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法官和被告是同学,律师,原告,被告,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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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被告律师原告请,是否有效法官称:不方便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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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8:37 发布在
&&&&江西:被告律师原告请,是否有效法官称“不方便告知”&&&&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郭波&&&& 15:28 来自 一号专案&&&&<img SRC="/www/image/4/91/623.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九江中院庭审笔录显示闵华公司的律师确系沈华星委托的。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郭波 图&&&&江西九江的一起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案,公司股东将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又以股东身份为公司委托律师参加庭审。&&&&日,澎湃新闻()致电审理此案的九江县法院审判员吕龙钧,对方承认确系原告为被告公司委托的律师,但对于这种委托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他表示“不方便告诉你”。&&&&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跃告诉澎湃新闻,原告与被告有利害冲突,原告再以股东身份替被告委托律师,相当于自己告自己,这种角色转换形成的委托关系不应被认可。&&&&2011年底,江西九江县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闵华公司)法人代表谢华龙因肝癌晚期突然去世,为继承其拥有的江西九江县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份,谢华龙女儿妻子谢晓玲与丈夫林鸿洪带着父亲生前的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的委托书去了公司。&&&&闵华公司系谢华龙和公司另一股东沈华星一起创建,双方各占50%股份。平素谢华龙任公司法人代表,主持公司管理工作,沈华星虽然没有明确职务,但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回到公司后,谢晓玲与丈夫林鸿洪却迟迟无法介入公司事务,原因是和沈华星在公司利润分配上没有协商一致,双方摩擦不断。&&&&2013年3月,沈华星干脆将闵华公司和谢晓玲一同告上了法庭。沈华星要求,结算自己的利润后退出公司。&&&&此案经九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三方调解决定,林鸿洪同意支付给沈华星股权转让费和分红款等费用共计1500万元后,沈华星与公司脱离关系。&&&&然而,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林鸿洪接手闵华公司后,他却发现,一旦支付沈华星1500万元后,闵华公司几乎只剩下“空壳”---一份由九江诚实会计师事务所日出具的资产报告书载明,闵华公司在还清负债后的资产只有1600多万元。&&&&这么算下来,林鸿洪夫妇接手的闵华公司只剩下100多万资产,林鸿洪觉得,这太不公平。&&&&&&&&&&&&此后,林鸿洪开始申诉,他认为九江县法院的调解书应属无效。一个理由是,在沈华星诉闵华公司一案中,被告闵华公司的代理律师赵象彬是原告沈华星委托的,而赵象彬在此案中没有维护公司的利益。&&&&日,九江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林鸿洪的申诉,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澎湃新闻在庭审笔录中看到,主审法官问沈华星,“闵华一审代理人赵象彬律师是否是你委托的?”,沈华星回答:“是我委托的”。法官还问“赵律师是否如此?”赵象彬回答“属实”。但沈华星称,他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且委托书上还盖有公司的公章。&&&&九江中院最终驳回了林鸿洪的再审申请,理由是公司继承人谢晓玲以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林鸿洪均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表明其认可该调解书。 但九江中院驳回林鸿洪的再审申请时,没有提及沈华星为公司委托律师关系是否合法。&&&&林鸿洪在解释自己为何在调解书上签字时称,“因为我们从未插手过公司事务,公司的实质经营状况可以说是一无所知。”&& &&&&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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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5:12 &&
江西的司法乱象简直令人无法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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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2 &&
调解协议在第一段第一句就强调了必须要有公司的盖章才能生效,而我父亲生前为闽华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他弥留之际委托我代为管理公章,我很清楚只要我不盖章这份调解协议是不能生效的。不想法院在公司未盖章的前提下强行制作调解书,然后原告沈华星又利用一枚其私刻的未在公安局备案的假公章委托被告闽华公司的律师来签收这份调解书,以签收的名义使这份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与沈华星就这样相互勾结里应外合通过这种“自己告自己”的方式强行将只有1600万资产的公司以分配利润的名义分走1500万。九江中院更是在查明假委托、假公章和调解书显失公平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作出驳回我们再审申请的黑心判决。我父亲为了这个公司倾注了毕生的心血,年仅50岁便落下疾病离开了人世,他不曾想过他的女儿他的唯一继承人在他去世之后连公司的大门都没资格进,连公司的会计账本都没资格看,而另一股东沈华星更是通过与法院勾结利用公权力如此轻易的将他一生的心血侵占(几千万的案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这里我只求各位友人能帮我在各大网站发贴、转载,以帮我讨回公道,不要让那些法官再如此胆大枉为的作黑心判决,不要再让法律成为某些黑心法官权钱交易的工具!在这里先叩谢大家的帮忙和关注了。要更详细的了解可与我老公联系,他手机24小时接听的:,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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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免费法律咨询 & 南京法律咨询 &
提问者:&&A&|[南京];& 2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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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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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2:35:00
程序上有问题,法院应审查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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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同一所的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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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被告称桑兰利用法律骚扰他 请求法官惩罚原告及律师_综合体育_新浪竞技风暴_新浪网
被告称桑兰利用法律骚扰他 请求法官惩罚原告及律师
  新华社纽约7月12日体育专电(报道员李大玖)桑兰案被告律师莫虎12日向法庭提交动议,请求法官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Rule 11),“惩罚桑兰和桑兰的律师海明”,要求他们支付被告律师的律师费和所有因为应诉而引发出来的费用。
  莫虎在动议中说,桑兰和海明针对刘国生、谢晓虹和莫虎等人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他们走上法庭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来“骚扰(被告)”,“增加(被告)不必要的司法开销”。莫虎指控他们争吵于法无据的话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条,且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
  莫虎认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Rule 11,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他要求法官判决桑兰和海明支付被告律师的律师费和所有因为应诉而引发出来的费用。
  在纽约执业多年,拥有丰富民事诉讼经验的黄晓夫律师在接受新华社报道员采访时表示,Rule 11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做出缺乏法律依据的指控。
  他说,法官在适用Rule 11时有自由裁量权。莫虎的动议最终要听从法官的裁决。本案的审判律师是伦纳德?B?桑德(Leonard B Sand)。他是联邦法院的终身法官,今年已经83岁,日由当时的美国总统吉米?卡特提名担任联邦法官。
  桑兰1998年在纽约参加友好运动会时不幸摔伤。此后,她曾住在纽约华人刘国生和谢晓虹的家里养伤数月。今年4月,桑兰起诉刘国生和谢晓虹渎职、不当得利等多项罪名,求偿数亿美元。莫虎原本是刘、谢的律师,后来也被桑兰追加为被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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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拿传票的那天原告带着律师去,作为被告还没请律师,但是当时法官说了解情况,把被告的话当作笔录是否合理_百度知道
拿传票的那天原告带着律师去,作为被告还没请律师,但是当时法官说了解情况,把被告的话当作笔录是否合理
法官询问被告一些事宜,到了法院以后,但是法官不许法院通知被告去法院拿传票,被告说等请了律师再说,但是被告还没来得及请律师,而且还讲被告的话当作了笔录,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原告也在而且带着律师,一定要让被告说一些细节问题
提问者采纳
也得看询问的问题或询问内容,假设你提供一个假地址,比如法官询问你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待向你送达其他法律文书时投递你提供假地址的法律后果等,这事是合理的。如果涉及案件的事实内容就不可以了
他问的就是涉及案件事实内容,而且开庭的时候偏向原告,我提供的证人证言法官也不太认可。我该怎么办。
这不要紧,你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在徇私舞弊,可申请该法官回避此案的审理或发现法官判决不公正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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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签字就无效,如果签字了就有效。
我是想问法官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是开庭还是干什么,就是领传票?一起通知领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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