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入智支持贩卖儿童判死刑法律会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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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杀人判刑
强奸杀人判刑标准是什么样的?法律怎样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法律怎样规定强奸罪的客体?强奸未遂特征有哪些,强奸未遂包括哪些类型?强奸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强奸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 一、强奸未遂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强奸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强奸未遂包括哪些类型2 一、法律怎样规定强奸罪的主体 强奸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妇女包括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妇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通过、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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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强劫,杀人,放火都是怎么判刑罪?&&&&你的问题比较具体,具体请电话咨询。强奸抢劫杀人的犯人会判什么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需帮助来电咨询我女儿因为不同意和李某交往,李某一气之下就把女儿强奸了,女儿不愿意,李某在强奸后就把我那可怜的女儿杀了。为此我悲痛欲绝。请问,强奸杀人判刑多少年?&&&&强奸罪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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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6岁以下儿童我国法律应该怎么判定
一般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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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5条回答
现在都定强奸罪,从重处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判刑六年左右,
一般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需帮助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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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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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9想问一下为什么国内法律里,强奸,性侵罪判刑轻。(轻就网络最近出现的一些类似的事情的审判结果而言)?
前一段时间就拐卖儿童罪判刑轻这个事网络也出现了一次讨论,专业的有提出死亡率增加,狗急跳墙这个意思的评论,但是我觉得判的轻并不会改变什么,出来了牢门还是一条好汉?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还有就国内法律法规为什么不能就案件发生频率和国民的关注度,做到及时的调整与跟进。补充一下,说的是六月女婴被性侵二审被说是猥亵罪五年,和女童被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而美国女老师诱奸被判22年,三个事件放一起是想追问一下这个为什么差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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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并不是看轻与重的问题,是看从社会危害性带来的刑事责任大小,这叫罪刑责相一致原则。单纯比较刑期没有意义,为什么有些受贿一千万的比受贿一百万的刑期低,杀几个人和奸几个人的刑期大小如何,这些单纯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首先,要知道,评价某一个犯罪量刑的轻重,应当在同一个法律体系范围内。中国刑法和美国刑法不是一个体系,仅仅就某一个罪名比较两个国家刑罚的长短没有什么意义。而应该在各自的法律框架内评价。其次,中国刑法里面的轻重基本是这样的:就单独一个犯罪而言,立法者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越大(或者受侵害的法益越重要),法定刑越重。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情节越严重,量刑就会向法定刑幅度的上限靠拢(从重量刑),甚至会突破上限(加重刑罚)。最后,量刑还要考虑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未成年人之类,考虑自首、立功等情节,可能因此从轻或者减轻刑罚。所以上述案件,可能并非媒体报道的那么简单,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判定轻重。(判决书暂时没找到,找到以后小分析下吧)
律师不想尽办法给罪犯减轻处罚。以后达官贵人们还能出高价给律师吗?女人写时评第83期
【新闻回放】
2012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近日,有网友发帖曝出此事,让这起&强奸案&引发热烈讨论,网友纷纷质疑这种把早恋算强奸的做法。法院则回应,依我国《刑法》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案判决并无不当。[]
但网友对于此案仍有很多疑问:未成年人之间自愿自发的性行为,当强奸论处是否合理合法?未成年人是否享有性自由权利?能否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剥夺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今天,我们请来著名社会学家、网易女人写时评专栏作者李银河谈谈她的看法。[]
                    
查看往期《女人写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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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6期:2012年度十大性与性别事件盘点
第085期:强制上环:父权制文化与国家政策的合谋
第084期:女主播实名举报性侵遭质疑
第083期:18大女代表携婴参会是女权的进步
第082期:美国大选:粉色的胜利
第081期:屌丝女士:一颗炸开女性束缚的炸弹
第080期:爱情天梯:粗看是传奇细看是悲剧
第079期:大学生厕所产子身亡,女人别做性文化祭品
第078期:女民工模仿外交部发言人讨薪,高明!
第077期:空姐遭殴 打破“顾客是上帝”的权力幻象
第076期:哈尔滨大桥垮塌的启示
第075期:安徽不雅照涉事夫妻被双开:集体性狂欢成性暴力
第074期:要买房请先嫁人?上海单身限购令太荒唐
第073期:女婴遭割喉遗弃,滴血的“女孩危机”
第072期:女人不够漂亮,就要谢罪天下吗?
第071期:男男性行为者献血禁令是赤裸的歧视
第069期:安康孕妇遭强制引产,这是文明国家之耻
第068期:永康人大代表“嫖宿”处女学生是性犯罪
第067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女人不满意
第066期:女人齐呼:请给我们更多男车模
第065期:对待苍井空,与其驱逐不如直面
第064期:还露丝乳房,我们也有消费“低俗”的权利
第063期:读懂甄嬛,不做“浪漫爱”教化下的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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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0期:“少女毁容案”中的荒唐看客
第059期:李银河:我坚决反对活取熊胆
第058期:《金陵十三钗》,逃不过的处女情结
第057期:年终盘点:2011中国性与性别事件
第056期:坐视老婆被强奸,别仅讨论丈夫是否窝囊
第055期:孝子工程,一场不合时宜的秀
第054期:李阳被曝家暴,打女人绝不天经地义
第053期:小悦悦事件:冷血并非唯一杀手
第052期:占领华尔街 为新生代美国力量鼓掌
第051期:力挺金星,捍卫性少数人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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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9期:需要被教育的岂止女性?
第038期:恐慌性抢盐,中国人为何不淡定?
第037期:拍照打拐并非不尊重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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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5期:女性专家众议宋山木案:判轻了
第034期:力挺苏紫紫,裸不裸是女人的自由选择”
第033期:道德审判下,女性性工作者集体“被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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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0期:“小三”不应该被定罪
第029期:郭建梅:我要为阿琳讨回公道
第028期:即使“偷菜”无益于智力,也不应该取消
第027期:狂欢小月月,是对男性性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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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期:发廊女也需要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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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期:不要糟蹋孩子们的食品,请让他们好好长大
第021期:变味的行政命令难以治理矿难
第020期:何须惧怕孩子的“离经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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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时评特邀女作者:李银河
个人介绍: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50位最具影响的人物之一。
法院的判决&合法却荒谬&,重要因素是&自愿年龄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回复中详细说明了判罚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刑法》第17条则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中被告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这个判决有根有据,但是明显荒谬,问题出在哪里?
  在世界各国对奸淫幼女罪的规定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自愿年龄线&(age of
consent),即儿童被法律认为有决定自己行为能力的年龄。低于这个年龄,即使儿童自己承认是自愿行为,法律也不认为它是出于儿童的意愿,因为低于这一年龄线的儿童被认定为尚无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低于自愿年龄线的少儿发生的性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都视为&奸淫&。
  自愿年龄线各国有不同,有的16岁,有的21岁。我国的自愿年龄线是比较低的:14岁。它似乎表明,我国的法律更尊重儿童作为性主体的权利,而不是把他们仅仅当作随时会陷入危险境地的潜在受害者。这一点很重要,在立法思想上比许多西方国家更先进,是值得我们骄傲的。[]
2012年9月,16岁的王某和一帮朋友在家里玩,其中包括12岁女孩小红,一群玩累了的少男少女躺在一起睡着了。王某先是摸了一会躺在身边的小红,接着又和小红接吻,而小红也主动脱去了衣裤,两个少年就这样情不自禁地发生了性关系。虽然两人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最终,王某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配图与事件无关)
&自愿年龄线&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剥夺了儿童的性需要和性权利
  根据自愿年龄线的法律,一位少女 (或少年)
无论是否自愿,都没有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主张废除自愿年龄线的人们认为,关于自愿年龄线的法律不仅不能保护儿童,而且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因为
尽管设立了这一法律,虐待儿童的事还是在发生,结果自愿年龄法的基本作用反倒成了惩罚那些真正出于儿童自愿的行为。比如,西方某国性行为的自愿年龄线是21岁,根据这一法律,一位21岁的男青年因为交了一个还有几个月不到21岁的同性情人就应当入狱,而这种作法竟然是借着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名义加以实施的。
  16岁是英国法定的自愿年龄线。在1991年,英国家庭计划协会发现,有35%的女孩和46%的男孩说,他们在16岁前有过性交。这一高比例还不包括同性关系和非性交类性活动。根据这一统计资料,的确不可能再认为,不到16岁的青少年对性必定是无知的和不感兴趣的。因此有的学者提出:自愿年龄法不承认儿童可以成为性行为主体,是错误的。
  儿童的性表达方式诚然可能会与成年人不同,但他们有时确实有性的需要,无论有没有社会的批准,他们还是会发现他们自己的表达方式。法律试图限制这一行为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呢?我们可能会使他们感到有罪,会影响他们有效地避孕和预防性病,却不能服务于他们的需要。[]
2011年初,13岁的贵州女孩与22岁的台州小伙私奔并过起同居生活。王某交代,两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他不知道小叶的具体年龄。小叶则说,爸妈对自己不好,要她做很多事,而王某平时对她挺好,王某提出要与她发生关系时,她也同意了。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配图与事件无关)
否认儿童是有独立意志的性行为主体,无益解决性侵问题
  目前在西方,出现了关于是否应当废除自愿年龄线规定的讨论。这一提议的理论依据是:承认儿童是有独立意志的主体,而不仅仅是性行为的客体或受害者。提出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近年来对虐待儿童的恐慌使人们在承认儿童是性行为者而不仅仅是性受害者这一点上有所倒退。如果儿童了解到,他们的身体和性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应当由他们自己来控制,性不是受禁止的或肮脏的,那么当他们想要接受他们希望的行为和拒绝他们不希望的行为时就会更加自信。在真正受侵犯和受虐待的情况下,那些没有被告知性是羞耻的儿童会更容易揭发此类行为,以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
  在应不应当废除自愿年龄法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原则是要尊重儿童作为性主体的权利。"仅仅废除自愿年龄法还不能保证儿童的安全和自由。为达到这一目标,儿童还需要社会和经济力量,以及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他们的需要和欲望的尊重。应当尽早教育儿童,他们的观点是重要的,他们的行为是有效的,他们的身体属于他们自己,因此他们可以在心理、经济和肉体虐待发生时保护他们自己。"主张废除自愿年龄法的福柯也认为,自愿年龄法的前提是:必须保护儿童不受自身欲望的侵害,甚至当他的欲望是指向成人时也如此。他指出:"在任何情况下,由法律规定年龄界线是无用的。当儿童说他是或不是遭到暴力侵害时,应当相信他所说的话。[]
2010年7月份,17岁的吴东喜欢上13岁的初一女生欣欣,两人确立恋爱关系,频繁约会并最终发生性关系。在吴东看来,男女朋友间做这样的事情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在得知女儿恋爱后,欣欣的母亲警告吴东不许再找欣欣否则就报警。吴东和欣欣并没有因此分手,还偷偷摸摸地来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2011年11月,欣欣的母亲报了警。吴东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吴东不服:&我们是自由恋爱,双方是自愿的,凭什么说我是强奸?&(配图)。
应当惩罚的是暴力伤害,而非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本身
  在任何情况下,性都不应当以任何理由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如果性以强奸的形式出现,它就不再是性,而是暴力;如果性以违背儿童意愿的形式出现,它也不再是性,而是暴力。它应当以暴力伤害的名义受到惩罚,而不应当以性的名义受惩罚。一切非暴力的、非强迫的、双方自愿的性关系都应当得到理解,都应当被接受。
  具体到深圳这个案件,我有以下几个建议:
  首先,建议以后青少年谈恋爱、做爱、同居,一定要达到14岁。14岁之前即使有欲望,也要忍耐到14岁后。
  其次,建议以后司法部门在判刑时,不仅看年龄,也对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做区分。如果情节确实是强奸,才按强奸罪判刑;如果是双方出于自愿的性交,则酌情轻判,比如警告、规劝等等。这一建议的参照系可按照西方判例,例如英国并没有对违反自愿年龄线的占男生总数46%的人判刑,并没有对出于自愿的婚前性行为判刑,只是惩罚成年人的恋童癖和真正违背儿童意愿的强奸和诱奸。
  第三,建议取消自愿年龄线,在司法实践中,只按是否强奸和诱奸来判罪,不按年龄判罪。[]
未成年人也有性需求,虽然未必以性交的形式出现。引导他们正视自己的正常生理需求,了解性行为的利与害,才能学会享受快乐的性,避开有害的性。一味杜绝禁止,反而会使其产生性恐惧、性压抑。
性教育一向是个敏感的话题,家长如果没有一点正确的常识,很容易有意无意的将孩子往错误的路上引,尤其是对男孩子。
男孩勃起多数为正常的生理现象
男性一生中时时会有勃起,即使是幼小的婴儿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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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男孩坐在床上喊:“妈妈快看,我的小鸡鸡翘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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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的严厉的批评
有时这会换来妈妈的批评:“小小年纪就学坏,以后不准弄小鸡鸡,听到没有?”男孩会很委屈地说:“妈妈,我没有,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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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对小鸡鸡的兴趣,和对眼睛鼻子的兴趣是一样的。
家长一定要仔细分析情况,再采取相应的措施。孩子到一定年龄便会对自己的身体产生兴趣,当他发现平时处于疲软状态的小鸡鸡突然翘了起来,自然会感到惊讶,进而产生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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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孩子的“面子”
切忌对男孩胡乱批评,让其产生羞耻感。这甚至会影响孩子长大后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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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惊奇的发现自己小鸡鸡会站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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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妈妈会有过分激动的反应
妈妈神色慌张地对爸爸说:“是不是孩子吃的东西里有激素啊?快带他到医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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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的慌张,会让男孩变得无助
无论在多大年龄的孩子的面前,都不要展现出妈妈神经质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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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孩子的恐惧
当男孩把勃起当成一种疾病来看待时,问题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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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觉得孩子确实有患病的可能,父母要带孩子平静的去看医生,就像带孩子去看任何普通病症一样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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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情况的处理
在生活中,如果孩子主动提起这个话题,最好的方法,是问孩子:“一定是你尿急了,快去厕所尿尿吧。憋尿不利身体健康呦,宝宝以后尿急要及时上厕所……”这样简单的处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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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信的男孩生活更美好
男孩的性教育不容忽视。妈妈让男孩认识自己的身体,不必像老师给学生上课一样严肃正统,在生活里有很多自然的方式。比如给男孩洗澡时,可以告诉他身体每个部位的名称以及功能,把洗澡变成一个有意思的游戏。在公共场所需要换衣服时,告诉他不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换,应找一个有遮蔽的地方,因为身体中有些部位是隐私的。这样自然地让男孩了解到自己的性别,并认识到男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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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刚:性学家,北京林业大学性别研究所所长,&性与性别事件评点&发起人。
&年度性与性别事件评点委员会&发布联合声明:
  1,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性权利,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剥夺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处理未成年人问题时应该纳入他们自己的声音,过度强调成人社会的判断和安排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将儿童视为权利的主体而非客体,保护儿童的&能动自治&意味着未成年人自己决定的结果原则上应被视为其最大利益。同时,我们强调加强性教育,使未成年人能够更加自主地、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性权利;
  3,对于未成年人因为缺乏性教育而给自己和他人所带来的伤害,社会、学校、家长应首先承担责任,而不是通过惩罚未成年人的性、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来掩饰自己的失职;
  4,现行立法蕴含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借口而实质伤害其权利的倾向,这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呼吁全面检讨反思相关立法。在修法之前,司法机关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真正符合&被害人&本人利益的考量,人性化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儿童性教育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这里搜罗了各国的性教育图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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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间的自愿性行为被判强奸,你怎么看?
赞同。判强奸警示性侵犯,可以保护未成年人
支持,未成年人没有独立意志,谁知道是不是真的自愿
不太清楚,打酱油。
反对,你情我愿居然也违法,这男孩太冤枉了
反对,应惩戒的是违反意愿的暴力伤害,而非未成年人的自愿性行为
起止时间: 至
我对“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被判强奸”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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