加国际体坛活动,彼此间之接触交流关系也在第三国举行之国际赛会中逐渐拉起序幕。
围绕“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席位代表权问题,海峡两岸与国际奥委会自开始一直到在国际奥委会主席协助下总算解决,即后来被称为“”的解决办法。
12月,两岸双方就“Chinese Taipei”的中文译法问题进行磋商。中华奥委会希望译成“”,用以回避“中国台北”的译法。
日,中华台北奥委会主席遂授权当时的秘书长前往香港和中国奥委会主席何振梁二人签署协议,同时宣布两岸奥委会达成的协定:“台湾地区体育团队及体育组织赴大陆参加比赛、会议或活动,将按国际奥会有关规定办理,大会(即主办单位)所编印之档、手册、寄发之信函、制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广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称台湾地区体育团队与体育组织时,均称之为‘中华台北’。[2]1924年法国巴黎第8届:中国奥委会有3名网球选手参加8届奥运会的网球表演赛,但预赛时即被淘汰。尽管他们是在澳大利亚参加“大卫斯杯网球赛”后自行去参赛的,但这却是中国人首次出现在奥运会的赛场上。
1928年荷兰阿姆斯特丹第9届:正在美国斯普林菲尔德学院留学的受中国奥委会的指派,由美国乘船前往9届奥运会观摩。这是中国首次正式派人考察参与奥运会。回国后,宋如海出版了一本《我能比呀·世界运动会丛录》。
1932年美国洛杉矶第10届: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共6人分别为刘长春、沈嗣良、宋君复、刘雪松、申国权、托平,其中后3人是在洛杉矶临时找的华人。是中国第一位参加奥运会的选手,参加100公尺和200公尺,分组中最后一名。
1936年德国柏林第11届:中国奥委会代表团140名,69名选手参加篮球、足球、游泳、田径、举重、拳击、自行车等7个项目的比赛。34名“中国体育考察团”随奥运代表团前往观摩,同行的还有11名“国术表演团”,由任总领队。
1948年英国伦敦第14届:中国奥委会代表团33名男选手参加了篮球、足球、田径、游泳和自行车等5个项目的比赛,仍由任总领队。
1952年芬兰赫尔辛基第15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尚未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故而未接获邀函,遂在协助下迳向国际田径总会及国际篮球总会缴交会费,替代中国奥委会参加奥运,中国奥委会遂退出比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在奥运快结束时由任代表团团长,仅一人参加100米仰泳赛。
1956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澳大利亚墨尔本第16届:两岸奥委会均派代表参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又退出比赛。而中国奥委会任代表团团长率率团43名,21名男选手参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因反对国际奥委会承认台北拥有“中国”会籍,宣布退出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因此不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奥会会籍。从此大陆代表团不再参加奥林匹克比赛。
1960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美国史科谷第8届冬奥会:中国奥委会主席任代表团团长率团观摩。同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意大利罗马第17届:中国奥委会主席任代表团团长率团74名,47名选手参赛,获十项全能银牌,也是亚洲获得的唯一一枚田径奖牌。
1984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南斯拉夫塞拉耶弗第14届冬奥会:原中国奥委会从此不再用“中国奥委会”而以新名称“中华台北”参赛。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用“中国奥委会”名称,团长率团61人,37位选手参赛。同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美国洛杉矶第23届:中国奥委会团长率225位选手参赛,15金8银9铜。射击运动员获得本届第一枚金牌,中国首次获得奥运金牌。
1988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加拿大卡尔加里第15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参赛。同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韩国汉城第24届:中国代表团团长率445人组成的代表团参赛,运动员301名,5金11银12铜。
199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法国阿尔贝维尔第16届冬奥会:中国第一次在冬奥会获奖牌,3银:获女子500米、1000米速滑银牌,获女子500米短跑道速滑银牌。同年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西班牙巴塞罗那第25届:中国代表团团长率团251名参赛,16金22银16铜。
1994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挪威利勒哈默尔第17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参赛,1银2铜。
1996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美国亚特兰大第26届:中国代表团团长率团310名参赛,16金22银12铜。
1998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日本长野第18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参赛,6银2铜。
2000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澳大利亚悉尼第27届:中国代表团团长率团参赛,28金16银15铜。
200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美国盐湖城第19届冬奥会:中国代表团团长率团133名、111名运动员参赛,2金2银4铜。
2004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希腊雅典第28届:中国代表团团长率官员 226 名、运动员407 名参赛,32金17银14铜。
2008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北京第29届:中国代表团团长率1099人、运动员639人,51金21银28铜。
2012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英国伦敦第30届:中国体育代表团团长率621人,其中运动员396人,参加23个大项、32个分项、212个小项的比赛,共获得38枚金牌27枚银牌22枚铜牌,奖牌总数87枚,排名金牌榜第二和奖牌榜第二,并且打破了6项世界纪录和6项奥运会纪录。虽然不及北京奥运会51金的辉煌成绩,但取得了境外参加奥运会的最好成绩。[3]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
射击男子手枪60发慢射金牌
1988年汉城奥运会
女子十米跳台跳水金牌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
游泳女子100米自由泳比赛金牌
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
柔道女子72公斤以上级比赛金牌
2000年悉尼奥运会
射击女子10米气手枪比赛金牌
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短道速滑女子500米杨扬2004年雅典奥运会
射击女子10米气步枪比赛金牌
2006年都灵冬季奥运会短道速滑女子500米王濛2008年北京奥运会
举重女子48公斤级金牌
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花样滑冰男女双人滑申雪、赵宏博2012年伦敦奥运会
射击女子10米气步枪比赛金牌
2014年索契冬奥会短道速滑女子500米李坚柔[4]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雷文秀 助教
北京体育大学
科普中国百科科学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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