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村支书都管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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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延寿县官员还在公开包庇贪官村支书我们是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村民,先向您举报我们村支书崔永财贪污村集体资金、霸占村集体财产在中和村和其情妇吴凤琴独揽村里财政大权独断专行、横行霸道、专横跋扈、狼狈为奸、欺压百姓、欺上瞒下的罪行以及延寿县委、政府官员包庇贪官村支书,何其穿一条裤子,官官相护,致村民的利益和诉求于不顾,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县纪检委、检监察员和村会计组成“联合调查组”查账造假,坑害百姓,至今中和村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贪官村支书至今逍遥法外,支书照当,举报村民长期遭到打击报复,中和村民仍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只有他们的亲属、亲信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村民的承包地被其霸占,因无生活来源,逼得中和村民到处流浪、四处漂泊。有的以妻离子散、有的以家破人亡了!下面就是“联合调查组”查账造假的证据,跟事实完全不符,相差十万八千里。中和村民无论举报到哪里,这些官员都以“已经查过了不再查了”唐赛过去,以欺骗上级、蒙骗百姓:说明:这就是2007年11月延寿县检察院、县纪检委和村会计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保护性查帐后口头答复中和村民的,和事实真相相差十万八千里,下面就是事实与“查账答复”的对比。均有证据。这不是在公开包庇嘛!`` & &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5" month="4" year="年4月25日,接到县纪检委的电话,来到纪检委,两位工作人员说接到上级转来的举报信,现在把调查情况告诉你们(不让记录)。只用十几分钟的时间很快念完了,我们提出了几个问题,拿出了我们的证据。他们说让我们把搜集到的证据以后再交给他们调查。然后,让我们签字。(没签字)
这次的答复,就可以看出延寿县官员存粹是在公开包庇犯罪、纵容犯罪。他们根本不调查,全部听由崔永财的胡说八道、胡编乱造、胡诌八列、胡诌八扯、没事实、没根据的一处演技拙劣的闹剧。这也是延寿县官员的一贯包庇犯罪的真实表现。下面中和村民就依据事实来砰击县纪检委的答复:
一·村民举报:村民集资成立的“合作基金会”连利代本资金有2000多万元现不知去向,村民手捧“股金证”不知到那里要钱。“联合调查组”没有说法。
& 纪检委答复:1986年成立的合作基金会有资金344万元,其中村民的股金是19万多元,后来又退给村民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到2007年共收入利息99·8万元。人工工资支出22·5万元,办公费支出23·2万元。
村民疑问:1·合作基金会一成立就开始放钱,每年以利息60%(5分利)36%(3分利)30%(2·5利)24%(2分利)最低的21%(1·5分)的利率递增,合作基金会是个光收钱不花钱的部门,只有会计(不专职)崔延文(崔永财的亲侄)出纳吴风琴(崔永财的情妇)二人。21年的期限就收入这点利息。办公费用却花去了45·7万元。谁信!如果存到银行,利息收入也比这个多啊!钱,到底哪里去了?2·说村民的股金给村民退了40%的股份,是哪一年退的?退给谁了?每户具体退了多少钱?中和村民怎么没有一家收到钱的?县纪检委是在哪里调查的?中和村民的股金证上的钱数确实被改少了,但都少了50%到60%,现列举几例:张景和原627元,改后剩288·6元少54%、索振东原414元,改后剩182·51元,少了56%、李世杰原519·5元,改后剩240·6元,少了57%、陆占山原777·2元,改后剩409·65元,少了47%、关成录原1140·8元,改后剩596·97元,少了48%、王琢原353·2元,改后剩169·98元,少了52%。纪检委是根据什么答复的。?调查的那些村民?(附证据)就到现在,344万元的本金哪儿去了?纪检委没有说法!这是哪个国家的查账方法?
& 中和村民要求:1·从1986年6月至2007年12月,把每年的流水账(放出钱的名单和收入利息的名单)单详细公布出来。2·把中和村民的原入股名单(原始)拿出来。3·把改后的村民的股金名单拿出来。4·把退给村民股金名单拿出来。5·把中和村民领退股金的名单拿出来。
& 二·村民举报:中和村价值60多万元的两个大车库,村支书崔永财瞒着村长和村民,偷偷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其亲侄崔延文一栋,另一栋白送给其情妇吴风琴,至今被其二人霸占着。纪检委、检察院没有说法。
& 纪检委答复:中和村盖完楼后,那个地方就归崔延文了,由于崔延文没有盖,后村里盖车库就给占了,后来,崔延文要这块地方,就让他交了1·5万元车库就归崔延文了。吴凤琴占的这个车库在大楼的947平方之内。
&中和村民疑问:县纪检委是从哪里调查的?这是谁编的瞎话你就信?中和村大楼是1994年春天开建的,地基房号是花2万元从电业局金光天(当时任中和供电所所长)手里买的。什么时候就是崔延文的了?那时崔延文有在哪里?是干什么地?崔延文要这地方买车库是2005年,村法人徐和尊到哪里去了?村民都怎么不知情呢?这和2008年4月9日,延寿县纪检委文件—延纪发[2008]6号文件,《关于崔永财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所处理的完全不同:“2005年中和村召开支委会议,将中和村车库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中和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的规定。”当时县纪检委委托中和镇党委纪检书记王铁峰负责办理收回车库。延寿县纪检委现在即在卖矛,有在卖盾。
中和村民要求:根据事实的存在,依据法律的规定,坚决将违法卖出的车库收回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让当事人包赔这些年给中和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村民举报:中和村一栋坐落在最繁华地段,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崔永财瞒着村长和村民,不知什么时间以一万元的价格贵为己有,每年收取租金4·3万元至今,延寿县纪检委工作人员说:“这不是贪污,也不是霸占,也不算侵占。”
&纪检委的答复:1994年1月村里用合作基金会的资金12万元买的镇政府的房子。当年10月12万又卖给了太平的人其中有崔延文。太平的拿出11万元留下东边的房子,剩下物资站这栋就1万元归崔延文了,崔延文就1万元又转卖给了崔永财了。
&中和村民疑问:中和村领导怎么还做赔本的买卖,合作基金会的钱是要花利息的!这年的利息可是36%啊!村里要卖这么便宜的房产,中和村民怎么不知道呢?这可是用中和村民的血汗钱(股金钱)。这时的崔延文是干啥的?他怎么和太平的凑到一起买房产呢?怎么价值百万的房产1万元就卖给崔永财呢?原来他是村支书崔永财的亲侄呀!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这样的买卖是严重违法的,在中和村村民及股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做买卖,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房产归回中和村集体及中和村全体股民。
&事实真相:1994年村里买了镇政府企业的房子共三栋,东边两栋是镇大修厂的废弃房(无利用价值)。西边这栋是在中和镇的最繁华的黄金地段,是镇政府的物资站,始终在营业中,中和村买到手始终出租给刘应先(原物资站承包者)使用。
&当年10月,11万元卖了大修厂的两栋废弃房,(现买房人都在)留下的物资站继续有刘应先租用。不知是什么时候就归了崔永财了。3—4年以后,中和村民才知道真相。(当年的相关人员都健在,可详细调查)
村民要求:追回这栋集体房产,追回这些年的经济损失。
& 四·村民举报:村委会连续收村民四年“维修校舍款”30万元、2003年违法收村民“义务沙石费”10万元,这两笔资金村里未入账,检察院只查出账外资金4·1万元,其中维修校舍9500元、到土地部门送礼6000元、钓鱼21800元,其余35万元被崔永财占为己有,纪检委、检察院没有说法。
&纪检委答复:义务沙石费修中庆路花了。收四年的“维修校舍款”没有说明白,蒙混过去了。 事实真相:2003年秋,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2003年全省的农民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的项目,要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凡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交纳。所以,中和镇政府规定农民只交农业税每亩24元。其他费用一律不交。可是,只有中和村崔永财视国家法规于不顾,肆意给中和村民增加负担—每亩收村民6元。美其名曰“义务沙石费”。(当时就有村民反对)中和村有耕地1·6万多亩,这近10多万元钱。应该给中和村民无条件的退回。纪检委还以为花掉就没事了。这不是包庇犯罪又是什么?再说,修中庆路是庆阳农场出资修的。这10多万元又踹进了谁的腰包?延寿纪检委这不是公开纵容犯罪吗?
1996年,中和村收村民“小学建校款”,每户60——120元不等。中和村有村民600多户。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四年收村民“义务维修校舍款”,每年每户50——100元不等。校舍没维修,这笔钱到哪里去了?纪检委又是怎么调查的?
&村民要求:1·违法收村民的“义务沙石费款”全部连本带利退给村民。要详细的收取名单。2·收四年“维修校舍款”共多少钱?要四年的名细。款哪里去了?追回来!连本带利退还给中和村民。
&五·村民举报:村民连续缴纳四年的“养老保险钱”20多万,被崔永财占为己有,延寿纪检委、检察院没有说法。
&纪检委答复:共收了1·7万多元,都给村民退回去了。1996年没收。
& &事实真相: 早在1995年,中和村民就开始每年缴纳“养老金”。村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连续缴纳了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有村收费票据为证)。中和村有600多户,3000多口人,这四年在那个年代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啊!那时一斤水稻还不到4角钱,村民种地根本剩不了几个钱,有的农户都赔钱。就这么大的一笔钱,就在那时的这笔巨款究竟哪去了呢?
& 早在2004年,中和村民到中和镇政府就追查过这件事,就在中和镇政府民政办发现了一份“中和村养老金缴费单”(民政助理张玉兰)。就这份仅有的“缴费单”,让中和村民更加困惑了!
&原来,这份缴费单只有1995年和1996两年的。而缴费单上每户只有户主一个人的—20元(全单统统每户20元)。村民当时抄了几户:1995年12月1日(缴费单日期)王宝金20元(实际1995年缴费80元)吴长和20元(实际1995年缴费80元)。1996年12月31日(缴费单日期)47001王宝金20元(实际缴费78元)55002吴长和20元(实际缴费80元)。1997年和1998年的钱不知去向。至今无下落,纪检委为什么不追查?村民剩余的钱又让谁贪了。应连本带利全部退给中和村民。
村民疑问:纪检委是查的那村的帐?“四年只收了1·7多元,都给村民都退了。”那一年退的?退给谁了?“1996年没收。”那么,中和村民手里1996年的养老金收费票据是哪来的?中和镇民政办中和村的“养老金缴费名单”又是哪来的?
& 村民要求:1·把四年收取养老金名单详细公布出来。2·把收取村民的养老金连本带利、全部退给村民。
&六·村民举报:村委会收取村民“爱心储蓄款”3—4万元,被崔永财占为己有,延寿县纪检委、检察院无说法。
&纪检委答复:没收多少,都退了。
&事实真相:1996年收村民“爱心储蓄款”每户30—80元。这笔钱至今不知去向。
村民要求:1·公布收取这笔钱的详细名单。2·连本带利把这笔钱退给中和村民。
七·村民举报:村里的土地卖房号300多个,每个收费3000——5000元不等,可是,延寿检察院查账,只查出村里账上只有70多个,每个之手300——400元,其余的钱被崔永财归为己有,“联合调查组”没有说法。
纪检委答复:房号共收15·8万元,都入合作基金会账了。
事实真相:这15·8万并不是卖房号的钱,而是卖机动地的钱。如果是卖房号的钱,那么,卖机动地的15万多元钱哪里去了?再说,中和村卖的房号最低价是每个1200元110多个,有3000元的20个,2200元的70多个,最贵的5000元的10多个。其余的卖房号的钱又揣进了谁的腰包?
&村民要求:公布所有交房号款人员名单,详细对账,追查到底!
八·村民举报:中和村各生产队共有落叶松林地150多亩,全部被崔永财砍伐卖掉,延寿检察院查账,村里却无帐,检察院也就不查了。归根到底就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纪检委答复:1989年以前的帐都没了。
& 村民认为:帐没有了,事情也就没了吗?现在,当年砍伐、拉运的人都在,谁让伐的,运到什么地方,卖给谁了,谁收的钱,收多少钱?几个人分的钱?都有知情人,怎么就无法查了?
村民要求:详细调查,追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回村里的经济损失,打击犯罪。,
& 九·村民举报九:1994年,村里用“合作基金会”的钱建设的中和商场大楼,实际用款70多万元,而在村里帐上却是125万元。延寿纪检委检察院拒不调查。
&纪检委答复:1994年建大楼,合作基金会往村里拨款76·6万元,李汉堂借工程款37·2万元,房基号花4·5万元。
& 村民疑问:李汉堂的个人借款咋成了建楼成本了呢?延寿纪检委使用的那个国家的查账方法?为什么不往下追查了?真就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吗?
村民要求:追回贪污的建楼钱,追回李汉堂借去的37·2万元。大楼房号是花2万元买延寿县电业局金光天的,怎么村里账上时4·5万呢?是谁贪污了2·5万元钱?坚决追回来!
& 十·村民举报:广大村民承包田以外的小开荒5000多亩,村里与1995年以每亩200—300元不等的价格收去了“五荒拍卖款”100多万元,不但崔永财占为己有,且崔永财又将这5000多亩地报到省开荒办,骗取国家就爱黄资金眉目50元,共25万元被崔永财占为己有。延寿纪检委、检察院说没有这回事,。
& 纪检委答复:开荒办早都撤了,无法查了。
&村民疑问:这一条就只有取消吧!
十一·村民举报:崔永财贪污国家民政救济款15000多元。我村有特困五保户12户,2004年,国家民政下拨救济款,每户1300元。崔永财给每户之买点肉和面价值不到100元,余款被崔永财占为己有。(均有据可查)
纪检委答复:2007年纪检委调查,五保户的钱早已全部发放到位了。崔永财没有贪污。
事实真相:2004年,民政局给五保户每人发放1300元补助,中和村共有12个人,救济款拨到村里,崔永财只给每户买了一袋白面、(30多元)一桶豆油(30多元)。后来,县民政要来调查救济款的发放情况(到没到位)。崔永财就吩咐其亲信村副支书王殿金到五保户家威胁说:“上级要来问给你的救济款收到没收到,你就说都收到了。如果不按我说的说,从今以后村里就不管你了!”
就在2007年10月几家宏伟、检察院和中和村会计组成“联合调查组”查账时,村民范长志找到“联合调查组”举报其兄范长太没收到救济款。最后纪检委再给举报人口头答复说:“五保户的钱全部发放到位,一分不欠。只有范长太的没给,给五保户崔国富结婚用了。”中和村民要问延寿县纪检委:“这是你们调查的,还是听崔永财说的?”堂堂的延寿县“首富村”、“小康村”、中和村党支部年年被评为市、县“先进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崔永财又是“模范党支部书记”、“省劳动模范”、“哈尔滨市人大代表”。一个五保户结婚还占用其他五保户的救济款。这事儿纪检委不觉着有点儿丢人,有点儿损,且有点儿像天方夜谭?
& 实际,直到现在这些五保户也没得到这笔救济款。仍被崔永财贪污着。只有两人在纪检委公布“五保户的救济款已发放到位,一分不欠。”以后的2008年4月29日,五保户候庆友、马连富才分别收到1000元、1200元的民政救济款。(有二人证言)其他五保户仍没有得到。因为这两户正是受到威胁的。这也是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包庇村支书贪赃枉法的真实证据。 & & & 实际,延寿县纪检委、检察院和中和村会计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是对崔永财保护性的查账,主要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一直到现在,什么结果也没有。村民的股金至今仍然一分也没得着。仍然被村支书贪污者,村民交的四年“养老金”至今也没消息。村民的承包地仍被霸占着。中和村民仍在水深火热中煎熬着。纪检委官员警告中和村民:“已经举报过的东西就不要再说了,我们已经查过的就不能再查了!”所以,中和村民无论举报到哪儿,举报材料都转会县里压下,往上回报都“已查过”、“已处理了!”以挡箭牌唐塞过去。可是,始终无结果。贪官崔永财现在已65岁,支书照当,照样还在祸害村民。2012年春节的贫困救济款照样克扣贫困村民:民政名单上给村民200元变成只给一袋面(这些村民无低保)。其余的挪用给了工程款、秋翻地款。享受低保的支书的亲信却得到800元的现钱。2012年春,又被镇政府任命为“镇人大副主任”。百多万元的集体房产被其一万元霸去多年,今年又要扒掉自己建三楼,中和村民坚决不答应,坚决维权到底,坚决把集体财产要回来!决不让祸害村民的败类得逞!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法律的尊严,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我们中和村全体村民强烈要求省、市,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眼里督办此案,亦希望省、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异地办案。速还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一片蓝天,还中和村民一个公道。中和村民坚决要结果!!!
& 中和村民强烈要求:异地立案、严肃查处,惩治腐败、打击犯罪! & & & & & & & & & & &
& & & & & & & & 举报人:延寿县中和镇中和村全体村民
& & & & & & & & & & & &2014年9月11日 文明上网 文明发言 快速回复:删除发表回复 我知道了,下次不用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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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村支书外出打工3年 父亲代行职权贪污14万
时间: 6:59:10&作者:&来源:华商报
 丹凤县龙驹寨镇青峰村佘某某(女),2011年在该村&两委会&换届选举中被选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但在3年里一直由其父佘某代行职权。近日,华商报记者从丹凤县纪委获悉,佘某因涉嫌贪污低保款14万余元,被该县纪委开除党籍处分。
  村民:村上大小事都是老佘负责
  8月29日,华商报记者来到距离丹凤县城20多公里的龙驹寨镇青峰村,整个村子看上去十分贫穷,村民房子大多都是土木结构,年轻人外出打工。村民们说,青峰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佘某任村干部有几十年来了,但听说佘某最近被查了。对于该村2011年村&两委会&换届选举佘某之女佘某某当选一事,许多村民表示不是很清楚。村民佘志强说,今年62岁的佘某村任干部多年,其女儿佘某某今年30多岁,常年在外地打工,对于佘某某任村干部一事他并不清楚,在村上也很少见到佘某某,村上的大小事都是老佘负责。
  青峰村现任村文书魏治刚说,佘某在青峰村在任村干部多年,2011年换届选举,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佘某由于年龄问题卸任了,佘某的女儿佘某某当选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说谁当选就应该由谁主持村上的工作,而实际上一直都是佘某在代替女儿行使职权。
  镇纪委书记:确实不合适
  据龙驹寨镇一张姓副镇长介绍,各村都有包片领导,他去过村上没有见到过村支书佘某某,平时镇上开会一般都是由老佘来参加。对于3年来一直是佘某代替女儿当村官,他承认镇上有失职行为。
  龙驹寨镇纪委书记李俞辰称,2011年青峰村换届选举,佘某退了下来,其女佘某某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当时选举都是按照正常规定,镇上也派有指导组,选举结果进行了公示程序。当华商报记者问到3年来,一直都是佘某在主持村上工作。李俞辰说:&这确实不合适。&
  &这是事实上是一种违法任职行为。&丹凤县委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仁广表示,作为县级组织部门都会定期到各村进行抽查,指导党支部工作,3年来未发现佘某顶替其女儿佘某某行使职权,组织部门对此负有指导不力的责任。
  县纪委认定佘某行为构成贪污
  当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丹凤县纪委获悉,2011年村&两委会&换届时,龙驹寨镇青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由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佘某之女佘某某接任,但佘某某因常年在外打工等原因不在家,佘某就私自代替其女佘某某行使职权至2014年5月。
  &今年7月,丹凤县该县纪委接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群众反映佘某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在此期间佘某违反农村低保申报评定规定,先后为其妻子和外镇、外村亲属在该村申报低保,并领取国家低保款147208元。&丹凤县纪委办公室主任薛海波介绍,县纪委对佘某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目前其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移交丹凤县检察院办理。
  实习记者陈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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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一)
  近日,我中心发现有人擅自冒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还设立了中国反腐倡廉网(域名:)网站。在此,我中心向社会郑重声明:我中心从未主办过此网站,这家网站对外发生的一切活动和法律关系均与我中心无关,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敬告广大朋友不要上当受骗。同时,我中心还保留追究这家网站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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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高文斌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郑重声明(二)
&&&&近日,我中心发现有人擅自冒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还设立了廉政研究中心网(又称中国廉政研究网)(域名:)网站。在此,我中心向社会郑重声明:我中心从未主办过这家网站,这家网站对外发生的一切活动和法律关系均与我中心无关,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敬告广大朋友们不要上当受骗。同时,我中心还将保留追究这家网站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
&&&&&&&&&&&&&&&&&&&&&&&&&&&&&&&&&&&&&&& 主任:高文斌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古今中外,因廉而兴,因腐而衰,概莫能外。
  伟大领袖毛主席曾胸怀坦荡地说:&我毛泽东若是搞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袋!&毋庸置疑,在中国,我们的事业,就是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事业。腐败和我们的事业、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是对立派,是唱反角戏的。腐败是我们事业兴旺发达的公敌。谁搞腐败,谁就是人民的敌人,他就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
  对于腐败分子,绝不能以&挽救干部&的由头来搪塞,决不能以一些花花道子来应付,必须以过硬的手腕,秉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老话,秉承&割脑袋&的做法。
  我们必须这么干,不这么干,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腐败,你不灭了他,他会灭了你!
  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切记:权为民所赋,权必须为民所用。
  不论你是本中心工作人员还是人民群众,只要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都将是你积极响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号召,勇敢无畏地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强后盾和强大武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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